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柳州中铁分董事长的密书叫啥名字工司董事长的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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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一行实地察看大路村育培合作社种植基地

图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一行实地察看卉海園艺清远大路农场

图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察看集团扶贫工作资料

图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讲话

图为阳山县委瑺委、县委办主任罗永忠讲话

图为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林春梅主持会议

图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对大路村重点贫困户和村干部进行慰问

      5月4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建国在集团公司对口扶贫点——清远市阳山县大路村调研时强调,作为中央驻粵企业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组织优势、产业优势、专业優势、技术优势竭尽所能帮助对口扶贫的大路村早日脱贫摘帽,为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5月4日的粤北山区细雨朦胧、冷风襲袭。上午11时20分许张建国在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林春梅等陪同下抵达阳山后,立刻赶赴阳山县委同阳山县委书记余国平、縣长廖敬华等领导进行座谈,就集团公司参与精准扶贫情况进行沟通交换下一步工作意见。张建国表示集团公司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梳理前一段时间开展精准扶贫的情况并就下一步脱贫的内容拿出具体方案,确保全面完成集团精准扶貧工作任务余国平、廖敬华等领导对集团公司参与阳山县的扶贫工作和前一段取得的工作成效表示感谢,他们希望大路村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的帮助下早日甩掉贫困的帽子,让村民过上富裕小康的生活
下午14时30分,张建国一行在阳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罗永忠、副县長杨坚强以及镇领导班子的陪同下首先来到集团公司精准扶贫的大路村育培合作社种植基地以及卉海园艺清远大路农场进行实地察看,詳细了解了合作社种植运作、合作社运营和村民创收等情况张建国要求,一定要深耕细作精心管理,把合作社办出成效使之成为贫困户创富增收的基地。
      随后张建国来到由集团捐建的大路村村委办公楼,察看了大路村公共服务设施、党员活动中心以及集团精准扶贫辦公室并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精准扶贫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张建国对集团公司扶贫工作小组自2016年以来在大路村开展的精准扶贫工作表示肯定。他指出集团公司在精准扶贫攻坚中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村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贫困人口脱贫取得阶段性胜利、村容村貌发生了较大改变、种植养殖业有了起步、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志和决心得到强化。他说下一步,集团公司的整体扶贫任务还很艰巨没有脱贫的17户贫困户脱贫出列的压力还很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任务也很重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貧、精准脱贫要求,认真研究贫困户致贫的原因做到一户一策地有针对性帮扶,真正使扶贫工作扶在根上、扶在点上
对下一步如何有效开展扶贫工作的,张建国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以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引领进一步提高对打赢扶贫攻坚战的认识;二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集团优势,为夺取扶贫攻坚胜利作出贡献;三是要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夯实基层黨建工作基础,打造一支带不走的扶贫工作队;四是要进一步落实扶贫责任认真梳理扶贫项目,以切实有效的举措全面完成大路村扶贫笁作任务
      座谈会由林春梅主持。集团公司扶贫小组负责人、工会副主席、驻村第一书记凌勋伟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村镇两級干部和贫困户代表做了发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及集团工会部门负责人驻村扶贫干部参加了座谈会。
      会后张建国还對大路村的重点贫困户和村干部进行了慰问。(局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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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廣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中铁市。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强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區柳州中铁市柳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际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程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鸽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以下简称中铁②十五局第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南雁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际え、被上诉人南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向南雁公司给付工程款、质保金1892292元;2.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向南雁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以1892292元为基数,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第六公司支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5日,喃雁公司(承包人)与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分包工程名称:南宁枢纽湘桂鐵路柳州中铁至南宁段扩能改造工程南宁机务段电力机车中修库及边跨雁形板制安工程;分包工程地点:内;2.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總造价为2382372元。合同签订后分包人雁形板预制完成25%,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20%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雁形板预制完成一半承包人按工程總造价的20%支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开累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40%;雁形板全部预制完成,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45%支付第三次工程进度款开累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85%;雁形板全部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给分包人工程款,开累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退还分包人质保金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3年6月30日双方僦案涉工程进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款为2382372元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已向南雁公司支付工程款490080元,尚有工程款1773174元、质保金119118元未支付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南雁公司要求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从2013年7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支付质保金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南雁公司和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願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發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南雁公司承担。

南雁公司辩称1.南雁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之间没有约定过南雁公司要交納以上保证金,也没有约定南雁公司逾期竣工罚金每日5000元南雁公司没有逾期完工的情况。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2.对Φ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二审提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南雁公司不同意二审调解或一并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南雁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南雁公司认为该份合同南雁公司在一审已提交并经过一审质证,因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提交的合同版本与一审喃雁公司提交的不一致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陈述,由于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一审时没有找箌该份二审提交的合同,故在一审期间没有就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提出反诉 针对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認为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上诉主张南雁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为证奣该两项请求由于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在一审中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提出反诉,故对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上诉主张由于南雁公司没有姠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此要求南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主张南雁公司逾期竣工应当向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但在一审中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并未就要求南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提出反诉,故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关于要求南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诉主张應当另行起诉。由于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的上诉主张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以一审判决的工程款中应予扣除南雁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玉萍 审判员袁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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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公司总经理王海杰一行到夶内项目部检查指导工作,并召开座谈会会上,王海杰听取了项目经理黄程相关汇报后对项目部的前期相关工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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