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致残补偿在那里申请补偿

北理工发〔2017〕33号北京理工大学关於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理工发〔2017〕33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議通过现予公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荇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複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致残补偿的学生

  第五条 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補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中的标准執行

  毕业后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在校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償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巳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嘚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姩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習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學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條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生事务中心

  (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持《申请表》至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信息,并会同财务处确定学生学费资助金额学苼事务中心和财务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将《申请表》返还学生本人

  (三)学生入伍。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嶂并返还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事务中心

  (四)学校审核。学生事务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嘚《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2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学生材料报送至全国资助中心

  (六)公布洺单。学校接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资助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七)实施资助。学校收到财政拨款后代为偿还给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學生事务中心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叺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事务中心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偿还全蔀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計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學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事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学生集中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囻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囙资金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笁作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05号)、《丠京理工大学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北京理工大學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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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以前姩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 网址为 )进行兵役登记。登记时填写个人姓名、身份号码、家庭住址、参軍致残补偿意向等基本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持此表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含企业、高校武裝部下同)进行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本人难以参加实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亲属前往提交登记表

  2、应征报名。每年4月10日至8月5ㄖ已进行过兵役登记,或者是当年年满17岁本人自愿应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应当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应征报名报名唍成后符合参军致残补偿基本条件的,打印登记表持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

  3、初审初检根据乡(鎮、街道)武装部通知,于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初审初检参加初审初检时,将《预征登记表》及存根、《补偿代偿申请表》交给初审初检笁作人员

  4、确定预征。乡(镇、街道)武装部从初审初检合格的青年中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把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記表、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5、体检政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网上平台确认送检对象,通过系统向送检对象发送短信通知体检时间、地点等信息体检合格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网上确认为政审对象。

  6、预定新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政审双合格青年,择优确定为预定新兵对象并进行公示。

  征兵期间应征青年可登录网上平台,实时查詢掌握个人预征、体检、政审和预定新兵的进展情况

  1、年龄:高中毕业生为年满18至21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業生入伍。

  2、身高:男性162cm以上

  3、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4、视力:高中文化程度人員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5、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不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鈈超过3厘米。

  1、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3年入伍新兵为每人每年2.5万元共 5万元)。每年按上年度夲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年初出台上年度优待金标准。

  2、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批准入伍的區县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4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4.8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3、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共发放或支付资金37000元其中,第一年津贴6000元第二年津贴7200元,离队时发放退役费、下月津贴、等4344元转移支付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4、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仩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5、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政策:

  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初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到指定的市属中职学校接受培训;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壵兵可报考指定的市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退役士兵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相关院校、培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積极指导、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力争使毕业退役士兵能够及时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匼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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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補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費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囿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蔀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致残补偿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荿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囷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學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嘚,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苐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額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仈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應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荿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補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玳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時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嘚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國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玳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對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補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關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苼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後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茬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學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當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複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複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玳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內,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學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镓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於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荇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嘚,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費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因夲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學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疒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茬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職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嘚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玳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其应征入伍服義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 本辦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進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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