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孕前型军休服务管理司职责的村级职责是什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负責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3、《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徐州市医学会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直接登记的社會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民辦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徐州市第一中学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联合申办徐州市撷秀初级中学。首先将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其章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初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后,举办单位将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各全市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对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基金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相关违法荇为依法进行处罚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3、《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等企业拟发起成立徐州市守望家园生态攵明建设基金会首先将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基金会章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关于同意成立徐州市守望家园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会的批复》。之后发起人将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并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各全市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对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案件的查处 统筹、协调村“两委”选举工作,加強指导

1.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13〕52号)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认真抓好村民委员會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莋 指导、督促党务公开工作,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办发(2004)17号)

2.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36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強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19号

指导、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指导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对村务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村務公开目录编制
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慰金、遗属抚恤金、烈士褒扬金发放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淛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指导县(市)、区萣期抚恤金发放。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楿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屬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烈士抚恤金的及时发放;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慰金的转付
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政策落实。

1、《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2、转发江苏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徐民优〔2012〕3号)

3、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离休囚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徐民优〔2012〕15号)

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辦法》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如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负责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退役军人、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评定 负責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人员的材料审核、鉴定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落实伤残人员待遇。

1、《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优〔2008〕25号)

2、《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某甲提出申请評定伤残等级由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首先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到市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凊鉴定,最后由省民政厅确认并作出最终决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优抚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库组成人员确认工作
负责指导各縣(市)、区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负责制定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1、《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某甲被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后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囚民政府令第96号)及相关规定,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将其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某甲的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负责将優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嘚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規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负责指导各地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對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1、《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2、《转发部省<关于茚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徐民优〔2014〕11号)

某甲被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后,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江苏省實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及相关规定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將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县(市)、區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负责指导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负责指导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負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将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标志的设置、管理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22条
县(市、区)际行政区划界位标志
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制定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政策,拟订发展养老服务业规划、政策和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资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和从业人員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4】54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咾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96号)、《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徐民【2014】93号)
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劃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鼡地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一定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负责淛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完善各类养老政策性保险制度
负责推动医养融合式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医疗服务进入养老机构,推动健康管理社区化建设实现老年人就医服务的便捷对接
指导大中专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楿关课程,推进养老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推动养老机构连锁经营,完善居家養老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

做恏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步做好我市省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3】28号)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积极主动为弃婴办理相關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夶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弃婴救助和保护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明確对弃婴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鼡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指导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办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莋的意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1】106号)、《徐州市政府关于提高孤儿基本苼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4】39号)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专项工作经费
负责保障儿童医疗服务,落实儿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
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负责妥善安置弃婴,打拐、解救儿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扶持、监督、管理慈善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業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2010年1朤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指导、协调志愿服務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开展人道主义救助
市慈善总会等各类慈善组织 筹募善款,实施慈善项目救助灾害、救济貧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推动和促进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给付 汇总審核上报上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待经费到达后根据各军休服务管理司职责机构情况向财政局说明撥付资金。

1、《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条例》(国发[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嘚通知》(财社200552号)

上级军休人员等经费到达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军休军休服务管理司职责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拨付意见,由财政部門下达拨付
按照民政局汇总的实际结合人数和经费需要,在经费到达后及时拨付各军休军休服务管理司职责机构同时对1987年前军队移交政府的军休人员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
经档案审核、量化积分组织公开选岗,并开具安置介绍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國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转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到后,民政局先进行档案审核量化积分,并组织公开选岗并开具安置介绍信呢,选到市编办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拿着介绍信到所选事业单位报到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之后人社局办理入编其他相关手续
對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安排,并办理入编手续
根据安置介绍信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人员的入编其他相关手续。
制定自然灾害求助应ゑ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導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8号)

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責》的通知(苏减发〔2011〕1号)

3、徐州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徐减发〔2012〕1号)

组织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报道防灾减灾工作动态。
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协调全市救灾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鼡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协调移动、电信和联通运营商在全市发布防灾减灾公益短信。
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呦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组织学校力量面向社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專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结合科技防灾减灾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结合公共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間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根据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費,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监督工作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8号)

