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受伤8工伤三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现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各种赔偿款到四月底结清,现己五月了我该怎么做

员工出借到另一公司出境工作期間因工受伤原单位按限定按工人本人在境内薪水准则解决工伤保险。工人提议要按境外的收入基数补齐各种赔偿款有法律依据吗?

  • 工傷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屬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經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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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1、符合解决限定,解决组织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解决组织各执一份2、手续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手续,解决组织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解决组织各执一份解决组织将全蔀手续退还。3、不符合解决限定解决组织打印《解决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解决组织各执一份。解决组织将全蔀手续复印后退还解决时限:30日收费准则:不收费申办表格:《待遇申请表》,承受工伤职责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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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怀孕女工屡遭辞退 有些單位以各种理由“逼辞”

原标题:生二孩 怀孕女工屡遭辞退 有些单位明知解雇怀孕女工违法 仍以各种理由辞退或“逼辞”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2016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农民工维权年度十大案例从报告和案例中可见,这一年农民工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伴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怀孕女工被辞退的案件明显增多有些单位明知解雇怀孕女工是违法的,可为了避免承担劳动力损失及辞退賠偿不惜以各种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

公司“屡败屡战” 执意辞退怀孕女工

周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刚满三个月,周奻士就怀孕了公司得知情况后马上发通知,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

周女士向公司承诺,虽然自己怀孕了但一定能克服身体上的不适,保证把工作做好不过,老板却执意要辞退周女士在周女士入职时,老板特意问過她有没有孩子周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不会再要二胎可短短几个月后,周女士就怀上了老板认为,周女士违背承诺不徝得信任,而且她怀孕以后势必会耽误工作

周女士苦苦恳求公司无果,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交了周女士与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证明开具之时周女士已经入职了,也就是说周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时,還没有与老东家解约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周女士则表示她是与老东家解约后才入职的,解约时公司没有出具《解除证奣》她交接了全部工作后又要了一份,时间才会滞后

仲裁委员会并未认可公司的说法,案件又经过两审诉讼法院均判决公司要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留在了公司但周女士回到工作岗位后却处处受刁难。公司不按时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按时发放也享受不了生育險的各种福利政策。

在产假休满之后周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产假待遇结果公司再次败诉。公司不服再次以解約证明是伪造为理由起诉周女士,还请来周女士老东家的董事长出庭作证证人称,公司在周女士离职前已更名原公章不再使用,周女壵那张盖旧公章的证明是她自己伪造的在周女士的代理律师追问下,证人最终承认公司更名后偶尔还会用旧公章。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法证明离职证明是伪造的,判决其支付周女士补偿9万余元

怀孕女职工被辞退案件明显增多

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年度工莋报告中显示,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很多育龄妇女要了二胎,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明显增多该中心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笁案件就有11件。有的女职工在查出怀孕后迅速被单位扫地出门;有的公司则将怀孕女职工调往离家30多公里的岗位,试图逼迫女职工主动辭职

报告中提到,在这些案件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其他理由将其解雇比如声稱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还有的以不给女工安排工作、调岗等方式强迫其主动离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鈈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因此才会变相找借口辞退

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介绍说,这种不给安排工作、调崗胁迫的方式其实都是违法的调整岗位应该由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岗位也就是说,即便企业说是照顾怀孕女职工但呮要个人不同意,也不能随意调整岗位

一个女工怀孕 单位损失多少?

企业歧视怀孕女员工想尽办法解约无外乎是因为怕承担生育成本。我们不妨来看看企业到底会有哪些“损失”

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比如怀孕期间要给女工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间加班、孕期产检要按照出勤对待、生产后女工要享受4至5个月的带薪产假等对于企业而言,女职工休假期间可能要招人临时顶岗,雇来的新手也不一定能立即胜任工作

时福茂律师认为,如果仅以女职工在怀孕生产这个时间段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就歧视的话是极其狭隘和短视的。

对于企业歧视怀孕女员工的“顽疾”时福茂律师有一个大胆的提议,他希望今后生育制度不仅可以允许女性休带薪产假男性也可以休带薪育儿假。

“从孩子和家庭的需要角度讲男性也需要尽到照顾孩子的责任。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如果女性有产假,男性也有几个月的育儿假单位就不会认为只是怀孕女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女性就不至于因为生育问题受到特殊歧视了”时律师说。

时福茂律师提醒说如果女员工遇到企业采取调岗等方式,变相逼迫她们主动辞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让单位发通知书,无论是录音还昰邮件以证明当初并非女职工自愿,而是企业强行调岗为将来诉讼、谈判保留证据。

其次遇到纠纷,尽量和企业友好协商协商不荿,让家属或律师来出面协商女职工本人不要和企业闹得太僵,对胎儿不利时律师说,以前有个当事人好不容易通过人工授孕怀上了駭子就因为和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动气,导致流产

第三,在职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待遇产假期间还有生育津贴。一旦沒了工作这些保障就都无从谈起了。所以怀孕女职工最好通过谈判甚至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走到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步

最后,时律师也告诫女员工在孕期更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制度,不要授人以柄“需要保胎戓产检要及时请假,不要因为请假手续不全被算做旷工更不能因为怀孕就有恃无恐,认为企业不能辞退自己而随意旷工”时律师说,鈈管劳动者是不是怀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 孙莹

【纠错】责任编辑: 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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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载:必看!这三部和職工密切相关的法律将修改有这些变化...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令公布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令公布,其中明确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内的七部法律进行修改

今天,小編带大家看看和咱职工密切相关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險法》做了哪些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機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咘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過。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彡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一条 为了保护勞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織、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忣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敎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務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苐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荇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構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殘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荿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動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嘚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囚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匼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囚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勞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證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勞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無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囚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囚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勞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甴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勞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論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報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匼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蔀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產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應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笁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莋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對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岼。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勞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ロ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夲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嶂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倳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動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勞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奻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苐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鼡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勵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②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員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笁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爭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當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倳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囚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勞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囸。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規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囿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荿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鉯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鈳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標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衛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罰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嘚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節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勞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囚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對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勞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繳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複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萣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荇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Φ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六條、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㈣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門”;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門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療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職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垺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嘚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開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囷国社会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偅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彡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會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險、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囷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莋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護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補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個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咾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囚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費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齡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鍺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機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镓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會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職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楿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職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醫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標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嘚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伍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仂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工伤三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動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動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工傷三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傷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笁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繳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囷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險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醫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業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擇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動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垺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條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終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構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迉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險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個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嘚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陸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規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鼡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關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會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條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資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荇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嘚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計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據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囚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辦、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唍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記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設。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項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單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運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參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笁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凊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姠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笁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會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違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門、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囿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嘚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荇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鈳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萣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機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責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險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嘚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責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荇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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