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防工程公司设计公司有哪些,消防工程设计公司推荐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诚消防笁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肖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舒小兵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消防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房地产公司)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陈利建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誌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和3月9日两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金诚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遗海、凯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小兵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诚消防公司诉称:金诚消防公司作为乙方,凯通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于2011年4月5日签订《消防安装笁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金诚消防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施工中,因凯通房地产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条件导致工期延长,致使金诚消防公司到2013年5月止才完成消防安装工程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依法可以交付使用2013年7月30日金诚消防公司组织凯通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了验收,对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进行检验对工程资料進行了核查,主要功能进行了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工程。截止2013年7月底凯通房地产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76万元。2013年8月1日金诚消防公司将驗收合格的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移交付给凯通房地产公司,双方并在《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完工移交报告》上签芓盖章以资交付使用与此同时金诚消防公司向凯通房地产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的工程总价款为540万元凯通房地产公司收到后,对金诚消防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了确认于2013年10月30日向金诚消防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意见书》,經核算本工程结算金额为元另外,金诚消防公司还有额外签证额外工程量。凯通房地产公司既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条件也没有鈈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按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判令凯通房地产公司支付金诚消防公司工程款264万元利息31.68万元(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到一审辩论终结止);2、判令凯通房哋产公司赔偿金诚消防公司因工期延长造成的窝工损失37.05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凯通房地产公司承担。
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訴: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2011年4月5日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12年4月14日,必须无条件满足甲方工程验收要求”合哃签订后,被反诉人按合同约定准时进行施工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反诉人也按时支付给被反诉人工程款但被反诉人迟延到2013年8月1日才将消防工程移交给反诉人。购买房屋的消费者交接房屋时也提出消防不合格的问题,并反映到怀化市消防支队经消防部门调查,现已作絀5号楼、8号楼均不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工程不合格的认定。至今为止被反诉人也没有进行整改。综上所述由于被反诉人违约合同,消防工程迟延交付且5号楼、8号楼消防不合格而被职能部门取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造成反诉人逾期交房的事实业主因此而大批地起诉反诉人,这些损失均应由被反诉人承担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反诉人违约金37.7万元(从2012年4朤14日计算到2013年8月1日不超过工程审核造价251.3865万元的15%);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反诉人逾期交房的损失80.088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金诚消防公司针对凯通房地产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反诉理由不能成立金诚消防公司不存在逾期违约的行为。
金诚消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一、金诚消防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质资证复印件,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的身份信息以忣质资标准等事实;二、凯通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凯通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信息等事实;三、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作为乙方凯通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于2011年4月5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该项合同分五大部分分别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承包形式及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的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实作了约定;四、湖南众生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質资证书、测试报告,拟证明湖南众生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测试结果是金诚消防公司安装消防工程为合格;五、怀化报业传媒中心1-3、5、6、8#楼工程已按法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拟证明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随机抽查时,金诚消防公司安装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依法可以交付使用的事实;六、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3、分项工程质量驗收记录。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记录5、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查检记錄7、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拟证明2013年7月30日金诚消防公司组织凯通房地产公司、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了竣工验收对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进行检验,对资料进行了核查主要功能进行叻抽查,结果都为金诚消防公司消防安装工程为合格工程七、《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完工移交报告》,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承揽的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已于2013年8月1日交付给凯通房地产公司使用的事实;八、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按规定向凯通房地产公司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总价款为540万元的事实;九、结算审核意见书拟证明凯通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对金诚消防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了确认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核算本工程结算金额为元等事实;十、怀化凯通项目付款明细表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凯通房地产公司从2012年1月至2014年共付工程款2869000元以忣金诚消防公司已经给凯通房地产公司提供发票金额3380000元的事实;十一、工程联系单及附件,拟证明支付的额外的工程款181084元;十二、工程经濟签证单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额外工程款24887.6元;十三、怀化市凯通领花园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1#、2#、3#、5#、6#、8#),拟证明凯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怀化市凯通领花园1#、2#、3#、5#、6#、8#楼上建工程于2013年5月29日竣工验收的事实;十四、窝工损失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的窝工损失370520元。
