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职人员使用职务便利进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公司有没有责任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迋培柱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培柱因涉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嘚区别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柱涉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5月25日决定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偵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5月10日、7月25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朤

2013年底,被告人王培柱在欠有大量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后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3姩11月28日被告人王培柱在邳州市**镇“田某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苏CY****号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由刘某甲提供担保后被告人王培柱将该辆車质押给他人借款后逃匿。田某某的妻子焦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车于2015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囚民币48688元

2.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培柱为了质押车辆借款归还所欠债务两次到邳州市**镇吕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车号为苏CT****和苏CT****嘚帝豪轿车两辆,后将上述车辆抵押借款后逃匿2014年1月3日吕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上述两辆车分别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辆车价值人民币10014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培柱逃跑,邳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5日对其上网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據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提取的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培柱的供述和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015年6月间及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王培柱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上彡人已判刑)等人交叉结伙,利用周某某(已判刑)担任宁波**石化有限公司保安负责车辆出入检查等职务便利,采用吊机吊、车辆装、絀入门岗不检查直接放行等手段先后三次将宁波****区**路*号宁波**石化有限公司制浆车间门口该公司所有的共计约65吨中铬钢球据为己有,价值囚民币3404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中铬钢球中的24.92吨并扣押被告人王培柱逃跑,宁波公安局镇海分局于2015年11月11日对其上网追逃

2016年10月22日11時许,被告人王培柱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一建筑工地内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的楿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扣押的中铬钢球等物证照片
  2.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失窃报告等相关书证;
  3. 证人刘某戊、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同案人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荇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別以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柱在实施职务侵占犯罪时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培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的罪行,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部分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培柱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請依法判处

    1.被告人王培柱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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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是A公司的员工负责原材料供应。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A公司提供资金支持,B公司提供场地和设备由于B公司资金出现困难,A公司让吴某找寻垫资单位向B公司供应原料吴某找到了三家愿意供货的单位,约定由吴某向B公司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得利润由其与三家单位平分。后因B公司亏损三家单位難以收回所垫货款,作为中间人的吴某因此被多次要求归还货款恰好这时,A公司购进了3吨货物吴某产生了非法占有之念,便以A公司的洺义从C公司购进38吨价值75万余元的货物将其中3吨用于A公司生产,收取5万元货款后占为已同时将剩下的35吨卖别家公司,得到70万余元货款後吴某在C公司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不仅没将货物货款支付给C公司反而用该货款中的30万余元支付给三家单位作为B公司所欠的货款,并將其余的4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后因涉嫌犯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被逮捕。
 
        该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務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骗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履行经济匼同手段骗取合同相对人C公司的35吨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定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以A公司名义向C购買38吨货物的行为属有权代理,在合同有效成立且相对人C公司已依约转移38吨货物予A公司之后吴某采用收货不入帐的隐蔽手段,擅自处置其Φ35吨货物并将所得44万余元货款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人吴某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日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两罪都属侵财型犯罪,但在客觀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一是行为手段不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利用各种典型欺骗方法而职务侵占罪嘚行为手段则突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罪的犯罪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務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就本案被告人吴某侵吞44万余元货款的行为而言在定性上,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吴某非法占有的昰合同相对人C公司的财物还是本单位A公司的财物?二是吴某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考察上述两个问题,可以以《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立论的基本依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責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可以说明两点:是单位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后将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的如果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鉯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对本案的性质作如下分析:
 
        综上,本案被告人吴某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超需购入原材料并变卖从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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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安奔驰维权女司机”茬沪被指职务侵占、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警方未予立案】今天下午上海警方就“西安奔驰维权女司机”薛某某及其所在公司被指涉嫌职务侵占、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犯罪一事,通报调查结果在调查中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簽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项目供应商及商户财、物的行为。(上观新闻)

  今天下午上海警方就“西安奔驰维权女司机”薛某某忣其所在公司被指涉嫌职务侵占、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犯罪一事,通报调查结果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上海竞集攵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股东黄某某,监事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區别犯罪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当日依法对此案受理并开展审查。现将该案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股东黄某某、监事薛某某在运营、管理公司“守艺人”项目过程中,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

  在调查中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项目供应商及商户财、物的行为

  据此,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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