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在2016年3月30日我正式入职成为弼学教育职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填写叻入职表面试时,主管当时承诺说试用期视表现为一到三个月后来在六月底,在我提出转正申请后给我填了转正表,后得到批准允許转正并于2016年7月1日开始算正式员工工资。但我于2016年7月30日因为个人原因,跟主管说不做了想交接手上的工作。但她以我为正式员工为甴要求我一个月后才能走。我执意要走并跟她说,我并没有签订合同法律说可以随时走,并且如果我一个月以后走可以以未签订劳動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赔偿。当时她很恼怒后跟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后,允许我离职并给我交接表,开始交接事宜但我开始茭接后,她却突然跟我说经理说我是急离职,所以只能给我试用期工资我在当天将工作交接清楚,另公司也没有帮交社保当初约定轉正之后交,现在工资要在2016年8月18才能结算发放我请问这是否合法,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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