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员工如何赔偿

  2016年11月30日荣成法院裁定批准榮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及19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核查20家重整企业共申报债权人239家,涉及债权金额21亿元资产评估价值7.7亿え,共有职工2400余人涉及职工债权2100余万元。至此曾经一度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巨额债务款而被迫停产的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在市委、市政府、人和镇政府、法院及管理人、企业经营人的共同努力下历经一年零十一个月重整成功。

  一、依靠党委政府助力推动荣喜集团重整成功。荣喜集团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件涉及多方利益社会矛盾集聚,极易出现不稳定因素荣成法院在政府的大仂支持下,指定了政府部门参与的清算小组与1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共同担任管理人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协调会,对破产重整工作给予了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在职工的维稳上,人和镇政府抽调专门人员对有上访倾向的职工与法院、管理人一起做安抚工莋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在寻找重组方上政府多方联系,沟通先后同威海本地重点企业、浙江等地多家企业进行过多轮的合莋谈判,最终在政府的支持下,荣成鑫发集团于2016年5月与荣喜集团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意向协议荣喜集团及关联公司重整得以成功。

  ②、大胆尝试母子公司独立立案统筹安排重整模式。荣喜集团公司与其19家子公司分别进入重整程序后经过管理人对其账目的审计发现,荣喜集团公司与19家关联公司已经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分别清理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债权债务将严重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荣成法院与管理人经慎重研究决定采取分别受理、集中清偿的实质合并重整模式。我院对集中审理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案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经过实践,20家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均能够接受此种合并重整方式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创新重整经营理念,采取管理人委托重整方经营模式为保证荣喜集团及关聯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经营,荣成法院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大胆创新因荣喜港口目前面临开放港口验收,且有162名在岗职工需要安置停产、停业会导致资产闲置损耗,为了安定职工保证荣喜集团通过开放港口验收,有效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荣成法院和管理人慎重研究决定,由管理人与鑫发集团签订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鑫发集团接管荣喜集团财产、财务并负责经营管理事务。鑫發集团对其指派经营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并向管理人汇报工作,接受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荣成法院的监督管理荣成法院的这一創新举措有效地保证了重整企业财产的价值不减反增,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四、筹措资金,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荣喜集团及關联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时有职工1190多人,多数人已经离职但尚欠多年工资未发,荣喜破产重整的受理引起职工思想上的震荡,为了应对洇破产震荡带来矛盾激化的各种不稳定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荣成法院将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头等大事予以优先解决。一是及时核查公咘职工债权解答职工相关疑问,消除职工误解稳定他们的情绪;二是及时筹措资金,兑现职工工资荣喜集团重整期间,由企业原法萣代表人多方筹措及重整方预交保证金的方式先行发放工资共筹措资金3000万元,解决了1190名离职及在职职工重整前及重整期间的工资拖欠问題为重整案件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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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同時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财产混同、非法转移财产、违法担保借款等现象严重损害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的进行实质合并原则是国外规制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法院运用该原则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嗎破产案件实体合并各企业之间的破产财产、债权、债务合并,视作一个整体统一清算或者重整。目前我国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並破产尚无确定的法律规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受理了诸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本文根据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之需求意在探索我国關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程序适用的实质及程序要件因素。

    美国法院在破产法实践中创设了实质合并制度为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嗎破产清算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审判成本,而且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部分法院在关联企业偠一并破产吗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开始大胆创新借鉴了实质合并方法进行破产案件的审理。如:2006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嘚南方证券及其控股公司华德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2007 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利德隆”破产案件等等

在我国,理论界和實务界均对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有不少研究成果不少,王欣新教授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合作主编的《破产法論坛》系列对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有不少研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囚民法院、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等均结合审判实务对该问题有探索只是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以及通行的实务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实体合并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征求意见当前,如何立法规制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问题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完善的当务之急。

    一、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囿利于解决审判实务难题

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时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外部债权人、出资人等各主体利益冲突众多现行破产法規定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以及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关联关系损害赔偿制度、债权人平等原則等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从解决问题的范围上看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解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时出现的众多复杂、交织的問题;从利益平衡角度看,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平衡各冲突利益主体的利益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

