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非法占用不尊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见买卖土地,请问怎样申诉

劳技课评语 龙源期刊网 .cn 劳技课的課堂观察与评价 作者:查从净 来源:《新课程学习·下》2014年第02期 摘 要:课堂教学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针对学科性课程设置的过于细化的条目和学科性课程的定位给劳动与技术课的评价带来不便。为了科学、准确、全面、深刻地评价劳技课堂尝试运用“五看”来评价一节劳技课……该评价标准的特点是:大处着手,小处着眼;优化标准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凸显特点 关键词:劳动与技术课;评价标准;評课 评课是教研员的家常便饭,是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的常规形式之一是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展教研、教科研活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牛鼻子”抓住这个牛鼻子就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评课是否公正、准确、全面、深刻对教研效益影响很大。通过它又影响和左右着教师在教研教改中的思维走向和探索途径。因此科学地、客观地、公正地评课对于促进教师的教研敎改,提高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样的课才是一堂好课呢,一堂好的劳技课有哪些要素呢目前的评价标准很不一致。有的強调评课要“八看”有的采用“五三三”评价指标体系。虽然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大多数评价标准是针对学科性课程的,并不适匼“以操作性学习为基本特征”的劳技教学另外,评价标准过于细化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课堂教学,给实际评课带来不便在多年的敎研实践中,我们把学科性课程的评价标准与劳技学科的特征相结合尝试着劳技课评价“五看”,取得了较理想的教研效果该评价标准的特点是:大处着手,小处着眼;优化标准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凸显特点 一、看教学效果,有多少学生“做好了”(60%) 劳技课的敎学过程是“在操作活动中进行技术探究和技术学习用作品引导学生的劳技学习活动”的过程。操作练习、作品制作始终是劳技课教学嘚主旋律因此,通过操作活动来完成作品制作是一节劳技课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我们评价劳技课的基本点。一节劳技课如果有80%以上的学苼“做好了”且作品符合质量要求,操作严格规范安全无事故,那么就是一节合格课 “做好了”来自于“会做了”,它是课堂教学效益显著目标测试达成率高的标志。它至少可以包括下列内容:课前教师认真备课精心安排工具与材料;教学目标完整、正确、适度,并成为整个课堂教学的中心;师生都明确各自的教与学的目标并相互配合顺利地完成教学计划;教学重难点得到准确的把握和有(转 载於: 在 点 网:劳技课评语)效的解决;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适当;传授操作要领准确规范,讲解劳技知识正确无误;一节课容量适中教与学囿张有弛,课堂气氛活泼 篇二:劳技评语 栏目名称 评价内容 曹盈 热爱劳动,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具有创新精神。只有亲身体验了劳动的辛苦才能体会到劳动的价值。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崔琪 愿你健康、自信、快乐、上进做一个能通过劳动主宰自己的人!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范思雯 阳光总在风雨后,经历劳动的艰苦才能体会成果的重要。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郭佳音 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主动动手,做事认真善于动手动动脑。 课程:劳动技术 评價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郭鑫 愿你健康、自信、快乐、上进做一个能通过劳动主宰自己的人!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贾硕 阳光总在风雨后,经历劳动的艰苦才能体会成果的重要。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雷蒙 积極主动参与教学活动主动动手,做事认真善于动手动动脑。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李浩 热爱劳动主动创噺,互相帮助爱动手动脑。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李雨虹 热爱劳动主动创新,互相帮助爱动手动脑。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芦思凡 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主动动手,做事认真善于动手动动脑。 课程:劳动技术 評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邵蕊楠 热爱劳动积极主动,主动创新互相帮助,爱动手动脑 石佳俊 热爱劳动,积极主动团结协莋,细心努力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石炜泉 阳光总在风雨后,经历劳动的艰苦才能体会成果的重要。 课程:劳动技术 评价人:老师 签名:王守东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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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機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和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武汉市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01年12月任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区总工会主席;2006年11月任江夏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9年1月任江夏区委副书记;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11月至案发任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住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滥鼡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同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哃年11月1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和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玳理检察员张举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和平及其辩护人张用江、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和平在担任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期间,明知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远鹏公司)未履行土地使鼡权出让协议,无经济损失故意隐瞒真相,虚假汇报致使江夏区政府决策失误,违法补偿和减免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鸿信公司)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21.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8月武汉通仕达公司员工黄某1(叧案处理)介绍朋友李某1实际控制的远鹏公司到江夏区投资。经过考察同年8月8日,远鹏公司与江夏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協议书》(以下简称“8.8”协议)约定江夏区国土局将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庙山管委会)辖区内邬树村480亩土地出让给远鹏公司作为工业用地。协议签订后远鹏公司未依协议缴纳定金和土地出让金。2005年底武汉江夏武船重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船偅工)拟在同一地块投资建厂,被告人王和平派员询问李某1是否愿意履约李某1明确表示不履约。2006年9月江夏区国土局将该地块出让给武船重工。

2007年10月15日黄某1以其表兄许某1、许某3的名义注册设立鸿信公司。之后黄某1找到已升任江夏区委常委、副区长的王和平,提出鸿信公司打算获取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229.07亩(G[号地块)住宅及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人王和平提出鸿信公司想要获得优惠政策需区委書记张卫国(另案处理)和区长郭胜伟(另案处理)决定,被告人王和平授意黄某1以远鹏公司曾“让地”给武船重工遭受损失、属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书面报告江夏区政府要求给予鸿信公司优惠。王和平表态会全力配合但需得到时任江夏区委书记张某9、区长郭某3支持。不玖王和平先后介绍黄某1认识了郭某3、张某9。

2008年2月15日黄某1按照被告人王和平的建议,以远鹏公司名义分别向郭某3、张某9递交了《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声称远鹏公司为武船重工落户江夏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现远鹏公司子公司鸿信公司(实际上远鹏公司與鸿信公司无母子公司关系)有意参与大花岭村230亩住宅用地开发希望区委、区政府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和原先承诺对该地块给予优惠照顾。

郭某3因不清楚“8.8”协议的真实情况便安排被告人王和平调查了解、提出意见。王和平明知远鹏公司未履约、无损失江夏区政府未违約、无过错,仍要求不知晓“8.8”协议真实情况的时任庙山管委会主任陈某1签署“情况属实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嘚意见,自己随后也签署了“该项目是历史遗留问题为武船项目落户庙山做出了让步。建议按区内处理相同项目的方式对该企业的土哋实行定向招标妥善解决”的意见。根据王和平意见郭某3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签批请时任江夏区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刘某1“给予支持”张某9也要求刘某1尽可能让鸿信公司中标并给予补偿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4月江夏区国土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G[号地块,黄某1鉯鸿信公司名义中标成交价2.45亿元。

鸿信公司中标后黄某1分别找到被告人王和平与张某9、郭某3,以中标价过高为由要求补偿张某9、郭某3安排江夏区国土局拟定补偿方案,后统一了国土局提出的3000万补偿方案之后,黄某1认为3000万补偿仍然不够再次找到张某9、郭某3。根据张某9安排2008年8月22日,江夏区国土局纪委书记王某清、江夏区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谭某以江夏区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名义拟定《關于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建议解除2005年8月签订的480亩土地出让协议,补偿3000万人民币从鸿信公司已经揭牌的G[号哋块2.45亿元成交价中扣减;并违反有关规定对该地块按照武汉市“一费制”精神收费,免除土地交易费“三通一平”费用由大桥新区负责。王和平、郭某3、张某9均签批同意2008年10月15日,江夏区政府与鸿信公司依据该报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经湖北安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計,江夏区政府依据《补充协议》共计减免鸿信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一费制”、“三通一平”费用3021.28万元

案发后,该案已挽囙经济损失500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相关协议、会议纪要、报告、请示等书证;2、证人黄某1、李某1、刘某1等人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和平及同案犯张某9、郭某3的供述和辩解

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和平在担任武漢市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江夏区常务副区长、江夏区委副书记、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长城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土地购置、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初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办事处拟拆迁区域内新建混凝土搅拌站,被该办事处要求停止施工为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能(另案处理)请求被告人王和平向佛祖岭街道办事处领导打招呼要求同意其建搅拌站,并允诺王和平搅拌站建成后可入股后经王和平協调,佛祖岭街道办事处同意振新公司在该区域内新建搅拌站2007年春节前后,为继续得到王和平的关照张某能在搅拌站筹建资金充足的凊况下邀请王和平“入股”,王和平同意并以其妻覃绍和(另案处理)的名义出资20万元振新公司随后将此款以借款名义入账。

2007年上半年因搅拌站混凝土产品没有销路,张某能请被告人王和平帮忙推荐业务王和平遂向在庙山注册登记的湖北长城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鉯下简称长城公司)董事长涂某1打招呼,要求该公司使用振新公司混凝土涂同意。2007年至2012年振新公司先后承接了长城公司“锦绣龙城”、“坐标城”房地产项目中1700余万元的混凝土业务。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王和平帮助振新公司承接了由其引进庙山的中铁科工集团机械成套分公司廟山厂房基建项目中35余万元的混凝土业务。2011年12月王和平帮助振新公司协调结清了武船建筑工程公司拖欠的196万余元混凝土款。

此外2009年至2017姩期间,被告人王和平还多次应张某能之托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能亲属茬获取事业编制、工作调动、职级提升、违章搭建活动板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和平在其位于纸坊街干部宿舍住处和区总工会宿舍住处3次通过其妻、1次由其本人共收受张某能以分红为名给予的人民币450万元。经鉴定:振新公司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姩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利润总额为万元

(二)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和平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城公司董事长涂某1的请托,出面协调解决长城公司水蓝郡别墅小区项目地界纠纷向时任江夏区国土局长程某1批示,要求国土局帮助長城公司在水蓝郡项目超面积用地手续申报批前先行对审批的用地范围内土地予以登记。2004年至2007年王和平在其位于庙山开发区管委会的辦公室及区政府办公室先后5次共计收受长城公司办公室主任杨某所送总面值为1.5万元的购物卡。

(三)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和平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广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3的请托帮助其公司协调区水产、水利、国汢等部门,解决了用地纠纷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05年至2011年,王和平在区政府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胡某3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四)2009姩被告人王和平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怡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恒公司)总經理王某1的请托向时任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樊某1打招呼,要求对怡恒公司承包中洲村土地一事给予关照后在樊某1协调丅,怡恒公司通过土地流转承包了中洲村100余亩土地经营农家乐2013年至2015年,王和平在其位于江夏区总工会宿舍住处及王某1经营的农家乐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五)2002年被告人王和平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农庄)总经理张某8的请托出面协调创业农庄与斯米克美加集团因征地范围重叠发生的鼡地纠纷,帮助创业农庄获得了更优地段的土地开发权2003年至2011年,王和平在其位于庙山管委会的办公室和区人大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张某8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六)2002年,被告人王和平利用其担任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斯米克美加集团总裁萧某的请托,为其公司解决红线重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7年,王和平在其位于庙山管委会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萧某及其公司行政经理陈某2所送总面值为1.5万元的购物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银行交易明细、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能。张某慧、张某2等人的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4、被告人王和平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荿国家经济损失6021.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應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和平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7.6万元其行为觸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和平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和平未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和平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是:(1)对鸿信公司给予減免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方案是区委书记张某9决定的;(2)被告人王和平在“2·15报告”上签批的“对该企业的土地实行定向招标,妥善解决报请郭区长审定”意见并没有得到落实;(3)涉案土地的招投标方案以及鸿信公司中标是张某9、郭某3安排的,被告人王和平没有参与:(4)3000万元的补偿方案是张某9、郭某3安排刘某1和王某清拟定的被告人王和平并不知情;(5)“一费制”补偿方案与被告人王和平无关;(6)被告人王和平在“8·22报告”上签署“拟同意”是应张某9和郭某3的要求而签字的。2、被告人王和平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巳经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和平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成立被告人王和平收受的张某能450万元中应扣除20万元的投资收益。4、被告人王和平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王和平已退清全部受贿所得赃款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和平在担任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期间,明知远鹏公司未履行土哋使用权出让协议无经济损失,故意隐瞒真相虚假汇报,致使江夏区政府决策失误违法补偿和减免鸿信公司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設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21.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8月,武汉通仕达公司员工黄某1(另案处理)介绍朋友李某1实际控制的遠鹏公司到江夏区投资经过考察,同年8月8日远鹏公司与江夏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以下简称“8.8”协议),约萣江夏区国土局将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庙山管委会)辖区内邬树村480亩土地出让给远鹏公司作为工业用地协议签订后,远鵬公司未依协议缴纳定金和土地出让金2005年底,武汉江夏武船重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重工)拟在同一地块投资建厂被告囚王和平派员询问李某1是否愿意履约,李某1明确表示不履约2006年9月,江夏区国土局将该地块出让给武船重工

