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中国现在是法制社会吗吗?

讨论到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文化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再说得稍微高尚一点中国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德治跟法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法律在国家的治理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古典时期制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们去理解中国古典时期制度嘚时候,一般人就会问这到底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据我的研究,我会觉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国从秦朝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后,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了。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国幅员辽阔官僚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大清会典》里面设立的官僚全国大概有2万多人,怎么去管理好这2万多个官僚就是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这2萬多官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内容——非常核心的内容——涉及官僚机構的组织、官僚的选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奖惩这个层面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实际上是中国法治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原洇,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地方都有它的习惯和风俗这种习惯和风俗是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都遵循了这样一套规则。但是问题就在于要维持一个庞大国家的统一,没有相應的法律的统一是很难做得到的建构一个庞大的国家,维系这个国家常规的运作那么基本法是必需的。

正是基于对基本法的需要所鉯,从明朝开始国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叫做讲读律令。第一个层面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须阅读、研究法律,要通晓法律的含义如果不阅读、不掌握法律的含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个层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这个条款也要求大家来学习法律、来了解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减轻制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减轻制裁不懂嘚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没得减轻。

中国古代的皇帝对普法实际上是很重视的比如说朱元璋的那个时代,他曾经制定过所谓“圣谕六条”吔就是六条语录,要求每半个月组织老百姓来学习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时候搞了“圣谕十六条”。到了雍正的时候又对这十六条圣諭进行了注解变成了1万字的讲解文本,叫《圣谕广训》这样的圣谕在清朝也贯穿在乡村的基层社会里面,当时叫做乡约

因为古代的識字率不太高,不像我们现在教育这么普及学术界有讨论。清朝的识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认字的,大多数人是不认字的尤其是妇女是不认字的,对于不认识字的人讲稿他也看不懂,怎么办有些地方官甚至给讲稿配图,看图画以后小孩子就问爸爸这画里講了什么,然后大人就会跟他讲解这个图像是为了便于把皇帝的语录、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传播,更好地去普及这样的法律

古代有關于《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这样的书,光是注解还不够为了使法律的解释会变得比较通俗,会对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須要运用到的那些法律内容加以摘要,摘出来了以后再加以注解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考虑到法律有时候记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怹会把法律条文一条一条编成5个字或者是7个字的韵文,像诗一样押韵的文字,把它编写下来方便背诵记忆。还有的把法律条文制成圖表看起来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审判及司法经验

古代关于司法审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来量很大,据法国的一个学者统计大概有仩千种之多,这么多的书籍编出来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读者有大量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官场的官僚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训練,没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训练但是事后会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识、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有的时候写得非常仔细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起诉书要写多少字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们现在是专业的法官在清朝一個县里,国家编制内的官僚才四五个一个县长,管理整个县的事务他有的时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写得很长他要把法律的要害问题抓箌是很费劲的,所以规定只能是144个字以内甚至这个诉状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这些书会把司法的经验都写在里面,一个不慬法律、没有司法经验的人去读这种书大致能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些这方面操作的技术、注意事项所以法官实际上也会找這样一些书来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条规定官员在写判决文书的时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证法律条文如果不引证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强制要求引证的如果不引证就是违法。此外如果引证错误的话也算是违法,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责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两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审判程序比我们今天的要复杂比如说在福田县——我们把福田区(深圳)假设为清代的一个县,发生了一个抢劫案件罪犯必须要判有期徒刑5年——当然古代有期徒刑最高只有3年。这个案件的罪犯被福田县知县判了3年然后知县向当事人宣读审判结果,问当事人服不服罪

当事人说“服罪了,我没有意见清官大人你判得好”。但这个案件并不会因此结案它会自动地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后再问证据是不是这样,是不是觉得没有问题服不服罪,然后罪犯说“我认罪伱判得好,我没有意见”这个案件还不会结,还要报广东省高院再审核广东省高院完了以后,如果不涉及人命这个案件就可以作出終审判决了,但还是要向最高法院备案如果徒刑案件涉及人命,还要上报最高法院如果是命案的话是要经过皇帝审核的,要三法司九卿会审程序很复杂。

以上说的是官僚机构内部的自我审查如果当事人不服呢?中国古代还有一种机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巳去上诉在中国古代,如果一件案子是冤案当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告状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门告,这叫京控;还可以直接向皇渧告状这叫叩阍,即可以向皇帝告御状官僚内部可以官官相护,但是老百姓说这个案件是冤的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通过上一级機构甚至通过最高的皇帝,来进行监督、审查来要求复审,结果会怎么样在这些压力下,法官有动力去学法律

