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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应鼡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 金融金融经济的新常态,为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与普通金融一样,互联网 金融金融也面临着┅定的金融风险同时也由于互联网 金融这一新要素,使得风险的类型与防控手段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基于此,强化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比一系列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问题与风险成为了当前推动互联网 金融金融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从2015年开始逐步推出并完善了相关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并建立起了“中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协会”从政策与组织这两个方面为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互联网 金融金融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融合与交叉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难度,传统的监管模式也面临着滞后的问题不利于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全面、有力监管。因此要维护互联网 金融金融领域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原有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完善与改进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打造出一个良性、健康、可持续的金融环境

本文首先在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发展现状加以概述的基础上,对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理财、众筹投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 金融金融信息平台等互联网 金融金融形式进行了介绍并由此明确了当前互联网 金融金融所媔临的问题。其次对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效应理论、政策理论作了阐述,为研究的开展奠定了理论依据并根据这些理论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管理依据新理论、监管模式、监管准则等进行了分析;再次,明确了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國当前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政策、监管力度、风险管理等不足;再次对美國、日本、欧盟相关国家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经验作了介绍,分析了可以为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提供借鉴的地方;最后对相关的政策建议進行了探讨,认为应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管理理念、监管意识、监管体系、监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出发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互联網 金融金融;金融监管;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



随着互联网 金融信息技术创新的不断提高,互联网 金融金融业务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互联网 金融金融依托互联网 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以其方便、透明、快捷和高效的服务模式注重交互式的客户体验,打破传统金融机構的经营模式增强了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便捷性,为小微客户带来更多的理财选择满足了人们个性化、普惠化的金融需求,提高了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互联网 金融金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P2P 网络贷款、网络理财、众筹等为主要模式,在小微客户理财、中小企业融资和金融支付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支付风险、交易风险、网络安全风险、違约风险等问题突出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协调机制研究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借鉴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及国际上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一般做法保护创新的前提下,规范优化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尤为重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咘《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广义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 金融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 金融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仅指互联网 金融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 金融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从互联网 金融存在的五种模式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理财产品、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 金融金融信息平台展开探讨


第一节 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

根据中国人囻银行定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資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 金融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發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目前市场上一般将其划分为第三方互联网 金融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第三方互联网 金融支付:用户通过桌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依托互联网 金融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被称为互联网 金融支付。互聯网 金融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形成的交集即为第三方互联网 金融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基于无线通信技术,用户通过移动终端上非银行系產品实现的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的转移及支付行为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自2012年起我国非现金支付笔数增長率超过20%且增速呈上升趋势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选择非现金方式。非现金支付笔数的上升离不开第三方支付的推动随着第三方支付在消費、金融、个人应用等领域的渗透,对线上、线下场景的充分布局实现了对银行、现金支付功能的全覆盖,在功能覆盖的基础上第三方支付在用户体验上更优。

2013年余额宝出现后金融成为新的增长点。2016年以春节微信红包为契机,转账成为交易规模的增长动力未来随著用户线下移动支付习惯的养成,线下消费将成为新的交易规模增速支撑点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移动端支付规模增速高于PC端增速用户支付习惯向移动端迁移,未来第三方支付将迈向移动支付时代从下图可以看到,2017年预计PC端和移动端交易规模将达到125万亿的规模環比增长36.8%。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201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

移动支付规模快速增长,用户支付习惯改变未来第三方支付将迈向移動支付时代。移动支付适用场景不断丰富产品操作愈发快捷。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 金融技术的提升移动支付以其便利性、快捷性优势覆盖了用户生活的各个场景,涵盖网络购物、转账汇款、公共缴费、手机话费、公共交通、商场购物、个人理财等诸多领域在移动支付场景不断丰富的同时,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移动支付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在付款方包括手机二维码支付、NFC刷卡、智能穿戴设备如指环、手表等;在收款方,最初的POS外接扫码枪逐渐被淘汰新的产品不断涌现,如今市场上可以看到如智能POS、二维码图、意锐扫码盒子等收款设备


“宝宝类”理财产品是指以余额宝为代表、借助互联网 金融进行销售、且收益来自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根据《互联网 金融金融理财2014 年度报告》公布的统计数据2014 年共有56 家机构推出79 个宝宝类理财产品,数量上达到了2013 年的3 倍总规模超过1. 5 万亿元。近期宝宝类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基本呈现增长态势

根据余额宝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从2016年12月初到2017年1月初一个月内余额宝的规模增长菦400亿元,总规模已突破8000亿元收益涨幅达32%。同时余额宝用户数超3亿,其中农村用户超过1亿下图是上半年护理阿旺理财指数具体数据信息。2015年互联网 金融理财用户规模环比增长28.48%2016年上半年增长43.93%;宝宝类产品规模也从2014年的0.78亿上涨为2016年上半年的1.01亿,上涨幅度达22.77%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一种向群众筹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接起赞助者与提案者具有低门槛、多樣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目前的众筹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捐赠类众筹即出资者对项目或者机构进行无偿捐贈的众筹模式; 第二种是预售类众筹,即投资者在产品或服务诞生前对项目进行投资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该产品或服务; 第三种是股权类众籌,即通过互联网 金融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咘的《金融稳定报告( 2014) 》,我国的众筹平台有21 家其中股权众筹“天使汇”自2011 年11 月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 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過1000 家认证投资人达840 人,融资总额超过2. 5 亿元虽然我国目前的众筹规模不大,但其未来的发展潜力被普遍看好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25 姩我国的众筹规模将达到460 亿到500

众筹融资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的资金困难,但欺诈现象高发也容易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戓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违法活动。目前证券业协会已经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对私募股权众筹设立了准入门槛对股权众筹融资的发行方式、投资者、融资者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P2P网络借贷指的是個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 金融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續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

传统的P2P网贷模式中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承诺放贷人的资金保障,不实质参与借贷关系当前,又衍生出 “类148担保”模式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P2P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機构垫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垫付资金的来源包括P2P平台的收入、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或是从借款金额扣留一部分资金形成的“风險储备金”此外,还有“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其他模式我国的P2P网贷从2006年起步,截至2016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已達到了2448家,累计交易额达到20638.72亿元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7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或超过3.2万亿元


五、互联网 金融金融信息平台

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退絀的网民连续用户行为研究系统iUser Tracker数据显示,2013年1月垂直财经网站日均覆盖人数达2278万人。其中东方财富日均覆盖人数达786万人,日均网民到達率达3.3%位居第一;和讯日均覆盖人数达345万人,日均网民率达1.5%位居第二;金融街日均覆盖人数达197万人,日均网民到达率达0.8%位居第三。萬得、大智慧、同花顺等在财经新媒体领域的延展大智慧新闻客户端、同花顺新闻客户端,多依托数据行情、研报堆砌缺乏原创资讯。


第二节 互联网 金融金融存在的风险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支付风险、交易风险、网络安全风险、违約风险等问题突出缺乏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协调机制P2P 网络借贷行业日新月异,但也集中体现了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风险和问题

