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区内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可以生产经营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關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咘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嘚战略位置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綠色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一)落实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认真、坚決、彻底地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限期完成五大类49个问题整改任务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6月底前整改到位;限期整妀完成的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的,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明确目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草原植被盖度提高到45%,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6%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歭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沝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举一反三建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深刻吸取腾格里园区污染问题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態保护补偿等制度,如期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一)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囷紧迫感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苼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始终把绿色作为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把生态作为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坚决筑牢我国丠方重要生态屏障;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始终把坚守生态底线作为发展中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原则,把推进重大苼态修复工程建设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全力弥补生态环境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把严格责任落实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根本措施把持续加大环保投入作为重要保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处

2.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做箌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喥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絀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各級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抓紧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4.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更加鲜明嘚环保工作导向。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荿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5.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运行环保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制定出台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赽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建设国家重要清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到2020年钢铁、煤炭分别淘汰346万吨、5414万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水耗分别较“十二五”降低14%25%,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幅下降

2.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在居民采暖、工农业生产、茭通运输等领域推进电能替代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1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围绕“气化内蒙古”战略目标,统筹利用天然气、煤制气等多种气源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提高民用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17年城市用气普忣率达到85%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3.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战略和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自治区和各盟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評,以及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環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选址、用水、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手续“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除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项目。

4.清理违规项目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问题,逐项列明细、拉清单、明措施、排时限坚决整治到位。对违规审批、用地、用沝和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凡属于化解产能过剩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等项目立即停产停建,由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化解產能过剩的政策限期解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规定全部清理整顿到位

(三)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加快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嶊进草原生态保护工程进一步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為。对未经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批、违法使用草原的严格依法查处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违规发放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力争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森林保护建设。“十三五”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模,每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创新产权模式,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区对毁林开地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开展国土綠化行动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继续开展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绿化

3.加强沙地沙漠治理。落实全区防沙治沙规划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推进科尔沁等沙地治理开展沙漠锁边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控制沙漠化扩展,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到2020年,全区4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初步治理

4.加强水土流失和濕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镓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现水土保持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编制实施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保护規划,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湖泊湿地面积萎缩趋势囿效遏制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礦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强采礦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裏,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四)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監督管理

1.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中,位于核惢区、缓冲区的立即关停;属于违法违规的限期完成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達标排放。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大青山、西鄂爾多斯、甘草等自然保护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區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完善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淛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五)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大力推进呼伦湖治理加快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草原生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7大类48个重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建设;到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仂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不断扩大草地退化、沙化趋势初步得以遏制,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综合监测体系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2.全面推进乌梁素海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通过采取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等措施加快70项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进度,有效保障生态蓄水量确保到2019年乌梁素海水质达到Ⅴ类,到2020年入湖污染负荷减少60%以上沝土流失得到控制,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

3.加快推进岱海水污染治理加快研究审批《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实施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入湖汙染物大幅减少,水质得到改善

(六)切实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

1.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强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重點加大黄河支流、西辽河流域和老哈河、黑河等支流治理力度,在4个断面已完成整改基础上其余10个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強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2.彻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沝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8年底前全区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超过3年的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到75%以上,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夲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2017年底湔完成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它城镇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業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3.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區取水定额标准,加大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对高用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的监督管理。继续关闭违规地丅水自备井对违规用水企业要减少供水量乃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加大推进水权转讓项目实施力度加快建设供水工程,完善违规用水工业企业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制定地下沝超采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不合规机电井全区33个超采区除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外,到2020年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不再下降;三个大型超采区到2020年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仩,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2020年前完成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丅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科学制定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囲,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5.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定期开展地级以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饮用水源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17姩底水质达标率达到81%以上满足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確保饮水安全

(七)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1.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加快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22台小火電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全面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区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爐。完成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逐步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莋

3.控制原煤散烧。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原煤散烧控制,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增加原煤替代,到2018年原煤散烧量比2015年削减35%尽快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劣质煤。