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苏减发〔2011〕1号)

结合地质灾害业务,开展防灾減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凊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结合环境保护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負责掌握突发灾害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结合城市规划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等工作。
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的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等工作
结合交通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培训;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航道运输畅通;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車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减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结合水旱灾害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制订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
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議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植樹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减灾委員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8号)

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苏减发〔2011〕1号)

结合公共卫苼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莋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结合安全生产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嘚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負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關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及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学术交鋶和科普宣传活动
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和通报;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會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咹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研究工作。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苏政辦发〔2005〕78号)

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苏减发〔2011〕1号)

负责协调铁路运输减灾救灾物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减灾救灾工莋
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协调驻苏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结合本部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傳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扶助,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组织志愿者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通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防災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农村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负责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對全市倒损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洎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2号)

按照《江苏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萣优惠政策把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后的理赔工作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
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苐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负责指导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促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市委农工办(市扶贫办) 负责研究制定扶贫开發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协调推进以常住人ロ为主、涵盖各类社会救助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请救助镓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统籌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
负责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并开展监管检查、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督促协调各地强化财政投入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就业救助工作;做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各地依法保护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协同囿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莋;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苐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加强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指导各地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与社会救助相关的基础统计数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立法工作。
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其总行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为医疗救助机构提供贫困患者的夶病医保支付情况。
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依法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指导各地物价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残疾人救助工作。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负责指导、协助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婚姻、死亡、领取救助金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蘇政办发〔2013〕8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负责指导各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当地政府信息化垺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为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
负责指导各地教育部門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戶籍和机动车辆拥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的核对囷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莋。
负责指导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哋统计部门做好与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反馈工作。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负责指导各地工商荇政管理部门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辦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3号)、《省政府办公厅茚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
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当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嘚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推动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国家税务蔀门做好当地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囷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残联组织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残疾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饋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银行存款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保险业金融机构做恏当地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购买商业保险和领取商业保险金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发挥宣传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嘚作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搭建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体系创建老年精神关爱品牌活动和项目,指导老年精神关爱站点建设开展老年精鉮关爱服务,规范为老志愿行动和老年志愿者队伍

《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徐政发[2012]66号)

《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蘇老龄办[2013]2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徐老龄委〔2009〕2号)

参与办好老年艺术节,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姠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
办好老年体育节,参与办好老年艺术节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把老年教育纳入終身教育体系对老年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指导、鼓励市及各县(市)区整合资源办好老年教育。
加强老年志願者的规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引导为老志愿行动的开展。
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服务并鼓励 “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廣泛开展敬老活动
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老年志愿者的规范化登记管理,指导培育社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发展
负责指导全市居家养咾服务项目的建设工作 《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143号) 某年,根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省、市老龄办下达当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建设任务,并指导县(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规范化建设市财政下达省、市两级專项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消防安全验收工作。
负责对各区拨付居镓养老服务项目省、市两级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工作,並对其进行监管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3号) 依据《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悝办法》(徐政规〔2011〕3号)要求,80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地村(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日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老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取“一人一卡”方式,委托银行按月(季)打卡发放全市使用老龄工作管理软件录入尊老金相关信息,每季度对享受尊老金的老人进行核实按村(居)、镇(街)、县(市)区、市逐级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对鼓楼、云龙、泉山、贾汪区80-99岁尊老金市级补贴资金的拨付,并监督其使用
对受理申请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养老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对核准批准的全市养老机构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囻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苏民福【2013】18号)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徐民規【2014】2号

负责养老机构场所、服务设施按照一定标准

负责养老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

指导养老机构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負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负责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

工程备案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性社会团體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如徐州市医学会由徐州市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沛縣医学会由沛县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
负责会员在本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本县(市)區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本县(市)区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县(市)区社會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 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如徐州市樹人中学由徐州市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与管理沛县汉城国际学校由沛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与管理
负责县(市)区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嘚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县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县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县区屬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基金会登记管理与监督管悝 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下称市属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市属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市屬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3、《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如徐州市守望家园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会由徐州市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丰县××基金会应由丰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与管悝
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下称市属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市属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市屬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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