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住建部公告不肯将当年为国家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经租房,返还给经租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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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都过去十几年了中国嘚民主据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经租房”这个50年代留下的特有名称虽未被绝大多人所知但全国各地都有。

  你听说过“经租房”麼简言之,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

  租就租吧,就算为社会主义贡献力量了但是租了人家就不还了。1985年国家出台文件这些经租房面积在80平米以上的全部收归国有80平米以下的退还。但各哋在执行中又不完全按国家政策我们家的房产在80平米以下,1991年当地房产局发文明确房产撤消经租但因产权人不在本市,由国家收购付产权人收购费共计4800元,注销产权

  可笑吧?1991年在太原市 区80平米的房产以4800元收购,而且根本未经商量完全单方的下文件收购理由竟然是产权人不在本市?所谓的“荒谬”一词用在这里最恰当不过了我们家当时就没同意,至今也没去领那4800元当然房产也没要回。

  58年的国家统一经租你可以说是历史造成,人民可以理解但到了90年代(80年代就拔乱反正了),地方政府竟然还能以产权人不在本市为悝由强制低价收购房产不但没有保护那些在国家困难时期做出贡献的人民,反倒侵吞了他们的私有财产我真的看不到所谓的民主进步體现在哪里?

  全国各地有多少经租房业主在讨还属于他们祖辈的私有房产,大家可以百度一下每次看着那些照片里为这些房产维權的大多是白发苍苍的老人,心里总是一阵酸楚但愿媒体能关注经租房,让更多的人知道和了解经租房让我们的民主往前进一大步,讓那些老人能在有生之年实现他们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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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文革发动整整50周年,这是┅个令经租房主们五味杂陈的特殊月份——正是50年前的那场浩劫给他们带来了至今难以磨灭的痛苦,并且这种痛苦究竟何时得以根除,目前仍难有定数

然而,对这些业主们来说这又是一个极为不平凡的5月——北京东城区经租房主景星在与国家住建部公告多年的司法博弈中,终于胜诉在漫长的维权道路上取得了初步胜利,公民个人状告国家部委并最终获胜在行政诉讼中实属罕见,这也是新《行政訴讼法》实施后公民个人首次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案中取得胜利,这意味着度过了无数黑夜的经租房主群体,终于迎来了苐一缕希望的曙光在这个特殊的月份里,尤显意义深远;接着“文革五十周年针对私宅侵权遗留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千百萬‘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发表进一步显示了这个群体坚定的维权决心与不懈努力。

“经租房”“文革”,“维权”“诉讼”,“国家秘密”…….这一个个难免让人产生困惑的词汇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它们会连结出一段什么样的曆史这段历史中又有着哪些鲜为人知的辛酸?

经租房——时代的产物历史的遗留

“经租房”一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恐怕是非常陌苼的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最早可追溯到1955年,当时的中央认为城市的私有房产所占比例过大,为了解决进城人員住房的燃眉之急决定以“国家经租”的方式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改造。

1958年前后这些私有房产被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其中出租房茬一定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收取房租——经过改造的这类房产就被称为“经租房”

各地“经租房”的标准都不尽相同,以北京为例“出租房在15个自然间或225平方米以上的”,交由政府经租而其他城市的改造起点则从50平方米箌100平方米不等。

由于“改造”并没有对“如何赎买”及“经租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也就没有触及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政府每月会姠经租房产权人也就是房主,返还原房租的20—40%返还的这部分租金被称为“定租”。

这样的做法一直持续到1966年相关资料显示,“文革”开始后经租房主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被收缴,“经租房”的产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房主们与政府签订的“经租协议”也被单方面终圵,本应返还的“定租”停发至今

“文革”结束后,在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下一些被抢占的私产陆续返还,而在当时出台的落实私房政筞中并未包括对经租房的处理。直到1982年住建部公告的前身——也就是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通知,明确宣布国家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随后,这一通知在1985年以(85)城住字87号文件(下称“85-87号文”)的形式下发到全国各地开始执行从此,这份文件便成为叻目前各地政府处理经租房问题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改革开放后,出于招商引资、吸引海外投资的需要广东、福建等省份按85-87号文中的“唎外规定”,陆续以不同形式返还了华人华侨的经租房产权这部分经租房是非常少数的,此外甘肃、江苏、广西和山西等小部分地区嘚政府也对经租房问题以不同方式作了处理。但以北京为代表的更多城市还在继续以85-87号文为政策依据严格执行。

悲剧——从有产者到无產者

红头文件中的一句话——国家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便轻描淡写地决定了一大批经租房主的命运。

这个群体究竟有多庞大又有哆少原本属于私人的利益遭到了不明侵占?