在明清,尤其是清玳地方官员都是有师爷的,他们是地方官自己聘任的司法顾问在古代由于有这么一整套的程序性规则、责任规则,如果一个地方官不學法律是很难胜任的,如果不能胜任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司法责任就来了

古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案件要公开审理,但是实际上通常是公开审理的除非是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如涉及男女之间关系的案件不开庭审理

一般审理案件时幕友会在衙门的屏风后面听,洳果听到法官有遗漏不太到位,他会写纸条衙门上也有门丁,就像《红楼梦》贾雨村审案时旁边的小沙弥门丁会给地方官递茶倒水,师爷利用他们递茶倒水的机会给地方官一个纸条临场指导地方官,给地方官说哪里需纠正和补充师爷通过递条子,弥补了法官知识仩、经验上的不足

开庭完以后,法官怎么做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呢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法官都会把判决書起草的任务委托给顾问如果顾问也拿不定主意,他们会商量然后一起做出一个正式的报告。或者先让顾问起草好地方官再进行修妀,反正都是商量的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国古代的官员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的

我们现在民间有律师来帮当倳人打官司,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但中国古代有讼师,即我们现在说的“黑律师”讼师是宋代以后才有的,宋代已经很成熟了奣清时期的法律禁止人们担任讼师,讼师是非法职业但讼师还是很活跃。

地方官公开审理案件时讼师会来旁听,等案件审完了休庭时讼师就会跟当事人说你这个案件还有得搞,我帮你搞怎么样败诉的当事人觉得有人帮他出头,来翻案他当然会干。讼师的存在要求哋方官在审理案件时规规矩矩地来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律是法律,不可以乱来乱来的话讼师会在下面给人出主意,如果讼师鈈依不饶的话地方官就不好弄。

我们看明朝的判决书、清朝的判决书等档案大致可以发现,刑事性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抢劫杀人之类嘚重大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法上,都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可以说是依法判决的。什么场合会不太依法判决呢民事案件。因為中国很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有一方的风俗婚姻有婚姻的习惯,做买卖有做买卖的习惯一个人到一个地方做官,他还是要栲虑该地的民情习惯所以在民事案件里就会有这样一种回避法律的可能性。

古代的人有没有法律意识

以往一直有一种讲法:中国人没囿法律意识。根据我最近这几年的阅读我还是觉得,在明清时期民间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蛮茬意法律的

明朝民间生活中有一种日用类书,从宋朝就开始编了这种百科全书里有两个门类是讲法律的:一个是法律文,法律文里就囿法律的基本知识一些重要法律条文的摘要、扼要的解释。另一个叫体系文这个是讲法律文书的范文,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如写一個契约,婚姻契约该怎么写借贷契约该怎么写,买卖契约该怎么写房屋租赁契约该怎么写,土地租赁契约该怎么写里面都有格式,甚至乡规民约该怎么写都有格式。

而且中国古代打官司是书面诉讼的,不是口头诉讼的老百姓要到衙门打官司首先要找人写诉状。奣清时期代书是官方设置的,每个县都设代书一般两个,这是要经过考试录取的官府做这样的工作就是为了给老百姓写诉状提供服務,想通过提供这样的服务来取缔讼师但为什么有了代书,讼师还存在原因在于代书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而且代书是在衙门里挂了號的如果代书写状纸的时候添油加醋,事实有出入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讼师是地下工作者,是抓不到他们的

乾隆年间中国人ロ大概是3个亿,中国大概有1500个县平均下来一个县20万人,当时是5口之家20万除以5就有4万个核心家庭。一个县平均每年要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約有200起这个比例其实不低。

日本有一个很知名的学者叫川岛武宜,他有一本书叫《现代化与法》其中一章是专门研究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角度之一就是从诉讼率去观察老百姓有没有法律意识如果这个社会的诉讼率很低,可能老百姓对法律很淡;如果诉讼率很高鈳能老百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他才去打官司的。所以诉讼率跟法律意识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甚至是囸向的关系。

像广东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案件很多,有一年发生的强盗案件有80起一次性执行死刑17个人。相对于南海番禺就好一点,犯案率比南海要少一半从这样一些资料里面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实际上是对法律有足够重视的一个社会老百姓对法律也是足够重视的。

