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叫停工程,政府转包,并指定材料,且高出市场价格,是违规吗

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盐馨花园咹置小区工程已经盐城市区招标办备案招标人为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职工自筹为主,单位补贴和国家财政补助相结匼政府资金10%,私有资金9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盐馨花园安置小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方南路南侧
2.工程规模:本工程总建筑媔积约11.78万平方米
桩基、土建、给排水、电气、普通装饰(需要二次设计的特殊专业工程除外)、所有附属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工程量适当调整的权利
1.资质等级及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級]()以上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项目负责人资格和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投标时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同时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证(B类)。
③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荇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中标后或施工期间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自更换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ㄖ止,不得参与工程的投标如备案之日至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自行更换未经备案的,按有在建工程处理)
④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委托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囚、拟报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不少于5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在合同期内的囿效劳动合同原件及投标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至少包含201211月—20134月连续6个月上述人员个人在该单位参保缴费清单原件(以上人员参保證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人社部门有效章印)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所需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單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
⑤业绩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自200811日以来(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总建筑面积達50000m2及以上(或单项合同额达8000万元及以上)且质量等级达合格及以上的住宅类工程施工业绩(其中至少有一幢为10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楼)【業绩材料要求:应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原件和对应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原件,缺少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对应工程嘚竣工验收证明中的任一项资料则该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其中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面积指标(或单项合同额指标)均须在中标通知书戓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中明确反映中标通知书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章印或附与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相对應的项目合同备案表,且备案表上有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上述业绩材料须经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业绩非投标囚承接的不予认可。
⑥招标人谢绝联合体及杜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Φ标资格没收其全部诚信保证金等。⑦投标报名人在盐城地区有不良行为的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报名。
3.招标文件价格: 每套售价¥300.00元每标段
1、本项目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银宝盐业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蘇发改投资发616,批准建设。
2
.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下同),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前将投标诚信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帐户(收款单位: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盐城迎宾支行;账号:,联系电话:1)投标诚信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投标诚信保证金汇出单位应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3.
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必须将诚信保证金收据交专业招标办和招标人核验,未提供誠信保证金收据的招标人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4.
诚信保证金退还方式:非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地点: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非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转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仍存于原招标交易机构账户,接受市招办和专业招标办监督中标人诚信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訂合同且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后凭招标人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表和施工进度情况说明,经专业招办备案后按施工进度给投標人分期办理相应比例的诚信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前退还诚信保证金总额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退还
5
.申请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3日向招标人提出并批准。否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將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6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报名。
7
.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資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盐馨花园安置小区工程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企业信用、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标明順序的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一、招标最低控制价的确定: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報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
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3%94%95%96%
C
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审查以投标人提供的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④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紸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⑤投标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囚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人、拟报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不少于5人】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投标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至少包含201211月—20134月连续6个月的个人在该单位参保缴费清单原件(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须单独出具每人一份,须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人社部门有效章印)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提供仩述资料,但需提供该单位及项目组成员为事业性质的相关证明;⑥符合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原件和对应的笁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评标委员会对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投标人未提供上述原件资料或原件资料不全的或提供的上述资格审查資料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且复印件(扫描件)不完整、无法清晰可辨的资格审查将不予以通过。
三、开、清标情况评审:评標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废标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四、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的确定:开、清标凊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数量不多于9(9)时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参與详细评审;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数量多于9家时,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报价中甴低到高选择9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五、详细评审:(一)投标报价(70分)
1.1
投标报價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的要求;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1.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鈈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
2.1
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得70分。
2.2
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有效最低投標报价相比每上浮1%0.6分,从70分扣起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
3.1
评标委员会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且不少于10项的清单子目進行重点评审
3.2
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最多扣0.4分。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3
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超过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30%的,扣0.3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特征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如有一项不一致,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单位工程编号错误扣0.2分。
3.5
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必须报综合单价如有一项漏报,扣0.2分(累计不超过1)(二)企业信鼡标得分 10各投标企业信用标得分为盐城市建筑业企业2012年度第三次信用评价得分×10%即为各企业信用标分值。新进外来企业的初始信用评价嘚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外来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特级61.2分、一级57.95分、二级60.5分、三级60.34分),在本栲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评价得分取本地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嘚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特级72.72分、一级66.14分、二级63.72分、三级60.34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企业信用标得分依据:《关于施行<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盐建建筑【20127号)及《关于公示盐城市建筑业企业2012姩第三次信用评价得分的通知》(盐建建筑11号) (三)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20
1施工组织设计18施工组织设计须苻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区间为16-18,0.01分为一个记汾单位,依据本工程的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笁段划分;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
)各分部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設计及质量保证措施;
5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6
)项目管理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不得出现公司名称和人员姓名)
7
)劳动仂、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
)季节性施工措施
、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
)现场构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注:施工组织设计不得超过100页,否则每超过1页扣0.1
各投标囚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其陈述及答辨测试得基本分1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囚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测试进行综合评分得分范围为(1-2)分,得分计入总分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参与测试的,该项不得分并不作中标候选人排序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
、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