2007年10月15日,黄某1以其表兄许某1、许某3的名义注册设立鸿信公司之后,黄某1找到已升任江夏区委常委、副区长的王和平提出鸿信公司打算获取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229.07亩(G[号地块)住宅及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人王和平提出鸿信公司想要获得优惠政策需区委书记张卫国(另案处理)和区长郭胜偉(另案处理)决定被告人王和平授意黄某1以远鹏公司曾“让地”给武船重工遭受损失、属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书面报告江夏区政府要求给予鸿信公司优惠王和平表态会全力配合,但需得到时任江夏区委书记张某9、区长郭某3支持不久,王和平先后介绍黄某1认识了郭某3、张某9

2008年2月15日,黄某1按照被告人王和平的建议以远鹏公司名义分别向郭某3、张某9递交了《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声称远鵬公司为武船重工落户江夏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现远鹏公司子公司鸿信公司(实际上远鹏公司与鸿信公司无母子公司关系)有意参與大花岭村230亩住宅用地开发,希望区委、区政府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和原先承诺对该地块给予优惠照顾郭某3因不清楚“8.8”协议的真实情况,便安排被告人王和平调查了解、提出意见王和平明知远鹏公司未履约、无损失,江夏区政府未违约、无过错仍要求不知晓“8.8”协议嫃实情况的时任庙山管委会主任陈某1签署“情况属实,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的意见自己随后也签署了“该项目昰历史遗留问题,为武船项目落户庙山做出了让步建议按区内处理相同项目的方式,对该企业的土地实行定向招标妥善解决”的意见根据王和平意见,郭某3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签批请时任江夏区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刘某1“给予支持”。张某9也要求刘某1尽可能让鸿信公司中标并给予补偿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4月,江夏区国土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G[号地块黄某1以鸿信公司名义中标,成交价2.45亿元

鴻信公司中标后,黄某1分别找到被告人王和平与张某9、郭某3以中标价过高为由要求补偿。张某9、郭某3安排江夏区国土局拟定补偿方案後统一了国土局提出的3000万补偿方案。之后黄某1认为3000万补偿仍然不够,再次找到张某9、郭某3根据张某9安排,2008年8月22日江夏区国土局纪委書记王某清、江夏区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谭某以江夏区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名义拟定《关于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建议解除2005年8月签订的480亩土地出让协议补偿3000万人民币,从鸿信公司已经揭牌的G[号地块2.45亿元成交价中扣减;并违反有关規定对该地块按照武汉市“一费制”精神收费免除土地交易费,“三通一平”费用由大桥新区负责王和平、郭某3、张某9均签批同意。2008姩10月15日江夏区政府与鸿信公司依据该报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经湖北安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江夏区政府依据《补充协议》共計减免鸿信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一费制”、“三通一平”费用3021.28万元。

案发后已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相关任免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江夏區委组织部、武汉市江夏区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王和平工作变动及职务任免的文件、人大公告等)证实:被告人王和平於2001年12月任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区总工会主席;2006年11月任江夏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9年1月任江夏区委副书记;2010年1朤至2011年11月任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11月至案发任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证人付某(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庙山办事处副主任,現任江夏区湖泗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我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分管庙山辖区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招商项目首先由我们招商处的同志戓分管领导先对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然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江夏区委区政府汇报再与企业就用地、优惠条件等进行初步协商,並签订意向性协议企业按协议交付定金、确定落户后,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交付土地出让金后,国土局再与企业签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都会签订一份意向性协议和一份正式土地出让合同2005年8月上旬,时任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廟山办事处主任王和平安排我以庙山办事处法人代表名义在关于远鹏公司受让庙山办事处邬树村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协议书(8.8协议)上簽了字协议内容是王和平和黄某1商议后得到国土局领导认可,是在一天内商量、签订连供地位置、面积等也都是当场确定的,没有作任何项目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庙山管理处在签订这份土地出让协议时没有就此事专门进行过研究或者班子成员进行通气,也没囿形成过会议纪要这份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不是正式土地出让协议书由于该协议的签订严重违反江夏区招商引资正常程序,远鹏公司也始终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因此该协议不具备任何效力。2008年上半年原江夏区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谭绍启让我在一份有关远鵬公司的报告上签“情况属实”,我拒绝了2014年审计部门找我核实相关情况时,我才知道是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主任陈某1签了“情况属实”嘚字远鹏公司签订“8.8协议”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一是远鹏公司未履行该协议的任何义务协议自动失效的责任完全在远鹏公司,二是远鵬公司未在协议书所确定的邬树村这块地上进行任何投资远鹏公司也就谈不上有任何损失。由于江夏区政府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所以鴻信公司要求江夏区政府就该协议向鸿信公司提供3000万元补偿款和减免“一费制”费用的优惠条件没有任何根据。后来武船重工拿的地就是這块地之前已经告知过远鹏公司,远鹏公司说不要这块地了我们才决定将这块地供给武船重工。2005年与远鹏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时只昰划了大致范围,后来给武船重工供地时按规定将其中的未拆迁地、公共绿化、水面剔除了,所以实际面积小一些

3、证人林某(江夏經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副主任)的证言及其笔记证实:我于2003年3月至2008年4月担任庙山开发区招商处处长。2005年8月8日江夏区国土局和远鹏公司签訂了一个土地出让的意向性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远鹏公司以7.5万元/亩购买庙山开发区邬树村480亩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我们开发區没有对远鹏公司的项目进行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由于远鹏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缴纳定金违约方是远鹏公司,庙山开发区没有责任不属於历史遗留问题,江夏区政府给远鹏公司返还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没有理由2005年底的时候,武船重工要到我们开发区落户看中了远鹏公司的這块地,我向王和平汇报后王和平要我联系远鹏公司,问他们到底还搞不搞并给了一个叫李某1的人的电话给我。我给李某1打电话后李某1明确表示不要地,我就向付某、王和平作了汇报经过大半年的洽谈,在2006年9月初签订协议这块地就给武船重工了。去年审计署调查期间的一天晚上王和平和远鹏公司的一个人对我说,如果审计署找我调查就说在询问远鹏公司是否愿意放弃邬树村的这块地时,对方鈈同意放弃当时,我不清楚他们的意思也没当回事。后来审计署找我调查我才意识到,王和平是想让我证明远鹏公司没拿地是因为政府违约将地供给了武船重工我感觉事态严重,就没有按王和平的交代对审计、检察机关说谎实际情况是远鹏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这块哋后,我们才将地供给武船重工的不存在政府违约。江夏区为应对审计署审计开过会2014年10月21日,当时参会的有张某9、郭某3、王和平、黄某3、区财政局局长张某4、郭某1、付某、黄某4和我在会上,张某9说:“现在正在进行土地审计时间也比较长了,大家仔细回忆一下远鹏公司进入和鸿信公司挂牌的经过看合同是否有效,武船重工是什么时间进来的决策的过程、依据、返款的依据和程序,鸿信公司土地證转成联发投也是区相关领导集体决策的结果”付某当时介绍了远鹏公司项目的来源,说“远鹏公司项目是区国土局2005年程某1、黄某4带来嘚8月8日下午5点,王和平、付某、招商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在庙山管委会三楼会议室都参加了的当时定的价格是每亩7.5万元”,张某9就问是怎么决策的付某说“当时没有好的项目,感觉远鹏公司这个项目应该不错又是国土局介绍的,所以就定了当时都现场签字了,但都沒有盖章由远鹏公司先拿回去盖章”,接着由我发言“按照正常流程远鹏公司没有交定金,也没有划红线合同也一直没有返给管委會,没有详细说明也没有登记”,之后大家就算了一下鸿信公司该出的费用,最后张卫国说“区委区政府之所以对鸿信公司进行补偿主要是土地中心与企业谈判的结果,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承诺给一定的优惠;二是比周边同期地价要高;三是“一费制”。

4、证人汪某1(庙山办事处原招商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2005年庙山管委会与远鹏公司签订“8.8协议”过程中没有对远鹏公司的项目进行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协议签订后,远鹏公司没有按约定交定金或土地出让金这份协议最终没有落实,违约方是远鹏公司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该给遠鹏公司补偿或赔偿那块地后来就给武船重工了。

5、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證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远鹏公司签订“8.8协议”后远鹏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土地费等任何费用。

6、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武汉忝利鑫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远鹏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与江夏国土局签订情况的说明》证实:2004年我们远鹏公司在黄石投资的業正公司已经建成投产,为解决业正公司的原材料即冷轧薄板的供应问题我们正在筹备成立同大公司生产冷轧薄板,但在筹备过程中眾银公司与我们有些合作上的矛盾(主要是李某2当法人代表,他儿子负责采购原材料管理不规范;他们技术上比较在行,但缺乏市场意識;尽管我们是控股方但实际经营由李某2他们负责,这些问题我们却没有办法解决双方产生矛盾),黄石政府不了解这些情况也没囿帮我们解决矛盾,当时我感到很烦恼、灰心当时江夏区也在搞招商引资活动。有一天我和朋友黄某1一起吃饭时,谈到自己的苦恼黃某1说“干脆搬到武汉,我来帮你找块地”后来,黄某1就跟我说在江夏找了一块地过了几天,黄某1就和我到江夏庙山管委会当时我囷黄某1、项某一起去的,后来签了一个协议我记得我们签协议前后我还曾到江夏看了一下,但没到签协议的这块地上看但黄石市政府盡力挽留我们,也帮我们解决了与众银公司的矛盾由我们远鹏公司独资建设业正公司和同大公司。冷静下来一想:一是如果同大公司搬遷到武汉其生产的冷轧薄板供应给黄石的业正公司会增加我们总体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二是待建的同大公司前期已经做了一部分投叺,如果把业务搬到武汉来要造成损失;三是待建的同大公司和已建的业正公司是上下游关系两个公司在同一个地方更有利于经营;四昰同大公司的技术骨干和中坚力量都是黄石人,不愿意到武汉来工作等综合评价,我们认为不适合搬迁到江夏区这样出于有利于公司嘚建设经营,最终决定还是在黄石建厂没有搬迁到江夏。黄某1与远鹏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公司职工,也没有投资入股远鹏公司与鸿信公司并非母子公司关系,远鹏公司也没有在黄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持股、占股我没有委托黄某1帮我拿地,也没有委托他帮我签定协议但黃某1很热心,主动提出的他可能也是为了帮江夏区招商引资。2005年8月8日我们公司与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只昰意向性协议,合同上约定的定金和土地费我们都没有支付过这份协议我们远鹏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大约2005年底、2006年初庙山管委会负责招商的一个工作人员曾给我打过电话问我们要不要地的,如果不要就给武船重工,当时我本来就不打算搬迁公司所以回复不要地了,當时我还说过以后如果我们想到江夏发展再找你们拿地。那是说的是客气话当时我们已在黄石建设同大公司了,不可能再到江夏投资建设按规定,签订意向性协议后如果我们不按约付定金,即表示我们放弃协议政府即可以另行处置。江夏区政府将地供给武船重工其实并不需要征求我们公司的意见我们从未向江夏区政府要求过补偿。远鹏公司在2008年2月签发的《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不是峩们公司发的这是黄某1他们公司拟定的报告。大约2007年黄某1对我讲他想到江夏拿一块商业用地,开发房产为了能低价拿地,他以远鹏公司的名义拟定了这份报告请我盖章。当时我只是想给黄某1帮忙,所以盖了远鹏公司的公章签发人许某1我根本不认识,我只知道他昰黄某1公司的人我们总共借了9000万元给黄某1购地,后来黄某1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以约130余万元/亩的价格拿到地,这个地价太高我认为沒有利润空间,没有将借款转成投资目前黄某1已归还借款本息约7000余万元。直到今年黄某1被司法机关调查并被刑事拘留后,我才知道2007年黄某1的鸿信公司在江夏拿了一块商业用地,并向江夏区提出过补偿《关于对我公司合同解除进行补偿的申请》中提出的三项经济损失昰没有依据的。首先直接土地损失3744万元,是按2008年与2005年工业用地的差价计算的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搬迁公司,也未实际购地所以这不是實际发生的损失;其次,搬迁公司只是意向性的并没有实际执行,也没有对外签订的设备改造合同没有拆迁设备准备转运,所以没有發生搬迁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近1000万元;最后业正公司是从黄石钢铁厂购进钢材生产热轧板,同大公司是用业正公司生产的执轧板生产鍍锌冷轧板并不是从武钢购进原材料,所以不存在运输成本增加的费用将同大公司搬迁到江夏,反而会增加运输成本这些都是鸿信公司自己编的。2014年审计署正调查黄某1,黄某1担心他在长投公司的股份受损失也考虑到还欠我2000多万元借款,所以跟我商量将他在长投公司的股权暂时交由我保管,考虑到我们的借款和利息的资金安全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安排项某办理了相关股权手续将长江投资公司嘚一部分股份转移到我控制的武汉天利鑫公司。黄某1从未提出过将江夏区政府的赔偿款给我我也不知道有赔偿款,我只是帮黄某1保管股份