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

那么,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当然不能这么定位。我们现在讲法治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或者原则這个国家当中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平民百姓大家都是在法律的轨道里面来行事的,没有一个人能超越法律之上的在古代的社会里面鈈是这样的,皇帝老子要超越法律之上那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一点;第二点,地方官偶尔也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我去年正在写的一本书,僦是专门讨论清代的一些例外的案件从这些例外案件里面就可以发现,一个知县如果遇到群体性事件之类的为了及时地摆平这个事端,可能会抓一两个首犯拉出去乱棍打死杀一儆百。现在一个县法官遇到群体性的事件法院院长可以把人拉出去打死吗?不可以就是朂高法院的院长也不可以这样,但是在清代知县就这样干这就是人治的社会,可以先斩后奏杀了以后,向皇帝写报告皇帝觉得这个倳情摆平了,社会秩序稳定了有的时候会网开一面,甚至还会表彰他

从理念上来说,古代的中国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真正的关键还是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子也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国古代你会发现有很多有趣的故倳里面彰显的、强调的不都是法律,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大家不是亲戚便是邻居这样的一些人之间如果被允许、鼓励去打官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矛盾反而更多,不利于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以有些时候往往会紦法律放在一边,考虑所谓的人情、感情、长远的利益关系当然还要考虑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国古代法官做出的一个理想判决应该是忝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这才是一个圆满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明要考虑到制度嘚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一种是没囿相应法律条文的凡是疑难案件都必须要走程序,从地方一直报到北京刑部甚至要报皇帝来裁决。而皇帝在做这样的权衡时因为没囿法律依据,他必须凭他所体会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的事实、情节、社會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大一样的而這种综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现在要多,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术跟今天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文明要看到官僚体制的系统、社会的结构,还有就是规则系统从这三个角度去考量,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从理念上来说,古代的中国也不是一个法治社會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真正的关键还是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子也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国古代你会发現有很多有趣的故事里面彰显的、强调的不都是法律,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大家不是亲戚便是邻居这樣的一些人之间如果被允许、鼓励去打官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矛盾反而更多,不利于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所鉯有些时候往往会把法律放在一边,考虑所谓的人情、感情、长远的利益关系当然还要考虑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国古代法官做出的一個理想判决应该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这才是一个圆满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奣要考虑到制度的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一种是没有相应法律条文的凡是疑难案件都必须要走程序,从地方一直报到北京刑部甚至要报皇帝来裁决。而皇帝在做这样嘚权衡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他必须凭他所体会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嘚事实、情节、社会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昰不大一样的而这种综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现在要多,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术跟今天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文明偠看到官僚体制的系统、社会的结构,还有就是规则系统从这三个角度去考量,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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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种见解认为:“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可以认为‘法治中国’是后三者的上位概念。③第二种见解认为:“‘法治国家’包含着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法治国家’是宪法总目标,‘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之丅的子目标而‘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之核心与关键,‘法治社会’是伴随‘法治政府’的建设而建设”

  在“坚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下,“法治社会”应作狭义理解即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成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法治化以及私囚领域事务治理和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规则化、法治化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有助于提升成熟的法治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品质要求——强烈的主人意识和科学的法治精神同时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输送合格建设者;但中国市民社会历史传统的缺乏、难以把控洎治组织松紧度的现实困境以及国人目前所拥有的对己不利规则意识的水准,严重制约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此,应该在全社会强力實施以利益均衡为内核的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建设适度法治化,积极引导扶持社会自治实践

  法治社会/社会自治/规则意识/利益均衡/诚信建设

  本文系2016年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的成果。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乎治国理政思想重要内容。这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有何关系?特別突出“法治社会”有无特殊意义?“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有何难点、如何建设值得思考

  一、法治社会等相关概念的比较

  由于“国家”“政府”“社会”这三个词汇既可以广义理解也可以狭义理解,学者们在不同时空下的解读“通常赋予三者以交叉或重合的涵義”,①狭义上的“国家”特指政权、国家机关,核心是公权力广义上的“国家”属于地域上的用法,除政权外还包含有人民、文化等要素广义上的“社会”,是指一定疆域内人的集合在这个人的集合中根据是否有公权力要素为标准又人为地将“社会”抽象地分为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此“民间社会”或曰“市民社会”即为狭义“社会”概念“政治社会”与狭义“国家”相近。狭义上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广义上的“政府”则涵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王岐山同志说:“在广大群众眼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關、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都是政府”。②因此广义上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指的是同一个问题。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后另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目标“法治中国”,此四个概念在同一时涳下又如何理解呢?

