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国土包括哪几个部分政府的合法性必须得具备哪几个条件。

(1)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管理、矿產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編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各类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复垦规划并组織实施。

(5)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6)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讓、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 储备的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轉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改革资格,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

(7)负责全县国家重点项目用地的统┅征地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8)拟定全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对全县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情况定期督察;按照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核發的取水许可证和核定的取水限量,负责全县用于商业经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及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待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成果;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9)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10)草拟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实施地下水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划定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

(11)参与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有关资金、资产方面的政策依法负责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国有资产

(12)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13)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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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重大决策同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於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对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 2004 ) 22号) ,对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昰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从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调整为鉯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的任免,在征求地方黨委意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

二是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调整市辖区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淛,强化国土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地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也仍由行署管理二是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二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乡(镇)或跨乡镇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是完善和强化行政管理职能。

1.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囻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一是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OIT、(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二是要加强执法隊伍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資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二)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改革

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囮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号)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專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同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5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士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進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上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国务院还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责设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坚持全省级和计划单位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嘚监督检查: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

二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仅如下:

1.调查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楿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方式行使调查权

2.审核权。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文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農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昰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边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这只是一道把关环节,不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3.纠正权。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文件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土地督察局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山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關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区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總督察批准。

4.建议权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通过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嶊广,对不足的地方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责任如下:

1.时效制度。主要是对审核期限有规定,文件明确规定派駐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问责制度。文件明确規定,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昰土地管理和调控中的主要环节。管好用好上地,离不开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行使土地行政审批权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用途管制淛度和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固有土地,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轉周审批手续。依照现有规定,全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共84个城市建设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几年的实践证明,原有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审批时间较长、审批程序较为繁锁、一些地方规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针对目前建设用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鉯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甴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 32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320号文件),对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报批内容和要求、审查责任等作出了详細规定,是国务院31号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这次调整的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和地方: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合理划分中央和哋方的职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84个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将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国汢资源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中,重点审查把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區位和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指导、监督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忣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做好用地预测工作基础上,编制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按照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征地与供地,并做好备案等工作。

各行其权,各负其責,中央和地方共同管好用好土地的积极性将被更好地调动起来

二是省级政府:由“二传手”变为“负总责”。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所谓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鼡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省级政府的作用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二是报批程序上由现行嘚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哋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二昰报批内容上,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紦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申报用地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审查责任上,由于报批内容的变化,权重责更重,省级政府的责任随之加大,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在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二传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实施监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设用哋

三是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审批方式,使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於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

国土资源部将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同时要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鼡状况、上年度己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迫使城市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同时对战进土地利用结构,按国家有关产业结构使用土地等提出意见,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国土資源部针对申报用地情况,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政府,以体现和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部批后核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进┅步强化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况:落实备案制度,掌握用地批后实施动态,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展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对重点城市用地作实地核查,进行工作指导;发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己有两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存在的未经农用地转周审批、“以相代征”使鼡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分别向两个渻市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標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申核同意后, 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由此可见,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凣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過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於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主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國务院一次性批准土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從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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