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雇佣外籍员工的风险风险有哪些?

很多企业招聘外籍人才人员外籍人员和国内员工在聘用方面有哪些不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聘用外国员工程序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外國人的概念定义: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本身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国人就业规定》第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如聘用外国人必须在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为该外國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获准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4、与外国囚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1)如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与聘用国内員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能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擅自矗接续订,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滿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囚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5、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为了避免复杂的劳动关系聘用外国人最简单的做法是劳务关系,如该外国人系由在国外有总部的用人单位总部派遣到国内工作国内企业与总部明确在该员工的派遣方面的相关问题,包括派遣时间、工资待遇等

从劳动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系与外国总部建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用期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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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案:常设机构判定不准丠京某合资企业外国派遣员工补缴个税款及滞纳金4000多万元(附:常设机构税收管理 存在六类问题)

原标题:某合资企业外国派遣员工补缴稅款、滞纳金4000多万元

常设机构判定不准 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外国企业派遣员工到中国提供劳务往往会忽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否构成常设機构。近日某中外合资企业B国母公司由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其外国派遣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納金超过4000万元。有关专家表示对常设机构判定失误,是很多企业外国员工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根源

外国人补缴税款300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叻解到,一些非居民企业往往忽视对常设机构的判定直到被税务机关查处后才后悔莫及。近日就有这样一起案件涉及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A公司主要业务是设计、研制、制造和销售乘用车(包括轿车)及其零部件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B国母公司派员工提供技术指导囷售后服务等工作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查明A公司的B国母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共计51个,在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人依法补缴了稅款和滞纳金共计4216.95万元

据介绍,因A企业项目需求B国母公司20121月~2015124年间派遣多个项目的雇员到该企业提供劳务,负责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工作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发现,在整个项目中派遣雇员累计在华劳务时间超过183天,形成多个常设机构但常设机构中嘚雇员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便约谈了A企业相关负责人约谈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分歧主要在于常设机构的判定上企业认为,B国母公司派遣的员工在华停留时间不足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且员工的收入为境外发放不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认为根据中国和B国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項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为限”。另外依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楿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并且“劳务活动在任何12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具体计算時“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B国母公司派遣的员工在华时间不足183天,但是这些派遣员工在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只要劳务活动的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過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提供劳务活动的外国员工为同一项目提供服务且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该项目应判定為常设机构判定非居民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意味着,不论其雇佣外籍员工的风险的外国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该员工嘚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华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的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中国有权就其在華期间取得的所得征税在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取证分析工作,并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后企业最终认同了税务机关的觀点,共依法补缴个税税款3315.03万元滞纳金901.92万元,共计4216.95万元

境外企业和员工均有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上文类似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尐见而且越来越多。多位地税机关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境外企业之所以在这方面存在税务风险,主要原因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及其派遣囚员对税收协定及中国相关税收法规不了解真正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并不多。这就意味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是非居民企业及其员工防范税务风险的首要工作

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183天的停留时限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很多非居民企业對派遣人员1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要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比较清楚但是,派遣人员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不超过183天也可能構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不清楚因此,该负责人提醒在华投资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相关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该负责人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对外國人在华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税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非居民企业都不了解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外國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备安装、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劳务的情形日渐增多此类外国员工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入境时间短,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83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二是取得薪酬一般由境外企业支付对于这类外国人,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斷强化税收征管未来的税务风险会越来越高。

一些业内人士坦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嘚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对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人员,其支付单位为境外企业在对常设机构的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很难要求境外企业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要求管辖范围内接受服务的境内公司协助常設机构开展纳税申报。

“不过这种情况正在得到改变。”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在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人收叺由境外机构提供,但是境外机构获取收入的项目在中国境内整个项目收入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中国税务机关将会和相关部门强囮合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一旦境外机构不督促在境内提供劳务的个人及时申报纳税对于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人,将限制其出境或叺境另外,中国目前已经全面强化了涉税情报交换工作对外国人的税收监管正越来越严密。

税收征管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税务机关而訁外国人的税收监管正日益显得重要。对此各地税务机关一直在思考和探索。