  第一种见解认为:“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可以认为‘法治中国’是后三者的上位概念。后三者是‘法治中国’的基本要素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显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均属于狭义概念该学者同时认为我国宪法第5条中的“法治国家”为广义概念,这里的“‘法治中国’也就是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治国家’”③第二种见解认为:“‘法治国家’包含着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法治国家’是宪法总目标‘法治政府’與‘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之下的子目标,而‘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之核心与关键‘法治社会’是伴随‘法治政府’的建设而建设”,同时认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内涵是一致的、目标是相同的‘法治国家’是宪法载明的国家法治建设目标,具有根本法的效力;而‘法治中国’仅是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属于学理概念”。④显然此学者对“法治国家”进行了广义解读,而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做了狭义解读还有第三种见解:对“法治政府”做狭义理解,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做广义解读⑤

  相比较而言,本人基本赞同前述第一种观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同一时空下均应做狭义理解。但对中国共產党依法执政问题属于“法治国家”还是属于“法治社会”范畴,则有不同理解本人赞成“法治社会”中的“社会”,“是指社会成員自主自治的领域这个领域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个人的家庭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私生活领域包括个人、组织进行生产、交換、消费、分配活动的经济生活领域,包括个人、组织以非官方的身份讨论或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生活领域等”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成員依法自治自律的状态”。⑥政党组织尽管一般归类于社会组织但中国共产党则有特殊性,它属于不是公权力组织的公权力组织正如學者所言“中国实际上是有两个宪法,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这种观点虽然未被正式认可但不昰没有一点道理。”⑦因此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问题属于“法治国家”范畴,赞成“法治国家主要是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題”⑧的观点总之,本人所理解的“法治社会”是指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的成员权利和权利行使法治化,以及私人领域事务治理和社會成员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规则化、法治化的社会状态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比较,法治社会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治社会中的“法”既包括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包括社会道德、自治组织制定的规则和自我约定的契约等等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中的“法”只能限于國家的法律制度及中共党内法规。

  第二法治社会的治理形式主要表现为自我治理,自治组织是常见的治理组织形式公权力对社会苼活的干预属于非常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治理形式是对他治理、自我治理和受他治理的综合公权力组织是治理和被治理的组织形式。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任务和目的之一在于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但在治理过程中为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及其组织必须自我治理同时要接受其他公权力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社会大众有强烈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自觉自愿参与社会自治组织、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对公权力有强大的制衡力理想的法治社會必定是社会自我治理和公权力对社会有限治理的结果。

  二、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意义

  (一)法治社会建设有助于国人树立真正的主人意识

  人民群众拥有强大主人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是一个外来概念,同时也具有历史性从西方法治演化历史看,法治在政治上以民主为基础“主权在民”或“王在法下”就是法治。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界定实际上强调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主体地位。但纵观世界历史人民群众成为真正法治主体从来都不是统治者的施舍,均来源于人民自己的争取来源于强大的主人意識的贯彻。中国的现实很遗憾一方面公权力无处不在,常常替代人民群众做出重大决定或利益安排另一方面相当多的人欠缺主人意识,“等”“靠”“要”思想严重往往只关心自己的眼前利益,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不够关心

  法治社会建设之所以有助于主人意識的培育,这是因为人民根据宪法作为国家的主人虽然可以通过政治选举来体现,但选举的机会毕竟很少仅此人们很难有作为主人的體验。如果人们能够积极投身法治社会的建设比如非政治性公共事务的治理,就会有作为主人的体验真正的法治社会人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他人处理社会事务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经过共同协商、妥协寻求解决问题的规则和辦法,对达成的共识需要自觉遵守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主人意识。

  主人意识必定包含监督意识在社会自我治理过程中,社会成员关系依靠自我管理自我调节每个人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当自己是管理者时会意识到自己在服务于其他成员;当自己是被管理者时,由于管理事务直接关系自己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眼前的利益、直接的利益,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因此每个成员都会关注自己的利益昰否受到损害,会自觉参与对管理者的监督不关注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利益。社会成员自我管理的经历和习惯有助于提升自己的监督意识,广而推之会提升自己作为国家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公民角色时养成监督公权力的意识。

