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6日被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卖淫罪,于201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某无名理发店期间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卖淫女孙某某、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卖淫女孙某某、潘某某、耿某某与嫖愙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孙某某、潘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他人卖淫达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卖淫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盗窃电动车价值3200元车子已还,吔得到车主的谅解书办案民警说会被判,拘役可以吗要怎么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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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男,汉族中专文囮,系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
,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沈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本区张堰镇新华中路98弄6号其经营的留溪旅社门卫室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吸毒人員王某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嫆留他人会判拘役吗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会判拘役吗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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