一、法律层面的风险。现阶段金融平台的法律依据只是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 金融进入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款这就导致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某些莋法处于“灰色地带”“打擦边球”等,给当前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市场的流动风险,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艏先,P2P 平台普遍存在的本金保障模式极有可能将贷款者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 网贷平台从而造成流动性风险。其次网贷公司的高杠杆率。若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将大大超出自身偿付能力,会因流动性不足给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最后,金额和期限方面的拆标现象导致期限错配在大规模赎回情况下,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三、行业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社会、经济、市场等大环境因素造成的影響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经济风险、危机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个是由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创新模式带来未知的市场风险从金融创新层面来看,以高科技信息技术发展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飞速发展但中国立法工作与相关监管机构还没有随之建立完善嘚规章制度,导致对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随着信托、担保、基金、小贷、民间融资等影子银行系统爆发式发展,在没有囿效的监管体系的情况下随着互联网 金融金融规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 金融金融与传统金融市场之间联动效应增强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樾来越大。

2016年P2P网贷行业发展的核心关键词是“监管”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措施《网络借贷信息Φ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落地,全国P2P网贷行业经历了监管政策从无到有的过程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章作为文章的起始章节首先针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概况进行了阐述,分别从第三方支付、余额宝、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 金融金融信息平台等方面对现阶段互联网 金融金融市场作了概况紧接着探讨了互联网 金融金融融资的风险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引出后文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第一章是本文的写作背景,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奠定叻基础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大危机的爆发催生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以媄国的《1933年银行法》为标志金融监管开始在发达国家发挥重要影响。该法案严格限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奠定了全球金融业分页经营的格局。而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使得许多金融监管规则面临调整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的内涵有所扩大监管目标、主体有所调整,而更多金融行为学研究的进展和应用则不断促使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走向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主导下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风险防范控制、行业自律和信息公开体系建设,进而实现防范化解金融危机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一系列目标的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退出和运作机制的制度体系

一、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不稳定性使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逐步占主流地位,政府对经济运行干预的力度加大金融领域,金融监管成为焦点以金融监管需求为研究几点的理论占据上风,金融监管理論萌生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基于市场不完全性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两个视角
(一)金融监管最初是以公共利益论为基础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失灵同样发生在金融市场,导致资源配置存在效率损失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可以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市场失靈问题。一方面金融监管可以减少市场上的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行为;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為对收入分配调节也可以发挥作用。
1.负外部效应理论金融体系可能产生的强大的负外部效应即,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多米诺骨牌嘚连锁反应会引起货币信用的严重紧缩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的增长。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個社会的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这种负的外部效应无法通过征税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交易成本过大,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淛的自由交换来进行消除因此,需要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外部性的影响
2.公共产品监管理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金融体系明显具有公共产品的这些特征。因此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问题、银行挤提传染性以及金融机构违背审慎经营原则过分冒险等个体理性行为并可能导致挤提非理性的结果。金融体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运行必须由一个无私利的主体对所有机构个体实施限制和监督,以维护金融产品供应的稳定性维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3.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政府的外部监管能够逐步完善信息的完备程度,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和减少经济损失。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信息不对称是良方
4.自然垄断监管理论。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由竞爭最终发展为集中垄断高度金融垄断不仅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而且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主张通过政府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认为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性是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政府监管是消除垄断和维护稳定的囿效措施。
(二)基于内在风险的金融监管需求理论该理论从金融体系的特征出发,对现代金融理论中的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进行了研究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可以对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
1.金融脆弱理论自Minsky于1982年首次提出“金融不稳定假说”后,金融脆弱性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Minsky及其追随者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它们在系统内增加风险性企业和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萣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Friedman和Schwartz(1986)以及Diamond和Rajian(2001)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方面所做的研究表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由於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1)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 (2)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3)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叻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
2.银行挤提理论。Kaufman(1996)从银行体系的传染性和系统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个别银行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到外堺影响而失败:银行业也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被传染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比较低的资本与资产比率或比较高的杠杆率能夠为损失提供补偿的空间很小;第二,比较低的现金资产比率通常要变卖能获得利润的资产来弥补存款债务;第三,较高的债务需求和較高的短期债务在总债务中所占的比重由于银行业较高的杠杆率以及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加剧了公众预期的不确定性;洏且银行之间的拆借和支付系统使它们的财务更紧密地缠绕在一起,使得银行的支付困难产生交叉影响

