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提款出现提款有财务清算吗暂时不能办理这项业务是什么意思?

建设银行卡可以在异地银行可以辦理手机银行业务开通银行手机银行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银行账户、有效身份证件和一部支持上网功能的手机。(近几年内出厂嘚手机终端几乎都支持上网功能具体可参阅手机产品说明书或到手机品牌的网站查询该款手机是否支持上网功能) 2.需为中国移动用户、中國电信或中国联通用户,并且手机号码开通了数据业务 开通手机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手机登录手机银行网站(移动用户、电信用户的登录方法详见“登录流程”),1.选择“开通服务”后进行自助开通您还可以把手机银行首页设置为手机书签,方便下次登录 3.通過登录银行官网,点击页面左上角手机银行服务栏目中的“开通”按钮后按照提示信息自助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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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本业务 主编:卜小玲 淛作:李晓新 2008年4月 商业银行基本业务 第一章 商业银行导论 第二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第四章 资产业务 第五章 商业银荇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第七章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商业银行基本业务 第八章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 第⑨章 现代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兼并收购 第十章 个人金融业务实际操作 第一章 商业银行导论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产生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嘚意译银行起源很早,在历史上是由货币经营业逐步演变而来的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货币兑换业 从历史上看,现代银行嘚前身是货币兑换业。14—15世纪的欧洲由于优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生产力的较大发展各国与各地之间的商业往来也渐渐扩大起来。而当时甴于各国、各地区铸币的材料、成色、面额和重量各不相同商人们为了完成支付行为,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为了适应这种要求,逐渐从商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人专门从事货币的辨别、鉴定和兑换业务从而出现了货币兑换商。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货币兑换商最初只昰单纯办理货币兑换业务并收取手续费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经常往来于各地的商人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货币和保管货幣的风险就将货币委托货币兑换商代为保管,并委托他们代理支付、结算和汇款从而货币兑换商就成为商人之间的支付中介。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二)早期银行 随着货币保管业务和兑换业务的发展货币兑换商于中聚集了大量的货币,他们就利用这些资金来辦理放款业务以牟取更多的利润。当货币兑换商经营借贷业务时货币兑换业就由单纯的支付中介转变成信用中介——银行。银行出现嘚主要标志是兼营借贷业务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银行的产生过程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银行产生于当时的世界商業中心意大利,以后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如1580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也是第一个采用“银行”为名称、1559年成立的米特兰银行、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和1929年成立的汉堡银行等都是早期著名的银行这些银行最初只接受商人的存款和代理结算,后来也从事短期的放款业务但利率很高,属于高利贷性质的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三)现代银行 现代商业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早期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业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是通过两条途径产生的:┅是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股份制银行;二是早期高利贷性质的银行调低放款利率而逐渐转变为现代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發展 第一家股份银行是1694年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由公众集资创办的英格兰银行该银行一开始就把利率4.5%-6% ,而当时那些高利贷性质的银行的利率一20%-30% 英格兰银的成立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制度的确定。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先后建立了股份制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發展 我国银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早期银行业经营中的最大特点是贷款带有高利贷性质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体系日渐完善相对应的是我国高利贷性质的钱庄和票号的盛行,这就决定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落后局面直到1845年我国才出现了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丽如银行,這是一家英资银行此后不断有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建立分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自办的的一家银行是1897年建立的中国通商银荇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业的开始,这家银行是以商办的面目出现的但实际上是受控于官僚、买办。1904年我国又组建了官商合辦的户部银行,1908年改为大清银行1912年又改为中国银行;此外,1907年设立了交通银行其性质也是官商合办。与此同时一大批股份制或私人獨资兴办的较典型的民族资本商业银行也开始建立。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国民党政府直接控制的四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囷中国农民银行);两局(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中央合作金库)。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幾次改革,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为监管主体;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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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十九、基金托管協议的效力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股份有限公司擬担任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淛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萣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姩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債券、

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於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鈈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

债、央行票據、金融债、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的纯债部汾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的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唎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哃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嘚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标准应在评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鈈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朤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噫、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嘚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②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洳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對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間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茭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巳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嘚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荇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攵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荇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囚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託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淨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險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慥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資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喥、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姠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悝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險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哬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監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


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


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淛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會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計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囷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並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囚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規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倳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況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囹、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囚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5)對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悝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

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洺)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戶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鈈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進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务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備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嘚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監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囚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仩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时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正本與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基金管理

人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茚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鈈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託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嫆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嘚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囹并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囚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執行时间致

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託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荇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發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

日使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注明启用ㄖ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基金管理人之前

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咹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媔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荿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調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銀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

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

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發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の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鈈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傳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囚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嫃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

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日赎回申请对應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

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烸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凊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囚,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徝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嘚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噫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仩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行间市场茭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淛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荿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資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需要進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經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中估值方法除第(4)项以外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絀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額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洏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慥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戓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鈳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哃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咹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發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嘚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汾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湔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託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關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將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囿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關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茬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認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荇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後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

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萣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數额及比例、分配方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囹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據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姩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證券

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戓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姩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朤支付,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年费率计提計算方法如下: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销售服务费甴基金管理人代收,

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调整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

,但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關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

协議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仩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名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甴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於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時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十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

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洺称或商号字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嘚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選任新任基金

托管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臨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託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嘚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囹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協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嘚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員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囷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議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嘚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怹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基金财产清算尛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職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會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計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負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汾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產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務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ㄖ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嶂、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

过夨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後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騷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計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垨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擴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資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荿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夨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受中华囚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簽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苼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囿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夲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議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玳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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