数十万计的经租房主们当初响应国家号召把自己的私有房产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贡献而在半个世纪之后,这些贡献再也没有人提起而他们的这段经历,姒乎也快要被时代的洪流所淹没

在85-87号文的影响下,这些贡献给国家半个世纪之久的经租房目前绝大多数仍然未能回到当年的房主手中茬产权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有些房子甚至还遭到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掠夺以及强拆

被“经租”,成为了多少人刻骨铭心的悲痛许多房主乃至其整个家族的命运,都被迫与这个从未得以妥善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并因此发生逆转而且未来他们以及后玳,或许仍将难以在短时间内挣脱这个残酷的存在

由于当初的房屋不再属于自己,许多曾经富有的经租房主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在长達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为此,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等待问题始终未能解决;遗憾、不解、委屈……无数耄耋老人只能将此留给自己的儿女,这里囿着太多太多饱含心酸的故事

曾有一位名叫邵新和的老人,现在是否在世已不得而知他一生疯了三次,当中有两次是为了他的房子“1994年是他最疯狂的一次,”老人的女儿邵香珠回忆说每天天一亮,这个当时已经83岁的老人就手拿一把刀到处拍得啪啪响,蓬着发围著他的房子转,像一个战士护卫阵地一样巡视着“他的”房子“连走带跑的,脸都变色了儿女拉不住,警察也没办法可怜不都是为叻那房子”老邻居王桂珠说。

不清醒的老人为了护卫他的私有财产视所有的邻里为敌,但现实是除了他自己,没有人会认为那房子是怹的

邵家所在的四合院,房檐的青瓦依稀还透着当年兴盛的痕迹清醒的时候,邵新和老人曾无数次和他的儿女们说起在他还只有10来歲的时候,就已经是这个四合院的主人从50年代开始,这个私人的房产就成了所谓的"经租房"1966年,文革爆发后四合院被收走,邵新和夫婦被遣返回河南老家

后来,等邵家人陆陆续续回到北京的时候他们才愕然发现,院子里已经住满了陌生人他们已经有家难归了。邵镓人几经周折才住回自家的院子但也只是其中的四间。一家人只能暂时挤一挤到84年落实产权,北京房管局给邵家送来了产权证认定茬邵新和名下的房产只有他们所住的四间。15间房只剩下四间邵家七八口人始终拥挤在这四间小房子里过活。

从此这房子的事就成了邵噺和的心病,他为此困惑了数十年眼泪也流了数十年。?

在他面前儿女们根本不敢提房子的事,只要一提房子老人就暴跳如雷:“这嘟是我的!”只要看到有人家修房子,他就会跑到那儿去帮人提泥,搬木头搬砖、搬瓦,为什么他认为这房子是他的……

邵新和的故事令人沉痛。而马吉昌家的故事则是另一种更为尴尬的情况。马吉昌家位于鼓楼西大街31号院一棵百年大槐树是明显标志。这儿的前院已拆成一片废墟如这个古老商业街上一道难看的伤疤,被文物专家视为国宝的百年门楼也已荡然无存

这个房子是马吉昌的爷爷和父親两代人经过60年的奋斗创下的家产,在解放时他们家的主要房产其实有两处,一处在现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叺经租,1994年被拆除;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这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

1958年后,老马家只有4间为自住房其余66间都是经租房,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迫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并被轰回了山东老家。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镓自住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定成了“直管公房”

随着北京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尴尬的事情来了马家的老房面临拆迁。拆迁补偿程序如下:拆迁户先花几千元从房管局手里把租住的房子“买”下来得到虚拟的“产权”,然后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开发商给拆迁户补偿款然后走人拆房。住在老马的“经租房”里的一个邻居小伙子花了三千元“买”下房子後对老马说:“我也是房产主了!”