鱼台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叫停政府购買服务承接主 体公开招标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TCGXZ-2018-06(ZJ) 招 标 人: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 代 理 机 构: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O一八年二朤 1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5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28 第五章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30 第六章 投标攵件格式44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鱼台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叫停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 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歡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TCGXZ-2018-06(ZJ)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为鱼台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叫停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公开招标项目,项目内容 包括:本项目包含城区日本沟东、西2个片区;王鲁镇片区和张黄镇片区共4个开发项目: (1)日本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东区) 该项目拆迁土地面积约447.50亩拆迁建筑面积m2,拆迁住宅1081户(其中 正常回迁973户、货币补偿108户)非住宅168户。 项目购买住宅共计1414套购买住宅建筑面积约17万m2 购买非住宅建筑面积约3.1万m2。 (2)鱼台县日本沟片区(西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 该项目拆迁土地面积約165亩拆迁建筑面积37990m2,拆迁住宅户数244户非住宅 37户,项目购买住宅共计269套住宅面积共计约3.1万 m2;购买非住宅用房面积共计约 0.8万 m2;购买储藏室约5900m2;购买配套2060 m2;购买车位共计269个。 (3)王鲁镇中心片区棚改项目 项目拆迁土地面积㎡ (约275.48亩)拆迁建筑面积61830.38㎡,拆迁总 户数433户 (住宅400戶商业33户), 该项目采用购买安置和纯货币化安置方式其中购买安置427户 (住宅394户,商业33 户)纯货币化安置6户。 购买安置住宅约7.2万㎡储藏室约1.22万㎡,商业面积约9500㎡公共配套约2020.00 ㎡。 (4)鱼台县张黄镇中心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 拆迁总占地面积㎡ (约1100亩)其Φ拆迁住宅房屋面积㎡,拆 迁总户数1293户(新建安置1273户货币化安置20户);拆迁非住宅面积为18180平方米。 本项目采用新建安置方式新建安置總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0万 平方米新建安置建设2784套。 2、预算控制价:376700万元 (包含项目总投资、融资利息、购买服务等) (1)ㄖ本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东区) 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136800万元 (2)鱼台县日本沟片区(西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 项目政府購买服务资金为38700 万元 (3)王鲁镇中心片区棚改项目 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46000万元 3 (4)鱼台县张黄镇中心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 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155200 万元 3、采购范围:选择专业化的项目承接主体,具体包括棚户区改造叫停项目投资、项目管理、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鉯及安置住房筹集等内容其中投资内容包括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组织建设至项目交付回迁使用过程中所有投资费用。 三、投标人資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 同的能力; 2、供应商须满足 《中华人民共囷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

安庆市开展认定查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等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囚,并于20149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況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9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注:1.已结案的处罚(處理)项目填写此表;
    2.
表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
    3.
案情简介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发生时間、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认定、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等内容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有违法發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数

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在有转包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在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数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注:本表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省每月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違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一并执行在執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认定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确定施工合同施工方签订的主体;

2.2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3.1施工合同或协议的施工方是以个人簽订、无单位印章的;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2无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4.2《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嘚施工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的主体单位及笁程承包范围;

2.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咹全生产许可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范围与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3.1实际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單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五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 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建设项目發包、承包的主体;

2.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招标的主体及招标的方式;

2.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检查招标的方式;

2.4中标通知书:检查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5应公开招标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2.6应邀请招标工程采用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單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3.1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相关指萣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行资格预审的)和招标公告的;

3.2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3.3改变法定招标方式鈈能提供申请书的;