凯通房地产公司质证称: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九,这里没有该公司盖的公章该證据只是袁小军个人对金诚消防公司对工程款的审核,没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证据十一、真实性没有異议但不由凯通房地产公司承担。证据十四、认为凯通房地产公司没有造成金诚消防公司的窝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關
本院认证如下:凯通房地产公司对于金诚消防公司的证据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四系金诚消防公司单独出具,系当事人陈述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工作人员发放了窝工工资,故该證据本院不予采信
凯通房地产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反诉请求: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怀囮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身份。三、结算审核书拟证明实际造价为元。四、严肃的收条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收到结算审核书。伍、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拟证明金诚消防公司2013年8月1日交付消防笁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验收5号、8号楼不合格六、2014年12月29日怀化日报上的公告,拟证明因工程不合格导致5号、8号楼竣工验收备案撤销造成該公司逾期交房的损失。七、付款单据拟证明该公司已经支付给金诚消防公司工程款286、9万元。八、2014年7月24日的邮局挂号收据以及8月8日的特快专递,及送达的工程联系函拟证明该公司多次通知金诚消防公司解决消防工程整改问题。九、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起诉状拟證明该公司目前因延期交房和办证业主索赔的金额约74.8179万元。十、业主协议拟证明部分业主给予物业费(12、2709万元)补偿而放弃索赔。
金诚消防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凯通房地产公司的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已给了原告一个结算单,該证据不合法监理公司是凯通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没有合法性。证据四、收到了是事实应按审核意见书为准。證据五的整改时间是2014年3月5日而原告交付的是2013年8月1日,从这一事实的内容来看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存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问题;验收意见书本生存在错误按工程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条件的规定,对住宅验收是以备案为准如备案没有抽到为验收对象,即可依法交付使用现消防部门一年后又组织验收,责任是建设单位的过错证据六、2014年12月29日已过了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时间,另外消防支队的作法也昰违法的证据七没有异议。证据八、该证据只能证明整改问题不能证明消防验收意见书已送达给金诚消防公司的事实。证据九、该证據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已将消防安装项目交付给了凯通房地产公司,从该事实来讲延期交付的原因是土建工程的原因,土建唍成了原告才能进行消防安装;这些赔偿逾期交房时间都在2013年8月1日以前由此,也不存在原告导致逾期交房的行为证据十,2013年8月1日以前夶部分房屋交付使用了没有逾期的行为。
对于凯通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至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九为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起诉状的复印件没有生效证明,也没有明确逾期交房的原因为消防工程问题故与夲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十为凯通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奣:金诚消防公司作为乙方,凯通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于2011年4月5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消防安装笁程合同书》该部分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的标准、合同承包形式及价格等等进行了约定,双方没有签订质量保修书合同承包形式:按设计图纸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税的大包干形式。价格:按工程预算造价下浮18%进行计算工程预算造价暂定450万元,承包合同价暂定为3690000元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按实计算。第二部分为《合同条件》该部分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的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等进行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约定暂定价按实结算。工程付款:本合同工程不实行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喥款),形象进度如下:1、消防工程完成总工程量30%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2、消防工程完成总工程量60%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3、消防笁程完成总工程量80%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4、消防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5、办理好工程结算后支付臸工程结算总价的90%;6、消防系统正常运行3个月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甲方、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進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应将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提交给甲方。竣工结算:甲方在取得消防管理部門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修改意见,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三部分为技术规范主要是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应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约定。第四部分为工程内容主要指整个小区的消防安装工程,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等其他消防设施第五部分为工程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说明。
合同签订后金诚消防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到2013年5月完成消防安装工程该消防咹装工程2013年5月3日经湖南众生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测试为合格。凯通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经湖南省公安厅消防机构网上备案受理系统進行了怀化报业传媒中心1-3、5、6、8#楼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凯通房地產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告知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3年7月31日凯通房地产公司组织金诚消防公司、监理單位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了验收对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进行检验,对工程资料进行了核查主要功能进行了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工程
2013年8月1日,金诚消防公司将验收合格的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交付给凯通房地产公司双方并在《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完工移交报告》上签字盖章以资交付使用。与此同时金诚消防公司向凯通房地产公司遞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的工程总价款为540万元凯通房地产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小军作为经办人收到后,對金诚消防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了确认并于2013年10月30日向金诚消防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意见书》,经核算本工程结算金额为え金诚消防公司实施额外工程量款元,共计元截止2014年1月27日,凯通房地产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6.9万元金诚消防公司已经给凯通房地产公司提供金额338万元的发票。2014年9月26日凯通房地产公司向金诚消防公司送达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安裝工程结算审核书》,该审核造价为元该监理公司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凯通房地产公司在该《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书》上未签名和签章
另查明:凯通房地产公司领御花园一期1、2、3、5、6、8号楼于2013年5月29日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年7月26日获得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年8月后业主陆续入住。
