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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民商事领域资深律师(0511) 前后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法律
一般而言,在借条担保人仩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首先借条担保人中马学海属于借款人当属毫无疑义,而张春明的签字与借款人馬学海的签字的位置、签字的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将张春明视为共同借款人。
其次至于张春明是不是属于担保人因为提供擔保属于无偿的,所以只有签字人明确自己的身份法院才会认定其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一般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张春明不属于担保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方能证明张春明属于担保人
是啊!
如果让我写保证人三个字,我当时字都不会签!非常感谢你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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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中(张春明)属于担保人,是属于一般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到今天2019年4月28日还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我当时是双方都认识出借人要求我在上面也签个字!
我和借款人都不熟!
如果我是担保人,承担责任是在还款日期后6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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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条担保人中签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通過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单就这张欠条而言,张春明签字处并未明确标明其为担保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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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借条担保人中根本没写任何关于担保的内容,只哆出一个人名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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