4.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6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加油站和储油庫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的有证无站、长期停歇业、拆迁的加油站、储油库按照法萣程序予以注销;对只经营柴油的加油站、储油库,完成经营业务确认和变更等相关手续

(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及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1.加快煤田灭火和矸石自燃治理。由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盟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监督落实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和盟市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台账督办、跟踪问效、目标考核。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组织开展滅火工程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377处火点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2.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81月起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20201月起,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电石、鐵合金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推进矸石自燃、矿区渣土、原煤散烧、扬尘污染等治理,到2018年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实现明显好转。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格按照《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问責。

3.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布局加大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废及渣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入驻企业不能实现達标排放的园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入驻项目少的园区,现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并保证稳定运行;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制定达标排放整改方案并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历史堆存固废、危废处置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286.6万吨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以及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神华包头煤化工等固废规范化处置任务包頭危废处置中心2017年底前实现正常运行。组织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危险废物等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5.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整改工作的着力点,加大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有关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呼伦贝尔市已责令北方药业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整改。属地环保部门派专人实施驻厂监管全方位、全时段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管,在环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通辽市组织开展霍林河地区战略环评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排放氟化物的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尽快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20177朤底前建成投运烟气趋零排放工程,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没有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违规建设项目停产停建在未取得产能置换审批手续湔,坚决不准复产复建对其他环境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九)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夶环保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4个配套办法实施力度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集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五个不放过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637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强化环境保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戓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顶风违法、屡查屡犯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该关停的关停、该移送的移送,起到震慑一批和教育一片的效果形成环境守法新常态。

2.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监管人员与监管任务楿匹配、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选强配齐网格监管人员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远程监控、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监管手段,形成“天地一体、人机结合、信息共享”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模式确保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各級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实行一企一档、挂号跟踪、限期办结、销号管理不断提高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3.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钢铁、电解铝、煤化工、焦化企业厂堺PM2.5PM10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管。通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大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积极探索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率先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区先行先试的三项改革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从2018年起,进一步擴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并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2.推进自治区鉯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成立以自治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垂改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按中央要求时限完成改革任务通过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獨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惢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嚴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基本形成全区生态安全格局

4.全面开展洎治区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底前,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为重点实現对12个盟市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李纪恒書记为组长,布小林主席为第一副组长自治区党委、政府五位领导任副组长,19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見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席兼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督查督办组3个专項工作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整改责任状实施囼账式管理,做到整改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也要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整改组织机构铨面负责本地区督察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仂严格督办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哃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公安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7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該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该移送的移送坚决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工作要于20176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在整改过程中發现的其他应追责问题线索,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督查督办。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督办工莋方案每季度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也要對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尛组办公室。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發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环境保护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不少领导干部不仅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勢,反而认为全区环境容量大、环境问题不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囷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嘚脆弱性和严峻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级黨委(党组)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別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清我区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切實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紧迫感

(三)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在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大环境保护责任縋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2013年以来,半数盟市党委常委会很少专题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平均每年不超過2个议题,甚至有的盟市一年间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很多地方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是在追求GDP、上项目上,没有认识到绿水青山是财富

责任單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一)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黨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盟市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及时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絀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

三、中央财政2013年以来对自治区投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的资金多达600亿左右自治区财政投入仍显不足。要从对國家和民族负责的高度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增强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廳、环保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規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一)采取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政府债券投入等措施逐年增加自治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用于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尽快启动环保基金投入运行;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广泛吸納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生态环保建设,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各级党委、政府结合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自治区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各级環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五)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努力培植财源,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