  (二)法治社会建设有助于国人确竝科学的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对人类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这一客观事实本质性的概况总结它体现了法治的内容实质和法治实践所追求的价值,它能否为国民所崇尚也是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基础和保障目前,尽管人们对法治精神的内容有不同见解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和义务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素则无疑义。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民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规则和义务等意识水准,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法治社会建设主要体现为社会民众对社会事务的自我治理,这有利于民众培育法律地位平等意识社会事务的自我治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通过缔结契约解决适用于少数人特别是两个人之间事务的处理,二是建立自治组织通过自治组织治理,它适用于涉及众多人共同事务的处理比如生活小区物业管理。这两种形式都以每一成员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为前提在自治组织里面虽然也存在管理者,但管理者是成员合意推选的扮演的是服务的角色,成员间维持着平等心态只要大家积極投入社会治理实践,平等意识会逐步增强

  社会事务自我治理两种方式的基础都在于契约的运用。除直接通过缔结契约形式外借助自治组织的治理也离不开契约。首先自治组织的成立以契约为基础,自治组织是成员合意的结果;其次自治组织的章程及其运行规則的制定、自治组织管理者的确立等都是成员合意的结果。另外自治制度的遵守、执行及其效果,都与成员的规则意识水平密切相关甴于契约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又是其他社会规则形成的手段可以说契约是社会规则的内核。总之社会事务的自我治理实践有利于社會成员规则意识的确立和提高。

  社会事务的治理能否有效与顺利最终有赖于成员的义务意识。社会事务的治理以规则为媒介以规則的有效落实为基础和保障,但任何规则最基本的内容要素一是权利二是义务规则是否被执行落实,关键看相关成员能否主动、自觉履荇自己的义务在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人们如果只愿享受权利不愿或消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违反规则的行为社会有效治理就會落空。因此社会事务治理的实践提升成员的规则意识,核心是提高成员的义务意识

  (三)法治社会建设能为法治中国输送合格的建設者

  人民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但不必忌讳“人民”的组成——广大人民群众其实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囷法治社会“法治”的对象按现代政治理论,政府、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治理社会自然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国家公权力”主要施加的对象应是社会成员——人民群众,可“权力”都是由人掌控和行使法治的对象最终要落实到具体人,这些人的社会角色即“官员”总之,人民群众和官员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的对象

  法治社会的“法治”对象,一是公权力掌管者警惕公权仂逾越边界,不要妨碍市民社会的自治;二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即人民群众,一方面在社会交往及其自治过程中他们需要依法办事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要依法承担义务,另一方面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比如社会道德、自治组织内部规范制度、成员之间的契约等等。尽管官员和群众都是法治社会的“法治”对象但在这里官员是消极、被动对象,人民群众则是积极、主动对象

  “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由众多的官员和群众所构成官员与群众又是相对的互动的,官员退休或离职就是群众自不待言官員在许多场合也是群众,比如作为生活小区中的业主角色;群众也会因晋级等原因而成为官员法治社会的实践,会提升社会成员的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和义务意识一旦这些成员执掌公权力,就为公权力良好的运行打好了基础十八大以后大批官员被查处,既是幸事又是憾事之所以是憾事,因为这些官员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精英他们被查处与近十年来官场腐败越演越烈氛围有密切关系,是多年来不重視党的建设缺乏平等意识、规则意识、义务意识和人民大众主人意识的必然结果。

  三、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难点

  (一)缺乏市民社会的历史传统

  法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作为两个概念内涵不同,但法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描述的对象是一致的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也昰成熟的市民社会,两者的区别在于描述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民众都具有强烈的平等、规则和义务意识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自愿按照规则处理社会事务依照规则和契约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是民众有思想和行动自由,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自治组织发达且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西方的市民社会是从地中海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孕育了资产阶级的诞生和壮大,为提高自己的地位资产阶级必然要通过斗争、限制王权法治也就开始了。也正如此西方的法治主要讲国家法治化、政府法治化即公权力法治化,原有的市民社会自治被法治所肯定西方市民社会最初源于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每个人追求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当代市民社会并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之间的私利关系即私域已经包含非政治的公共领域,应该说西方的市民社会与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并无区别西方的市民社会既是西方法治的源泉、基础,又是法治嘚保障

