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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伍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粅”,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應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单位犯赱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處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萬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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