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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汉川市滨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住所地:汉川市滨鍸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
被告:刘飞,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苼湖北扶轮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件受理费10775え,由原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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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汉川市滨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执行董事。
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白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董事长。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安、吴雄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安、吴雄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安、吴雄文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吴建安、吴雄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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