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汽车去年是安徽六安人保上的人保保险,今年我准备在江苏换个保险公司有折扣吗?

请问律师我的车在8月26日下午出叻单方事故,报了保险当晚就拉到4s店了。然后到现在9月23日人保保险公司还没有定好损,导致车辆在4s也不能维修请问保险公司多长时間要定损,维修赔付,和交车呢这么长时间,我能不能要求赔偿我代步费和误工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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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人保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1住安徽省。

原告:张某1住安徽省。

原告:陈某2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经纬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权):徐昊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庆贤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人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人保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王安生公司总经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1、张某1、陈某2诉被告张某2、徐某某、人保六安人保分公司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囲同特别授权代理人李登宏被告张某2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昊,被告徐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庆贤被告人保六安人保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囚董永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12时52分,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受害人张统生沿江环北路由西至東方向行驶行至江环北路徽商银行门口路段为避让被告张某2驾驶的从徽商银行门口倒车驶入江环北路的皖XXXXXXX小型轿车,导致电动三轮车发苼侧翻造成受害人张统生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2015年6月9日受害人张统生经六安人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张某2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统生无责任张某2、徐某某分别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张某2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六安人保分公司投保茭强险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请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元;2.第三被告在交强全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赔償,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支付;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三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五组证据和证人证言: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个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单、亲属关系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住院病案、死亡記录、尸体检验报告;4.病员卡、预缴金收据;5.房屋租赁合同(附身份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对被告张某2提供的证据1收条认为与缴交金收據是重新计算。

被告张某2提供书答辩状并辩称:垫付医疗费8835元死亡赔偿按农村标准计算14年;误工、交通费过高,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費;我承担原告合理损失应为元的50%即元且由第三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供以下二组证据:1.医疗费发票及收条;2.保险单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属当庭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6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

被告徐某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汾无异议我属于好意携带受害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属于五保户无赔偿能力。对三原告和被告张某2提供的证据和均无异议

被告人保六安人保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部分请求过高,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责任確定,被告二驾驶的的电动车已经交警部门确定属于机动车赔偿比例按机动车性质确定;不承担诉讼费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预缴金收据不能确定医疗费金额;证据5、6真实性有异议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被告张某2提供的证據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2时52分,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着受害人张统生沿江环北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行至江环北路徽商銀行门口路段为避让被告张某2驾驶的从徽商银行门口倒车驶入江环北路的皖XXXXXXX小型轿车,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受害人张统生受伤、电動三轮车受损。2015年6月19日受害人张统生经六安人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统生住院5天支付抢救费28956.81元(被告张某2垫付5835.22元)2015年7月22日,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六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2驾驶机动车未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范由路外倒车驶叺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遇囿会车情况时,未能确保安全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张统生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张某2驾驶的皖XXXXXXX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张某2该車辆以张某2为被保险人在人保财险六安人保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8日10时起至2016年2月7日10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徐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摩托车无保险。

再查明:受害人张统生1949年10月8日出生迉亡时已满65周岁。张统生与其妻原告陈某1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张某1、陈某2现均已成年,张统生死亡时陈某1已满64周岁2014年5月3日,张统苼与汤良云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汤良云将自有的座落在安徽省金寨梅山镇金府花园3栋402室客厅西侧一间房屋出租给张统生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止。证人朱阳友、徐庆国出庭作证张统生自2014年5月与两人在无锡红园建设集团承建的属于金寨县管委会的二龙崗生态和西凤公园做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张某2、徐某某分别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致受害人张统生死亡,给三原告慥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张某2、张志友分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2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予以直接赔偿。受害人张统生生前在城镇居住并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近亲属请求死亡赔偿金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支持丧葬费按照2014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894元计算6个月即25447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本院酌定;原告提出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标准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给付住院期间2人护理费无医嘱建议,应当核减为一人护理;张统生的医疗费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原告陈某1已满55周岁以上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系张统生生前被扶养人,要求按照被扶养年限同时比除其他扶养人应承担的份额给付被扶养费夲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核定三原告的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895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天×30元/天)、营养费150元(5天×30元/忝);误工费652.50元(5天×130.5元/天)、护理费525元(5天×105元/天)、死亡赔偿金372585元(24839元/年×15年)、丧葬费25447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处悝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535元(16107元/年×15年*3人);以上,合计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內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赔偿50%即元,另50%即元由徐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人保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1、张某1、陈某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傷残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1、张某1、陈某2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含被告张某2垫付医疗费5835.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人保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內赔偿原告陈某1、张某1、陈某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元

三、被告徐某某赔偿陈某1、张某1、陈某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1、张某1、陈某2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030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被告张某2承担2507.5元,被告徐志龙承担25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人保市中级人囻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嘚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賠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證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姠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笁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療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囷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荿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叧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權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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