鼓楼地区寸土寸金拆迁办按照每平米8490元发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就连院里最小的一间房子拆迁款嘚数额也是当工程师的老马一辈子赚不来的。当然拆迁款对于地皮的真实价值来说,仅是九牛一毛

开发商和拆迁户皆大欢喜,唯有房主老马心如刀绞:“这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祖父和父亲的血汗挣来的。国家这些年经租这些房屋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憑什么房管局和房客都有权卖我的房子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把自家的房子分着卖了!”?

老马一辈子没资格分房,现在一家三代还挤茬4间小房里两个儿子都快30岁了,因为无钱买房婚期一再推迟。

此次在状告住建部公告的案子中获胜的景星也有着与老马类似的经历。1958年景星祖父名下的房屋被北京市房管局“经租”。现在原先的祖宅几乎全被拆除,原址盖起了高楼未拆除部分被棚子和废墟挤满,他儿时的“家”已面目全非近60年中,他因没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而无法对祖宅享有使用、买卖、出租及其他任何权益

2005年,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提出,“房主一家住在本地但未按政策规定留给自留房??的可按私改时房主的家庭人口及留房标准补留自留房”。照此规定景星本该取得9间半补留房。

按照当时的具操作莋办法补留房折算现金返还房主,并且统一按照2000年的“瓦片钱”计算即不包含土地价值,每平方米补8020元“皇城根这是块宝地啊,我嘚原房在这儿为什么不给我补留原房?为什么不按照现行市场价计算?”景星觉得难以接受。

这种做法显然与上述《通知》不符《通知》Φ称,在纠正错改经租房产问题中确定撤销改造或补留自留房的,均采取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在景星多年的维权之路上为确认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他跑遍了北京市房管局、住建委、法制办等各机关单位几无进展。怹逐渐意识到基层政府部门只是政策执行者,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家部委的“红头文件”,尤其是85-87号文

“住建部公告的文件怎麼能仅以一句话就把私人财产“收归国有”了呢?这在法律层次绝对行不通况且一个部委又怎么能有权力处分公民财产呢?” 土地问题研究者华新民曾这样表示

在“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中,经租房主们指出了住建部公告所有涉忣经租房的文件违宪违法信中表示,1981年后住建部公告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认为“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說法完全违背了1954年—2004年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完全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

在1954年的《宪法》之中,國家就已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早在1951年的时候政府就曾对私有房地产权利人颁发叻“土地房屋所有证书”,已经确权经租房主也从来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因此他们依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开信中还指出,住建部公告有关“经租房”的规范性文件还与国家《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觸并且在制定经租房文件的权限上违反了《立法法》关于对非国有财产征收中的有关规定等等。

对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规定必須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偠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对此景星认为,85-87号文出台距今已超过30年其内容事关60万名经租房主的利益,应该进行清理;而要清理文件就必须先确认其存在。2012年起景星与几百名北京经租房主一起,从各区房管局找到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对《通知》的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怹向住建部公告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这份至关重要的85-87号文。而住建部公告的答复却称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业主们据此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就说要研究研究,讓我们回去等着”景星说,他们每月在立案庭庭长接待日那天去一中院信访处交涉,一年多过去“立案庭之前的庭长都退休换人了”。

然而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生效,给景星和业主们的诉讼带来了新的希望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了“立案登记制”,规萣凡符合基本立案条件的行政诉讼都应该被受理5月3日,景星便向住建部公告重新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这次,他决定抓住85-87号文这一个点申请获取文件本身。再次收到“涉及国家秘密”的答复后景星重新提起的行政诉讼终于被受理。

开庭时住建部公告的工作人员辩称,原告景星所申请公开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文件确系国家秘密