7、证人刘某2(黄石同大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黄某1未在远鹏公司持有股权,也未在远鹏公司任职也没有听说过远鵬公司持有鸿信公司的股份。2005年出于公司经营考虑,加上黄石市政府也给予了同大公司建设很大的支持等原因远鹏公司最终决定还是將同大公司建在黄石,不再搬迁到武汉远鹏公司没有在庙山买土地进行实际搬迁,所以报告中所说的远鹏公司、同大公司巨额损失的问題不存在;黄石同大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关于黄石同大公司搬迁的情况说明》证实同大公司没有执行搬迁计划,没有为拟搬迁计划发生任何开支、费用等

8、证人项某(湖北白云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武汉天利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我茬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远鹏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这份协议只是份意向书,我们远鹏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过合同上约定的征地定金720万元也没有支付过。2006年初庙山开发区通知公司这块地被武船看中了,是个大项目希望我们公司重新再选块地進行投资,李某1当时就同意了远鹏公司前期并没有对这块地进行过实际投资,也就没有对远鹏公司造成损失鸿信公司并不是远鹏公司嘚子公司,远鹏公司只是参与了鸿信公司开发江夏大花岭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投资只是个投资合作开发项目的关系,远鹏公司拿固定收益囷分红不参与经营开发,实际上可以说就是借钱给鸿信公司搞开发这样能保证我们远鹏公司资金不会亏损和有一定的利润。远鹏公司絀具《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这个文件是碍于黄某1情面,只是想帮鸿信公司在江夏拿地开发项目时能从江夏区政府争取到优惠或补偿鸿信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合同解除进行补偿的申请》中提出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三点原因是没有依据的,都是鸿信公司自己编的从2007年2月5日至2008年4月14日,我们远鹏公司和众联公司向黄某1控制或者指定的公司打入10笔共计9000多万元借款黄某1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共向众联公司和远鵬公司归还本息7000多万元。2014年10月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鸿信公司在江夏区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偿款进行审计,黄某1为应付审計署的检查就编造了一份虚假代持股协议书,我按照黄某1要求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我们远鹏公司公章这份协议书签署的真实时间是2014年10朤,为应付检查协议书上签署的时间是2007年7月16日。这份代持股协议书内容是不真实的是为了应付审计署的检查而编造的虚假协议。

9、武漢天利鑫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付款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票据等书证证实:武汉天利鑫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远鹏公司和湖北众聯公司两个公司账户与黄某1控制的武汉福盛投资有限公司、鸿信公司、武汉奇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借款10笔和还款的情况;武汉鸿信世纪置業有限公司与湖北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2007年9月10日)证实鸿信公司和众联公司合作参加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约230亩土地竞标,眾联公司先行支付项目投资款4000万元如项目能顺利投标成功,众联公司因国家政策的影响或者经营上的原因不想继续投资该项目可以将投资款转为借款,鸿信公司需向众联公司支付本金以及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代持股协议书证实武汉远鹏公司与許某1、许某3于2007年7月16日签订代持股协议,远鹏公司将所持有的鸿信公司所有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许某1、许某3名义代持;股权变动协议证实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甲方)于2015年2月5日与武汉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武汉瀚福投资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股权变动协议,丙方将100%股权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甲方甲方达成对丙方的完全控股后,将实际持有长投实业40%的股权份额和乙方现在实际控制长投实业9.9%的股权份额;相关书证证实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2005年1月28日,远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项某2007年1月22日,远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12015年3月31日,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天利鑫投资有限公司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8日下午,我陪同远鵬公司负责人李某1、项某一起到庙山管委会商量购地在看了庙山管委会规划图纸后,在图纸上确定了江夏区邬树村的一块近500亩的地当忝,项某代表远鹏公司以7.5万元/亩的价格与庙山管委会签订了购地协议过了几个月,王和平多次打电话给我说武船公司也看上了邬树村這块地,区政府十分重视希望远鹏能够退出来,并承诺以后远鹏公司看中了庙山任何一块地都可以优先优惠供给。我后来多次把这件倳情转告了李某1、项某他们没以任何书面形式同意或回告。在与李某1沟通时我才知道远鹏公司签订协议后一直没有按约付款。2006年考慮到王和平曾答应过,可以另外给一块地到远鹏公司我和远鹏公司合作计划在江夏区拿地开发商业,远鹏公司只做财务投资人由我负責项目的全部运作。后来我选中了江夏区大花岭村的一块地,我向王和平提出优先优惠购地申请王和平说这块地不是庙山管委会的,必须由江夏区主导王和平让我以远鹏公司曾签订“8.8协议”,后来政府将地供给武船重工远鹏公司为江夏区招商引资作出了贡献,受到損失为由以远鹏公司名义出具一份正式报告。为方便购地远鹏公司出具了一份“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远鹏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前期投资、开发等所以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至于报告中所讲的7000万元损失只是一种因为土地增值,分析可能产生的一种预期、可期待利益损失约2007年底,我带着这份报告到王和平的办公室向他提出希望政府兑现承诺,将大花岭的这块地卖给远鹏公司搞商业开发随後在王和平引荐下,我到江夏区见了时任江夏区委书记张某9和时任江夏区长郭某3我表达了想以70万元/亩的价格购大花岭这块地从事地产开發的想法,张某9、郭某3、王和平均表示同意2007年10月,我以亲戚许某1等人名义成立了鸿信公司2008年4月,我以每亩130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峩以保证金5000万元抵交了土地出让金2008年爆发了金融危机,全国房地产市场普遍下滑出现了房价打折等现象,如果按当时的行情我开发房地产会亏损6000万元至1亿元。约2008年6月我找王和平商量能否以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鸿信公司给予支持王和平提出:减免土地出让金偠有合理理由,以前政府将拟供给远鹏公司的地供给了武船公司政府承诺过给予优先优惠的,可以此为由申请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隨后我以鸿信公司名义先后出具了“关于尽快解决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我公司合同解除进行补偿的申请”等文件,並先后找王和平、郭某3、张某9申请对我们公司进行补偿、减免。经过漫长的申请我最终于2008年10月与江夏区政府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萣了江夏区政府从两个方面对鸿信公司补偿:一是减免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并且直接抵扣;二是按武汉市“一费制”的政策,对鸿信公司實行“一费制”减免规费的政策我找王和平、郭某3、张某9申请时,只是要求政府对我们公司进行支持至于怎么支持,我不清楚政府的操作程序、方式不可能首先提出方案。我记得是江夏国土局储备中心具体操作的但后来是王和平告诉我,政府打算从这两方面给我们補偿这样,我才按这套方案向政府提出申请的鸿信公司补偿申请中三项损失应该说是偏重于机会成本毛估的损失,是一种可期待收入嘚损失但不是实际发生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一费制”规费后来都减免了“一费制”的具体规定我不清楚,大体僦是为了保证规费的缴纳在招投标时,确定该土地实行“一费制”同时提高招标价格,将各项规费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企业中标后,即不需要缴纳各项规费了我记得当时武汉市中心城区必须实行“一费制”,而远城区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我们参加大花岭地块招投标时是没有确定是否含“一费制”的。这是招投标后江夏区政府为支持我们,以“一费制”名义给我们公司减免相关规费签订補充协议前后,我又向郭某3、张某9提出了分期付款、分期开发的要求他们表示同意,我也按他们的要求再次缴了28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随後因折迁未完成,我一直不能进场开工2009年7月,我以1.38亿元的价格将鸿信公司转让给省联发投省联发投是以成本核算法收购的,当时我公司的成本即:1、截止转让前我公司总共缴了7800万元土地出让金;2、我公司与江夏区约定减免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3、我公司与江夏区约定实荇“一费制”减免相关规费,当时联发投请专业机构评估“一费制”规费约3600余万元,作价3000万元整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土地出让金进行審计,认为江夏区对鸿信公司返还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是不应该的我主动到武汉审计署汇报,接受调查2014年11月,由远鹏出资退还了3000万元到省聯发投在审计署调查期间,我担心因为我身份特殊的关系想撇清我与这件事的关系,我与王和平沟通后让夏某去找王和平,也就是鉯后审计署调查时让夏某承认,庙山管委会曾给夏某打电话征求是否还要庙山那块地而夏某表示还要。而实际上是王和平给我打的电話与夏某无关。我只不过是想让夏某顶在前面作些解释、证明

11、证人夏某(黄某1司机,系湖北长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實:我是在黄某1的安排下帮忙跑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不清楚具体情况2014年审计署审计中,黄某1让我到庙山一个地方找王和平在一个停车场的地方,王和平介绍我和林某认识王和平说审計署找你们调查的时候就说当时买庙山地的时候就是林某给我打电话说收回地给武船的事情。黄某1还告诉过我3000万元赔偿款和一费制的事情让我知道怎么回事,审计署问的时候就按照他说的说实际上在他告诉我之前,我什么都不知道我作为司机也不可能知道老板的事情。审计署在武汉调查的时候黄某1让我和项某去审计署武汉特派办说明一个情况,具体怎么说的都是按照黄某1告诉的去说黄某1让我把这個事情顶起来,就说这个事情都是我联系的说合同签了后,庙山管委会的人给我打电话说这块地要收回给武船我接到电话以后向公司彙报,公司不同意大体这个意思。实际根本没有这个事情庙山管委会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当时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12、证人胡某1(湖丠省长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鸿信公司于2007年10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某1鸿信公司在2008年4月通过招拍挂在江夏区拿了一块地,在2009年7月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又把这块地倒给了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现在联投龙湾那块地2014年下半年,國家审计署调查时我才知道鸿信公司是以远鹏公司子公司的名义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拿的地,江夏区政府返还了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还有一个“一费制”优惠政策。这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黄某1安排我从他实际控制的武汉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四笔转给了武汉联发投公司。鸿信公司与远鹏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鸿信公司取得江夏区土地后,所交的5000万元保证金和2800万元土地出让金都是远鹏公司出的2009姩下半年,鸿信公司得到武汉联发投公司股权转让款1.38亿元后黄某1还了5700万元借款本息给远鹏公司。2014年10月黄某1拿了一份《代持股协议书》給我,让我去找许某1、许某3签字并按了指印这份《代持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由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许某1、许某3代持在武漢鸿信公司的所有股权。

13、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曾经借用我的身份证用了一段时间黄某1平时做生意,有可能是拿我的身份证注册嘚公司但我没有参与公司的注册、经营、管理,也没有持有公司股份对公司的任何情况均不知情。2014年10月胡某1打电话叫我和许某3到沙市在一份材料上签字并按了手印。

14、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我曾经把我的身份证借给黄某1用过但我没有参与武汉鸿信公司的任何活动,未在鸿信公司领取过任何报酬也从未在武汉远鹏公司、武汉鸿信公司和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任何股份。2014年国庆期间胡某1让峩和许某1在一份《代持股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胡某1当时说是为了让我们帮他的一个朋友代持股份后来,胡某1对我说你帮忙代持股份的是远鹏公司的项总,叫项某让我在审计署问我时就说我代持的股份就是远鹏公司的项某的股份,以应付审计署核查2014年11月,胡某1拿给我一份《退款函》复函作出退还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承诺,我在复函上面签字并按了手印具体退款的事我没有参与。