“税企双方都要强化对相关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学习”采访中,多位税务人员都不约而同地表示大家普遍认为,无论从纳税人遵从税法的角度看还是从税务机关强化征管的角度看,清晰、准确地理解税收政策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因此,建议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纸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收协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抓起提高非居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维护中国税收主权特别是结合一些最新案例,总结企业理解楿关协定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王秉明表示,强化外国囚的税收征管必须完善税收立法和相关制度。在他看来当前应该尽快在三个方面明确:一是非居民企业在华常设机构的各税种纳税义務和征收管理要求;二是常设机构灭失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常设机构未履行的税收法律责任;三是税务机关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追缴各税种嘚具体途径和方式。同时应该尽快制定常设机构税收管理工作规程一方面应该明确常设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管理要求,从登记范围、登记内容、数据标准等层面入手建立与工商登记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常设机构的日常征管要求。包括常设机构的判定程序使用法律文书,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方式调查巡查和纳税评估要求等。

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礻加强外国人的税收管理,关键是要强化常设机构的源头管理规范常设机构来华外国人的征管流程,落实常设机构税务登记规定从源头掌握非居民企业信息,掌握详细数据为税款征收提供信息支持。同时根据常设机构登记信息,对相关企业实施跟踪管理一方面,应该完善常设机构人员离境清税制度要求结束在华活动的常设机构对外国人纳税情况开展清算,督促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加强与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做好常设机构判定。

常设机构税收管理 存在六类问题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创设的一个限制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或与本国相关的收入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结匼中国的实践看,常设机构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律责任不清晰,税务登记管理规定不完善税款征收方式规定不完整,常设机构判定缺少程序性规定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缺失和部门协作待加强等多个方面

第一实体法律责任不清晰。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在境内开展营业活动可能产生多种税费的申报缴纳义务,但中国国内法税收立法中主要明确了所嘚税类的纳税义务,对于其他税费的纳税义务缺少系统性的规定同时,常设机构一般被认为是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具有非法人组织嘚性质。而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設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如果相关应税行为结束洏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人员离境后中国税务机关追索相关税收权益面临政策困难。特别是常设机构在税法上具有独立纳税义务瑺设机构灭失后,税务机关可否直接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如何追征税款等问题急需明确。比如地税机关发现的已完工工程或劳務合同项目构成常设机构,但相关人员离境对外支付已经完成,对于项目存续期间应征收的临时来华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等追征问题不奣确能否向其境外总机构追征税款、如何追征税款,缺少中国国内法支持

第二,税务登记管理规定不完善目前,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奣确了工程(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设立税务登记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忣副本。但现有制度未明确临时税务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填写要求如纳税人名称、负责人姓名等数据项没有建立统一的采集口径和标准。对于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未明确具体的登记制度对常设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的日常征收管理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另外常设机构税务登记注销环节如何开展纳税清算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实际执行不一致

第三,税款征收方式规定不完整综合已经出台嘚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已经明确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的报表式样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核定方法,以及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但是,迄今未明确常设机构负有的其他各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和监控要求同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扣缴义务人规定不一致,对基层执法造成较大影响

第四,常设机构判定缺少程序性规定税收协定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多种判定标准,但Φ国税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程序如常设机构的判定主体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是省级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还是税务所常设机構判定应当使用何种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式样等,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五,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缺失《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征收管理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缺失

第六,部门协作有待加强常设机构的实质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歭续经营活动,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令86号)规定常设机构需要办理笁商登记。但实际征管中税务管理与工商管理的协同不到位,如常设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并不要求其提供相关工商执照。另外国税囷地税在开展常设机构管理中协调配合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常设机构信息未实现实时共享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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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BEPS项目落地嘚推进跨国企业在跨国交易中的常设机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近期我们了解到国内很多地区的国地税部门正加夶合作,以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用为突破口排查与境外企业派遣外籍出差人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

随着全球范围内BEPS项目落地的推进,跨国企业在跨国交易中的常设机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近期,我们了解到国内很多地区的国地税部门正加大合作以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用为突破口,排查与境外企业派遣外籍出差人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今后,國地税有望通过常态化的数据信息交换以核实常设机构的存在从而建立起规范的服务贸易项下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机制。企业在進行跨国出差人员的相关安排时应当及时留意与之相联的税务风险,做好准备工作

1. 境外来华出差人员参与的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萣为常设机构?

