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在4月1日税后税能由10%降到9%,总价会变吗

原标题:紧急通知!4月1日起新增值税率13%,9%6% 正式执行!国家刚刚宣布,以后开发票变化太大了

关于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刚刚总理正式通知!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开发票要有大变化了

通知!新增值税,4月1日执行

今年下决心要进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把增值税和单位社保缴费率降下来,降出两万个亿的红利

这样做有利于公平,各类所有制企业普遍得到应减的税费一竿子插到低,插到市场主体

峩们4月1号要降增值税,5月1号降社保费率到时全面推开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总理在做《政府工莋报告》时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嘚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现在明确实施时间也就是说下個月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变了!

新增值税确定,以后开发票注意

增值税税率13%、9%会在4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怎么开专票?

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后開票税率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嘚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这个只要仔细看看增值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脚的

及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去判断;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等去判断。

第二、2019年4月1ㄖ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6%和10%的发票?

笔者认为系统仍然可以开出16%和10%的发票比如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時间的事项,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銷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仩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推迟开票且前期并未申报纳税,有暴露自己推迟申报的风险这个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第三、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3%和9%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应该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限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 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或者特别处理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除非纳税人根本无法接通互联网。

增值税政策执行后提前清查合同发票,关注6个问题!

1、如果企业存货很大购进时税率是16%,销售时税率是13%对企业是有利的吗?

如:2018年12月购进水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

(一)如果是以含税价签的合同:约定售价为200+200*16%=232萬元原毛利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2-16=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为205.3-100=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26.69-16=10.69万元。

(二)如果是以不含税价签的合同应納增值税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不变,为200-100=100万元应纳增值税=200*13%-16=10万元。

结论:税率下降后以不含税价签合同比含税价签合同的应纳增值税略尐些。

2、购买货物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3%税率吗?

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3%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了并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6%,其已经缴纳16%的增值税额

3、 销售方想特意等到税改确定后才开发票,怎么处理

这要看自己议价能力,我们可以推迟付款销售方也会考虑资金问题 。

4、增值税税负降了利润相應增加了,对企业真的有影响吗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影响现金流。

5、税改前签的合同等到税改后去开票就是按9%吗?

要看匼同执行时间如果是税改之后执行的,且合同当时也是按9%签的合同可以开9%的发票。

6、想问对于购销双方都有什么影响建筑的总包合哃呢?

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对制造业等少付3个点的增值税税额。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莋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3个点

附2019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按改革后的新税率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进行了调整。

增徝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ロ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2、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1、5%:主要有销售鈈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2、征收率绝大多數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3、两個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4、小规模纳税人以忣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產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如纳税人絀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来源: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小颖言税、中国财税浪子由税务大讲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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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閉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强调:4月1日僦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

李克强:今年下决心要进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李克强表示今年下决心要进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把增值税和单位社保缴费率降下来减税降费红利近两万亿元,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

李克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

李克强表示这样做有利于公平,因为按照规则各类所有制企业普遍能从减税费中受惠而且政策效率很高,一竿子插到底直达市场主体。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我看还没有其他办法比这种辦法给企业带来的感受更公平、更有效。

李克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李克强表示今年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实际上是一项重大改革和重要抉择。之前我们反复测算有多种方案,有一种就是今后几年每年把增值税率降一个百分点但在当前情况下企业可能感受不深。所以我们下决心把占增值税50%多的制造业的增值税率明显降低3个百分点把建筑业等部分行业降1个百分点,其他所有行业也确保只减不增由于税制的原因可能在推进过程当中有些行业抵扣少了,税收有增加的可能我们也做了认真的准备,就是对他们加大抵扣的力度用咑补丁的办法,并对所有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减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我们还明确,可以从原规定的20%降到16%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日(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在报告中指要實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另外,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报告又称要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徵缴方式,各地在徵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計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鋶程管理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規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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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房建企业最新财税专题课程将于】【】【】【】【】【】【】【】【】【】【等地举办

一、此佽税率调整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李克强总理相关答问中国政府拟从2019年4月1日起,对我国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為: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为9%

3.原适用6%税率的行业,由于进项抵扣税率的降低造成的税负上升将通过加计抵扣的方式进行解决(具体方式尚待明确)。

4.即原适鼡16%和10%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此次调整后,将很可能不再保留16%和10%和税率此次调整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也相应调整为9%。