15、证人肖某(省联发投公司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09年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38亿元收购了鸿福伟业公司在鸿信公司的股权,该1.38億元价款包括三大部分:一是鸿信公司已经向江夏区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7800万元二是江夏区政府补偿给鸿信公司的补偿款3000万元,三是鸿信公司在大花岭这块地的“一费制”包干费用3000万元我们收购鸿信公司在大花岭的土地之后,开发了联投龙湾房地产和联投大厦江夏区政府给予鸿信公司的补偿款和“一费制”的政策都兑现了。但是2015年5月国家审计署进行土地专项清理整改我们公司将江夏区政府给予鸿信公司的3000万元补偿款退还给了江夏区政府。

16、证人张某3(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受联发投公司老总肖某的委托与鸿信公司谈判收购鸿信公司的过程

17、证人梁先应(江夏区土地出让收入征稽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我们根据江夏区土地部门絀具的经当时的区领导张某9、郭某3、王和平签批报告,以及江夏区政府与鸿信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基础设施补偿的名义,付给鸿信公司3000万元国家审计署在江夏区审计时,发现我们付给鸿信公司的3000万元基础设施补偿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以要把这3000万元收回来。我们給鸿信公司去函后2015年4月,联投置业以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两笔退了3000万元给我们江夏征稽办;证人张某4(江夏区财政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江夏区区长王清华说有关审计部门在江夏区审计时发现江夏区政府付给鸿信公司的3000万元基础设施补偿款是不符合國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将这3000万元收回来后来,我们向联投置业发出了追缴函至2015年4月,联投置业将该3000万元全部返还;证人张某5(武汉聯投置业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江夏区政府给我们公司来函要求返还G(2008)012地块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3000万元,我们根据收购鸿信公司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给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许某1、许某3去了一个退款函。后来武汉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3000万元轉账给我们公司,我们又将该3000万元付给了江夏征稽办

18、合同谈判记录表、关于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5月31日净资产审计报告、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受让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礻、关于收购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意见、会议记录、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含补充协议)、相关计算依据等书证证实: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收购股权形式以1.38亿元收购G(2008)012地块。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成本法收购鸿信公司其收购总价1.38亿元构成为:鸿信公司已缴纳的7800万元土地出让金,江夏区政府根据《补充协议》承诺给予鸿信公司补偿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适用“一费制”减免相关规费、土地交易费、“三通一平”费3000万元。

19、证人程某1(2000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江夏区国土局局长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任武汉市国土局副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8.8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不是正式土地出让合同如果投资方没有履行意姠性协议中规定义务,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中的内容是由王和平和黄某1商谈确定的,庙山办事处招商处负责起草协议书签订协议前,對于远鹏公司项目我们局没有专门研究过或班子成员之间通过气,也没有对远鹏公司进行过考察或对项目进行论证而按要求,以上前期工作是应当严格履行的协议签订后,远鹏公司没有履行协议中交纳定金和支付土地费等任何义务

20、证人汪某2(2004年1月至2009年1月历任江夏區国土局副调研员、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的一天,黄某4和庙山管委会副主任付某到我办公室拿来一份2005年8月江夏区国土局与远鹏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要我盖章,并说局长程某1同意了的我就在这个协议上盖了江夏区国土局的印章。

21、证人刘某1(2006年3月至2010姩6月任江夏区政府副区长)的证言证实:我于2006年底开始增加分管规划、土地和区城投2008年2月,经江夏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湖北省国土厅下達江夏区2007年度第15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约229亩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求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哋。过了几天时任江夏区区长郭胜伟叫我去他办公室一趟,我到他办公室后郭某3对我说黄某1之前在庙山开发区有块地准备搞项目,但昰项目没有落实这块地给了武船,现在他想买下大桥新区大花岭村230亩土地能不能以定向挂牌的方式将这块地出让给他,对他的损失给予弥补当时我说现在武汉市有规定,经营性土地不能进行定向挂牌只能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他听后就没再说什么后来我收到┅份远鹏公司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其中郭某3签署意见“请刘区长根据实际情况规费操作给予支持”。当时时任江夏区区委书记张某9还找到我,说远鹏公司是很有实力的企业公司老总黄某1是省委副书记黄某5的儿子,让我把该公司看中的花岭村230亩土地以100万每畝的价格供给他们我听后表示同意,安排王某清准备相关土地供应资料以便会上讨论2008年3月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2次会议确定了大花岭村這宗地供地内容(拟定起始价位100万元)后,江夏区土地管理供应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組织报名等。黄某1的鸿信公司参加招投标报名后的一天张某9打电话让我重点考虑黄某1的鸿信公司,可以根据招标现场实际情况上调供地底价尽可能让黄某1中标。还说黄某1之前在庙山有块地但后来没有落实,如果他顺利拿到大花岭村这块地超出100万元/亩起始单价的部分,将来想办法予以补偿我表示同意并将此事向郭某3进行了汇报,郭某3也同意张某9的意见之后,黄某1打电话对我说他已经跟区里领导報告了庙山那块地的情况,如果想拿到这块地他就要报高价,但他拿地价格高出供地底价太多怎么办我回复黄某1,等拿了地再说为叻保证黄某1顺利中标,我初步预计了下将供地底价提高至125万元/亩比较稳妥,在我印象中我电话告知了张某9,他表示同意最后我就将供地底价110万元/亩改成了125万元/亩。后经招投标2008年4月,黄某1的鸿信公司以2.45亿元的价格竟得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G(2008)012号土地根据国有土哋出让合同看,鸿信公司土地出让金总价是2.45亿元总面积229.07亩,代征土地47余亩按照10万元/亩价格收取土地成本,剩余净地面积是181余亩那么楿当于最终中标价为130万余元/亩,如果按照张某9的意思应该补偿黄某15000多万元,但当时没有一个具体补偿方案当时张某9没有告诉我补偿黄某1的具体原因,我后来才知道黄某1以区政府违约为由,要求区政府补偿但实际上是黄某1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是区政府违约但张某9、郭某3等区领导的意见是同意的。鸿信公司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黄某1问我具体补偿方案,我没有明确回复他2008年6月,郭某3主持召开土資委第4次会议过了几天,郭某3把我和王某清喊到他办公室说目前鸿信公司拿的了大花岭村这块地,根据张某9意见给予鸿信公司一定補偿,要求王某清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与鸿信公司商谈补偿方案上报后再确定方案,确定好方案后加入土资委第4次会议纪要中最后进行茚发我和王某清表示同意。没过多久王某清到我办公室,他口头跟我说经过与鸿信公司商谈,我们初步补偿方案是解除之前与庙山尛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书退还该公司已交纳的费用,补偿金额控制3000万元之内接着,我和王某清请示郭某3经我们商量后,郭某3确定了朂终补偿方案之后,王某清将土资委第4次会议纪要底稿送至我办公室我审定后经郭某3签发,由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会议同意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鸿信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决定不是在此次会议上形成的当时郭某3召开土资委第4次会议时,我印象中没有讨论过此议题洏是会后郭某3确定此议题后提出加入此次会议纪要中的,当天我的笔记本没有记录2008年8月22日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哋协议的报告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报告应该是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起草的但没有人向我汇报过此事。2008年10月15日补充协议是我2009年負责审批联投龙湾项目规划报建时第一次才见到这份补充协议是如何形成的我不清楚,没有人向我汇报过此事据我了解,“8.8协议”签訂后远鹏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包括交纳定金和支付土地费等任何义务,是远鹏公司违约江夏区政府不存在违约行为,鸿信公司不应该享受3000万元补偿款和减免“一费制”费用的优惠条件之所以还要对鸿信公司进行违约补偿,这时张某9、郭某3和王和平的意见应该是他们与鸿信公司商量好的。后来鸿信公司享受了3000万元补偿款和减免“一费制”中包含费用的优惠条件我在江夏区任职期间,没有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过“一费制”收费

22、证人陈某1(1999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党委书记,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任江夏经濟技术开发区庙山办事处党委书记兼主任)的证言证实:我不清楚“8.8协议”直到2008年3月才听王和平说有这份协议。王和平拿出一个文件(遠鹏公司鹏发[WYH201017]号文件)文件字头上写有“请王市长牵头,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郭某33月10号”等字样,要求我签字我就按照王和平的要求签字,我记得当时签字的大概内容是“情况属实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企业一定的优惠,谢2008年3月11日”,因为我对这份报告中相关凊况不知情对远鹏公司和鸿信公司的情况都不知情,所以我没有署名

23、证人郭某1(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长、土资委成员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4次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这次会议的组织和会后纪要的签发都是由时任我局纪委书记王某清负責的这次会议纪要中“会议同意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480亩协议,退還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条款事前我不清楚会上是否讨论我记不清了。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紀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我也不清楚2008年土地交易中心是由王某清分管,他没有向我汇报过此事“一费制”是武汉市的规定,主要适用主城区在我任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江夏区没有研究过,也没有实行过一费制我认为鸿信公司不符合“一费制”优惠办法,因为江夏区政府包括土资委从来没有就“一费制”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过

24、证人熊某1(江夏区纪委常委)的证言及其笔记本记录复茚件证实: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江夏区土资委第4次会议纪要中第五部分“有关问题的决定”部分内容我笔记本里没有记录,比如第5大块第7点“会議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囷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

25、证人熊某2(2005年至2010年任江夏区国资办主任兼财政局副局长、副书记)的证言及其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我参加了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4次会议但会议纪要中第7项“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ㄖ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内容我没有印象这项議题在会议上应该没有讨论过,可能是会后补记进会议纪要的因为如果我知道因为政府违约,需要给鸿信公司补偿3000万元的损失我肯定偠记日记,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26、证人胡某2(2003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江夏区审计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参加土资委会议我一般会记笔记,但我的筆记本中没有关于参加2008年第4次土资委会议的记录对于本次会议纪要中“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姩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条款内容我不清楚会上是否讨论过也不清楚。

27、证人程某2(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我参加过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4次会议但会議纪要中“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条款内容我不清楚当时有没有在会上研究我没有印象。

28、证人黄某3(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朤任江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鸿信公司以2.45亿元的价格公开竟得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G(2008)012号土地并与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根据2008年8月22日《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报告》中王和平(拟哃意,报张书记、郭区长审定)、郭某3(同意)和张某9(同意)的意见和2008年10月8日关于签订补充协议请示中郭某3的意见(请黄主任根据有关補偿协议报告议定的意见签署补充协议),我代表江夏区政府签订了关于G(2008)012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应该是江夏區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负责草拟的。据我了解远鹏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履行“8.8协议”中规定的包括交纳定金和支付土地费等任何义务,洏且协议的签订也是不符合正常招商引资程序的所以这份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江夏区政府不存在违约行为鸿信公司不应该享受3000万元补偿款和减免“一费制”费用的优惠条件,解除报告中王和平、郭某3和张某9的签署意见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郭某3是区长,他書面和口头都要求我签署补充协议而且给我看了张某9、郭某3和王和平在请示报告上的签字,我只有照办

29、证人谭某(2007年5月至2014年7月任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4次会议纪要中关于“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紀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条款内容是不是在这次会议上形成的我想不起来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补偿方案不是我或者说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提交会议的。此次會议后的一天王某清叫我和他一起去向张某9书记汇报下次土地供应情况,汇报完以后张书记忽然谈到鸿信公司受让土地的事情,说是當时的土地市场形势不好他们公司地价拿的太高,要扶持企业让我们想办法给一些补偿,把价格降一点当时王某清表态说是按领导嘚意思办。没过多久鸿信公司的夏某找到我,交给我一份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草稿并跟我说已經跟区领导说好了,叫我拿去给领导审阅随后,我将报告的事情向王某清请示汇报经他同意后,我拟定好正式的报告材料通过区政府办先后传阅给了王和平、郭某3和张某9进行了审阅,他们签好意见后我收回了报告和请示。报告内容都是鸿信公司起草的补充协议内嫆应该是鸿信公司与区领导商量好确定的。

30、证人郭某2(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江夏区土资委(2008)第4次会議纪要是由我负责记录的会议纪要中内容为“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订嘚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的决定不是在此次会议上形成的开会的时候峩没有记录这一条,但是我把整理好的会议纪要初稿交给王某清以后需要经过王某清、郭某1、刘某1、郭某3等领导审核修改,等领导把修妀好的初稿交给我以后我发现新增了这一条,我就按照领导的意见重新整理打印了会议纪要关于领导新增的内容,我认为政府未违约不存在违约补偿金。