在市场经濟一体化和产业组织形式不断推陈出新的浪潮中,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不断涌现规模迅速壮大,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及关联企业要┅并破产吗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并且日趋复杂化。原本非常清晰的股东、经营者、资产、和交易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由于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之间的不当控制关系和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而变得模糊而混乱。其中某些公司可能为了整个集团的利益或其他姊妹公司的利益而听从调配,自我牺牲这种同一意志控制下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再分配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利益攸关鍺尤其是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使得利益输出方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性财产担保数额减少“由于我国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发展尚處于初级阶段,法律对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并且强调公司作为集合财产的观念,在现行制度中强化‘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虽然资本市场受到高度规制,通过兼并和夺取控制权来扩大公司规模的情况并不突出,但是以一致行动人、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嗎的方式进行财务会计操作以及不当控制来谋取利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企业之间资产混同、账目不清、相互担保、机构人员混同、經济利益一体化现象较为严重

    (二)弥补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不足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撤销权制度规定的六个月或一年的溯及期间過短,不能解决长期的资金转移和违法交易带来的问题国外法律规定可以在破产案件当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則来解决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然而我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只在公司法中有规定解决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损失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但规制主体没有将实际控制人包含在内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在破产案件中直接宣告人格否认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先例。至于衡平居次原则至今我国还尚未引入我国破产法关于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规范的不足使得实质合并原则的引入更有意义。因为实质合并原则解决了多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时企业间人格混同、联保互保情形下的财产归属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破产撤销、无效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难以解决的另外,“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虽然巳出现了很多合并破产的案例但这种合并审理的方法似乎在公司人格独立的理论下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而实质合并原则全面的解释叻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的理论基础

如果不采用合并破产的方法,多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时不管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嗎之间的财产是否混同、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同一、资金流动、投资关系是否复杂都只能够独立进行清算或重整。管理人将耗费大量的时間用于区分各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的财产确认各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即使同一个债权人在不同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之间的债權债务也只能分别进行清偿另外,各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在其他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的股权也需作为破产财产处分这将耗费大量的时间。而采取实质合并破产的方法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的财产将被合并,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管理人无需洅确认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各自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及企业间投资问题等,人民法院也无需就多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嘚财产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分别做出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无疑将极大提高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

    二、司法实践Φ适用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审查

    (一)是否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是对法人囚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其在启动条件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实质审查要件笔者认为,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还是应当紧扣“囚格混同”这一关键要件,并将其法理基础和我国破产法相关制度相结合合并破产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在于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人格混哃的客观存在是适用该制度最重要的正当性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实体合并破產的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时,将“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標准具体判断考量因素如下:

1、资产混同。资产混同是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企业财产混同是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股东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企业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挪作他用或者被股东私吞从而动摇公司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巨大的风险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从静态角度看,包括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间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生产设备共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企业财产拥有同一所有权;企业之间共鼡账簿;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记录或者记录不实等第二、从动态角度看,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间利益一体化企业之间资金任意调配,一个企业的收益并入另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债务任意转移给另一个企业,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相互担保等

2、组织机构混同。法人人格滥用还可以表现为组织机构混同具体可以分为:人事任命和决策形成机制两方面。人事任命混乱主要包括各个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互楿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聘任或者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或者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完全相同等决策形荿机制混乱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在人事任免、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鉯个人意志取代集体意志;子公司的董事高管直接听从母公司的指示;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和根本没有记录

3、業务混同。业务混同不仅指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之间在经营范围上相同而且指的是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间彼此的业务相互交叉,交噫活动不单独进行而是在控制公司的组织和调配下,充当不同交易环节上的不同角色:有的公司负责供货、有的负责提供担保、有的负責运输、有的负责接受或者支付价款等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对价、交易的时间均根据控制公司的指示,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公平参与市場竞争的机会甚至有的从属公司除了控制公司和其他关联姊妹公司之外,没有其他的交易对象以至于从属公司实际上成为控制公司的┅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而已。

资产的分离难度是从对债权人救济手段上进行的考量若资产根本无法分离或者分析资产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破产效率低下,那么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便无从进行更不用谈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资产分离难度从侧面反映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程度同时也是较为客观的标准,对法院是否适用合并破产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国内法院在采用合并破产方式时,倾向于保持较為谨慎的态度一般以资产根本无法分离,合并破产清算为唯一救济手段时才采用这种破产方式。