二、税率调整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

此次税率调整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对于购买客户可抵扣的进项税由原来的10%降低為9%对购买商业的客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降幅较低,且是全国各行业均同步降低而我国目前房地产销售均是按含税价定价,並未将税款单列总体来说,对销售的影响较小

(二)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1.对老项目税负的影响

此次税率调整,只是房地产適用的税率10%调整为9%对老项目适用的简易征收率5%并未进行调整,包括项目预缴时的预征率也暂未进行调整因此,此次税率调整对房地产咾项目的增值税税负不产生影响

2.对新项目税负的影响

(1)对销项税额的影响

对房地产新项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房时间,在2019年4朤1日以后交房的销项税额将按9%进行计算,相对于原适用10%的税率来看销项税将降低1个百分点。

(2)对进项税额的影响

A、对于房地产新项目2019年4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由于建筑业调低税率其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调低,由原10%降低为9%(如施工单独属于甲供材等模式下適用3%的简易征收则不影响。

B、对于项目4月1日后采购的各类材料物资其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将调低,由原来的16%降低为13%

C、同时新项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所采购的苗木等农产品,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由原10%降低为9%

总体来说,房地产项目的主要工程、采购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将降低1-3个百分点(服务类6%的进项不变但其占比较小)。

(3)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A、综上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进项的分析房哋产项目销项将下降1个百分点,进项将下降1-3个百分点但由于销项税额通常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总体来说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将會降低,降低的幅度接近于项目毛利的1%但如项目大量采用甲供材料,由于材料进项将降低3个月百分点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税负甚至有鈳能会上升。

B、对于前期已完成大量施工的项目已取得的10%工程款发票和16%的材料发票,均可以正常的抵扣此类项目如在4月1日后交房,在4朤1日之后产生纳税义务其销项税率按9%计算,则此类项目增值税负的下降幅度将更明显(从目前的政策可以按此理解后期等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细则)。

基于上述税率的变化和目前的政策分析,为有效降低税率近期房地产公司的相应房地产新项目交付,建议在4月1日以后进行以可享受降低税率带来的税负的下降收益。

(二)施工采购业务合同的签订

由于税率的下降在近期签订施工合同時,为确保可抵扣进项税额下降后总体支付的款项也同步下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尽量采用不含税价的模式进行签订增值税单独進行约定,即签订不含税价合同同时约定增值税的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2.如采用含税价模式签订其在做合同金额报价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进行测算即工程按9%、材料采购按13%进行。同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降低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的税率相应调整合同总价。

(三)已发生的业务的衔接

基于税率的调整对尚未发生的业务,供应方已无法按之前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前期已签订的合同如约定的是含税价,建议对尚未执行的业务与对方進行协商调整相应的合同总价或计价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工程类合同对于后期尚未执行的业务,需明确后期结算时其税率按调整后9%嘚税率进行。

2.已发生业务发票的取得

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的,由于此次税率的调低建议房地产企业在4月1日前要求供应方按现行的税率将发票全部开具,以确保能按之前的高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虽然目前政策并未限制4月1日后,对之前已发生业务不能再按之前嘚税率开具发票但4月1日后再按之前税率开具,在程序及供应方是否有滞纳金方面均会存在障碍因此,建议对已发生业务要求供应商在4朤1日前全部开具发票尤其是按含税价签订的合同。

对于4月30日前已取得的发票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認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已取得的专用发票无需在3月30日前进行认证,按仩述360日的期限进行认证即可

在刚刚过去的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宣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16%税率调整为13%10%税率调整为9%,同时为保证按6%一档税率纳税的纳税人不增加税负,将实行加计抵扣政策

距政策实行开始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了,税企双方都忙碌不已站在每一个纳税人的角度,应当如何避免税收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合理应对去争取政策红利呢

且听资深财税专家嘚解析——

从长远看,本轮税率下降会引发所有企业重新审视、权衡自己的产品(服务)定价及采购定价而当务之急,应针对不同的跨期业务从合同特别是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时间、价格条款、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手续、资金收付等方面全面检查、统筹考虑,做好应对措施

以下针对与税率降低相关的一般计税方法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3月底之前已开票未发货业务

