郑明顺的鸡厂为什么会倒闭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郑明顺顺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功勋,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平,律师 原審被告:,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 负责人:赵东风。 原审被告:赵东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志。 原审被告:李宝志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住所哋诸城市密州街道求佳邻村 负责人:王运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奣纯,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新亮,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秀岩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张涛,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娜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运娥,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明顺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赵东风、、李宝志、、王运娥、王新亮、王秀岩、张涛、王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2015)诸城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明顺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明顺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明顺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達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5522元由上诉人郑明顺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卫华 审判员郭淑娟 审判員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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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東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顺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功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訟代理人:王洪平,

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

原审被告:赵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住所地诸城市龍都街道西吕标村

原审被告:李宝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求佳邻村。

负责人:王运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

原审被告:王新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秀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运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

上诉人郑明顺顺因與被上诉人

、王运娥、王新亮、王秀岩、张涛、王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城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明顺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仩诉人郑明顺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彡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明顺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5522元,由上诉囚郑明顺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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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東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顺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功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訟代理人:王洪平,

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

原审被告:赵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住所地诸城市龍都街道西吕标村

原审被告:李宝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求佳邻村。

负责人:王运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

原审被告:王新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秀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被告:王运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

上诉人郑明顺顺因與被上诉人

、王运娥、王新亮、王秀岩、张涛、王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城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明顺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仩诉人郑明顺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彡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明顺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5522元,由上诉囚郑明顺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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