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要求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控制标准各地小有差异。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第七条 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项目具体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實际情况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工程造价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由专业造价部门自行测算区财政局审批。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农村居民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補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长沙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实施方案》规定:
(三)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原则合理理性实施危房改造验收,既注重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采光通风等规定又避免大拆大建、浮躁攀比和因盲目建房返贫致贫。嚴格落实国家、省级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拆旧建新面积控制要求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把握、严格区分
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原则,合理理性实施危房改造验收既注重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采光通风等规定,又避免大拆大建、浮躁攀比和因盲目建房返贫致贫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拆旧建新面积控制要求,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戶的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在执行過程中要认真把握、严格区分。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制定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二条;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执行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验收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除应符匼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尛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第五条;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第六条;危改房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
第七条;危改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載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