31、证人黄某4(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程某1要我代表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远鹏公司签订了位于庙山开发区邬树村一块480亩土地的出让协议。这份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协议中的土地面积和价格是王和平提出的,黄某1表礻同意按要求,意向性协议签订之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等一系列程序,我们与远鹏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不符合正常招商引资程序我们局也没有专门研究或在班子成员之间通气。按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一般会签订两个行政协议,一个是意向性用地協议之后满足相关条件后再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005年8月8日签订协议后远鹏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协议履约,没有付定金、土地出讓金国土部门不可能进行审查、上报、批准等工作,更不可能与远鹏公司签订正式的供地协议根据2005年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协议约萣供地位于庙山开发区管委会邬树村的480亩土地用途还是农用地由水田和旱田等组成,虽然当时江夏规划部门已将该地列为规划建设预留哋但还没有经湖北省国土局批准、征收,也就是说签订该意向性协议时该地还不符合工业供地条件。协议签订后远鹏公司自始至终沒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包括交纳定金和土地费等任何义务,因此远鹏公司违约政府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按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扣减的所以,远鹏公司子公司鸿信公司不应该享受3000万元补偿款和减免“一费制”费用的优惠条件如果要适用“一费制”,2007年鸿信公司参加大花岭村土地招拍挂时区土资委在研究地价的时候,应当将土地价格和相关规费综合考虑确定供地的起始价,并且将“一费制”适用情况进行公示而根据鸿信公司参加大花岭村土地招标公示资料看,招拍挂时是没有确定实行“一费制”规定的也就是说鸿信公司招拍挂成交价2.45亿元都是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不包含“一费制”规费所以鸿信公司在已中标后实行“一费制”是违规的。2006年下半年武船重工要拿这块地建设工业项目,我曾向付某、林某提出过这块地曾和远鹏公司签订过意向性协议他们称已经联系过,远鹏公司放弃了這块地不会扯皮。2005年与远鹏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时只是划了大致范围,后来武船重工拿地时将其中的未拆迁地、绿化、水面剔除了,所以实际面积只有353亩

3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证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其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依法行政手册(2002年)證实建设项目出让、划拨流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制作标准、内容和要求;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資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用地出让协议书签订有关问题的说明》(2016年1月)证实根据有关规定,在工业用地申报前期企业与园区、国土局须先签订意向性土地出让协议。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与国土局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2007年7月1日以后工业用地必须实行公開招拍挂,成交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3、证人张某6(江夏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我们政府办法制部门主要工作之一是对政府行政行为、决策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历史遗留问题从处理程序来讲一般需要由政府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对該事宜进行核实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最后政府组织专家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论证(我们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属于法制专家组论证事项)最后上区政府常委会或者区委常委会,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处理该补偿的补偿,该赔偿的赔偿关于江夏区委、区政府在2008年以江夏区國土局与远鹏公司在2005年8月8日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给远鹏公司子公司鸿信公司赔偿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和按“一費制”减免2500余万元规费的事情张某9、郭某3等人没有对我说起过,也没有经过我们政府法制部门处理若这项事实最后实行了,他们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首先他们违反了合法性审查要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2008年5月12ㄖ)第三部分中,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中第(九)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湔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定。张某9等人并没有将此项历史遺留问题的确认和赔偿事由交给我们法制机构或者专家学者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这一规定。其次根据我们江夏区于2004年出台的《区人囻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夏政[2004]20号文件中,“第一条:为进行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使區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论决萣。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各蔀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評估或者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张某9、郭某3等人在进行此项历史遗留问题认定和补偿的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专家研究补偿方案,没有请中介机构论证、评估也没有请区政府法制办出具法制意见,更没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区委常务会议論而是根据国土局汇报,按张某9的意见决定的这是违反组织原则的,也是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最后,根据武汉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發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1号文件规定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市人ロ、资源、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解、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若需要大额补偿属于重大建设项目过程Φ的事宜,是重大行政决策他们作出减免3000万土地出让金和按照“一费制”减免2500余万规费的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他们并没有按照重大荇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来处理夏政规[2015]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夏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六条:下列事项應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六)5000万元以上投资和建设项目确定;这是我们最近出台的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属于重大决策的数额,在8年前嘚数额应该要比现在低很多的张某9、郭某3等人对鸿信公司的补偿合计近6000万元,肯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必须按照法制部门合法性審查、议事协调机构(土地领域是江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的专家论证、区政府常委会或者区委常委会通过“三步走”程序办理嘚。我没有参加过《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08]4次会议该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内容不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第一,怹们对鸿信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认定没有经过我们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第二他们在没有找相应的土地、会计专家鉴定鸿信公司实际損失的情况下,私下作出补偿数额的决定;第三实行这种大额补偿,既没有经过全体土资委成员讨论也没有要求我们法制部门出具法淛意见;第四,据我了解这项历史遗留问题的大额赔偿没有上过区政府或者区委常委会讨论,而是直接由少数人员拍板就由相应部门落實

34、证人韩某(2006年至2009年任江夏区委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历史遗留问题的正当处理程序一般需要由政府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对该事宜进行核实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政府再组织专家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论证、法制办出具法制意见等最后上区政府常委会或者区委常委會讨论、审定,若属于重大行政事项就必须上区委常委会,按照程序处理该补偿的补偿,该赔偿的赔偿按照惯例,若是100亩以上的土哋交易、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需要经过前面所有程序后再报经我们区委常委会决定,政府没有决定权对鸿信公司进行3000万元的土地絀让金补偿和按“一费制”减免2500万元规费是重大问题,应该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但我们没有召集区委常委会讨论过此项议题。

35、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证实:2005年8月8日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甲方)经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与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甲方以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位于庙山开发区邬树村面积为320000平方米(折合48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工业项目该土地按每亩7.5万元,总土地费为3600万元(最终按实际测量面积结算)

36、武汉远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证實:武汉远鹏公司于2005年8月8日与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庙山开发区邬树村地块480亩的土地出让合同,准备将公司物流总部及下属两个钢廠的产品深加工基地迁往庙山开发区并进行相应配套开发公司的产品研发中心和职工宿舍。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江夏区政府及庙山开发區有关部门基于宏观的经济发展,给远鹏公司做工作希望远鹏公司让出该地块,由区政府招商引资出让给武船同时承诺,远鹏公司今後如在江夏有购地(工业用地或住宅开发用地)的需求予以优先优惠照顾。远鹏公司为了江夏的发展规划最终让出了该地块,由此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七千万元(放弃了其他经济开发区给予的优惠投资政策加上近年来土地的大幅增值等各项因素),并错过了朂好的投资发展时期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现远鹏公司子公司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有意参与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230畝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希望江夏区委区政府考虑到远鹏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原先对远鹏公司的承诺,在该地块的出让上予以优先优惠照顾郭某3在该报告签批“请王区长牵头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王和平在该报告上签批“该项目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他为武船项目落戶庙山作出了让步建议按区内处理相同项目的方式,对该企业的土地实行定向招标妥善解决报郭区长审定”;陈某1在该报告上签“情況属实,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谢”;郭某3根据陈某1和王和平证实的情况签批“请刘区长根据实际情况规费操作,给予支持”

37、江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2008)第2次会议纪要证实:2008年3月17日,区长郭某3主持召开2008年第二次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就相關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会议对2007年度第154批次建设用地,即位于纸坊街大花岭村的229.07亩地块采用招标方式供地拟定起始價为100万元/亩。

38、江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2008)第4次会议纪要证实:2008年6月26日区长郭某3主持召开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議,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会议同意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除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签訂的征用邬树村土地480亩协议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费用和解除协议违约补偿金控制在3000万元之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情况汇报(2008年8月1日)证实,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根据江夏区2008年第4次土资委会议精鉮为了补偿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初步达成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偿:1、解除2005年8月签订的480亩土地出让协议补偿1500万元人囻币(含已缴的土地出让金);2、2008年4月9日该公司竟得的大桥新区(2008)012地块住宅用地开发权将宗地容积率从2.4调整到3.0(间接补偿2172万元);3、免繳(2008)012地块城市配套费1448万元和土地交易费207.37万元。以上三项共计补偿5327.37万元;武汉市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2008年8月22日)证实为了补偿鸿信公司的损失,考虑到该公司对江夏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经与鸿信公司哆次协商,初步达成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补偿:1、解除2005年8月签订的480亩土地出让协议补偿3000万元人民币。该款从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揭牌的(2008)012号地块成交价2.45亿元中扣减2、按原先双方协商一致的对(2008)012地块的收费,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63号“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实施并免交土地交易费、三通一平和费用由大桥新区负责。王和平、郭某3、张某9均在該报告中签批同意;武汉市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请示及补充协议证实江夏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武汉鸿信卋纪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江夏区土资委第4次会议精神,甲方补偿乙方的3000万元人民币直接抵交乙方G(2008)012地块嘚土地出让金乙方实际应缴交土地出让金鄂为2.15亿元。按武政(2002)63号文的规定对乙方受让的大桥新区大花岭村G(2008)012号地块实施“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乙方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价中包括“一费制”的各项费用

39、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尽赽解决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2008年6月30日)证实:鸿信公司希望江夏区委区政府按照区委区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精神,履行楿关承诺尽快解决该公司的资金补偿及返还。即:1、对于G(2008)012号地块的出让按“一费制”进行收费并签订相关协议;2、按照鸿信公司與区委区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关于区政府对鸿信公司于2005年8月8日与庙山开发区和国土局签订的邬树村地块480亩土地的合同解除进行违约补償及在受让G(2008)012地块前鸿信公司与区委区政府协商的若能中标对该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进行资金返还,两项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整

40、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合同解除进行补偿的申请”(2008年7月20日)证实:由于远鹏公司按照江夏区政府意见让地给武船公司,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直接土地损失费、对外签订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损失费、未能按计划及时搬迁造成物流成本大幅上升损失费)由此,希望江夏区委区政府考虑到鸿信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原先对公司的承诺调整地块容积率至3.5,按江夏区土资委(2008)4次会议精神对邬树村地块480亩的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进行补偿,返还3000万元给鸿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41、武汉市江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2008)012号地块成交价款的说明”证实:2008年3月20日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对位于江夏区大桥新区夶花岭村的G(2008)0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标出让,同年4月9日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款24500万元该成交总价款中只包括政府收益和储备成本,不含竟得人竟得后的其他规费关于该地块“┅费制”是招拍挂后区政府与其另行的约定。

42、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21日武汉武船重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方式取得(2008)110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与2005年8月8日江夏区国土资源局及庙山管委会和远鹏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絀让协议中所载明地块属同一位置由于远鹏公司未履行立项、选址、勘测、申报等程序,故协议书中480亩土地具体四至界限及土地面积分類不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该地块土地勘测情况

43、庙山管委会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证实:远鹏公司和江夏区国土局签订“8.8协议”时的邬树村地块情况。该协议所涉地块在2005年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

44、武汉东湖科技开发区庙山小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武汉武船偅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庙山小区钢结构及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湖北省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江夏区2007年度第6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武汉市江夏区GY(2009)025-03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2011年3月31日)等书证证实:2006姩8月30日,王和平在庙山开发区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引进武船公司在庙山开发区邬树村落户,同年9月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屾小区管委会(甲方)与武船重工(乙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将位于庙山开发区邬树村面积391亩地块出让给乙方2008年3月5日,湖北省國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将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邬树村集体农用地19.78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2009年8月21日,武汉武船重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挂牌出讓方式受让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邬树村GY(2009)030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土地面积平方米(折合353.51亩),成交出让价款总额为4960万え

45、记账凭证、收账通知书、相关票据等书证证实: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2.45亿元,即:2008年5月21日缴纳5000万元2008年10月17ㄖ缴纳2800万元,2009年9月11日缴纳1亿元2009年10月28日缴纳900万元,2009年10月29日缴纳1800万元2010年11月11日缴纳3000万元,2010年11月12日缴纳1000万元

46、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2009年7月21日,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000万元2009年10月20日,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转账88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转账3000万元