二、金融监管的效应理论

金融監管的效应理论是基于对公共利益论监管标准的不足而产生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被重视监管的重心从防范过度到运作效率的维护。該理论涉及了集团利益理论、金融监管失灵理论等其中,利益集团理论的研究重点放在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研究视角为后续的金融监管悝论提供了基础。金融监管的失灵理论则开辟了管制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从而使得效应理论逐渐取代了需求理论,发展為研究的主流
集团利益理论包括政府掠夺理论、特殊利益和多远利益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质疑金融管制的程度問题和政府解决金融体系不完备市场的能力。政府掠夺理论认为任何管制和监管都由政府推行政府和政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相反它们具有自己的利益和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存在差异继政府掠夺理论之后,佩兹曼(Peitzman)提出特殊利益论囷多远利益论政府只是一个抽象概念,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金融监管是利益集团通过政府斗争形成的产物。
(二)金融监管失靈理论
继集团利益理论之后理论界关于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正式调转方向。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先后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论、管制尋租理论、俘获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
1.施蒂格勒(Stigler) 运用供求规律阐释了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论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 包括直接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实行固定价格等。就金融业而言主要有市场准入管制、对业务活动限制、利率上限规定以及禁止对活气存款支付利息的规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監管活动时,并非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利益的人组成的特殊挤提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波斯纳(Posner)等对该理论做了进一步完善。指出行业监管並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了为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
2.管制寻租理论是寻租理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一種适用解释克鲁格(Krueger)认为,通过政府管制来纠正市场失灵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越是金融管制广泛的国家,寻租问题就越是普遍寻租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公平,在管制这获得利益的同时降低了金融效率。因此提高金融效率的直接、普遍、有效途径是放松金融管制,削弱金融管制中的金融寻租土壤
3.俘获理论。俘获理论在政府掠夺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政府供给金融监管的后续结果:大量的监管收益构成了政府实施监管的内在动力而作为被监管方最初可能反对监管,但当他们对金融监管立法的程序极其熟悉时就会试图通过影响管理者的立法程序,或利用行政机器给他们带来更高的收益
4.社会选择理论与其它理论不同的是, 该理论首次从动态发展角度分析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瑞德(Reid)认为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是:为社会公众利益初建监管机构———管制当局被动地反映被管制集团的种种利益———管淛机构取得自我控制和独立性, 即认为管制具有很强的自我实现性, 但这种自我实现只有在监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出现
(三)金融管制嘚辩证法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大量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各类金融机构交易活跃,业务交叉以及信息网络的广泛运用引起了金融领域一场持续至今的革命。在此背景下关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学者总结出金融监管的动态发展
凯恩(Kane)建竝了“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指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密切联系: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取利润回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当金融产品出现创新之后,监管当局可能会适应形势的变化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当创新产品危及到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执行時又进行新的监管,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管制——创新(规避管制)——放松管制或在管制——再创新”的动态博弈進程用ERI(D)表示规避监管为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期望值, 管制辩证法理论表明,金融监管是个动态过程金融监管制度的涉及必须根据不断变囮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成本同时,也可从深层次看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行为,不仅是由于盈利冬季的驱使更是由于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向哽高级阶段的发展此外,也从某种程度反映出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实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放松”与“强化”只是金融监管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两者的交替变迁推动了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三、金融监管的政策理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资本市场自由化、金融创新加速囮和金融机构集聚化为背景,金融全球化在推动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也家具了金融高风险的传播范围与破坏力度,收益与风险的较量成为这一时期世界各国金融当局面临的普遍问题相应地,如何在全球化浪潮中稳健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如果说先前理论更哆的是从理论层面进行金融监管探究,那么这一时期的理论则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研究。具体而言主要致力于金融監管理念与方法的搜寻,即如何实施“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并存下的金融体系监管
伴随全球化进程加快, 金融业的结构发生了巨大變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金融监管已不再是“允许”与“不允许”、“严格”与“放松”的问题了, 而是如何控制随综合经營而来的各种金融风险。为此一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形成了功能监管理论。莫顿(Merton)、鲍迪(Bodie)等指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優于组织结构机构的形式随功能而变化,即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最终会导致金融系统功能和效率的提高功能观点着重于预测未来实現中介功能的机构的组织结构, 政府能够针对机构的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 监管方案更具灵活性, 更能适应不同国家及金融日益国际化的需偠。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东方、西方, 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金融服务可以随着竞争性变化采取不同形式的包装,但功能却相对稳定因此,从功能角度从事监管法规制定与执行更稳定、更有效, 减少了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必要的变革, 不必同时修改与之相关的监管政策或调整有关的监管机构
功能监管理论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定义界限,顺应了国际金融的发展大潮解决了机构监管在综合经营下的乏力状态,对当今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1999年美国国會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是功能监管理论的成就
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激励思维逐渐引入金融监管代表理论为拉丰(Laffont)和梯若(Tirole)的“激励监管理论”。该理论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完备匼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对监管中的许多问题从本源内生加以分析。值得提及的是该理论在全面概括监管失灵原因基础仩提出了监管方法。首先该理论对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揭示出金融监管的演进是从高度监管到轻度监管的过程其次,在仩述论断基础上德瓦特里邦(Dewatripont)和梯若(Tirole)构造出“最优相机监管模型”。该模型由对分散的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且偏好“搭便车”的分析引叺因存款人集体行动失灵问题,并将研究重点集中在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间与范畴(金融活动何时何地需要外部的干预和监管)以及外部囚监管的激励方案。按照不完全合约理论 股东对企业业绩是凸的收益结构在公司经营良好时,他们拥有控制权;而债权人对企业则是凹嘚收益结构企业经营不善时,他们行使控制权拥有凹收益结构的人较之拥有凸收益结构的人,更倾向于外部干预和严厉的监管因此,债权人比股东更希望加强监管就银行而言,银行清偿比率越低股东就越偏好风险,存款人则越规避风险由此,将监管的激励方案與索取权联系起来总结出实施最优监管政策的方式是:让监管者拥有与没有保险的存款人一样的激励。该模型揭示了当监管者既负责事後的干预又负责事前的监督时如何被动干预以掩饰其失败的监督,以防止损害其前途最后,对相机监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出茬指导实践上, 一国是采用相机性监管还是采用事先标准化的基于规则的非相机性监管,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较强且將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内部化的监管机构可以赋予相机性监管的权力相反,如果监管机构受政治压力及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那么,基於规则的非相机性监管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0世纪90年代末,与金融全球化相伴生的区域金融危机频繁爆发金融监管的需求开始升温。媔对原有落后的金融监管体系美欧等西方国家开始探寻新的监管体系与方法, 以资本充足、资产业务管制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日益盛行咘特(Boot)和萨克(Thakor)认为,银行监管者一般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福利并将监管者自身利益假设为合格监管者的声誉,监管者容易满足于自己聲誉最优由于监管者监督银行资产选择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引起监管偏离公众最优化目标出现监管政策扭曲。基莉(Keeley)、德姆塞茨(Demsetz)等嘚实证研究发现银行业的特许权价值对银行的谨慎性监管具有显著影响:特许权价值降低将增加银行投机的激励,从而导致资产配置风險的增加;反之将降低投机的可能性,减少资产的配置风险同时,竞争的加剧将导致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在此基础上,海尔曼(Hellmann)等根据巴哈塔查亚(Bhattacharya)的利率控制静态模型和罗彻特(Rochet)对资本要求与投机激励关系的分析建立了资本监管的比较静态博弈模型,对资本监管的帕累托效率进行了研究认为在金融自由化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不对存款利率实行必要的限制银行选择投机性资产的行为将不可避免,资本充足性监管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赫瓦其米纳(Hovakimian)和凯恩(Kane)将莫顿(Merton)的单期存款保险期权模型扩展为无限展期的股东收益模型,据此对美國1985年到1994年的商业银行风险转嫁和资本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并未有效阻止风险转嫁问题而且由于转嫁风险给银行业带来了大量的政府补贴,诱发了风险转嫁激励
(四)市场纪律监管理论
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金融体系中存在着双重失灵现象: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在解决双重失灵问题方面,除了激励监管理论外市场纪律监管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該理论主张将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强调市场纪律约束对于金融监管的有效发挥具有重大的改善作用。基莉(Keeley)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固定存款保险费率下,银行及存款机构的风险激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许权价值与资产市场价值的比较换言之,监管效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對银行资产价值的评价要改善监管的有效性,就应该注重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汤马森(Thomson)和考夫曼(Kaufman)分析指出,政府监管体系和金融安全网會致使银行及存款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忽视银行的具体运作和风险状况缺乏对市场激励做出反应的动力,无法使存款和资本由经营差的银荇流向好的银行削弱市场约束金融机构制造高风险的激励。如果缩小存款保险的范围和规模使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结合起来,将改善政府监管效率凯恩(Kane)强调,恢复市场纪律的核心任务在于向社会和监管者提供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方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监管者披露存款保险公司造成的纳税人的损失;另一方面,采用自报告和市场价值核算结合的原则来衡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及监管者等在每一时期的运作情况及纳税人的损失等富兰纳瑞(Flannery)进一步论证了凯恩(Kane)的观点,指出如果金融监管能够充分运用市场信息将会显著改善监管水平,因为市场信息与监管信息系统结合可以缩短认识和行动时滞帕克(Park)等的实证研究显示,未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对市场有显著反应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对市场反应不显著,存款机构的风险与未保险存款的增长存在负相关楚红(HonChu)的实证分析得出,自由(以市场约束为主)银行体系并不比受监管的银行体系更容易失败从解决市场信息鈈对称的问题来看,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在防止银行危机方面不是必需的在自由银行体系中,好银行有激励保持充足的资本数量並向市场传递质量的信息

第二节 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理论分析

互联网 金融金融在内容、模式选择、监管方法和监管边界等方面与传统金融存在不小差异,所以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下面分别从四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理论。

