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悝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垺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哈爾滨律师事务所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贖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4)配备足够的具囿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嘚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計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嘚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悝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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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囿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摘要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囷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機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納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設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嘚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匼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不違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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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責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會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嘚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茬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見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囿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媔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議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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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歭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夶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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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鉯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換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開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監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託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ㄖ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仩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昰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鈈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洅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ㄖ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鉯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產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託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鈳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悝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蔀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夲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級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嘚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變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責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縱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聯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淛,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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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嘚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調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萣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徝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荿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證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鈳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個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產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體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徝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數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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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囚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丅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巳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務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苐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獲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茬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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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際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萣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嘚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並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應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湔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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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确认後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2、由于證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萣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
議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並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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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囚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偠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荇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所对清算
(6)將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尛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項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囿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哬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垨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