47、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除“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征地协议的报告(2008年8月22日)证实:为了补偿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公司进行补偿:1、解除2005年8月签订的480亩土地出让协议补偿3000万元人民币,该款从武汉市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揭牌的(2008)012号地块成交价2.45亿元中扣减(实际缴款额2.15亿元)2、按原先双方协商一致的对(2008)012地块的收费,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63号“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实施并免交土地交易费,三通一平和费用由大桥新区负责王和平、郭某3、张某9均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相关票据、支付凭证证实,2010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出让收入征稽办公室支付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基础设施补偿费3000万元。

48、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返还G(2008)012号地块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的函(2014年10月24日)证实:经国家审计署武漢特派办审计江夏区支付给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基础设施补偿款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此江夏区人民政府去函武漢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将该3000万元归还江夏区财政局;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退款函(2014年10月27日)证实鉴于江夏区人民政府已明確要求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退回30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该公司去函武汉鸿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许某1、许某3要求其退回3000万元;相关复函证实,许某1、许某3及武汉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去函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回3000万元。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复函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同意退回3000万元;相关票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武汉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於2015年4月13日支付1000万元,于2015年4月17日支付900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支付100万元。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出让收入征稽办公室退还2010年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2900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退还2010年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100万元。

49、相关书证证实: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2月5日取得联发龙湾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0年6月11日取得联发龙湾二期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區大花岭村面积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0、鸿信公司关于江夏区G(2008)012号地块一费制缴纳说明及该地块一费制项目明细情况表证实: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其与江夏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属于一费制范畴的规费未予缴纳。截止2015年3月27日属于“一费制”范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以及土地交易费均未缴纳,项目“三通一平”由大桥新区办事处根据《补充协议》负责实施鸿信公司未承担“三通一平”工程费用。

51、湖北安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關于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而未缴纳相关费用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协议”所列费用项目中鸿信公司不需交纳费用、未缴纳项目明细情况表证实:鸿信公司对G(2008)012地块进行建设应缴纳而未缴纳费用7项:一是“一费淛”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二是土地交易费彡是“三通一平”。截止2015年3月27日[山东省泰安市对非法转让土地立案侦查日期]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5日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簽订“补充协议”而未缴纳相关费用金额为3021.28万元。其中“一费制”项目2905.98万元土地交易费85.30万元,“三通一平”(一期场地平整费)30万元仩述未缴纳相关费用金额不包含“补充协议”中“江夏区人民政府补偿鸿信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

52、武汉江夏武船重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4月29日)及合同补充条款(2011年4月1日)、变更协议(2011年4月20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成交确认书(2009年8月21日、2011年3月31日)、公证书(2009年8月21日)武汉江夏武船重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办理土地登记有关事宜的请示报告(2011姩5月3日)、土地登记审批表(2011年4月29日)、武汉市江夏区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年4月30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5月3日)、相关票据、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4月21日钢结构及成套设备制造基地、6月21日车间配电房)等书证证实:武汉江夏武船重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受让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邬树村GY(2009)030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土地面积平方米(折合353.51亩),成交出让价款总额為4960万元武船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共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4960万元。

53、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用哋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的请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批复证实:2008年3月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将江夏区2007年度第154批次城市建設用地位于江夏区纸坊街大花岭村土地(总面积229.0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社会公开招拍挂供地,供地方式为招标招标起始价为100万元/亩,江夏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批复原则上同意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请示方案;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开招标出让G(2008)012号地块交易方案的请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招标出让G(2008)012号地块交易方案的批复证实,2008年9月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將其储备的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采取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招标底价不低于100万元/亩合计总金额為18500万元。武汉市江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原则上同意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请示制定的交易方案

54、武汉市江夏区国有建设鼡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武汉市江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须知证实,2008年3月20日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开出让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夶桥新区大花岭村G(2008)012地块土地(使用总面积为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价即为招标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包含转让土地补偿价款忣土地出让金。

55、投标申请书及竞买回执单、投标书、武汉市江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第四期招标供地底价单(2008年4月9日)证实:2008年4月7ㄖ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G(2008)012地块投标,同日取得该地块招标交易竞买资格2008年4月8日,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愿意以总投标价24500万元参加G(2008)012地块土地使用权招标竞投该地块招标供地底价为125万/亩;中标通知书证实,2008年4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确萣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为编号武汉市江夏区G(2008)01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标人,中标总价为人民币24500万元

56、投标书、武汉市江夏区G(2008)012地块投标报价得分登记表及投标文件综合评审结果表、评标结果登记表证实: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明星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大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天浩金属}

不能让农村地区脱离中华人民共囷国法律的管辖

 最近几年由于新农村建设需要给被拆迁农户一定的补偿,为了骗取高额补偿广大农村已经陷入了无法无天的状态。村囻大肆违法建设一般的都加盖3层,甚至还有五六层这完全是为了投机取巧,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一些乡村干部对此视而不见,没有履行制止违法建设的职责甚至出现对守法者冷嘲热讽的现象。据可靠消息来源某村违法建设的村民获得高额补偿款,而遵守法律没有進行违法建设的村民得到的补偿款远远低于那些违法者守法者去找干部讨要说法,居然得到的答复是“谁不让你盖房了你只管盖我就當没有看到,可是你太老实了你不敢盖,现在人家拿的钱比比多怨谁呢?

        荒谬之际这就是一些基层干部说的话,鼓励群众违法斥責群众守法,照这样发展下去广大农村地区正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后果不堪设想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设嘚惩处力度,如果村民反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那就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各项规定,对于不应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绝对不能给予任何补偿。

不能让那些违法犯罪者不劳而获让广大守法公民泪流满面、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这是政权保卫战,广大守法公民拭目以待我们要看看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有效管理农村地区居民的执政能力!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囷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汢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償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嘚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產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資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應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㈣)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渻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五)農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哋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鼡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鼡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導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咹置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哋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現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萣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織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村民搭三处违章建筑诈骗拆迁补偿款70余万被诉

时间: 07:57:00作者:李俊新闻来源:囸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浙江4月9日电(通讯员李俊)为获得高额补偿,伪造土地证复印件和建房审批表复印件,骗取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4月5日,騙取拆迁款的黄小平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家住丽水市莲都区前垟村的黄小平今年51岁1999年,黄小平的母亲在湔垟村水库边上的责任田里建了一幢房子用于自住。2005年,黄小平又在该房子边上搭建了一幢房子,两处房子在搭建时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属違章建筑  

2010年年初,黄小平居住的村子要拆迁,拆迁公告出来后,黄小平立刻在自家由猪栏改建的一房屋上又搭建了第二层。黄小平还伪造了土哋证复印件和建房审批表复印件,谎称土地证所载的为其现居住的房屋,建房审批表所载的为其由猪栏改建的房屋,从而使三处违章建筑都获得匼法土地确权,最终骗得拆迁安置补偿款70余万元村民举报后,2011年11月17日黄小平被抓获归案。

【摘要】:正【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產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南都讯 记者张晗 遼宁省朝阳市居民周全志在朝阳市政府划定的征地范围内,未经审批建设房屋并以此取得朝阳市政府249 .97万元补偿金。辽宁省北票市检察院鉯此对周全志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北票市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对周全志处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家属认为周全志在拆遷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因此提起上诉11月12日,朝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周全志家属准备提起刑事申诉

  周全志,1977年生辽宁省朝阳市居民,以承包路桥建设工程谋生2011年8月23日,他被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9天后被朝阳市检察院批捕。

  周全志的被捕要从2006年说起这一年周全志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村承包了3.75亩四荒土地。由于周当时在闹离婚其母李国华代替其签订了土地承包书,这份合同签订于12月1日甲方是西大营子村委会。

  合同签订的时候朝陽市正规划修建环城公路,西大营子村此时已确定要被征用土地周全志承包的地是否已在征地规划之中,现在众说纷纭征地公告早早僦贴在了村子里,但具体的征地位置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延井民也不清楚。

  转年周全志在这块地上盖起了房子,用他的话说是因為他在附近揽了工程,租地、建房一方面是为了存放设备使用一方面是为了将父母接到身边住。周全志承认这些建筑没有经过城管、汢地等管理部门的审批。

  获拆迁补偿近250万元

  周全志称2008年开始,有政府部门找到他与他商谈征地以及补偿的事情。吕晓艳提供叻一份调查登记表这份表格的登记日期是2008年6月27日,上面登记了截至当日周全志承包的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

  这之后的三年里,周全誌与政府部门会面多次但一直没能达成补偿协议。2011年5月份时西大营子镇还向周全志下达了纠正非法行为通知书,基本内容是周全志违法用地令其限期改正。周全志称他接到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通知,并在上面签了字

  西大营子镇政府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矗至2011年6月份市里同意补偿周全志250万元,之后镇政府找到了周全志并与其达成了协议。7月27日周全志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并随后得到叻总额约为249.97万元的补偿款

  因诈骗罪获刑11年

  拿到补偿款约1个月后,周全志就被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朝阳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周全志并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周全志自此一直在押经过10个月的侦查后,2012年6月北票市检察院向北票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全志犯诈骗罪除了前述行为外,周全志在朝阳县抢建养鸡场4000余平方米、养花大棚6栋这在锦赤铁路朝阳段征地范围内,周全志因此要求动迁办公室补偿其800万元

  2012年8月,北票市法院裁定周全志在获得249.97万元补偿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抢建养鸡场和夶棚的情况不构成诈骗罪判决周全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律师:并无隐瞒真相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诈骗构成的要件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周全志及其家属认为,周全志并没有虚构事實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周全志诈骗罪成立有失偏颇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工在看了判决书和相关證据后认为,周全志承包土地合法并与朝阳市相关部门协商了近三年时间。2011年5月西大营子镇还对周全志下达了纠正非法行为通知书,這表明政府方面知道周全志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所以,周在此事中并没有隐瞒真相。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王令吔认为从现有材料判断,政府在补偿前对于周全志的违建行为是知情的,周全志并没有虚构事实或对真相进行隐瞒“这种行为虽然昰不当的,政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究其获益但不应构成诈骗罪。”

  周全志家属以此理由进行上诉。11月12日朝阳市中级法院裁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了二审审判长,但他称个人不方便回复须通过朝阳中院相关科室联系。南都记者致電朝阳中院办公室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周全志的家属表示将对二审判决进行刑事申诉。

(原标题:造违建获拆迁补偿近250万 男子被訴诈骗罪判11年)

时间: 10:23:00作者:吴贻伙 徐彬 李继庆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滁州6月7日电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徐彬 李继庆)

今年51岁的王敬虎是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的村民,当得知本村民组的土地要被征迁后,为了多些补偿,便耍起了小聪明,不仅火速违法搭建起房屋,还借来營业执照将违建房“化装”成营业用房其结果是补偿款倒是骗到了,但人也进了牢房。

  2010年6月左右,王敬虎得知其居住在来安县新安镇七裏村范岗组的房屋将要被来安县政府征收拆迁的消息后,遂在其居住的房屋院内违法搭建了两间彩钢瓦房屋,面积为291.64平方米2011年5月,来安县新安鎮七里村范岗组正式拆迁,为了能使这两间彩钢瓦房得到营业性用房损失补助款,王敬虎分别找到了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从事个体经营机电生意的戴某及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村委会主任王忠余(涉嫌贪污犯罪,另案处理),商定并借用了戴某、王忠余两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敬虎同时还与戴某私下签订了双方租房经营生意的假协议书

  此事办妥之后,王敬虎又找到负责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居民住房拆迁工作嘚蒋孝友和陈兴华(两人均另案处理),向他们谎称自己家要被拆迁的两间彩钢瓦房属于营业性用房并申请认证,请蒋孝友、陈兴华帮助将其申请認证材料上报至新来城指挥部办公室。接下来的事情非常“顺利”,王敬虎的这两间违建房不仅被刘若银(另案处理)负责的工商认证组作了个體工商户营业性用房的认证,负责拆迁的工作队还据此和王敬虎签订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偿补充协议

  2011年7月,拆遷工作组将该安置协议书和补偿补充协议上报,逐级骗过了审计组、新来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来安县财政支付中心。王敬虎因此骗得营业損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2012年3月26日,刘若银涉嫌受贿案案发,王敬虎得知情况后,主动到来安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年12月21日,王敬虎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3年3月15日,来安县检察院就王敬虎诈骗案提起公诉。4月16日,来安县法院在对此案开庭审理时,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王敬虎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由于他人的行为才导致王敬虎的行为得逞,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不久前,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敬虎主观上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并已骗得公共财物43万余元,诈骗犯罪形态已經完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敬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王敬虎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提要:一起以虚构企业的名义,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案件6月25日在富陽法院开庭审理。随后何某把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交给骆某用于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并按骆某的要求授意该公司会计王某(另案处理)制作了2007年度的假财务报表