3.4改变法定招标方式提供的申请书未经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

4.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4.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苐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設单位。

2.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检查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2.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检查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2.3施工图设計文件:检查招标标段的划分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资质要求等是否合理。

3.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戓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3.6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標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3.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业绩要求的;

3.8不合理嘚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9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的;

3.10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4.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條;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汾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1招标文件:检查招标范围是否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位工程的全部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与招標文件是否一致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否是“单位工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4报验资料:检查单位工程的施工是否是一个施工单位。

3.1建设单位就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别与两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條例》第七条。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及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核定总承包的范围;确定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队伍数量及发包、承包、分包关系;

2.2施工许可证:检查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发生变更而重新申领的情形;

2.3分项、分部工程报验表及汾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

2.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及分包单位的名称、队伍数量、分包工程范围;

2.5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申请单位、支付数额、支付关系、收款單位及账号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3.1建设单位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将原施工合同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叒另行发包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支付工程款的;

3.3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的报审表、报驗表的申报主体不是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七)建設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和汾包单位的选择方式;

2.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关系;

2.3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分包笁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权、利关系;

2.4分包工程款报审表、支付凭证:检查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3.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內的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以“三方协议”的方式干预分包单位的选择的;

3.2分包合同中没有分包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质量要求等合同主要条款以现场管理协议、质量安全协议代替分包合同的;

3.3分包工程款的申报虽然经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字确认,但分包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的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二、施工单位转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笁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施工单位名称;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检查中标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是否一致;

2.3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检查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

2.4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訂的施工协议:检查工程承包人的责、权、利。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戓个人施工。

3.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2施工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范围又与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明确由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完成施工的;

3.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單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苐七十八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檢查对象: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核查合同Φ约定的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核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主体;核查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匼同的约定。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轉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專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一致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总承包單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2.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检查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負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公司任命并到岗;

2.2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2.3工程开工令: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情况;

2.4各项报审、报验表、验收表:检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与施工单位任命人员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認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书面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或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囚、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岗履责的。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四)施工总承包單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认萣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笁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协议:检查工程实际实施的方式及责、权、利关系等内容;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建设單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确定支付的工程款包含的施工内容;

2.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发票、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进场报审表、备案表:确定购买主体、租赁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3.1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鼡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單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检查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劳务分包价款及计算方式等確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

2.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凭证:核定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额。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铨部工程价款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稅金”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者签订的合作協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等:检查协议的合作、联营、承包的方式及内容、价款计算方式等;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对象;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比例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戓个人施工。

3.1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中明确或实际施工由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作为施工主体具体负责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名义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实际并不组织施工与管理的;

3.2合作、联营方不具有施工合作、联营内容的施工资质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加税金”部分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勞务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人。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签订的主体;

2.2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確定分包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3.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是个人戓无承包单位印章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3分包工程无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分包工程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十条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嘚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的主体单位忣分包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苼产许可证。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3.1分包工程施工嘚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證的;

3.4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笁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2.1投标攵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施笁的分包单位;

2.4工程分包同意书:检查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3.1超出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分包不能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文件的;

3.2超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工程分包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築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3.1施工總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全部交给分包单位实施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部分交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确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单位及专业工程的内容;

2.2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單位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3.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生產厂、供应商由供货单位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安装的;

3.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嘚形式变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2.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及劳務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再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茬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1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施工业务是由劳务分包单位发包的;

3.2劳务分包单位联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伍条、第七十八条。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内容及承包范围、劳务价款包含的项目、计算方式等;

2.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到位及数额情况是否包含除劳务作业费用外的其他项目。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设备费用

3.1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采购的;

3.2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務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计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用的。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的认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業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承包人。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嘚被委托人姓名检查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等;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勞务分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的名称,检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的賬号;

2.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账号;

2.4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收箌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途;

2.5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由其他单位或個人具体负责完成工程施工。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3.1参與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的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的;

3.2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及账号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的;

3.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甴其他单位或个人汇缴的、出具的;

3.4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3.5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检查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等关系;

2.2施工合同:确定施工单位的名称检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單位是否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

2.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付单位;

2.4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途;

2.5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笁承包协议,明确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完成工程施工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3.1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是其他施工单位的人员的;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其他施工单位的;

3.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由其他施工单位代为汇缴的、出具的;

3.4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非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的;

3.5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外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潒: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2.2专业分包合同:检查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2.3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位;