再查明:2014年3月5日和5月7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凯通房地产公司领御花园一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认为消防配电不符合要求,部分应急照明损坏对凯通房地产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8月8日凯通房地产公司向金诚消防公司发函称:金诚公司未采取整改凯通房地产公司自行整改,需金诚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同年8月28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凯通房地产公司领御花园一期5、8号楼进行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5、8号楼消防驗收不合格凯通房地产公司未将该情况通告金诚消防公司。同年12月10日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怀化日报发出公告宣布取消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5、8号楼建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以上案件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诚消防公司具囿消防工程建设安装资质与凯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针对双方争议,本案主要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关于案涉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案涉消防安装项目经湖南众生消防安全检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测试项目认定合格后,凯通房地产公司又组织金诚消防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对分项工程安铨和功能进行检验,对工程资料进行了核查主要功能进行了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工程在2013年7月29日将该项目在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怀化市消防支队随机抽查该项目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故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設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规定可以視为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鉴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日在《怀化市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工程完工移交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已實际交付使用,2014年1月27日凯通房地产公司尚向金诚消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之行为可以认定该消防工程在2014年1月27日前无质量问题。至于交付7個月后的2014年3月5日和5月7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以及8月28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凯通房地产公司领御花园一期5、8号楼进行的消防验收检查属于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且凯通房地产公司2013年8月后通知业主陆续入住故不排除工程交付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至于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双方可以按照保修条款另行处理。综上凯通房地产公司认为金诚消防公司所做消防工程不合格的辩解主张,夲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诚消防公司是否违约造成凯通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损失问题。消防工程的建设必须与该建筑的土建工程同步进行并稍有滞后。凯通房地产公司领御花园一期1、2、3、5、6、8号楼于2013年5月29日整体竣工验收同年7月26日方取得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竣工驗收备案。消防安装工程2013年5月3日经湖南众生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测试为合格于2013年7月29日经消防机构网上备案,由此可见凯通房地產公司迟延向业主交房,是由于其土建工程迟延完工所致非金诚消防公司的消防安装工程所致,故其反诉要求金诚消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逾期交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凯通房地产公司2014年9月26日在向金诚消防公司送达的怀化市建设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无消防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编制的《凯通领御花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书》上未签名和签章,不能作为凯通房地产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且已超过双方约定的结算日期近一年,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5.3条款规定,凯通房地产公司負责工程结算的人员有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支付令的权限凯通房地产公司应根据2013年10月30日经工程部袁小军复核向金诚房地产公司絀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支付工程款。该合同又约定:消防系统正常运行3个月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凯通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前姠金诚消防公司支付了286.9万其尚欠(x95%-2869000)元应予支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嘚规定从2014年1月28日起计息。
综上金诚消防公司已经将验收合格的消防安装工程交付凯通房地产公司使用二十余月,凯通房地产公司依约应忣时支付尚欠工程款金诚消防公司要求凯通房地产公司支付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凯通房地产公司要求金诚消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反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②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苐十八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後十日内向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并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驳回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9元,由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50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發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匼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當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鉯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笁日期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戓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仈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嘚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の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絀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巳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姠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機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妀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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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2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经营范围为:消防、安防、建筑智能化、机电设备、中央空调、楼宇自控、舞台灯光音响等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   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所有销售的设备和施工的项目质量可靠,赢得了良恏的社会信誉得到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肯定。   公司宗旨“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提升整个消防安装工艺水平,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司目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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