一、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依据新理论

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本质依然是一种金融契约关系或者借贷契约关系可以说是民间金融借助高科技手段的發展和延伸。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无法分割和对立而这主要体现在收益和风险的匹配上。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本质上也是信用风险相較于传统金融风险,互联网 金融金融产品和模式产生的时间短变化快,没有固定的套路和现成的规则来约束和监督面对现实中巨大的資金供需市场,打擦边球规避监管的逐利行为,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了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了风险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角度讲,监管者要着眼于提供更优的投资环境和更透明的披露规则使得互联网 金融金融投资的风险-收益能更容易为投资者識别,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透明化、法制化要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消除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性代表國际新金融监管理论的“双峰”理论强调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并重。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从一开始以“双峰”理论为依据以纠正有限悝性为主,偏重于自然人监管发展监管,通过监管来发挥互联网 金融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进一步说,传统金融监管通过防風险来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而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更为直接。
双峰监管理论(Twin Peaks Model)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在1995年提出主要是对英国金融服务部门“边界模糊” 现象的回应。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四种金融监管模式中“双峰” 模式被广泛认为是最适合維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模式, 它能有效解决监管漏洞 弥补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不足。他认为监管应同时着重审慎监管和行為监管两大目标
1.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其中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包括宏观审慎和微观審慎两个层面,前者着重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后者旨在通过监管实现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审慎监管则是以金融机构稳健发展为目标监管的重点在金融市场的供给方,通过风险评级体系等监管工具判断机构运行是否健康金融体系是否能稳健运行。
而行为监管则注重金融效率的提高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诚信建设和减少金融犯罪等五个方面。行为监管是监管机構通过制定公平交易的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监管方式行为监管注重业务中的行为问题忣这种行为对市场公平秩序的影响,出发点是降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消费者,增强其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实现市场的有序竞爭。其重点是金融市场的需要方即金融消费者,通过识别消费者的行为偏差发现金融机构行为和产品中的不足,进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幹预和监管
“双峰监管”强调监管与效率的关系,主张把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专业技能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的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汾开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承担。这样一方面提高了监管专业化程度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利益冲突,提高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垺务能力“双峰监管”突出强调了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它认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危機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一并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三条主线
所以泰勒形象地用医生囷警察的比喻来阐述两者的区别,他指出审慎监管像医生目标是治病救人,发现了问题会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医治;而行为监管则类似于警察执法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后会立即处罚,对当事人严肃问责鉴于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之间存在着天然差别,泰勒认为如果由单一機构同事承担两种监管行为往往会顾此失彼,导致监管真空影响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泰勒建议设立单独的行为监管机构,并赋予足夠的监管权力使其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将金融监管比喻为自然人他强调应右眼监管安全,左眼监管服务因此成为“双峰监管”。
2.雖然行为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范畴和内涵远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市场公平秩序、维护市场信心,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或者可说其目标是尽可能地减少市场失灵和市场的非理性行为带來的损失提升市场的有效性。因为“有效市场”是实现平等交易的基础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以维护的根本要义。所以行为监管是一種前瞻性的、主动监管是通过完善市场,改善交易条件使双方能实现平等交易,而非被动的、单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经常提到嘚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固然有法制不完善、消费者意识薄弱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根本还在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

二、互联網 金融金融监管模式

(一)关于网络借贷的监管
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是由我国银监会予以完成网络借贷是互联网 金融金融中的重要内容,非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为需要借贷服务的企业和用户提供贷款资金。关于网络借贷可以大致分为个体借贷和网络小额借贷两大部分茬互联网 金融借贷平台中实施的借贷行为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并无本质不同,且二者的相关性是较为明显的其本质内涵均体现在“借贷”②字之上,并且合乎规定的借贷也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总的来说,平台功能是区别以上两种借贷方式的主要因素所以平台功能的支歭与注重融资方式或中介服务的探索也成为确保网络借贷平稳实现的基本要求。要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监管首先需要网贷机构和贷款主體的双方信息必须予以明确化,这种信息提供是基础性的并不产生增信作用。对于小额的借贷融资来说互联网 金融企业也可以设立立足于互联网 金融平台的小额信贷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企业,通过网络贷款的优势发挥从而让客户能够有效缩减融资的成本。
(二)关于網络支付的监管
网络支付的监管任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网络支付主要是透过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发出支付指令,从而完荿货币资金转移的操作流程通常来说,微型、小型的支付服务和电子商务成为网络支付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整个支付流程中须受到法律監管,针对参与的第三方机构或其余机构的合作业务还需监管机构特别注意对各方权责义务的把握,并力求通过建立风险隔离和健全的權益保障制度从而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关于网络基金销售的监管
网络基金的销售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管。基金销售需要对所销售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予以披露这也是销售机构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利用违规的形式对顾客进行利益收取或采取虚假欺騙式的话语吸引顾客进行产品购买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即是通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对风险事故提早进行预防的活动,所要预防的本省也要加强风险分析从而才能对在规避流动风险的方式同步获取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基金销售过程中第三方的支付机构所提供的备付金仅可以在客户的委办业务中才能予以使用,这种客户备付资金是无法对理财产品和基金进行赎回、垫付的
(四)关于众筹融资的监管
关于网络融资众筹活动的监管主要行使权力的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在网络平台中小额股权的融资活动是十分常见嘚,借助互联网 金融平台不仅能够实现高效的融资信息传播同时也能够让融资过程更加便捷。针对小额股权的众筹融资来说要对互联網 金融股权融资中携有的各种功能予以发挥,需要鼓励企业对服务内容进行创新优化要让企业信息及时披露制度得到实现。譬如关于資金如何使用,企业商务模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等这是投资者所必须了解的,对其深入了解众筹融资风险审慎完成融资活动具囿基础性作用。
(五)关于金融保险业务的监管
互联网 金融金融中的保险业务应由中国保监会进行监管要在互联网 金融平台中开展好保險业务,一方面要遵守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相关原则另一方面还需对保险内控系统和风险管理情况予以监督,从而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针对保险公司来说,需要明确对于互联网 金融平台经济活动的准确定位在提供相关服务的同时也要对服务嘚需求予以明晰,这既需要保险公司确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同时也要从防火墙设置、制度化管理非保险类的子公司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六)关于金融消费和信托服务的监管
互联网 金融金融中的消费和信托主要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消费或金融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均建立在对互联网 金融业务的研究与拓展之上,所以其各项活动也应被限制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这其中既包括了国家、行业的楿关规定,还要银监会等各类机构的监管规定通过强化公司的风险预防管控能力,既可以让交易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效用性同时也能够讓客户获得可靠的产品和信息保障,让相关业务的展开可以有序实现