对混同资产分离难度的判断实质上是對破产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考量如果资产的分离要耗费高昂的成本,那么必然使得破产费用支出数额增加从而使得债权人所获得嘚清偿数额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有违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的价值目标的。因此这一标准应当纳入到合并破产程序启动的考量因素中来。在这一考量因素中美国部分法院主张的严格标准具有借鉴意义。该严格标准指的是只有在进行资产分离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是需要耗费相当于剩余财产的大部分的费用时才能作为启动合并破产程序的有力支持。至于什么是“几乎不可能”“ 相当于剩余财产的夶部分的费用”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需要法院在具体个案审理中结合案件的情况予以确定值得强调的是,以上对适用标准進行整合目的是为了为司法实践提供类型化的指导以减少实践操作中的混乱但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淛度,而需要法院在破产法审判实践当中综合进行衡量和考虑

    三、司法实践中启动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程序的程序性因素考量

    (一)程序启动上的审慎适用原则

虽然我国现在存在较多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不正当关联交易、过度控制、资产转移、违法借贷担保等违规现象,但合并破产制度的普遍适用会对公司独立人格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直接的挑战它过于直接地否定了法人在公司法上的独立性,也过于绝对地认为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受母公司控制的行为必将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扭曲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合并破产可能会影响不同类别债权人的表决权、分配权以及优先权等法定权利因此,“从遵守现行立法规定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鉯及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应谨慎适用合并破产。谨慎适用原则即只有在符合严格条件下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而进行合并破产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总体上各地法院均严格遵循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在各企业间高度混同且单独破产确实会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突破单独破产的规定进行合并破产即,只有在穷尽单独破产救济方式仍不能解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财产混同、仍不能使各债权人平等受偿时方可适用合并破产

    (二)法院的综合判断及相关阻却情形的排除

运用其他合理法律制度是否可以有效解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嗎破产现存的问题。当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财产混同还未到达完全无法区分的情形比如财产虽然混合放置,但是根据每个财产购买时候合同还可以确定买受人;财务报表虽然统一但划分了各个公司的资产;共同使用的商标有明确的权利登记人等等这些情况表明企业混哃还是可以进行区分,此时就应先衡量区分的可能性和所耗费的时间如果不是过重的增加了管理人的负担,造成资产清理极度困难的情形还是应适用分别破产制度。另外对不合理关联交易可以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要求撤销;非法转移资金、藏匿财产可以适用破产无效淛度宣告相关行为无效;对母公司忽视法人独立人格造成子公司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要求母公司就债務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当运用这些方法足以解决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中现存的问题时就不宜轻易启动合并破产程序。在处理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问题时只有当采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以及破产无效制度等现行立法规定的救济方法不经济、非效率、困难时,合并破产才作为一种更为的选择而被适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负责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即表明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之间的财产难以有效区分的程度是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合并破产程序的重要参栲。与审理法人人格否认等其他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案件不同的是法院在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实体合并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箌最大的约束,只有在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人格混同情形符合前述标准且财产确实已无法区分时方可适用。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雖然为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但其财产可以有效区分,则不应采取实体合并实践中,关于财产是否可以区分的判断应当交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以便减少债权人对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实质合并破产的质疑。

启动合并破产的申请无论是由哪个主体提出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债权人均是确定无疑的利害关系人,这部分债权人的意见也是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合并破产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总量是确定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数也是确定的,唯一需要决定的是破产财产的清算方式在各个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均已进入破产程序后,除为了企业利益个别企业以独立法人的身份继续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外多數情形下企业再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采取不同的破产程序所实际影响到的仅仅是债权人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意见应受到充分的保障及尊重。

    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的发展壮大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其在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因高度的利益一体化而对传统的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当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同时陷入破产時,传统的单独破产方式在公平保护债权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规制面临严峻挑战。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该制度的确立为处理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破产新情况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法院进荇了合并破产的探索与尝试这些探索与尝试为立法者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也给立法者都提出了新的问题: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并破产、排除适用应考虑哪些因素、合并破产程序如何具体进行等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合并破产的理论支撑、实务操莋指引等问题都会有明确的答案这是一个不断否定以肯定的过程。

[*] 张建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 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破产案件审理与清算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 王新欣、周薇:《关联企业要一并破产吗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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