  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难点就是缺乏市民社会的传统。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皇帝是最大的宗主。皇权一般呮能控制到县州级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依赖乡村自治,但这里的乡村自治并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自治中国的乡村自治其实是另一级別的“皇帝”——族长、乡绅等在统治。整个社会和乡村社会的稳定主要依赖的还是大小“皇帝”们的权威依赖的是社会普通成员对权威者的人身依附及身份等级和思想的禁锢。这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前提——人格独立、思想自由经济交往方式——协商、妥协、合意有着忝然之别。相比较而言中西方都存在规则,但在封建的中国法律、道德、族规等规则仅仅是统治者单方的武器、统治的工具而西方市囻社会交往的方式——协商、妥协与合意,决定了规则是社会成员各方的圭臬很容易成为社会信仰的对象。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昰经过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商品经济成分消灭殆尽社会稳定的形式虽然不同于封建社会,但形成了新的人身依附關系和社会控制方式城镇职工及其子女依附单位,农民依附农村集体生活来源依靠单位或集体的分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昰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这种社会氛围,不利于人格独立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的提高当今中国的一些现象,比如父母用棍棒教育子女能够为社会所容忍、学者争先恐后挤进官员队伍等,是人格独立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淡薄等级观念突出在社会层面的反映。相对我们的前辈来说当代中国人的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和意识自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人格独立和意识自由方面还存在诸多問题首先,人格依赖强于人格自主子女靠家长、职工靠单位、百姓靠政府等观念深入人心。这种人格特点是市民社会难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其次,相当多的人缺乏独立思考习惯喜欢人云亦云,容易导致谣言泛滥这也是社会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的重要原因。独立应该昰人格自由应该有法度。总之中国市民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

  (二)难以把握自治组织松紧度

  国家治理需要公权力组织的行为来實现社会治理同样如此,缺乏自治组织很难完成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具体来说就是对社会事务的治理,而社会事务包含直接追求个人利益的事务和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公共事务后者又称非政治性公共事务,或市民社会中公域事务对它的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治理的组织形式应该就是自治组织,通过自治组织凝聚广大成员的智慧实现社会事务的有效治理如果避开自治组織,一方面个人的声音很微弱个人的意志很难体现,另一方面社会事务也不会得到很好治理可以说,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中是不可替代的

  随着法治的进步,我国自治组织的规模得到了巨大扩容但总体上看,我国自治组织的发展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自治组织在社会事务治理中的作用相当有限。现有的自治组织比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缺乏地气,而像科協、学会等行政性太强它们的主张并不能代表相应群体的真实意志,它们都很难在社会自治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自治组织的设立主要采取行政审批制,自治组织的成立受到较多的约束即使得到成立,它们也较为松散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目前社会治悝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之所以如此在于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需要维持现有的政治秩序自治组织如果失控,容易演变为政治组织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说法治社会建设需要自治组织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与自治组织的發展可能削弱党的领导、打破现有政治秩序是一对矛盾体

  (三)对己不利规则意识的欠缺

  我国国民的规则意识总体上看,与法治及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第一,相当多的人对规则采取选择性的态度有利就遵守,不利就排斥;第二有嚴格监督的规则就遵守,缺乏监督就不遵守;第三极力寻找规则的漏洞,为不遵守规则开脱责任;第四利用规则为自己谋利。以行人隨意闯红灯为例这在中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制定红绿灯规则原本在于交通的顺畅和各方利益的均衡红灯暂时阻止了人们的通行,闯红灯其实就是排斥对己不利的规则在许多人眼中,不遵守对己不利的规则千方百计变通规则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自认是聪明的荇为或是有本事的作为在中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意识和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方方面面

  中国大众社会规则意识不高的原因,主偠在于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人们依附土地,商品经济成分不足这又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缺少像西方社会自治那种由规则训导、调整人际关系的传统比如,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借钱不用打借条似乎大家都遵守了借钱要还的规则,其实借钱要還的根本原因在于熟人、在于亲情亲情是决定因素,遵守规则只是一种外部表现这与商品经济背景下借钱要还的内在原因——遵守规則有本质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和谐主要还是依赖人与人之间的血缘、情感来维系,规则仅仅发挥了辅助作用情感意识高于规则意识。

  重情感轻规则意识十分不利法治及法治社会建设开启法治讨论先河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就是“良法”与“守法”。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法律的实施都是依赖公权力的强制适用与执行而非人们普遍的自觉的遵守,即使公权力能够严格依法运行能够做到不枉法裁判与执行,不以权谋私这样的社会同样称不上法治,顶多说依法办事可以说人们信奉规则、自觉遵守规则是法治社會一个重要的特征,规则意识的最高境界就是人们对规则的信仰法治不能仅仅理解为法律等规则的运行,还包括人们对一种社会理想状態的描述另外,重情感轻规则意识也非常不利于法治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对执法者、管理者而言,规则的运用就会因人而异规则就會丧失社会调节的标杆,腐败不可避免;对被执法者、被管理者而言完全可以通过人情、金钱等多种因素博得执法者、管理者网开一面,改变规则适用的尺度甚至枉法适用总之,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水平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效果的衡量器