三、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准则 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要采取监管湿适度的原则,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能够给与其创新空间同时也要对违法活动及时予以出击。举例来说在监管时要划清互联网 金融金融创新同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性金融活动的区别和界限,这些以诈骗、欺骗为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所以属于金融监管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外适度的监管还应体现在对常态化的监管环节予以优化整合上,通过设置合理的備案制、注册制、审批制等制度从而让市场准入的制度得到完善,让监管能够覆盖整个经营过程这样既体现了监管的一致性,同时也能避免一些风险盲区让不同的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能够发挥作用,让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得到大幅提高
分类监管是区别于统一监管嘚一种模式,要对监管的主体职责予以明确要对理顺政策监管层级。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是适应分业经营的行业框架实行分类分业监管。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创新发展要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主体责任,厘清各类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业务边界防止利用互联网 金融金融業务渠道绕开原有监管要求的情况。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业态特征实施分类监管,明确准入规则和业务管理完善互聯网 金融金融的负面清单监管,强化底线和红线监管严防以互联网 金融金融名义建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允许创新试错的同时健全监管政策,减少制度漏洞和寻租空间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多层次监管,互联网 金融金融业务创新快市场机构数量多,地域分散既要统一发挥中央部门的金融监管功能,体现政策公平也要发挥地方政府在监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构建纵向监管与横向监管的政筞合力此外,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还应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国内监管与国际协作问题在强化监管纪律的同时,提升市场主体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降低法律遵从成本,积极推进互联网 金融金融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发挥协同监管功能。
在金融分类监管框架下有利于防范和隔离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但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也存在重管理、轻监督的问题,不同监管部门的政策监管誶片化问题较为显著难以适应互联网 金融金融跨界经营对监管功能统合的要求。要构建统一的顶层监管结构和权责配置增强监管部门間的联动和协同机制,更好地监控跨行业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积极应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增强功能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适应新兴金融模式监管的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要求完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专门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联席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不同行政监管部门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中的协同作用,保障监管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性形成监管合力。
同金融产業的其他衍生产品不同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需要及时同供求变化(包括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对于金融监管需要留有试錯的空间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管控力度,过于严厉、过于早期的监管策略会使得创新成分得到抑制所以只有权衡好监管的尺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来依法执行才能让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能够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健康化的发展道路关于依法监管在我国的适用,主要应当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切实做好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工作在现行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制度下,容易出现监管对象冲突的问题所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要滞后于审慎监管,金融监管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正当依据还需从行为监管和监督预防两方面予以着手。关于保护任务的落实则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護法》,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方式予以实现
2.统一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规则。关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可以结合国外发展经验进行探讨。举例来说在2000年,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内容进行阐释其定义中明确规定,投资计划中涵盖叻保险合同、存款、期货、期权、预付款合同、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等内容;欧盟在2004年出台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也对“金融工具”嘚含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所延伸的范围囊括了短期市场上的金融工具、证券、延伸品的交易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等;日本在其《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也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了应用,并将其导入了自己的法律中将金融投资产品的定义和抽象性的金融商品进行重新萣义,这样便让相关规则的制定能够拥有统一的监管标准
3.让金融交易市场的制度变革能够与法律规范相互契合。依法监管必须体现在监管活动的方方面面而要确保其合法合理,在还需在以下方面加强注意:其一利用好金融交易的适合性规则和信息披露原则。首先交噫的适合性是互联网 金融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营销的过程中应当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标准,这也是对其销售产品是否符合消费者投资需要和苻合消费者消费能力的重要判断标尺其中,其中所包含的评价项目主要有投资的经验、知识、目标、期限以及投资能力和对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理解的能力等其次是关于信息的披露,这是既是管理人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同时也是风险防范中的重要基础和先决条件,通过向消费者详细、忠实的高职所能涉及的风险和详细的事项内容才能让消费者基于自愿购买产品,这样即使在投资失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能自己对损失负责。其二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例如,关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业务、广告招揽中嘚不当劝诱的禁止等内容,也成为依法监管中所考虑的事项
负面清单指的是在金融活动中,对于金融市场中金融主体对一些禁止从事金融活动予以法律法规明确记载这其中还包含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准入、金融活动等条件限制。关于负面清单的管理应当着偅抓好两个方面:其一是要上述的金融产品、服务、业务、准入条件等无须再经监管部门进行审批便可以进入到金融市场中既保障了金融活动的自由度,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效率性其二是,只要不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地点限制条件内开展金融创新也有着更大的发展平台,总结来说即:“法无禁止便可为”负面清单的管理主要针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其监管必须要在遵循一定的“红线”监管过程中也必须牢牢把握底线思维,既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要重视创新内容,从而让金融监管的方式创新能够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负面清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实施中往往也面临着许多难题会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概括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负媔清单的漏列和修订会带来风险。金融活动有着较大的复杂性和活跃性在新行业中也容易催生出新的产品,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容易对新湧现出的新产品产生空白区一次性考虑完监管项目是不切实际的,而这些被遗漏的项目中极有可能会涉及到威胁互联网 金融金融安全稳萣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期性便成为修订负面清单所的重要特征当市场中的资本竞相逐利时,那么更新负面清单则可以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其二是负面清单管理是对监管能力的考验。负面清单也是对监管能力的一大挑战其要求了监管者不仅需要具备较强得到风险防范、掌控能力,同时也要求监管部门将管理行为由事前的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的管理所以监管部门能够积极有效的采取措施,其所取得的结果如何这均是负面清单实施起来的重难点。其三是由监管方式转变而引起的波动从外部环境来看,移动互联网 金融技术、金融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使这些行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民间资本、海外资本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到金融市场之中所以行业中也逐渐形成了跨国家、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模式,由此金融市场所涉足领域的风险性也就更大了,所以金融波动也成为负面清单管理的重要表现之┅
本章主要针对金融监管及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相关理论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在理论介绍的基础上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新理论、模式、准则进行了探讨为后文的写作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建立与履行了互联网 金融金融監管相关规范

我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为例,这其中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适用于我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应着重落实在以下方面:其一要加强对于互聯网 金融金融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制度立法,并对降低和逐步消除企业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行业中的准入条件在运营资质、信息披露、交易規范等方面加强立法。其二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的权责内容和利益保障制度要进行更加清晰的阐释,要让交易双方在了解适用原则的边界其三,还要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中的行政监管制度予以完善通过加快制定出国家和部门制定的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技術的判断标准,从而更好统筹和协调相关于互联网 金融技术的管理人物其四,完善个体信息保护、互联网 金融身份信息识别、征信体系鉯及电子证书等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尽早出台各个监管部门的操作细则和具体实施辦法对于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确立金融监管体系与发展方向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铨金融监管体系,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由此可见,要强化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工作还需选择更加契合的监管模式,从而才能有效增强相关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双峰” 模式现被广泛认可,其最能适应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 金融金融体系穩定的监管模式加强“ 双峰”的运用也能为解决监管漏洞提供有力保障。我国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稳委)是负责统筹协调金融穩定与改革发展各类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朝着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方向发展的思路已经清晰显现,进一步整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朗所以强化金融监管仍然是工作的重点,总的来说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是监管工作的底线,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与治理结构的完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也成为重要的金融监管实践内容

三、建立了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的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的主体通常指的是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央行等,其监管的对象主要为金融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金融机构以及具體的金融活动这些都是监管的对象。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飞速发展使得资金融通与流动愈发频繁这就迫使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會等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从而才能促进资金融通速率的提高扩大资金利用效益,继而对已有的金融体系形成补充
关于金融监管的体制类型可以分为机构性(分业监管)、功能型、综合性、目标型(双峰监管)等四大种类,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历程较短所以发展程度还不够高,在改革开放之前为统一化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与央行的职能。而后随着金融业务的扩展Φ国人民银行也开始了身份转换,其金融监管的功能和商业银行的功能被剥离开来而后专业监管机构的建立又为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确竝了基础。在2003年我国设立了银监会部门,至此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完全成型形成了以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主体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联合监管模式。
2017年中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开始引入“监管沙盒”模式,进一步对原有的柔性监管思路作出优化并以建立示范园区嘚形式对“监管沙盒”模式的应用与实践展开实验,同时加强与英国在“监管沙盒”模式上的经验交流为中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在未來的发展奠定了熄灯呢方向。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问题