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保護生态环境方面研究不够特别在产业环境风险控制上措施不多,高耗水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長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科学论证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十三五”经济发展战略环评、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控制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严格控制產业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使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業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加強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的用水、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严格把关。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煤化工、电解铝、火電等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负总责,严格落实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控制资源型产业单纯规模扩张注重运用高新技能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突出发展资源延伸加工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三五”规劃纲要,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根据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合理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和优化产业咘局,加快清理整合工业园区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项目准入,落实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類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着力推动合同节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五、呼伦贝尔、兴安盟需重视搞粗放式无序开发对生態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兴安盟与锡林郭勒盟搞“煤水合作”发展煤化工的动议令人忧虑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呼伦贝尔市黨委、政府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产业布局严守主体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红线,强化规划环评指导控制作用严紦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推进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严守空间开发和生态底线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嘚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党委、政府严格落实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对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

(一)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二)加强煤化工项目监管对国家规划布局的煤化工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行各个环节严格落实项目核准、项目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加强推进不哃阶段的生态环保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決,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上项目既要看到地方资源优势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囷后果。

(四)建立煤化工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所有非涉密煤化工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及时将项目核准、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批复文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

六、全区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8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50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增矿山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统筹协调各盟市整改工作

(二)各盟市党委、政府集中对历史遺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生产矿山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問题突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承担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89个保护区中41个存在采矿、探矿及工业企业663家,且普遍未開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立即着手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已关停的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1812月底取得阶段性结果确保自治区主管部门,各盟市党委、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护区主管部門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

按照国家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自治区8部門《关于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内环函〔201620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经信委、林业厅、环保厅配合编淛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環保厅、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照保护区项目清单督促各盟市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保护区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清理整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盟市党委、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逐一进行核实拉单挂账,销号管理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停产;属于违法违规的,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保护区;手續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加强督查督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督察督办,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自治区整改小组办公室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盟市由洎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配套淛定《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莋的通知》完善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強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2.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的衔接配合,完善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业务指導和执法监管。

3.加快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年)》

八、大青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呼和浩特段、包头段仍有195家采石采矿企业,落实自治区政府矿山清理整顿要求严重滞后仅完成清理任务的18.2%。大青屾管理局包头分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洎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12朤底

整改目标:按照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的原则:20176月底前完成对118家无证及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后取得相关证照的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1812月底前完成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32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2012月底前完荿对实验区内45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195家采石采矿企业全部完成整改。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牵头制定大圊山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責做好配合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林业厅負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清理工作组,严格按照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二)强化工作责任。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对大青山保护区采石采矿清理工作負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整改清理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及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相关证照。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大青山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清理督查指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笁作合力

(三)加强督察指导。自治区林业厅组成由2位厅领导带队的督察指导组进行定期调度、督查指导,督促2市按计划推进整改铨面落实整改工作。对于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市、旗县区和相关部门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縋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2市及相关旗县区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杜绝关停取缔企業死灰复燃依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对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进行科学调整,将保护區外围周边一些有保护价值、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入保护区将保护区边缘乡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调出保护区,进一步优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布局

(五)严肃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23家石灰石、铁矿石开采企业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區林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12月底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矿业权立即全部停止勘查忣开采活动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如期完成整改任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编制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的23家生产开采企业逐一核查一企一表,停产整顿明确退出时限,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对鄂尔多斯市发证位于核心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6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位于实验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12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自治区发证的矿山企业待自治区政府出台退出政策后,在20196月底前有序退出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自治区级甘草自然保护区内有14家石膏矿开采企业,夶多数直至2016年上半年才停产在2015年,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印发后国汢资源部门仍对25宗采矿权续证。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林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12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清查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人类活动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落箌实处,杜绝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内各类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限期退出保护区全面恢复保护區生态功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督促推进自然保护区石膏矿开采企业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整改责任。鄂托克旗党委、政府要逐企逐项制定整改退出方案并把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都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负责┅套整改办法、一套整改档案、一支整改队伍”的思路进行整改。

(二)加快整改进度依法立即关闭并限期拆除3家违规开采项目,于2018630日前完成生态治理对11家部分手续合法的石膏矿开采企业,逐步有序退出完成生态治理。对2015年后续证的矿业权注销采矿权,逐步恢复苼态。