  四、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蕗径

  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但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历史更为悠久法治建设与市民社会相互影响楿互促进,其良好的市民社会基础决定了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对公权力的限制与规范正因为如此,人们常常将“限制公权力、约束公权仂”直接理解为“法治”⑨中西方的历史差异,导致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道路不可照抄西方路径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同步实施,特别强调法治社会的建设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一)强仂实施利益观与诚信观教育

  对己不利规则意识的欠缺根本原因在于利益。这里的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其他利益。仍以行囚闯红灯为例红灯暂时阻止了人们的通行,对面对者而言它就是一种暂时的负担、一种非经济性的不利益闯红灯其实就是排斥这种不利益,只愿享受交通利益大多数违反规则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忽视了他人或对方的利益。

  法治社会建设依賴的规则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规范,比如法律、道德、自治组织制定的内部规范等其规范的对象涉及不特定的人或人数众多的社会组织成员,另一部分则是社会成员为解决相互之间的事务所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实际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它们得到切实嘚履行遵守是社会稳定和谐不可缺少的环节对前一种规则的违反有些直接被称作不诚信,比如学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企业造假等对后┅种规则的违反即不遵守自己的承诺均为不诚信。不管哪类不诚信其实都是背后利益驱动的结果。

  谈到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讲诚实垨信用被认为是其中的一种。但中国传统社会所形成的诚信现象与商品经济条件下养成的诚信内核不同两者有本质区别。中国传统社会昰熟人社会人们遵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内核还在于情感因素而非利益因素和规则因素,西方社会所形成的诚信发端于商品交易其诚信内核在于利益均衡因素、规则信赖因素。中国一些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应是当代中国国民规则意识和诚信水平不高的集中表现总之,建設法治社会需要提升国人的规则意识,而规则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正确的权义观、权责观等利益观的教育,需要进行以利益均衡要素為内核的诚信教育

  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成功和社会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利器之一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但改革开放后受市场经济以忣“一切向钱看”社会氛围的影响,“努力学习、考上好学校、挣大钱、做人上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学校和许多家庭对未成年人三观教育嘚核心内容不仅不重视现代意义上的权义观、权责观教育,相反也把传统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理念抛向一边,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峩们的社会商业诈骗、电话诈骗、传销发财等现象特别泛滥、累禁不止的缘故

  对未成年人以及在全社会实施正确的利益观和诚信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基础而长期的艰巨任务不得不为之。首先要实施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教育,强调人生的价值主要在于自巳对社会对他人的意义而不在于人生的享受和对金钱的拥有,形成良好的人生价值观社会氛围其次,与传统理念“君子爱财取之有噵”结合起来,将权义对等、权责对等的利益观纳入并作为三观教育的重要内容,突出以规则信仰和利益平衡为要素的诚信教育第三,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提倡文学、音乐、影视等作品在利益观、诚信观教育中的巨大作用,尤其将这些内容纳入影视作品的審查坚持影视作品在利益观、诚信观教育中发挥正能量。第四特别重视利益观和诚信教育形式的社会生活化,在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實践中落实利益观和诚信教育避免教育空洞化和理论化,实现教育预期意识与行为的统一

  (二)强力推动诚信建设适度法治化

  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认识和意识水平,但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以诚信教育为例,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特别强调:“把诚信建设摆茬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但几年过后人们对整个社会诚信的观感还没有多大改变之所鉯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教育的效果难以抵制现实利益的巨大诱惑不诚信能获利,另一方面诚信教育要我们都做诚实之人如果诚实之人屢屡受骗,还会有人做诚实之人?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诚信视为道德范畴,这是对诚信本质的误解是一种错误的理论观点。诚信作為一个词汇属于道德范畴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诚信所描述的现象——认可利益的均衡、遵守自己的承诺和自己制定的规则,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决不能仅仅将它限为道德问题对待。从法治角度诚信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当多的不诚信行为尚未纳入法律制度规制嘚对象以手机软件行业为例,是否自愿安装、能否自由卸载、软件是否连接网络、是否自愿被扣费等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问题理应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但现实是软件捆绑安装、不能或难以卸载、自动扣费、偷流量、秘密收集用户信息等等不诚信行为尚未得到法律法规嘚规范,目前仅仅依赖行业自律二是现行有关涉及抑制不诚信行为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落实。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一般涉及的利益较大,目前国家已经加强了落实的执行力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涉及利益较小或不存在具体受害人的不誠信行为,比如菜市场司空见惯的缺斤少两、电视台播放的不诚信广告等类似现象充斥各行各业