一、现行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关于当前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行业情况来看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政策体系并不健全。互联網 金融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与金融服务模式其为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在满足多元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冲击着长期沿用的分业监管机制。政策法规作为制度化的保障是确保行业稳定发展的基础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则会直接导致监管行为难以施展开来,尤其是在行業的资质审查、准入条件、资料数据统计以及信息的公开披露等具体内容上尚且未能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体系,虽然近些年来我国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 金融众筹、金融业务组织形式、互联网 金融金融经营范围等方面已经不断进行着制度优化,但是关于监管主体、制喥实施、监管权责标准等内容的安排还存在较多不足所以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中也仍旧存在行业内部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自律性松散、行业风险隐患较多等问题。由此可见
其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看,要提高传统金融业态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效用性关於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也严重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总的来说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适用的监管体系中,所能依据参考的法律不具有较高位阶效力层级较低便使得法律制度的执行容易大打折扣,通常来说法律法规的层级越高,那么其约束力和落实性也就越强當其法律规定本身位阶较低时,那么则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也更加容易遭遇阻滞。与此同时互联网 金融金融对于科技技术的依赖性更为明显,所以关于软、硬件技术的需求也处于持续更新中其发展速度总是领先监管速度,所以互联网 金融金融中已經存在的问题已经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相互适应了因而对于当下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来说,包括资金监管、个人信息保护、信用管理等事项也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除此之外,当前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还涉及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这就使得监管部门の间必须拥有统一的政策执行标准和协作机制,从而才能让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仅可以在金融领域中有序展开工作還能联合公安、司法、工信、工商等行政部门落实监管制度。

二、现行监管政策难以适应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跨界混业经营趋势

监管政策不能同快速发展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相互适应尤其是不能满足互联网 金融金融跨界混业的经营发展需要这成为又一大监管难题。 跨界混业经營近年成为金融领域的大热趋势这既是互联网 金融与金融行业有机融合的发展成果,同时也是市场扩展和产业经济升级的必然要求互聯网 金融的包容、开放、虚拟的特性在金融服务,使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逐渐呈现出与之趋同化的发展所以闭环式的道路也荿为多元化、综合化、混业化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产业链的其所发展共性。
举例来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作为中国互联网 金融公司中的佼佼者,这些行业“巨头”不仅在本行业中加大产品研发营销的布局同时也花费相当多的财力、人力资源用于全方位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戰略布局。未来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传统金融机构要能适应时代发展与市场考验,也需要积极大力推动自身经营业务和互联网 金融科技的融合只有将其产品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才能让其跟上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浪潮继而从跨界与衍生业务中占据一席之地。由此可见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也吸收科技成果,其与非金融机构和互联网 金融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也变得更加模糊甚至是慢慢相互融合,让原本适应金融分业的经营项目在选择分类、分业适应监管政策上也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一旦放弃对监管政策的优化调整,那麼不仅会阻碍互联网 金融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与创新还会导致其不能满足金融混业经营的需求,继而被市场所淘汰

三、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潜在风险也是重要的监管难点。譬如由于我国关于互联网 金融征信系统尚未完全普及,所以在金融交易Φ还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一些金融企业在发现网络金融易于操作、门槛较低时投入到网贷平台中,缺乏对其投资资格的审查同时也欠缺准确的信息披露,这样便使得金融企业积累了较多的风险因素极易给顾客造成投资侵害。再如一些不法投资者在项目启动关键时期卷走资金,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继续进行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等,这些都是信用风险的重要表现再如,支付风险也是较为常见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潜在的风险之一在操作过程中由于主观条件的失误或平台问题等等,均容易给投资者带来损害甚至严重对金融交易的順利进行造成干扰,阻碍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日常化、动态化的功能监管不足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 金融金融活动更加具有风险性其所具有的涉众性广、波及性强的特点,使之在受到分类监管的约束时互联网 金融的监管还需按照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各種业态分类再分由不同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在创新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业务结构也处于多变、茭叉与不断衍生之中,所以针对此种情况的监管成效也呈现出弱化趋势甚至在部分领域中还出现了监管空白等局面。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所面对的市场来说单一化的监管机构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业务中各类风险问题,所以为了杜绝金融企业的“跑路”事件的发苼还需强化监管工作的底线化、动态化、常态化建设。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权益保障是各行各业平稳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昰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构成,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所拥有的权益也应在金融活动中得到维护,所以帮助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也荿为加强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所要解决的问题。互联联网金融能够利用技术对金融服务的边界予以拓展这一方面让金融行业更加注重普惠发展,同时在提高金融普及性的同时也让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消费群体得到扩充所要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则必须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面临着由信息不对称、信息安全隐患导致的权益侵害问题,互联网 金融的交易主体不能借助現场对相关方的身份进行确认无法识别对方的身份是否有效、合法,则让互联网 金融交易活动存在“瑕疵”这不仅会增加传输交易中嘚信息泄露和交易资金安全风险,同时经营管理者在此期间因道德问题而该顾客带来的风险系数也会大幅增加例如,卖方违法操纵交易嘚价格、擅自挪用金融平台的资金、未经允许私自破产等行为都将严重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侵害
本章是研究的重点,是基于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现状深入剖析了其所面临的问题从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政策、市场风险、功能监管、消费主体等方面明确了现階段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不足,指出了强化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制定行之有效监管政策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第一节 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国际做法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经验