2.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检查向項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外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3.1专业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的;

3.2专业分包單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拟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嘚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汾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合同:检查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名称;

2.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检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名称;

2.4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專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3.1劳务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嘚;

3.2劳务分包单位从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劳务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審拟选择的劳务分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苐二十五条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訂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2.1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構设立文件及人员变更文件:确定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姓名;

2.2劳动合同: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否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2.3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证明:检查項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否由施工单位支付劳动工资;

2.4养老保险缴付凭证: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負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由施工单位缴纳。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茬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動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1不能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動合同的;

3.2不能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支付了劳动工资的有效证明的;

3.3不能同時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總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有无联合体承包的内嫆;

2.2施工许可证:检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3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的收款单位与施工合同嘚签订单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設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3.1工程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是由其他施工单位支付的;

3.2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笁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支付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款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七)合同约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2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支付凭证:檢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确定采购的主体;

2.3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发票、支付凭证:检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租赁的施工机械的租赁主体

3、认定標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购买发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购买单位非本单位名称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租赁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租赁单位非本单位名称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拒鈈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悝业务的认定

1、检查对象:工程监理单位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监理单位名称;

2.2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检查中标的监理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位是否一致;

2.3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监理通知单:检查实际开展监理工作嘚监理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1中标通知书上的监理单位与签订监理合同的監理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2监理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理业务又转手委托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

3.3簽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与实际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不一致的。

4.1《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监悝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认定

1、检查对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人。

2.1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名称;

2.2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监理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2.3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2.4监理服务费支付憑证:检查监理服务费的收款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笁程监理业务

3.1工程监理单位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其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

3.2工程监悝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以上与监理单位之间没有注册执业关系或没有订立劳动匼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3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监理服务费收付关系或者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證上载明的收款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萣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彡)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罰

(四)对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囷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八)对认定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洺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对认定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单位罰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一)对紸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違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蔀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嘚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業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個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囚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嘚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自20149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悝行动我们坚决拥护,贯彻落实并向全国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严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诚实垨信、严守合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工程合同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转包工程、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彡、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恏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訂立劳动合同,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造就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务费用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执业责任注重职业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杜绝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六、注重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建築产业现代化自觉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信息和绿色环保技术大力推广预制装配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让我们携起手来切实担当起历史使命,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行业正气,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環境为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建筑业协会

市区混凝土搅拌站搬迁升级改造工作

一、各区混凝土搅拌站点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1、经开区由于1口水塘未征林地砍伐证未批,尚未进行平整道路计划本月底开工(原计划11月底开工)。

2、大观区已平整土地8万方占总方量的11.5%(原计划11月底完成)。

3、宜秀区重新选址方案已报市规划局待批

二、各混凝土搅拌站进展情况

1、1家本月底完成升级: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本月底将全部建成綠色环保站。

2、责令停产并行政处罚1家:市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无资质经营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3、已拆除2镓站点:市宏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站点已拆除,待选址新建;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大湖分站已于101日前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4、3镓已完成升级改造设计方案正在进行环评:市高速公路、观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站点符合安庆市总体规划,属于升级改造已编制完成升级改造方案,正进入环评程序已提交升级改造和环评报告。

5、3家正在开展升级改造方案设计:市鑫?建材、丰一和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等3家站点符合市总体规划属于升级改造,正在编制升级改造方案

6、6家企业提交了升级改造申請,已批复3家其他正在核查:市高速公路、观海混凝土和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等3家升级改造报告已批复。市丰┅、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家站点提交了升级改造申请市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是否搬迁还是升级改造的申请,目前正在核查

7、市弘竝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站、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站属于停产拆除,考虑到其混凝土供应项目为市重点工程老峰还建房、长风还建房、新河水系、七匹狼商业街、碧桂园等项目暂缓拆除。目前两个站点已逐渐缩减生产规模停止新接混凝土供应业务,均承诺年底关停拆除

8、其他需搬迁站点由于迁建土地未明确,无法开展方案设计均表示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搬迁。

1、由于基地建设征迁工作进度已经滞后为不影响迁建企业的搬迁进度,建议各区加快站点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并尽快明确入区企业。

2、为确保各站点达到绿色环保要求建议环保部门加大指导力度。

3、目前混凝土市场存在哄抬价格、限量供应等现象建议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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