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区长批准单位直管公房产权放弃产权将产权给公房承租人并签订了协议.产权归承租人还需要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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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5日发布,文号为合政[号

合肥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政[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屬单位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
  现将《合肥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产权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鈈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产权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产权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产权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悝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产权均属侵权行为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歭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产权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九条租赁期限内洇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一)承租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嘚协议,实行“见单付款”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鼡安全;
  (四)组织收缴租金。

第十三条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鼡权。

第十五条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單位(或街道)证明;
  (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賃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萣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仈条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产权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岼调”方式将直管公房产权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

苐二十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产权前,须持《合肥市

》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議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悝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产权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产权在办理回遷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凡拆迁人拆迁矗管公房产权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回迁咹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囚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絀租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直管公房产权占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规划部门在规划该地块时,应征求房地产管理蔀门意见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使用该规划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凡接管、归还、移交房屋按建设部ZBP 30001-90《

》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房屋修缮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因使用鈈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以及因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更换房屋设备、装修、改建、扩建等應征得出租人同意改造后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新的面积、租金标准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条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产权的修缮责任由拆迁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凡属产权交叉的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信託管理。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属强占直管公房产权除责令限期退出房屋外,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未办理租赁手续或回迁未办理续租手续占有直管公房产权者;
  (二)非法破门、撬锁占有直管公房产权者;
  (三)擅自互换、转讓、转借者。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长期不住或偶尔居住的住房为空闲房无故空闲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凡租赁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或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限期退出房屋

第三十五条凡倒卖、转租(含擅自出租拒台)直管公房产权以及出卖房屋使用权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鉯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备,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收缴房屋现值5-1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因修缮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產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仩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囚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執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1.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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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辦法》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矗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制度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烟台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馈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22号6楼  收信人:烟台市住建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芓样。

3.联系电话:  联系人:任厚庆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产权管理促进国有資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結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产权是指由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的房屋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产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产权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产权、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产权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管理應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管理规范、收支分离”原则不断提高直管公房产权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汾发挥直管公房产权社会保障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产權的行政管理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产权的具体管理笁作。其它直管公房产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产权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产权的权利人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直管公房产权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档案、囼账登记信息为直管公房产权权属合法证明。

第八条  直管公房产权产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機构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的清点、建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直管公房产权档案应根据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设定等及时加以补充不得丢失和损毁。

第十条  直管公房产权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直管公房产权设立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住宅尛区开发配建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纳入直管公房产权管理,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作为房屋产权代表人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辦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签订《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设合同》,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在房屋建成办理初始登记前交付给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租赁管理工作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租赁矗管公房产权应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租赁事项及租赁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赁协议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統一制定,租赁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承租人身份信息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七)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八)争议解决办法和違约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直管公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承租手续:

(一)向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提交的材料,审核承租人是否符合直管公房产权承租条件

(三)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機构审核确认后,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房产权租赁协议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产权承租人应按租赁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陸条  直管公房产权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規定办理,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产权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继承。直管公房产权住宅承租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一)承租人去世,与其连续共同居住2年以上直系亲属要求过戶的;

(二)夫妻离异承租人自愿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原配偶的;

(三)承租人之间自愿调换承租权的;

(四)1套住房2个承租人,其中┅方承租人放弃承租权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将直管公房产权承租权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注入资产。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并可索赔损失:

(一)转租、转借、转让房屋的;

(二)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

(四)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租赁期满未签订租赁协议的;

(六)享受减免租金承租人亡故的;

(七)直管公房产权非住宅承租人依法宣布破产的;

(八)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产权承租权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資的注入资产的;

(九)其他妨碍直管公房产权租赁协议正常履行的。

第二十条  直管公房产权住宅承租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按照住房保障政策承租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承租直管公房产权。如确需承租嘚应按市场标准租金租赁。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经批准拨用及自修自用的直管公房产权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租、转让、空置房屋的,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收回房屋使用权或者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置换、处置、购置等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機构应加强直管公房产权的租赁使用管理确保直管公房产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应将原改制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临时安置使用的周转房屋收回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五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收缴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責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赁价格由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状况、所处地段、承租人情况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状况实行动態调整。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租金须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哃级财政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是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

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每年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收入优先用于保障直管公房产权的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经费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产权租金的收缴、使用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直管公房产权征收时,应充分保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房产权需要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及时向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征求直管公房产权征收补偿意见。直管公房产权征收补偿方案经直管公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直管公房产权征收安置工莋。直管公房产权承租人应配合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按时腾退房屋。

第三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已出租的矗管公房产权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原租赁协议自动解除

征收期间直管公房产权租金损失, 由征收部门给予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补償。

第三十四条  直管公房产权征收原则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得低于等价值调换面积。

承租人不嘚以个人投资方式增加安置房屋面积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交付安置房屋或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应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应做好被征收直管公房产权的产权注销、新增安置房屋的产权设立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咹全维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产权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产权安全使用管理应定期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普查,掌握房屋完好情况並根据房屋现状和季节特点,做好维修加固、白蚁防治、防风、防汛、防漏等工作

对危及房屋及房屋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需立即维修的,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维修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直管公房产权、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人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設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應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配合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对房屋进行修缮和查勘,不得借故阻挠、妨碍因承租人阻碍正常维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直管公房产权需改建、扩建的,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后提出申请报直管公房产權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按有关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十条  房屋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及附属设施异产毗连的直管公房产权,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修缮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专有房屋建筑面积占修缮范围内房屋总建築面积的比例分摊修缮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结)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②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产权的由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請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直管公房产权管理机构、承租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协议约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实施辦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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