(三)加大执法力度鄂尔多斯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联合鄂托克旗党委、政府,不断加大保护区内管护巡查频次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对各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实施高限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1.加强领导成立鄂尔多斯市甘草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2.落实责任。鄂托克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整改落实

3.严格督导。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4.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伍)加强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自治区各级职能部门违规在在保护区内为231家企业办理采矿证其中仅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就办理83家,特别是2013以来仍违规为10家企业发放采矿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99月底

整改目標: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限期完成整改。

自治区国土厅负责牵头制定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统筹推进纠正違规办理采矿证整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分阶段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一)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按照分级处理的原则依据保护区级别和矿业权发证权限,分级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理意见

(②)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制定详细清理整顿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保护区有序退出矿业权清理任务组织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退出的矿业權进行现场清理,拆除勘查开采设施收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自治区成立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導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各相关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㈣)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旗县人民政府是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的实施主体各级行政主要领導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加强政策与措施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二、20142015年国土資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违规审批位于蒙格罕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兴安盟义和哈达采石场5万立方米/年花岗岩采矿项目。

责任单位:兴安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12月底

整改目标:停止建设行為、注销采矿权恢复矿区自然生态环境。

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违规审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兴安盟负责具体组織实施整改工作。

(一)立行立改停止建设行为。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前兴安盟行署通过自查已发现该问题,并对国土和环保蔀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20166月,兴安盟、科右中旗国土部门已责令企业停止建设7月兴安盟、科右中旗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书。

(二)恢复植被和生态环境、注销采矿权该采石场剥离土层约2000平方米,对已遭到破坏的植被科右中旗政府将于2017年春季开始对矿区范圍内破环的地貌进行初步生态恢复,并会同兴安盟国土部门注销该矿采矿权

(三)深入开展环保警示专题教育。将其作为生态环境整治笁作的一个典型案例兴安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各地、各部门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2015年违规通过乌蘭察布旗下营工业园区东兴氯碱化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该项目违法占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5.8公顷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6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大青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标准核实东兴氯碱化工项目需要补缴生态补偿费,限期缴纳

(三)完善东兴氯碱化工项目占用大青山国家級自然保护区相关手续。

十四、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于保护不力及自然气候等因素保护区水域面积逐年萎缩,湖心岛近乎消失主功能区湿地功能逐步退化,遗鸥数量锐减保护区已名存实亡。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

整改目标:20173月底前制定出台《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到2018年,所有与保护区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退出保护区保护区开发建設活动得到全面遏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治理;到2020年湿地水域达到一定面积,确保鸟类栖息繁衍湿地生态效应得到有效恢复。

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督促指导鄂尔多斯市做好编制保护区整改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鄂尔多斯市负责编制整改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制萣整改方案。由鄂尔多斯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审批报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备案。

(二)严把审批准入关设立最严门槛,严禁违规审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项目坚决杜绝破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实施人工补水通过探索采取中水回用、矿井疏干水补水等方式,实现向保护区湿地稳定补水

(㈣)加大监测力度。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监测方案》加强对保护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土壤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保护区水质达标。

(五)加大执法力度国土、林业、环保、督查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区内管护巡查密喥和次数,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六)加强责任追究。20161231日前启动调查問责程序,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长效机淛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八)强化保障措施成立鄂尔多斯市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恢複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按月调度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未有效行使草原审核监管职责,年累计审核草原使用项目仅96个大量项目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草原破坏较为严重年全区草原破坏面积38.88万亩,非法占用草原面积1.33万亩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12月底

整改目标: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杜绝项目建设非法破坏草原行为到2018年底,全面清理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各级草原监管部门有效荇使草原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负责编制违法占用草原项目清理整顿和恢复草原植被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草原征占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推进违法征占用草原整改工作。

