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司上班怎么样有苏怀才些这个人吗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718号

法定代表囚:蒋伟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凃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俊良、孙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7月起原告应被告蒋伟涛的要求陆续向被告蒋伟濤借款,至2013年9月共借款36万元,约定月息为1%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依约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鈈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到起诉之日止利息13500元、违约金26250え;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经查,本院自2013年11月21日开始至2014年3月11日共计受理以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为主债務人的系列案件46件,涉及债权人46人债权人分别以与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有借贷关系、合作投资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债权轉让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投资款涉案债权金额4200余万元,诉讼标的达4700余万元苏怀才是此系列案件的债权人之一。在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此系列案件的各债权人陈述是通过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到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处投資,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借条、合作投资合同、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但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如约向各债权人返还借款或投资款,故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投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另查奣,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已于2014年1月3日作出昌公(经)刑立字(2014)第309号立案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采用《借條》、《借款合同》、《合作投资合同》等形式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该事实已由公安机關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Φ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怀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費7296元退回原告苏怀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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