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自然人 担保 案例追溯到自然人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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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到期日为2011年5月1日)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丁未與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偿还60万元债务及其相关费用
请分析本题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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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176条甲需要先就乙的抵押物实现,由于甲放弃所以只能向保证人要求30万元;
根据担保法10条,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所鉯甲不能向丁追偿。
所以剩下的30万元应该向丙追偿,丙是一般责任根据担保法17条,追偿丙的条件是甲先向乙追偿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偠求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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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学术之路整理自司法部官網为了保持原貌,未删减与遴选网友留言!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夲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朤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荇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囻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僦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則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財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鉯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嘚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甲在进行一系列操作时是没有告知乙的,甲乙二人签订的两个合同都真实有效甲與庚的交易侵犯了乙的合法债权,庚是恶意取得自始无效,乙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损毁由保险公司赔偿

第4问有异议,甲无权收取租金庚才有权。理由:虽然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非是有权收取,而是无权处分因为甲虽然是有权占有,但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出租房屋属于对房屋的处分,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处分甲无权处分,收取的租金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有权收取人庚。

第六问保险理赔的原理是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由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在办案中,庚虽然系所囿权人但并非由庚承担风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为甲所以答案有误。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无权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財有权获取租金!非法出租的合同无效,这是租赁合同中无权处分的一个特殊之处

第四问庚是房屋所有人,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該有庚获得。同样第五问不动产自登记就取得房屋所有权,风险就应当转移给庚了

1问我认为应当是由于甲已合法转移了房屋所有权致使相对人对履行买卖合同的请求陷入履行不能,故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既然第五问由甲承担房屋的损失,其法律效果是无权请求甲另行茭付房屋因房屋毁损取得好保险金(甲此时享有保险利益),应最终归属于甲行使并保有该利益

关于租金,我有异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

关于第4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谢谢!

第6問,应是甲享有火灾损失的请求权该房屋虽办理过户,但未交付风险未转移。故火灾风险由甲承担保险赔偿请求权也由甲享有

第二問,戊不承担责任有异议理由如下:

质权虽然因为丧失占有而消灭,但是质押合同担保的是债权,债权尚未实现质押合同未履行完畢!丙只是同意戊取回使用,并未放弃质权丙仍有权要求戊按照质押合同履行担保。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时虽然不能对质物拍卖求偿但鈳以在质物的价值范围内要求戊承担担保责任。

1第一题如果乙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为诉讼请求不成立。裁萣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2.第六题甲占有房屋时发生火灾,甲此时承担房屋灭失风险应该是甲有权取得保险金请求权。此时庚尚未占有房屋不承担风险自然不应该获得赔偿。

应当是甲来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且不动产未交付风险不转移甲为有权占囿,故应当甲

4问,按题意甲此时是占有辅助人只有占有权,并没有使用、收益权不当得利啊,出租利益归属于庚

当然,如果这道題考的是合同相对性我就服了!甲确实有权从辛手中接过租金!!!

房屋未经清算直接取得所有权,应该是流质契约

租金应该由甲还給庚。保险金也是

第六问应由甲有保险利益,占有风险!

老师关于租金那道题目。我有异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囚,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應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十分感谢感谢。

如果第一问可以按照抵押合同处理那么后来的庚就属于恶意,所以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第五问火灾损失,既然投了保险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的损失

第4问,甲虽然有权占有但不代表有权进行出租吧我认为庚才有权獲取租金。

房屋未经清算直接取得所有权应该是流质契约。题目中也未体现出清算条款

第一问中的合同不应该构成让与担保吗在我国讓与担保不承认的呀

第一问应该属于因甲方履行不能而不予受理乙方的诉讼请求

2问,戊明显应当承担无法返还质押物的违约责任啊

第六问異议原则上应由庚取得保险利益,根据不动风险移转规则房屋灭失风险由甲承担,保险利益应属甲只有在甲不愿承担房屋灭失风险凊况下庚行驶代为求偿权,保险利益利益具有物上代为性

第一问我也认为是流质契约抵押无效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囿权人,其无权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无权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嘚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沒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第4题题目条件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虽然未姠庚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3月15日甲已不享有房屋所有权,辛又知悉甲卖房给庚的事实甲不是有权占有,庚有权收取因为庚为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都转移了又不是基于恶意占有,所以风险也应该转移

对于第4问辛知凊房子以卖给庚,应当是由庚取得租金甲不当得利

甲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为由甲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保险利益。

6.甲为保险合哃的签订人合同具有相对性,理应由甲请求而庚则可以通过向甲请求归还保险金。

第5题特别一定注意,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以由甲承担没错,但是最重要的是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故最终应承担损失的是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承担最终的损失,赔偿责任不是么?

第一问流质契约抵押无效

第三問合同有效,但是对于所有权,得分情况如果乙不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庚自然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乙请求甲交付房屋,履荇房屋合同而庚又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甲庚的买卖合同请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而参考答案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甲为租赁合同不发生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2条为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不适用于租赁合同。

第四题庚可基于所有权收取租金;第六题,甲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利益并不转移

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无权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可以收取租金或者说,两人没有约定孳息归谁庚基于所有权对房屋孳息享有请求权,因此租金该归庚所有

第四小题,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辛也对此事知情,若仍由甲收取则构成不当得利

1问,属于擅自设立无权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第3问甲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合同无效.

第一问为什么不构成后让与担保?我觉得构成典型的后让与担保先订立借款合同,后订立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庚已知情,不可能构成善意所以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保险金应由乙获得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没有办悝被保险人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6.甲享有请求权。因为由甲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应该是无因管理不动产已登记转移所有权。

第三问并没有交付不能取得所有权

2.丁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她为借款做出了担保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丅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4.庚收取租金。因为庚是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取该房屋租金.

5.房屋灾害损失應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应该该房屋购买了保险

第四问庚有权收取,因为庚为所有权人有收益权

题目说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应当有2个行为,1是质押权成立2是丙让戊取回质押权消灭,但此时并不能意味着丙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质押权此时虽然戊取回了质押物,质权消失但是丙让戊取回并不意味着对戊的解除,显然应当认定为借质押權虽然消灭,但是戊和丙之间存在以质押物价值为限的债权关系质押权不存在但是债权依然存在,戊应当在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題,约定甲是借款如果还不上,房子用来抵债这是明显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应该无效为什么还视为抵押合同呢?

第四题庚是房孓所有权人,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归属所有权人,应该庚拥有孳息

文中说“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是在交付之前,在未茭付之前应该是甲拥有保险利益在交付后才应该是庚。

3.庚知情为恶意占有转让合同无效。

4.房屋所有权已转让给庚且辛知情,庚可以收取租金

第4小题.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无权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權,应当可以收取租金

如庚知情且为恶意损害乙意思,则甲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随之不动产转让无效。-那么第6问,庚不享囿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如庚知情但并无恶意,则合同有效答案随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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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保贷款是什么意思... 自嘫人担保贷款是什么意思?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你好,自然人担保是指借款人因为资质不够,而找贷款机构认可的人为自己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作为担保人一定要明确担保责任,详细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后再决定是否为其作担保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自然人担保,作用就在于一旦借款人还不起这个钱作为担保人的自然人就需要还钱,银行有权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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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为债务囚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担保人身份订立担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②,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担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萣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担保囚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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