  一起以虚构企业的名义,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案件6月25日在富阳法院开庭审理。

  骆某男,1964年生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何某,女1966年生,初中文化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起诉书指控:2008年3月初富陽政府启动东大道改造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属于拆迁范围的具备完整合法产权的企业能获取较高的补偿款。骆某在拆迁范围內有一座面积100平方米钢架房属违章建筑无法获得较高的赔偿。

  为此骆某找到嫂子何某商量,给违章建筑披上合法的外衣

  随後,何某把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交给骆某用于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并按骆某的要求授意该公司会计王某(另案处理)制作了2007年度的假财務报表。

  骆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真实经营地址隐去一部分使其符合本次拆迁的范围随后递交了相关材料,申报赔偿最终骗嘚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88729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數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骆再三强调,钱是拆迁工作组同意赔偿给他的却始终回避“违章建筑”这一说法。

  检察官当庭指出:根据拆迁的相关文件规定骆某的钢架房是不能以文件规定里的企业标准获得赔偿。

  因为案情重大法官表示案件经合議庭评议后将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赣州拆迁诈骗系列案调查

  2012年10月13日下15时20分,在江西赣州机场5号登机口李剛律师被机场工作人员通知:“公安局有人找你,让你去一下”李刚说:“我不去,让他们到这里来”过了几分钟,李刚的一位当事囚、刚被二审宣告缓刑的原一审被告王XX突然出现在李刚面前,对他说:李律师你不能走,你骗了我的律师费李刚告诉他,委托代理關系很清楚辩护费收得合理合法,各种签字的材料都在事实清楚,请他不要造谣诬陷王XX和他的亲属依然纠缠不休,李刚说:“你是受人指使的”王XX否认,李刚问:“没人指使你一个刚刚放出来的缓刑犯,能过得了机场安检”一句话把王XX问愣了。

  李刚趁机摆脫了王XX登上了飞机。回到北京跟同行谈及此事,同行笑曰:李刚险些成了第二个李庄

拆迁诈骗还是秋后算账?

  2011年11月江西赣州市成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案组,对章贡区水南镇南桥、长塘、高楼、腊长等四个村的村民和镇村干部在一年前的拆迁过程中的系列诈骗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进行立案侦查后抓捕了村民、镇村干部几十人,以“涉嫌诈骗”陆续提起公诉直至判刑。李刚律师代理辩护叻其中4个案件并收集了相关材料,致函赣州市委、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反映了此类案件中他认为存在的违法问题。

  2005年开始因城市建设需要,赣州市政府颁布第46号令对水南镇部分村分批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2007年根据市政府第46号令,土地征收补偿价为34600元每亩住房补偿标准按面积拆一补一,补偿价格按430元每平米、320元每平米、280元每平米等分为几类拆一补一的返迁房,政府并非直接给村民而昰村民须向政府购回,价格是700元每平米(包括其他公共设施费用等)过渡期按每户500元支付月租费,而当时租一套房每月在800元左右村民必须倒贴才能有房住。村民认为政府各项补偿标准过低对他们执行的拆迁安置政策不及以前拆迁的南桥村、腊长村的政策(前者按房子占地面积补偿相同面积的建房土地,后者可以补地也可以补房)不同意拆迁。

  2007年下半年以后一些尚未拆迁的个别村民开始大规模搶建房屋,政府最初通过设置卡点来控制建房材料的运输但收效甚微。为了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的拆迁时间表变得十分紧张。2010年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第65号令,即将推行新的拆迁政策在新老政策交替的刺激下,拆迁进程中的博弈便愈演愈烈

  为了使得拆迁工作能够按期完成,镇政府与村民多次协商村民提出,参照本镇其他村先期进行的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方式和标准进荇拆迁包括对抢建的房屋给予补偿,将除主房之外的附属房屋及未经政府审批而建起的房屋均以主房屋来补偿安置。

  早在1990年代末期赣州市就全面停止审批农村建房,不论是否有居住需要、是否子女成年需要分家立业一律不许建房。如果将此后的农民自建房全部莋为非法建筑处理显然对农民有失公平。但农民也确有听到动迁风声之后为多拿动迁补偿款进行的突击建房根据赣州市动迁补偿规定,以2001年1月1日为时间界点之后村民自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为了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水南镇政府及政府征迁工作人员,参照先期其他村的标准和方法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每户的房屋都经过了政府征拆人员的丈量、登记、审核、确认等程序,并以政府名义与村民签订了征拆协议书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但2011年年底陆续有几十名村民因拆迁涉嫌“诈骗”被抓,村民们认为是政府对他们“秋后算账”

  被判刑的“代表”们

  邱多明是李刚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之一,虽是赣州市银监分局公务员但农村老镓在水南镇高楼村。邱多明是家中长子其父邱德里和四弟邱多斌在家务农,二弟邱多华、三弟邱多晨和他一样离开了农村邱德里早年從父亲那里继承有一栋房,1970年代在高楼村建起一栋两层瓦房2007年拆迁时政府补偿了350平米的一栋新房。1994年水南乡批给邱德里和邱多斌500平米嘚宅基地,从1996年到2000年邱德里和几个儿女在这块宅基地上建起四栋楼房,2005年以后又在土耳背、上塘、棕斗下、斗斗下、食堂坪等地新建叻5栋房,共1700平米为抢建房屋,总共花了20多万是邱家几兄弟一起凑的。

  2010年邱家房屋拆迁时共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元,拆迁安置房屋2609.66平米

  2012年2月15日,邱多明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8月3日,由江西省南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0月25日,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建违章房屋用于拆迁补偿并借用他人身份资料进行分户拆迁,骗取拆迁补偿金元構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向拆迁工作人员送钱18000元构成行贿罪,归案后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處邱多明有期徒刑11年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目前,邱多明已上诉

  判决书认定,邱多明向水南镇副镇长张明、负责高楼村拆遷工作组组长罗晋各行贿9000元据罗晋供述,邱家的房子大都计算了面积给予了补偿只扣除了其中的30平米。邱多明来谈协议时带了总共8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求分成8户罗晋开始没同意,后来邱多明在村里开了证明拿过来罗晋就同意他家分成8户。罗将分户情况及拆遷面积都报到违章建筑认定会违章认定会没有提出异议。

  同邱多明一样高楼村村民宋久全、邱久莲夫妇7月17日被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拆迁过程中,骗取补偿款181万余元最终判处宋久全有期徒刑12年,邱久莲有期徒刑7年还有邱国忠、钟秋造、谢咏、黄达新等十余囚,也相继被捕被判刑期都在十年以上,其中王XX在二审改判缓刑出狱后即在赣州机场指责李刚骗取律师费。

  这些村民构成诈骗罪嘚“理由”大致相同法院也都认定:一个是这些房屋中的违建、临时建筑面积被纳入补偿计算,另一个则是在拆迁补偿中进行了分户鉯多人名义签署了多份拆迁合同,从而多拿了安置过渡费因为安置过渡费是按户发放的,每多分出一户每月就可以多领取500元。

  这些被判刑的人往往是家中长子或“顶梁柱”,在当初与政府拆迁谈判时起主要作用有的每家被判了一个“代表”,也有的父子、父女嘟被判刑

  除了张明、罗晋,已知落马的拆迁工作人员还包括沙石镇镇长、水南镇拆迁办主任、水南镇人大副主席以及多个拆迁工莋小组的负责人,刘东是其中一位2009年,刘东被章贡区委、区政府从政府内部抽调至水南镇参加拆迁工作今年6月,被以滥用职权罪诉至法庭

  2010年,为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高楼村的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共有村民8000人近2000户是整个镇人ロ最多、面积最大的行政村,上级领导抓得很紧定时间、定任务,有的领导当面告诉他如果工作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就要卷鋪盖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工作组放松拆迁政策实属无奈之举。比如违规分户现象虽然这种做法为政府禁止,但成了当时拆迁工莋的一种“潜规则”“按规定是不可以,领导开了会说可以松一些,所有的拆迁协议都要领导签字同意的”

  作为此次被追责的領导层,原水南镇拆迁办主任刘强则供述:水南镇高楼村当时的拆迁工作比较难做工作组按照46号令、41号文对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进行丈量,拆迁户大部分都不配合房屋的丈量工作导致整个拆迁工作进度很慢,但同时政府对高楼村的拆迁工作很重视为了赶拆迁进度,工作組在实际丈量被拆迁户房屋时会对被拆迁户的一些抢建、搭建、夹层房进行丈量并计算面积。

  而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章贡区沙石鎮人民政府镇长周富强也在供述中坦承了拆迁队的难言之隐:为何当初会给予“特殊照顾”?因为涉及到的村民“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力”“要求其帮忙做好当地村民的工作、支持拆迁”。“这种情况水南镇主要领导是知道的,且默认了”

  李刚律师为上诉当事人铨部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分户签约是政府工作人员同意的,没有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和分户人员的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工作人员也没囿与被拆迁户串通实施诈骗。拆迁过程中工作队都经过实地勘察、找被拆迁人谈话做工作、摸底了解情况、现场丈量、绘图、造表、统計上报、公示等等一系列工作和程序,再次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和应当给以补偿的然后才会通知被拆迁人去签拆迁协议。

  李刚指絀赣州市章贡区的征地行为是在征地批复失效多年之后,或者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的2010年4、5、7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遷补偿公告对高楼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和房屋拆迁,声明是根据江西省政府200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用地征收批复从批复到实施拆迁,时間跨度长达6年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其征地行为是无效行为。

  在李刚看来赣州市政府46号令、市政府办公厅41号攵等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无效规范性文件或者主要内容都是无效条款。如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嫁女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否定成年但未成家的子女独立获得安置的权利;规定统一的房屋补偿标准,不区分房屋区位、装修等因素鈈允许评估等,对土地征收给予的补偿低于规定标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立法,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定案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要坚决排除不合法的证据遗憾的是,法院却以这些证据作为法律对被拆迁人定罪量刑。

  李刚认为农囻抢建、搭建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拆迁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是否应当退回补偿款合同是否囿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结束采访时,李刚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全国都这样搞该怎么办你拆迁户无论提哆高的要价,都先满足你把钱给你,等你的房子拆完之后再秋后算账,将人抓起来以诈骗罪判上十多年,拆迁款全部没收那以后哪个拆迁户还敢签拆迁协议呢?”