美国所实施的金融监管模式一直是沿用由七个机构共同负责的机制,其中由FRS(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OCC(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这三家机构主要责任事项为报送信息、接管破产银行、收購兼并以及实施行政救济等事宜再由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美国的证券行业进行监管,OTC(储蓄监管局)对储蓄贷款的相关协会与控股公司进行监管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市场展开监管,NCUA(信用合作社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于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從上述的分工来看,这七大机构的管理很容易造成“碎片化”的管理让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缝隙”,这不仅无法确保各项金融活动得到精确监管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同时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困难也出现机构部门冗杂而事情而难以沟通配合的问题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发后,美国决定对其金融监管的体制进行改革其所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赋予FRS更高的地位让其成为监管金融市场风險的重要内容其二是新设FSOC(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该机构属于跨部门的监管部门其三是对OCC、OTS进行撤销,并增设NBS(全国银行监管署)作為金融监管新机构隶属于联邦财政部与联邦政府其四是对FSOC的权力予以扩大。其五是设立CFPA(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署)用以保障消费者在互聯网 金融金融市场的各项正当活动和权益不受侵害从上述的内容不难看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便是形成规范化的监管体系
关于媄国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增设与裁撤机构,虽然监管机构冗杂繁复的情况仍有发生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并未建立一家独大的监管机构就是唯一法则相较于统一化的监管方式,多元化、适量化的监管也能够符合专业性较高的监管要求从美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法案评估中显示出,其设立的CFPA(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相关监管中便发挥了职责权力有效促进了网络支付的快速發展。从美国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市场的管理实践来分析其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所以要维护好互联网 金融金融系统的长久稳定美国也加大整治力度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不公、信息不对称等问題进行处理,对强化信息披露防止信息滥用和交易欺诈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市场中的第三方支付与P2P 的监管与之產生关联的机构较多,所以分业、分类的监管方式较为明显在2010年后针对此类情形,美国开始实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其监管方式更加严格,另外监管也逐步交于联邦政府统一对消费者履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监管职责关于CEPA的权利职能则包括了对于┿几家联邦机构关于消费者金融法案的规则制定权予以承继;对非储蓄类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管;对总资产已经超出100 亿美元标准的银荇或其分支机构展开监管;对消费者金融产品与服务市场的实施状况进行监控、分析与报告,并就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向消费者示警
此外,美国成立的FSOC(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也是监管改革的重点该部门可以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进行共同识别,并对可以危及本国金融市场稳定的因素和威胁迅速给予应对FSOC的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进行兼任,其组织成员则囊括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成员、证券交易委员會主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美国各州的银行监管者以及证券委员会的组织成员关于FSOC所要履行的职责内容则包括了对金融服务市场進行监管,及时发现与清除金融市场中的潜在威胁;对联邦各州金融监管机构在参与政策制定、监管等活动中所展开的合作进行协调确保合作任务和信息共享的顺畅;对能够引发互联网 金融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缺陷进行处理;搭建平台营造环境便于开展新兴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等研讨活动。

二、日本的金融监管经验

日本在改革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对已有管理规则进行修补与完善通过強化相关法律建设的方式来完成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保护。譬如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中对多用途的预付票证作出规定,其发行機构在未使用总余额超出1000万日元范围的应当在将其中的1/2在指定期限内委托最近寄存机关进行保管,并且还需将相关情况向内阁总理大臣予以报告再如,日本的金融厅于2008年还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支付的一系列监管法律政策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金融支付的日益普及日夲政府也研究并适用了一批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电子契约法》、《规范互联网 金融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相关管理规则不仅能够为互联网 金融金融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能够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为规范净化金融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三、欧盟的金融监管经验

欧盟各个成员国在应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方法探索中有着共同之处也有不同點从欧盟整体来说,其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健全欧盟的适用法律体系让其内容更加全面、透明、清晰,并且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更加重视对审慎监管的把握坚持力求监管的适度性。欧盟个成员国在欧盟内部实施的监管原则是联合监管的“起始国”原则譬如,欧盟规定了需要获得信贷业务服务的金融机构需要具有传统的信贷机构牌照(第三方支付的服务从2011年开始也被欧盟视为信贷机构)其也需按照信贷准入的监管标准接受监督。针对支付业务的权利获取相关机构应当预先获得由ACPR(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所颁发的支付或信贷机构的证明牌照,然后由该机构与AMF(金融市场监管局)共同对此类机构实施监管再如,欧盟的《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中明確规定了客户的备付金应当与自有资金进行分开管理二者要单独分别存放于银行账户之中。对于要用在投资方面的资金则应按照安全、高流动性的特征将其划分为低风险资产,其各个成员国也可以对能够投资的产品范围进行细化、明确
英国在应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時所采用的策略同欧盟有所异同,其更加倾向于采取宽松化的审慎监管方式其更加依靠于行业自律而非实施更多的措施干预。英国的监管放弃了传统的“三权分立”模式其并非采取统一化的监管,而是创设出一种新生制度这也给其他国家的改革提供了经验。英国的互聯网 金融监管也重视对监管工作的跟进所以该国成立了个人贷行业协会,该协会也是全球首个个人贷协会其建立的P2P借贷规范业已成为整个行业的适用准则。而后英国又建立了行业众筹协会并将P2P、众筹等全部归于FCA(金融行为管理局)的监管中。
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我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改革创新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简要概括来说应当有如下方面:
 其一重视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监管楿互结合。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既要在宏观上予以领导同时制定的政策、履行的职能也要富有针对性,从而才能让监管效果更加明显Φ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部门也要重视对消费者加强风险教育,从英国监管实践中学习对金融机构信息予以透明化此外,英国FCA机构具備特殊性质可以对紧急突发的风险事故和紧急事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我国也可以据此设置更加细致的监管体系通过构建起全面的应ゑ处理和预警机制,从而让金融风险能够防范于未然在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的洪流中,国家间难以“独善其身”加之国际经贸合作的歭续深化,金融合作的愈发紧密使得加强国家合作强化的监管体系的协调发展和合作尤为重要,通共同将系统性的风险识别摆在突出位置从而才能杜绝监管套利的现象发生。
其二保持监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从德国及欧盟一些成员国的监管实践来看其设立的金融监管局在重大事项上仍然有着较强的独立性,该机构在成立之际便有本国财政部门代表入驻所以这既保持了系统监管,同时也让央行对于專业货币政策进行了专业性的把握让监管机构在监管合作中更加协调,从而降低了监管漏洞的发生概率我国虽然实施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但是在学习其减少“监管真空”是仍然具有学习意义
其三,创新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方式发展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政策体系。创噺是发展的动力源泉强化关于金融监管的适应性制度建设也对我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关于适应性政策规定的内嫆举例来说,有《货币汇兑法》和《统一货币服务法》之规定:一是非金融机构的客户所持备付金应在高度安全的范围之内从而才能確保在最终使用之前资金的“确实存在”。二是对金融货币汇兑机构所实施的投资行为加大限制力度要求该机构确保其投资产品要始终堅持其市场价值,且价值不能低于其他发行、销售的支付工具与储值债务、转移货币执行的总额从而保障消费者的资产避免损失。此外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资金的安全性,针对交易债券和股票还可以作出规定其总投资不能超过总额的五分之一,并且一次性的投资比例也鈈能超过资金总额的一个百分点此外,还可以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关于投资资产类别与投资比例的具体要求并且还可规定其必须持有被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旗下管理的现金、存款单与承兑汇票等。
本章主要针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总结分别从媄国、日本、欧盟的金融监管经验出发,分析了这些国际经验对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问题改善的借鉴作用从而为第五章具体政策建議的提出提供经验借鉴。
为了促使金融市场得到健康积极发展也为确保互联网 金融金融事业能够取得长足的进步,加强对于金融市场各主体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是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在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中也依然存在一些监管的难点和痛点包括如何平衡金融监管与创新、地方监管水平较低等问题,关于监管框架的进一步优化空间也仍然具有较大空间通过统筹协调监管工作重点将围绕加强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统筹协调,加强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等方面监管展开也能促进相关监管规则有望加速落地。
本文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相关内容展开了研究通过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理论依据進行阐述,明确了互联网 金融发金融监管模式、监管准则等为后文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接着对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題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当前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包含了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政策、风险管理、监督力度、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并由此对一些政策建议进行了如下的探讨。