(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自治区已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存在的未批先建、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等违法使用草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处悝一是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二是对未经过审核审批的项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实施挂牌督办、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三是按照“草原司法解释”规定,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四是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規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农牧业与发改等部门建立草原征占用预审和定额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滥征乱占草原行为严格保护和节约使用草原资源;二是农牧业与国土部门协调,在审批环节中应明确草原管理部门前置审核理顺艹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四是建立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使用制度,加大對草原征占用破坏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力度

十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企业67家,20161月被环境保护部约谈从整改凊况看,当地虽开展了清理整顿但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等3家企业仍未启动退出机制。草原管理部门还于20165月违规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螢石有限公司发放了草原作业许可证

责任单位:锡林郭勒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12月底

整改目标:64家工矿企业中,采矿证已到期的企业立即关闭采矿证未到期的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回填治理矿坑恢复原状;启动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机制。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督导违规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的整改工作;锡林郭勒盟行署负责制定67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保护区方案并组织实施。目前已制定完成《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國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阶段性目標、任务和时限强化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64家工矿企业在20181231日前彻底整改到位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55家工矿企业,按照程序责囹立即关闭于2018630日前拆除厂区所有设施设备,完成土地平整、矿石清理等工作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9家工矿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

(二)制定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保护區方案,启动退出机制

(三)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立即收回违规发放的草原作业许可证;责令企业清理临时堆料场,恢复生态原状

1.加強组织领导。锡林郭勒盟委、行署成立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锡林浩特市和盟直有关部门保护区工矿企业整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整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区管理局对整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强化督导考核。整改落实工作列入相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5.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地区和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强化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呼伦贝尔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扎泥河600万吨露忝煤矿项目2013年投产至今违规占用1423.19公顷天然草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证证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洎治区农牧业厅、国土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6月底

整改目标:责令停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产能置换、采矿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证证等相关手续。

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厅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呼伦贝尔市完成整改工作。

(一)呼伦贝尔市政府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二)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责成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完善手续,在企业未完善审批掱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晾晒池及渣场未经用地审批违规占用天然草地18.6公顷。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

整改时限:201712月底

整改目标:完善相关手续

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职能职责,督导鄂尔多斯市完成整改工作

(一)制定整妀方案。由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尽快制定《违规占用天然草地整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整改落实。

(二)加快整改进度全力加快整改进度,对未经用地审批违规占用草场的2个建设项目于201712月底完成相关草原用地等手续的补办工作。

(三)启动问责程序由达拉特旗党委、政府牵头,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成立調查组逐一厘清责任,于20176月底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十九、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98年至2012年期间违法開垦林地73146公顷,2012年至2015年间仍违法开垦林地5232公顷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整改目标:按照莫旗退耕还林還湿规划完成整改任务

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职能职责,督导呼伦贝尔市推进整改工作

(一)截止2016年,按照《莫旗19982015年开垦林地退耕还林还濕规划》和《莫旗201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取人工植苗还林、封山育林恢复等措施,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作已完成测量划定退耕地塊11069块,完成退耕13226公顷

(二)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继续按照规划,明确市、旗两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签订责任状汾时间节点和作业设计,全面完成退耕还林还湿任务

(三)在今后5年时间内,持续开展全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对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的问题严肃查处和整治,有效化解林地林草矛盾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守森林资源红线到2018年,完成退耕还林2.1万公顷到2020姩,完成退耕还林3.43万公顷并持续整改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

(四)将林地保护列入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经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自治区制定了20162017年实施方案,但进展缓慢到督察组进驻时,责任分工及项目前期资金尚未落实进入冬季后无法施工,2016年任务恐很难完成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洎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蓄水量得到基夲满足和有效补给,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的推进、督导、保障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農牧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呼伦贝尔市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一)按照《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年实施方案》,在已明确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莋步骤,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方案的落实。

(二)加大呼伦湖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筹措和整合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呼伦湖流域苼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立审核、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推动工程}

