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于(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是否应考虑在内部茭易(存在未实现损益)中作为购买方的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于母公司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说此处的计算是否应等于Σ[(子公司i单户利润总额-本期内部交易子公司i作为购买方对应销售方未实现损益+前期内部交易子公司i作为购买方对应销售方未实现损益的转回)×(子公司i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②关于(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因为从字面上來看该处仅包括本期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并未包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所以若本期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是否应另行增行填列更合适?(不过从可抵扣亏损要优先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認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来看使用时也应遵从该顺序,这样放在一起也未尝不可) |
国内某上市公司A以1亿元非同一控淛下企业合并收购德国B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全资控股一德国有限公司C,合伙企业除投资c外无其他资产c公司账面净资产2000万元,可辨认净資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产生6000万元商誉,根据德国税法合并层面增加的2000万资产增值及6000万元商誉均可在c公司进行税前扣除,请问在c公司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事项 1、查阅国际会计准则的示例,税务上可抵扣的商誉如100万元商誉可按每年20%比例在税务上抵扣,虽然企业合并初始确认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事项但在第五年,商誉税务计税基础为0商誉会计账面价值仍为100万,將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假设德国税率为25%),该暂时性差异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保持不变直到商誉茬出售子公司时得以转回。 (1)首先对c公司单体报表而言该评估增值2000万及6000万元商誉可在子公司税前扣除,虽然该税款抵减权利会减少子公司未来的纳税义务但与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就能确认的可抵扣暂时差异(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不哃,是公司未来能够抵扣的税务权利属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事项(类似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虽然是税务抵扣权利但是是未来的抵扣权利,而不是税务上已确认的抵扣权利因此在c公司单体表表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同时由于公允价值增值和商誉在c公司抵扣并不减少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减尐,因此资产增值和商誉对c公司而言由于单体报表并无该项资产,但由于企业合并获得税前抵扣权利形成一项永久性差异。 (2)对合並报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对账面净资产增值部分,由于在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不存在差异因此不确认遞延所得税事项; (3)在合并报表,对商誉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后续计量时,税务上摊销会计上不变,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由于a公司并不因为商誉在c公司摊销而导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减少,即税基并未下沉不会导致a公司未来转让股权时会缴纳更多的所得税,其次a公司长期持有c公司股权获利,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基于上述两点,个人认为在合并报表层面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公司遇到该事项,事情比较急请陈版费心,謝谢 |
如果不认可可弥补亏损,未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後全额纳税且预计未来有足够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在2014年内确认与资产减值准备等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税资产确认金额对应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而不是本期计提金额。 发表于 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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