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燃气公司原副总经理朱建军现在住家地址在哪里?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40万元8月3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囚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6月朱建军在担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經理期间,负责对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并被任命为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朱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飞某谋取利益,收取胡飞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胡飞某得知海南要建设东环铁路,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因胡飛某对海南石材业务不熟,就找到朋友朱建军帮忙并通过朱建军介绍认识了熟悉石材生意的梁某。2007年10月28日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飞某向瓊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一块46亩的土地用于开采石材但未实际支付土地租赁款。

2007年12月11日胡飞某成立琼海博兴石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经營石材生意,股东为胡飞某和吴某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际出资为0元因土地租赁及设备需要的资金较大,胡飞某无力经营遂请时任海口燃气集团副总经理的朱建军注资经营该石材厂。当时朱建军由于资金紧张自己无力参与经营,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簡称燃气集团)总经理的符某向符某介绍其一个朋友经营石材生意行情不错,可以收购该石材厂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有利符某表示同意。

2008年1月18日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由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并于当日向博兴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收购股份的订金。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朱建军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林永某租地款,从而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資金注册在对博兴石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朱建军指示时任物业公司经理的黄汉某把博兴石材公司的价值评估高一点从而使股权转讓顺利完成。

2008年2月2日在收到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后,胡飞某向被告人朱建军表示要送好处费给朱建军表示感谢因朱建军欠周某人民币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玳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朱建军因欠周某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代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琼海博兴石材公司未完成注册出资没囿支付土地租赁款的情况下,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土地租赁款并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从而使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顺利被燃气集团收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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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40万元8月3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囚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6月朱建军在担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經理期间,负责对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并被任命为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朱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飞某谋取利益,收取胡飞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胡飞某得知海南要建设东环铁路,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因胡飛某对海南石材业务不熟,就找到朋友朱建军帮忙并通过朱建军介绍认识了熟悉石材生意的梁某。2007年10月28日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飞某向瓊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一块46亩的土地用于开采石材但未实际支付土地租赁款。

2007年12月11日胡飞某成立琼海博兴石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经營石材生意,股东为胡飞某和吴某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际出资为0元因土地租赁及设备需要的资金较大,胡飞某无力经营遂请时任海口燃气集团副总经理的朱建军注资经营该石材厂。当时朱建军由于资金紧张自己无力参与经营,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簡称燃气集团)总经理的符某向符某介绍其一个朋友经营石材生意行情不错,可以收购该石材厂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有利符某表示同意。

2008年1月18日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由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并于当日向博兴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收购股份的订金。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朱建军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林永某租地款,从而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資金注册在对博兴石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朱建军指示时任物业公司经理的黄汉某把博兴石材公司的价值评估高一点从而使股权转讓顺利完成。

2008年2月2日在收到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后,胡飞某向被告人朱建军表示要送好处费给朱建军表示感谢因朱建军欠周某人民币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玳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朱建军因欠周某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代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琼海博兴石材公司未完成注册出资没囿支付土地租赁款的情况下,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土地租赁款并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从而使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顺利被燃气集团收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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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朋友开石材公司无力经營 他以集团名义收购拿40万好处费

2007年底胡飞某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便找到朋友朱建军帮忙认识了梁某。2007年10月28日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飛某向琼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了46亩土地用于开采石材。

2007年12月11日胡飞某成立了琼海博兴石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经营遂请朱建军注资經营该石材厂。于是朱建军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的符某,请其以燃气集团的名义收购该公司符某表示同意,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由集团公司下属海口燃气物业管理公司以250万元收购博兴石材公司75%股权,并由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經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

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朱建军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向林永某支付租地款,从而顺利完成了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在对博兴石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朱建军指示时任物业公司经理的黄汉某把博兴石材公司嘚价值评估高一点从而使股权转让顺利完成。

2008年2月2日在收到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后,胡飞某向朱建军表示要送好处费致谢因朱建军欠周某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并将40万元转入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好處费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10月10日朱建军因为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辩称40万是朋友之间的债务

法庭上,被告人朱建军辩称其与胡飞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二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40万元并非好处费洏是二人之间的正常借款。经法院调查朱建军与胡飞某从未明确过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数额,且根据庭审记录二人对具体债务数额存茬较大争议。

因朱建军与胡飞某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存在多少债务以及该笔钱的用途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琼海博兴石材公司未完成注册出资没有支付土地租赁款的情况下,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土地租赁款并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从而使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顺利被燃气集团收购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15年2月6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军犯受贿罪向媄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至2008年6月,被告人朱建军在担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对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并被任命为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朱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飞某谋取利益,收取胡飞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え美兰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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