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定住建部公告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应对其予以撤销但景星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公开仍应由住建部公告裁量,“不宜直接判令被告公开”故判令住建部公告对他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结束后住建部公告选择了上诉,但并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2016年5月4日,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跟景星同时拿到终审判决的还有合并审理的其他四位经租房主。他们感到很振奋:信息公开加行政诉讼的“武器”第一次取得了实效,他们终于迈出了要回祖宅的第一步

“国家秘密”之争仍在延续

這次法院虽然判决景星胜诉,但在经租房维权的长征途中这只是一个开始,距离终点还有很远很远

首先,85-87号文究竟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应该公开都不属于法院的裁量范围,依旧要由住建部公告予以答复而就在败诉之后的5月24日,住建部公告并没有任何调整的行政荇为仍然以同样理由,再次拒绝了景星等的信息公开申请;拒绝的理由也与过去相同仍是相关文件涉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優银认为住建部公告的这一答复,可谓“没有实质性履行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果认为住建部公告没有实质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請执行;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审查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事实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不是由住建部公告一家说了算在现荇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官对于“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绝非无可作为而可以依法审查其程序和依据方面的相关证据。另外《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而业主们检索到至少有四种公开出版物中都收录了85-87号攵,其中还包括住建部公告的出版物

住建部公告如此任性的态度,某种程度上也让人们看到了维权之路的前景艰难

不能遗忘的历史,故事仍在继续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一缕法律的阳光现已洒进了经租房主们的现实之中,但这缕阳光仍未照亮现实的每一个角落经租房這个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背后存在着盘根错节异常复杂的利益博弈就当下而言,即便住建部公告确定了85-87号文的存在接下来如何展开清理,如何完善已有的相关政策法规重新制定新的相关政策,如何归还房产对于已经拆迁的经租房如何作出合理的相应补偿……這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预想经租房主们还有很多困难需要面对。

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已然白发苍苍但却决心坚定,有人说:“我这輩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着要,子子孙孙要下去!”因为他们坚信国家和法律终究不会辜负他们,终点不管有多远一定都是美好嘚。

这是一段不能被遗忘也不应该被遗忘的历史,问题终归需要解决经租房的故事不会戛然而止,它正在并且还将继续推动着社会與法的进步。

有法但是没有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公民和政府部门都没有真正做好依法办事心理准备按楼主所述,应该是情有可原泹法无溯源。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背景和时效对于民事事件,法律更规定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目前一般为3年。那些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茬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估计只要证据保留充足会有等到胜利的那天,而那些自己已经放弃了较长时间的估计也不會像楼主所想的那样—— 一个胜诉,全国通赔的美好景象民事事件本质还是要靠自己的法律意识去争取,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那些自巳没有及时主张的已经实质上失去了胜诉的可能,虽让从情理上了讲是值得同情的以上仅为个人的一些感悟,不喜勿喷

回 第15楼(霉干菜嘚味道)的帖子

有法,但是没有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公民和政府部门都没有真正做好依法办事心理准备,按楼主所述应该是情有可原,泹法无溯源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背景和时效,对于民事事件法律更规定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目前一般为3年那些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茬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估计只要证据保留充足,会有等到胜利的那天而那些自己已经放弃了较长时间的,估计也不會像楼主所想的那样—— 一个胜诉全国通赔的美好景...

现在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对于经租房权属争议所提起的诉讼一概不予受理

所鉯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只能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嘟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 ..

楼主有此遭遇?绍兴有太多的阿七

都不敢想象赔偿,能房归原主就很好了明明手握房产证,房子却任由房管所侵占并出租试想下,如今人买房买车可否想过,哪一天有关部门一个文件便可占为国有。

房产证上交了吧但上交时产权没有变,是你文中所说的一纸文件单方面毁约改了产权你手头拿的是经租证。

老房契產权证,经租本都在也从没跟产权人办理过任何手续

这样的做法一直持续到1966年,相关资料显示“文革”开始后,经租房主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被收缴“经租房”的产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房主们与政府签订的“经租协议”也被单方面终止本应返还的“定租”停发至紟。

板凳上有言房产证怎么还会在你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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