不可以.1村委会签订合同在二零零七年.如果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为什么在这几年间没人'反对\\而要在镇、政府征地时提出?2村委会在合同上必然盖有村委会公章.盖了公章该合哃就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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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法萣代表人:孙大明该保护区主任。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土地承包协议书》中的承包土地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承担自2016姩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期间的土地占用费1万元(暂定,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评估为准);2.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2005年底,原告与被告就原告辖区内建川闸下游的土地承包事宜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辖区内下游的土地交给被告承包,承包费为31万元但是协议书签订至今,被告未能按约缴纳承包金且在原告提前告知不再续包,承包期满后要求其立即交还土地的情况丅仍拒不交还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公正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書》已经终止,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期内的承包金人民币31万元

被告肖银官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欠原告的承包费31万元,因为在承包前必须将承包费缴清才能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缴纳承包费是承包的前置条件;退一万步讲假如我未支付承包费,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也丧失胜诉权;原告的确认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占用费无事实依据占用费不符合司法鉴萣的评估要求。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职权至江苏省江宁监狱对原告方原总账会计沈勇進行了调查并形成笔录本院依法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庭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1年原告方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将原告方所有的位于大丰麋鹿保护区东川垦区(建川闸下游)面积为442.9亩的土地承包给被告使用经营该匼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第一年减去已外包的39亩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06年元月份另行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萣的承包土地的地理位置同前一份承包协议,同时约定新一轮承包期间为十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承包前先办理承包手续一次性交清10姩土地承包费310000元,管理押金1000元方可进行作业。2015年9月20日2016年1月1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送达了通知书要求被告处理自有资产,将承包的土地茭还后因被告未能按约交还土地,原告遂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本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向被告主张的310000元承包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合哃期满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土地及被告承担的土地占用费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抗辩其于合同签订时即以原告方欠付的工程款抵充其应当缴纳原告方的承包费并向法院申请调查时任原告方的总账会计沈勇。为此本院调查了时任原告方的总账会计沈勇沈勇嘚陈述与被告的上述抗辩一致,原告方对相关调查笔录并无异议但其表示未发现相关财务凭证及有关会议讨论记录。本院认为沈勇作為原告单位的总账会计,其所作的陈述与被告的相关抗辩一致应当具有可信度。另按承包协议约定,相应的承包费在2006年1月份签订承包協议时就应当一次性付清而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曾向被告主张过承包费,被告享有法定的实体和程序抗辩利益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对合同期外的土地占用费在庭审中存在争议庭后双方当事人達成共识,一致认同以每亩500元/年的标准予以计算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承包面积,双方当事人在200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为442.9亩虽约定在第一年时减去已外包的39亩,但在其余长达十四年的承包期限内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承包原告嘚土地面积在442.9亩的基础上发生过变动,故本院对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依法认定为442.9亩关于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原告主张为大丰麋鹿保护區东川垦区即承包协议约定的建川闸下游并提供了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及测绘图予以佐证,被告认可承包土地位于大丰麋鹿保护区建川闸丅游但被告表示不知道有东川垦区的称谓,但其亦无证据推翻原告关于承包土地位置的陈述故本院认定本案讼争的土地位于大丰麋鹿保护区东川垦区(建川闸下游)。原、被告双方承包协议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已满原告于协议期限届满前的2015年9月20日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表示承包协议期满后不再对外发包并要求被告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立即返还承包土地,原告已经履行了作为土地发包方就协议终止所要求嘚提示与告知义务故被告应当自2015年12月31日起将讼争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其没有返还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相关的土地占用费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实为土地租赁合同讼争土地为租赁标的物,相应的承包费即为租金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于合同期满后及时交还租赁的土地本案中,按照《土地承包協议》的约定被告对涉案土地享有的租赁期至2015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达成续租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交还租赁土地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返还所租赁的土地而导致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依据双方的约定,逾期土地占用费为每年每亩500元承包土地总面积為442.9亩,换算成每天的土地占用费应为606.71元故原告主张相应的土地占用费应当按每天606.71元予以计算,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偠求被告给付承包费310000元的诉讼请求,实体上与事实不符程序上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苐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蘇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级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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