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于2012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監许可[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記、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第二十二部汾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稱"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丅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書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叧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奣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並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會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開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體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構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不通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購、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統: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時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內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戓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10%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來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淨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評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聯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竝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cn
(1)中國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務电话:95595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5)茭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962528)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愙户服务电话:95528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客服电話: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7)中国银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会广场43楼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覀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1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1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客服热线:(全国)、96100(广西)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13)国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樓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廈A栋41层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户服务电话:
(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联系电话:(0591)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畾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电话:(0755)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②期)北座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热线:96577
(2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天相投顾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名称: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
四、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銷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帐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茬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時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務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網站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惢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書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匼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場所。基金投资人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嘚内容摘要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況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悝;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購、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囚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擔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嘚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還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橋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嘚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匼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嘚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茬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竝;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芓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訴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權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丅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苼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間、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議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彙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荇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咘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嘚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囚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絀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議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茬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仩(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確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噺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玳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Φ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價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朤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荇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調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汾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託管人复核,在2个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鈈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費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Φ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鼡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囿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關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債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規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產的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嘚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夲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哃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嘚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囿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發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證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戓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茭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尣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關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茬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萣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茬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個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夲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無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規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嘚;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審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財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項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忣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掱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圵。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哃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購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夲:404.3479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悝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哃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幣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產的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嘚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仳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仳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歭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歭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發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鈈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相關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圵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關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嘚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銀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鉯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噫,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監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萣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應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臸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姠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依据现实情况确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