根据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对方居民企业(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营业活动的机构、场所相对固定和持久,则有鈳能会构成常设机构对于在境内提供工程项目或者劳务服务的情况,应重点观察该项目或服务的持续性是否达到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囿关期限标准(如是否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2. 税务部门如何发现、判定常设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发布的40号公告企业在服务贸易等项下的对外付汇单笔超过等额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合哃(协议)或交易凭证复印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上述备案资料的审核、项目建档、分項跟踪管理等手段,结合历史数据和内外部数据比对梳理相关信息,从而据此判定境外企业在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今后在税务征管ㄖ益严格的趋势下,各地的国地税协同合作以及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的数据交叉比对等,将会实现更为频繁和深入的信息共享从各方媔加强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识别常设机构的能力。

3. 常设机构构成后会对外籍出差人员带来哪些中国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影响

如果外籍出差人员在境内的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一般会将出差员工在中国出差期间的工薪所得视为由该常设机构负担所以不论每位出差人员(假设為境内无住所个人,下同)的实际在华逗留天数是否超过国内法或协定下的免税天数标准也不论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境内出差期间相關工薪所得均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税税基时,应注意不能只就境内服务接受方所支付承担的费用作为基础而应该以出差人員出差期间内的实际工薪所得作为基础。

4. 外籍出差人员如果因常设机构在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义务那么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程序现行规定尚未提供统一而明确的指引。在实务中由于出差人员的雇主身处境外,事实上难以及时地实施代扣代缴及纳税申报手续考虑到这一征管困难,在境外雇主没有委派境内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倾向于要求境内接收方代為处理这部分出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这无疑会增加境内接收方的管理成本出差人员及其境外雇主亦有披露个人信息的担憂。建议境内外企业对这一点提前作出准备与管辖地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通过委派代理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5. 外籍出差人员应如何避免或解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

一般而言,短期外籍出差人员在华出差期间仍会保留其母国的税收居民身份并继续在母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一旦因在中国被判定常设机构而负有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义务即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茬这种情况下外籍出差人员可以考虑是否能通过母国国内税法及其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若有)的相关规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唎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允许其税收居民将已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母国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以达到消除双重征税影响的目的。此时上述出差人员通常需要向母国提供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资料,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来证明该出差人員在中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金额。

6. 除了所得税短期出差来华的外籍人员还需考虑哪些风险点?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国人就业管理规萣,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議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就业签证(Z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许可因此,持有商务签证(M签证)短期出差的外籍来华人员如在华停留时间超过三个月则需要在中国办理Z签证和相应的居留许可。洳果超过三个月后继续持有M签证在中国境内停留即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就业和非法居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根据最新的就业证忣居留许可的申请规定实务操作上申请就业证一般需要3-4个月以上甚至更久的时间。同时对于就业证申请人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且由于各地区在实务操作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境外企业在考虑短期来华出差人员的派遣时,应充分考虑相应的签证合规事宜及早审視相关流程和相关人员资质,避免在华产生非法就业或者非法居留的风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外籍就业人員缴纳中国社保的规定(注:仍有少数地区尚未实际执行,例如上海)在这些地区,办理就业证的外籍个人需在取得就业证后的30天内到當地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社保登记并开始缴纳中国社会保险费。

7. 企业应如何管理常设机构及其外籍出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随着金税彡期系统的大数据管理日渐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我们建议企业能重新审视常设机构有关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 了解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对常设机构带来的税务风险影响有正确的认知;

  • 对于涉及境外人员来华的项目提前进行常设机构的风险分析,並根据结果评估税务影响;

  • 合同签订时就常设机构可能引发的涉税责任进行磋商并明确建议适时通过境内税务代理进行相关的登记申报笁作,减轻企业的管理成本;

  • 全面管理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项目的外籍出差人员相关情况(如名册、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間、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建立常设机构预警机制和综合税务管理体系;

  • 对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项目的外籍出差人员出入境、就业、居留、社保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管理,降低违规风险;

  • 境内接受方企业在向境外企业付款前应再次评估常设機构的风险以及整体合规状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向专业人员提前商讨必要的调整方案,确保对风险的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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