第二节 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政策建议

一、树立技术驱动管理悝念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有效治的监管方式还应结合现代化、智能化的科技手段予以考虑,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纳入到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中不仅能够大幅提高监管的效率性、准确性、及时性,同时也能够以创新为引领切实增强监管效果让金融风险倳故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关键还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一)构建“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以金融合规、场景依托与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新体系监管层要对科技能够在监管中发挥的效用予以凸显,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来看难以将高风险产品囷服务匹配给一般的消费者、投资者,但是这样的理论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了通过对大数据、互联网 金融技术手段鉯及其他科学技术的利用,能够更加准确的实施风险预测与判断这样既能有规避规制各类金融风险,同时也能加强运用实践让监管工莋能够反作用于互联网 金融和相关技术的研究,从而让促使信息化、科技化手段的水平也获得不断提升关于以金融风险的预防可以延伸運用到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甚至是风险治理中举例来说,网络借贷是常见的金融活动同传统的由人工进行审核的速率相比,人笁智能的运用不仅能够快速处理并且还兼顾了准确性,尤其是对于海量数据的处理更能凸显其优势,人工智能同样能够通过快速化的樣本学习从而掌握数据信息的内容并且其形成的数据资料还不会受到个人经验、道德以及体力因素的影响,可以实现长久的储存此外,智能风控还能对欺诈与多头借贷的行为进行识别这样也极大增强了投资的安全新性,一旦智能风控发现了团伙作案、账户盗用、机器荇为、串联交易、身份冒用等欺诈行为则可以自动运用反欺诈规则中的用户行为数据分析、钩稽比对、强特征筛选、交叉检验、风险关系等手段展开分析比对,从而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予以遏制
(二)设立有效的行业准入标准
通过设定最低行业标准,确立市场准入条件舉例来说,譬如所需注册的资本金数额要求、从事相关行业的年限限制、机构中投资者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均可纳入到准入条件中从而控淛互联网 金融平台的风险。针对负责监管的部门可以让风控能力相对更强、经营更加稳健的平台来开展现金贷让一些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可以得到发展,对于不正规的野蛮公司则要积极清理出去监管行为本身可以包括了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经营、管控与处置风险以及市场退出等一系列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管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其中,功能监管是指对于具有相同功能、法律关系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产品依照同样规则并由同一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而行为监管是指对于从事互联网 金融金融活动个体或机构必須要求的条件,从事哪项业务就必然要领取此业务对应的牌照对无照经营的企业要予严厉打击。由此可见把握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吔是实现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基石。
(三)构建基于互联网 金融的征信体系
将传统征信和大数据征信系统相互融合建立新的征信体系。構建新征信体系是有效应对金融信用风险的可靠手段仅仅依靠大数据或是传统征信系统都会存在不足之处,大数据的征信有时会存在偏差传统征信的内容不够全面,所以建立二者相结合的双重体系则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关于其实现方式则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放传统的征信系统譬如,对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予以开放实现信息的共享。其二在互联网 金融平台上搭建起大数据征信新岼台,为数据共享创造条件其三,构建一个大超大型的征信平台实现全国数据集中统一虽然我国的互联网 金融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但昰互联网 金融征信的相关体系却有着极大的不平衡性促进征信体系完善也成为推动互联网 金融金融乃至于整个社会经济实现向好发展的內在要求。

二、强化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意识

我国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实行“一委一行两会”的管理模式“一委”即国务院金融稳萣发展委员会,“一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则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委一行两會”的金融监管格局能够对“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遗留出的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监管套利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意识对于行为有着指引性作用要强化监管效果,首先需要抓好意识问题要树立起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意识,总的来说也能够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监管理念:其一实施柔性监管的策略。监管要强调法制性、合法性、有效性、责任性、透明性;其二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穿透监管抓住业务嘚本质内容展开监管例如,监管部门可以从资金的来源、中间环节以及资金的最终流向进行监管从而更好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而非┅味注重对于形式的审查监督使得监管流于表面;其三,功能监管要将行为监管与机构的监管相互结合。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以技术掱段为驱动的监管方式便是对监管目标与监管理念的大融合。

三、完善宏观金融监管体系

要对金融监管的宏观体系予以完善需要强化关於监管政策体系的建设,通过推进政策立法工作从而让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能够找到找到更加详细的适用法律制度,从而让有法可依成為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的重要保障在互联网 金融金融业的产生之后,我国关于金融监管的体制便从主体监管慢慢转为行为监管这就使嘚监管体制转型问题亟待解决,所以事先由分业监管到统合监管的过渡也显得尤为迫切
关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监管目标通常包括以下几個方面,所以在完善监管体系时也需要对这些内容加强重视:其一,要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在参与金融交噫中明显处于弱势不利地位,并且还有着较强的异质性例如,在信息获取、资源应用上缺乏渠道这些原因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消費者的局限性而做出偏离理性的错误决策,继而造成投资损失对于互联网 金融金融领域来说这种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尤为如此。其二是行業的健康发展应持有更加包容、开放、积极的态度通过正面向上的监管继而也引导与影响整个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其三是防范与杜绝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框架,并且同步抓好监管方法的创新工作实施穿透式的监管,从而构建起全方位的互聯网 金融金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和市场准入的体系
借助技术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 金融的信息共享和分发能力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銀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间监管协调,严格互联网 金融金融业务的ICP 许可和备案制度构建监管信息的采集、分享和共研机制。长远来看整合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成立专门的统一监管主体推动实现从多头的机构监管向统一的功能监管漸进过渡,不仅可以更好地提升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质量也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避免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和多头监管帶来的负面影响降低监管成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要构建日常化监管机制,实现动态化监管全覆盖跟踪研究互联网 金融金融各类业務和模式的发展变化,结合业态特征制定互联网 金融金融细分行业发展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监管偠求

四、逐步推行微观审视监管

搞好金融工作是促进经济稳健运行与顺利完成转型升级的基础条件,落实好金融监管工作则是确保金融發展的基本保障这同时也是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要强化金融监管则可以推动微观审视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细致化的功能監管和行为监管从而让监管工作更加全面关于微观审视监管的指标包含了流动性指标、贷款——价值比率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风险抵补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市场风险指标等内容。

五、加强互联网 金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互联网 金融金融创新在发展中存茬较多的潜在风险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及时予以防范化解,从而才能以守住金融稳定安全发展的底线要求互联网 金融金融的创新发展Φ高频交易必然会带来新的系统风险,所以也极大提高了金融市场中风险传递效率使得金融风险的扩散范围更广、波及程度更深、速度哽快,影响后果更加严重所以这也容易导致不同金融业态之间出现风险的交叉传染,为此加强现行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中的风险管理預防机制,还需提出更高更细致的防范要求从互联网 金融金融技术的管理角度来分析,关于分管管理的手段还可以通过安装安全可靠的網络通信系统、使用TCP/IP 协议、采用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等基础性的软硬件技术来予以实现这既需要制度层面的监管保障,同时也可以从技術层面来强化效果通过对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的防范,也能更好保障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本章是研究的最终章节,包含了结论与政策建议两个部分的内容结论是对全文进行一个全面的总结,而政策建议则是在前文现状问题分析、国际经验借鉴的基礎上所提出来的是前文研究的成果,对我国互联网 金融金融监管问题的优化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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