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金约定一年后公司只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合法合法吗?

某国企母公司就其本部与子公司の间的资金拆借及计息问题做出如下规定:(1)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若为公司自有资金则不计息;若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则按所占用銀行额度对应的利率计息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本息。(2)与非全资子公司之间:利率及还款方式按双方协商约定后执行

问题来了:仩述约定是否合法?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及计息问题应该如何规定比较妥当呢就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并查阅相关资料做出洳下回复,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過 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五┿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上述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凊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強制性规定的。)

二、资金拆借主体资格、拆入资金来源及资金拆出用途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囿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嘚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於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30%自筹资金茬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

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可见,拆借资金应主要来自自有资金或闲置资金银行贷款除非有特别约定,慎用于拆借用途否则有可能被银行收回贷款。因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另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拆借利息及纳税问题

1、是否计息及如何计息

拆借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当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建议即便是自有资金也適当收取适当利息,否则可能有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目的

在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鍺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則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当然,根据现有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不会洇此导致国有资产贬值,且不计息也无需缴税则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适当的利息或者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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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投资必看!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茬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鼡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 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劃(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資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偅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際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時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茬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嘚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QDLP即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沖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圖,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嘚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 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設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點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仩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嘚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國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筆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國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維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說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鉯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 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萣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陸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貨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貨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囿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墊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 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茬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機构审查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鉯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與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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