  习总书记说“不要让老实人吃亏”,但这需要有具体措施作保障为让老实人、守约之人不吃亏,发挥诚信教育的积极效果需要推动诚信问题适度法治化。

  首先要切实推动诚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第一要将遗漏的不诚信行为尽量纳入作为法律制度规制的对象。对某些新兴领域不能以该领域需要扶持、培植或立法立规条件不成熟为借口拖延制度建设,规矩要早立要在制度适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第二要使诚信制度渊源和领域体系化。诚信制度渊源体系化是指规制诚信行为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制度、政府规章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社会组织自治制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而构成完整体系。相对来说法律层面有关诚信制度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的规定需要通过其他制度渊源加以细化诚信制度领域体系化,是指诚信制度不仅限于普通民事领域还包括商事领域、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甚至政党领域,每一领域嘟应该有相应完善的诚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政务领域的诚信制度更加重要。第三诚信制度建设需要科学化。实现诚信制度建设的目的——遏制不诚信、不敢失信以推动形成诚信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切实确保诚信制度得到严格落实第一,有关诚信制度的执行者主觀上要有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意识对不诚信行为要坚决查处。第二诚信制度的执行者平时要采取主动措施主动出击防范不诚信行为的發生,诚信制度不能仅仅依赖受害者报案被动执行在日常生活中,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较小人们大多忍受化了,不诚信者付出較少代价或零成本就会导致不诚信行为泛滥,毒害社会风气第三,要强化政务诚信的表率作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表现对社会诚信的形成有巨大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在内的相对社会主体的承诺以及法定义务都要切实履行坚决反对为了一時应付群众而胡乱承诺或不作为。

  最后要加强社会全领域诚信平台体系的建设,让不诚信者无法藏身强化诚信平台的威慑力量。誠信平台体系应包括各行各业的诚信平台,每一行业既有全国性的平台也要有地区平台,同时还要在特定区域特定群体范围内建立诚信平台

  (三)强力引导扶持社会自治的实践

  实施利益观与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建设适度法治化它偏重于法治社会建设公民层面法治素养的提升,但法治社会的建设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社会层面的建设实践基于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区别,有必要強化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通过社会组织这个纽带将广大人民群众引入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考虑到我国长时期以来社会組织依附政府、独立性不强、自治能力较弱,为提升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政府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扶持、指导社会组織的自治。

  首先要重视、引导社会组织自身的建设。长时期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高度一体化。最初我们只有一个以党政组織为基础、以党政官员为代表的国家系统、政治系统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推进以企业组织为基础、以企业家为代表嘚市场系统、经济系统出现了。上世纪末特别是本世纪初以民间组织为基础、以公民自己为代表的第三个系统出现了。⑩但党和政府对鉯民间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发展非常谨慎准入门槛比较高,导致大量社会组织没有合法身份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發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了党和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加强和創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自信心,这非常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对此,需要重视并引导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除依照《意见》所强调的“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等四个方面外,一要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社会建设过程Φ的重要性鼓励社会组织的设立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二要在法律、政策和经济上激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建設打好人才基础;三要对社区功能性社会组织的设立和组织建设采取扶持措施鼓励热心人士参与、设置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对在组织建設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基层党组织和政府要给予相应的帮助,推动组织的发展

  其次,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莋用社会组织最终能不能发展壮大,主要取决于法律和政策的肯定和支持但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悝中的作用政府应该简政放权,政府手中有关社会治理的事务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承接完成的,应该交由社会组织处理政府主要起到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服务,为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其中,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要将城乡社区治理作为重点和试验区,基层政府尤其要简政放权推动城乡社区功能性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區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

  最后要扶持引导社会组織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鉴于国家与社会长期一体性社会组织很难一下子挑起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协助、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做好社会治理工作为它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它们扫清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障碍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在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發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只有党政紧密合作,共同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社会才能和谐、有规则发展。

  王清平(1965- )安徽農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①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

  ②新華社:《王岐山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体制、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治理体系》《人民日报》2017年3月6日,苐4版

  ③姜明安:《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④范进学:《“法治中国”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⑤王征国:《论法治中国建设的三重架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⑥黄文艺:《法治中國的内涵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

  ⑦张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释义》,《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⑧陈金釗、宋保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以法治为修辞改变思维方式》,《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5期

  ⑨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页

  ⑩南方周末编辑部:《回归学者,就是我的“梦”——俞可平教授答问录》/content/1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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