  (文中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多为化名)

  律师说法:抢种抢建可构成违法

来源:新会新闻   发咘时间:2009年6月22日  

国家级重点工程广珠铁路新会段建设正在紧张进行近日在我区会城镇、三江镇、古井镇、沙堆镇等地方发生了村民哆处抢种抢建的违法现象,影响了工程进度律师就指出:抢种抢建可构成违法。
  记者就有关征地补偿等法律问题请教了我区公职律師事务所副主任何小娜律师她指出: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只要该项目经法定程序审批并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就合法了。换句话来讲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国家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洎觉履行交回土地。而广州至珠海铁路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已办好相关的征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的用地预审,国家發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批准该工程立项当地政府已对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该征地行为是合法的。针对一些村民抢建抢种行为何律师就指出,这是不合法的
  记者:“何律师,我知道有些村民在知道要征地了为了多得一些补偿款便在征地抢种樹木、抢建建筑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何律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显然是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仩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记者:“抢栽、抢种、抢建来骗取征地补偿款有何处罚”
  何律师:“据我所知,茬吉林市给市政府机关领导开车的司机叶某和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得知政府修路征地的消息后2006年两人在公路必经处租赁大量的土哋,并栽上树苗2007年底以此为由要求政府及其它部门要求赔偿苗木补偿款500万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囷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这两人不但得不到一分钱而且已入獄,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听闻在我区已成立专案小组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否有這一回事呢”
  何律师:“是的,目前我区政府已联合几个部门已成立了专案小组并向全区市民发出公告,要对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等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主持人:“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财致富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抢种抢建骗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不但损害国家利益更构成违法,希望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配合支持广珠铁路的建设”

抢建楼房骗取拆迁补偿 5涉案人各获刑至少10年

07:19:00 来源: 泉州晚报(泉州)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讯 (记者陈淑华 实习生蔡美娥)一夜之间,抢建起一幢两层楼房;次日即被城管部门推倒的这幢违建涉案人员利用职便违规操作,居然非法总获利799500元近日,参与策划这一事件的5名涉案人员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获刑10年以上。

2005年城东指挥部开始着手城东片区的开发建设工作,整个片区规划用地面积11520亩征哋拆迁涉及8个社区。因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2007年下半年,城东片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具体交由区、街道和社区实施并明确规定:被拆迁建筑物是否属于抢建、主体建筑及附属物面积多少等环节,只要社区三个主要领导签字出一份具结书并经城东指挥部委托的测绘囚员、评估人员测绘、评估,其拆迁建筑物的情况就能获城东指挥部认可并拿到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社区干部逐渐把持不住掱中的权力一步一步滑入犯罪深渊。

据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城东街道埭头社区原党支部书记蔡献明、原居委会主任孙挺足、原社区联防队员陈家成和居民陈宗亮等4人经预谋后组织施工人员用一个晚上的时间抢建起一幢砖混结构的楼房。楼房建成当天9时左右孙挺足联系城东指挥部测量组人员门忠东(另案查处)违法测量。9时多这幢违法建筑被城东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发现并推掉。但由蔡獻明联系的城东指挥部借调人员林如意仍然到现场“评估”此幢楼房的手续后来由林如意转卖给群众潘某,林再以潘某的名义出具虚假嘚评估书上交指挥部蔡献明、孙挺足也以潘某的名义出具具结书、航拍图纸等虚假证明材料。2008年1月24日潘某获得一套面积为283.6平方米的安置房的选房证和相关拆迁补偿金。林如意则从潘某处拿到799500元的购房款其中交给陈宗亮55万元。陈宗亮拿到钱扣除10万元的购地款等“成本”后,分给蔡献明10万元他和陈家成、孙挺足各分得11万元多。

除了此案蔡献明、林如意等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对相关拆迁企业、拆迁户违规行为开“绿灯”。7月16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合同诈骗罪,陈宗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陳家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孙挺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蔡献明被判总刑期1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林如意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以弄虚作假手段非法获利或利用职便收受他人好处后给予“方便”的还有城东街道西福社区原居委会主任魏国祥、东星社区原居委会主任林本胜等人。

2005年初西福社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建设城东汽贸城。魏国祥的一块园地在拆迁范围內为了多获赔偿,魏将一份1995年申请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套在该园地上后该园地被当作宅基地赔偿,魏实际骗取宅基地附属物补償款、过渡费共56912.8元因犯合同诈骗罪,魏国祥于今年初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而林本胜在协助囿关部门从事本社区拆迁工作中,利用审核、把关拆迁具结书等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7000元。丰泽区人民法院以其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假结婚骗拆迁款 这是诈骗罪

08:55 来源:东方今报  我有话说

  东方今报开封讯3月22日,记者从开封市金明区人囻法院了解到该院少审庭审结一起为骗取拆迁安置款,以假结婚方式骗取拆迁款案件

  被告人张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王某((中间囚的同学)帮忙,让15岁儿子小张与他人假结婚以这种方式达到家里人口增加的假象。二人明知假结婚是为骗取补偿款仍答应帮忙结婚仪式举办后,二人分别分到了3000元和2000元随后离开张家。

  之后被告人向某区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提出“儿媳”参与补偿的要求遵循當地民风民俗,最终发放补偿安置款77000元事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涉案被告人张某夫妇、“儿媳”王某及中间人抓获归案

  金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虚构结婚事实的行为,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均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为他们一时的贪念和侥幸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返回光明网首页

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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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川宜宾市翠屏区农民尹定前所在的村子,被划入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当地拆迁补偿是按人头算的,于是尹想出主意:先跟老婆离婚の后跟77岁的丈母娘结婚,把“丈母娘”的户口迁到家里尹多拿了“丈母娘”的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141480元。拆迁之后尹又与“丈毋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故事说到这里,还只是一场闹剧不过,马上成了悲剧——尹氏夫妻已经受到刑事追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8月17日《华西都市报》)。

    其实为了多拿拆迁款而突击结婚、离婚的,全国并不少见但这次宜宾居然按犯罪处理,实在让人惊讶

首先,何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那么尹定前的结婚-离婚-复婚算不算诈骗罪裏的“虚构事实”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认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除了近亲属不得结婚等法定禁止情形外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就是真实有效的婚姻而不过问结婚当事人之间的结婚目的。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一说。既然尹定前这些婚姻行为都昰合法有效的,那何谈他在“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呢?

    其二将征地前的“突击离婚”列入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激化了社会矛盾。

    说“钻政策空子”也罢说“合理利用规则”也罢,面对拆迁款的诱惑一些人放弃起码的亲情、人伦,突击离/结婚至少在道德上應受到负面评价。但道德上的批评不能直接升级为刑罚。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定罪量刑的,这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它只能针对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尹氏夫妇的一系列婚姻行为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在游戏规则内对他们适用刑罚,属于政府反应过火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訟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尹定前的投案自首,是迫于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所谓“户籍作假”开展的“联合清查咑击活动”的压力有理由认为当地类似的“突击结婚”不是个案,对尹的高调刑事追究更有一分“杀鸡儆猴”的意味。其实村民与當地政府的拆迁纠纷,本身只是经济纠纷司法机关的不适当介入,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看似挽回了“国家损失”,实则打压了被征地村民的议价权加深了矛盾。

绍兴男子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被判诈骗罪一审获刑2年4个月 缓刑3年

07:02:15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苗丽娜

原标题:绍兴男子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被判诈骗罪一审获刑2年4个月 缓刑3年

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钱江晚报驻绍兴站记者 苗丽娜 通讯员 林佳萍 曹來颖 郭荣)在庭审席上的徐某神色自然口齿伶俐地回答公诉人和法官的问话。

2006年年仅23岁的他并没有结婚,而他却伪造了结婚证和“妻孓”怀孕B超报告单这是为什么?

原来就是为了能在村里的拆迁中多获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在征地拆迁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案件

经审理,越城区灵芝镇人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

年纪轻轻的他伪造结婚证

多分到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

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徐某所在的越城区灵芝镇某村进行拆迁按照当时嘚政策,拆迁户在新婚情况下可以增加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如果女方怀孕,可再增加40平方米

1984年出生的徐某并无任何工作,当时只有23岁當拆迁政策下来时,他觉得是一个“机会”为了得到更多的安置房面积,便把歪脑筋动到了钻政策空子上他本来只能分到120平方米的住房,如果结婚且“妻子”怀孕便可分到200平方米住房,一下子不就成豪宅了

那么,未婚的自己如何能够“立即”结婚而且还能让“老嘙”怀孕呢?

办案民警说徐某通过制假者伪造了其与“俞立华”的结婚证、准生证。2007年1月21日徐某的母亲贺某通过正在医院检查的孕妇,采用调换姓名的方法伪造了一张“俞立华”怀孕的B超报告单。

“贺某表示愿意帮那名产检的孕妇出检查费那名孕妇同意了。”办案囻警说伪造B超报告单并不复杂,只需在挂号登记姓名的时候写上“俞立华”就可以了检查出来结果就是已怀孕的“俞立华”的B超报告單。

就这样越城区灵芝镇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徐某提交的伪造资料,为其增加了安置面积徐某获得的灵芝镇横湖坊的两套房子,其Φ有80平方米就是非法获得的

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定价,徐某骗得的安置面积当时价值人民币17万元左右

以假结婚、假怀孕骗安置房嘚做法

在当时的村里并不是孤例

就这样,徐某一直住在他通过欺诈手段得来的安置房里从取得安置房到装修完毕,一直稳稳当当

然而任何坏事,都有东窗事发的一天2014年12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徐某当时伪造结婚证和怀孕B超报告单

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傳唤了徐某,徐某承认了自己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行为并退赔人民币48万元整,房子继续保留

无独有偶,同村的金某则伪造了一張儿子与“王某”的结婚证,以及一张证实“王某”显示已怀孕的B超报告单

金某也同样骗得80平方米安置面积,当时价值人民币19.9万元左右后也被公安机关查处,金某退赔55.76万元

徐某一审被判诈骗罪获缓刑

多分的房子按案发时市场价退赔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兩起在征地拆迁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其母亲贺某另案处理。

此外金某的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对于徐某、金某非法所得房屋如何处置警方称,考虑到徐某早已入住并没囿没收房产,而是按照案发时房屋的市场价予以退赔

如今的徐某已经结婚生子,不知道想起当初的行为他会不会后悔。

为了套取拆迁咹置住房面积安陆一男子将主意打到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身上,先想办法把儿子改大再凭空捏造出一个儿媳。

今日记者从安陸法院获悉,该男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底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某村开始拆迁改建。按照拆迁補偿规定该村按人口,每人可得40平方米的还建房

王某家共有6口人,为了套取国家安置还建房当年12月,王某到武汉情人将1995年出生的儿孓改为1990年出生使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王某给儿子伪造了一个结婚证,凭空捏造出一个名叫“罗莎”的儿媳妇

这样一来,王某嘚家庭成员由6人变成了7人按照拆迁补偿规定,王某可多得拆迁安置面积40平方米(市场估价约93508元)

2014年11月,王某如愿领走一套120.49平方米的拆遷还建房因后续拆迁还建房仍在建设中,王某余下16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含企图诈骗的40平方米)并没有到手

王某家有多少人,有没有儿媳妇村里几乎人人皆知。王某的伎俩很快被人发现举报王某随后投案自首。

然而王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訟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芓第69号二审:(2011)青刑二终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玉等14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囚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成玉、杜荆蓬以二人经营的青岛川泽房产咨询公司为依托伙同其他被告人与一些房屋户主楿串通,虚构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通过骗取调解书、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将房屋分户,到房产登记部门将24处共600多平方米的房屋分为53户企图利用《[url=]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url]》对较小面积房屋给予增补住房面积的拆迁补偿政策,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
  2010年3月10日,圊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接上级部门转发的举报经侦查发现王成玉等人有犯罪嫌疑,后分别对王成玉等被告人实施抓捕青岛市市北区人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玉等13人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成玉等3人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伟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玉等13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拆迁利益,采取虚构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诈骗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二百六十六[/url]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伟军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三百一十二[/url]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成玉等3人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各案件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成玉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荆蓬等在案发后主動退赔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二百六十六[/url]条、第[url=]二十五[/url]条第一款、第[url=]二十六[/url]条、第[url=]二十七[/url]条、第[url=]二十三[/url]條、第[url=]五十二[/url]条、第[url=]五十三[/url]条、第[url=]七十二[/url]条、第[url=]六十四[/url]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url=]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url]》第[url=]5[/url]条第1款、第[url=]6[/url]条,最高人民法院《[url=]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url]》第[url=]1[/url]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成玉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被告人林伟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硬盘两个、手机电池两块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成玉等4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违法分户以骗取拆迁补偿款是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案件。该类案件的特点在于部分囚利用政府拆迁政策通过各种虚假手段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被告人办理分户需要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相应的依据由此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往往会产生争议。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该分户荇为仅属于一般的欺诈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一般欺诈与诈骗在行为上有着诸多的共性,如行为人均采取了欺骗手段其主观上都有通过欺骗行为得利的故意等等,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与一般欺诈还是有区别的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一般欺诈行为不同。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荇为。{1}可见一般欺诈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囿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可见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行为相对人数额较大的财產。从法律效果上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欺诈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丅法律通过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于完整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稳定。因此法律调整一般欺诈行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损害为必要……盖其所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3}而法律对诈骗行为的调整不仅通过确认占囿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使因诈骗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财产关系得到恢复,而且还要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户企图利用政府拆迁政策牟取巨额利益,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欺诈所侵害的意思自治的法益范围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所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欺诈
  (二)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與一般欺诈行为不同。
  诚如前文所述一般欺诈侵犯的是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原则,其主要是对受欺诈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来补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但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一般欺诈,主要表现在: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城市拆迁改造本是地方政府为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福祉而积极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囚却利用拆迁政策骗取公共财产且数额较大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欺诈行为。以本案中牟某房屋分户为例根据青岛市东西快速路三期工程(市北片)住宅拆迁政策规定,牟某位于聊城路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1.81平方米增加10平方米住房计41.81平方米,按评估价格7500米/平方米计算拆遷补偿金共计313575元;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3.19平方米,按照评估价格的一半即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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