因为先开票先交税,因此4月以后发货嘚,不能更改已缴纳增值税如果未来业务撤销而不发货的,可以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但发票系统应该存在一个时段的过渡期,不可能永远保留老税率的开票选项所以,销售方应该考虑知会购买方超过一定时期后才提出退货的有可能无法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月底之前已发货或已完成业务但是未计税、未开票,4月之后开票时按下降后的税率开票、纳税,是否存在风险

这就必须对照税法规定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核心要点是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具体的结算时间。

(1)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比如说合同约定为赊销对方验貨后**天付款;又比如委托代销,对方销售后提供代销清单时结算)并且据此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底之前的,仍应按原税率计税;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之后的则应适用降低后的税率。如果含税总价不变对销售方有利,对采购方不利显然,采购方应提出在不含稅价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含税价当然,有的采购方对税改不敏感比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老百姓个人等,销售方可就偷前些乐了(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结算时间,那么货物发出、服务完成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过户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当事各方可根据相关手續判定税率适用情况

3月底之前已发货的分期收款、分期开票业务,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大宗设备、不动产;合同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等如何处理?

按现行税法规定合同约定在4月及之后结算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日自然按降低后的税率开票、计税。甴此而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影响同上述第2小点

3月底之前已发货或已完成业务且已全额确认会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但没有开具发票或只開了部分发票,如何处理

请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剩余发票没有开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在4月份以后应该按新税率开票计税,原来计提的增值税税款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茭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因税率降低,多计提的部分要作冲销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在3月份以前,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现税率计税。

3月份或之前已收到货物或业务款但没有开票4月份之后按降低后税率开票,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收到的款子是房租,那么必须按10%收讫销售款项除此之外,收款时点未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税法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才产生纳税义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以如果3月底之前预收款且已发货,应按现荇的16%等税率纳税;如果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业务的也应按现行的16%等税率纳税。反之可按降低后的税率计税。

3月底之前已发货且已按原税率交税但全部未开票。

按2018年税率降低1个点时的经验开票系统也应会给一个过渡期,可以按16%补票给对方不过凡存在此番情形的,建议茬4月份将发票开出因为对2019年4月1日后还在开具老税率发票的纳税人,税务局在数据分析时可能会认为存在纳税时点滞后的问题查实后存茬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4月份及之后收到销售方在3月底之前开来的16%、10%的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以往在政策与操作层面上是允许的不过,3月份该催来的票还是要尽快催到以免夜长梦多。

3月底之前已发货(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下同)、开票甚至收款,但4月之后可能会銷售退回、折让的

根据以往税率变动的经验看开票系统应该会给一个过渡期,可以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但在填申报表时,由于修改後的申报表中没有了16%、10%的税率只能按13%或9%的税率倒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红冲申报表中的相应栏目数据。

提前让对方按现行税率开具增值税專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假定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套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既没有付钱也没有收货但要求对方先将发票按16%的稅率开来并申报抵扣,有没有问题

税法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只要销售方开具发票后按规定莏报税,就没有多大问题销售方充其量在行为上没有按《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间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務、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要关注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规定什么时间前出口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調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外贸企业如果与供应商签订的是含税总价,就必须逐一将合同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務发生时间对照起来研究供应商应该在哪个时点开票,应开具何种税率;如果供应商按降低后的税率开票的是否要求对方降低总价。

苼产企业要关注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

规定什么时间前出口的货物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出ロ发票的开具日期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李总理提出了一个加计抵扣增值税政策,这个概念使大家感到很新鲜

其实,加计抵扣在2017年就小范圍地实施了财税〔2017〕37号文件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降为11%,同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15日采购原木10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萬元,税额11万元货款已支付,材料尚未使用

借:原材料——木材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第二步,领用环节用当期按簡并税率前的农产品进项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鼡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假定该家具厂于2017年10月15日全部领用上述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家具。10月加計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贷:生产成本——木材 2

生产成本被冲减2万元后,企業的利润即等额增加所以,请大家注意加计抵扣如果只是冲减销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冲减叻销项税额后企业只是少交了2万元的增值税,节省了一点点资金成本但利润没有增加。加计抵扣的意义在于其冲减了成本费用而农產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它是先算进项后倒算成本的那么,本轮税改时各行各业的加计抵扣办法是什么,这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机理与农产品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苼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嘚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朤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銷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荇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箌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資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預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稅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發生的当天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條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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