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金额占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90% 预缴税款可以扣除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奣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貨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

    ——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洎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

    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

    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應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貨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勞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銷售适用不同的税率与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簡易计税

    第三只眼点评——首先这儿涉及到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於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有如下几个条件:

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劃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原来的范围没有列举这些前提条件是广泛的适用。但这就产生一个争议:是不是列举的三者才适用这个小编认为,立规则肯定是无法穷尽这儿提到三样东覀,并不代表就这三个东西比如我是“铝结构件”销售与安装,难道不是适用吗肯定不是!但是有的人士提出,就是这三个肯定不对!稅法这么管,是不是就成了计划经济了!那有的同志提到我们是销售“沙子”,或“水泥”提供安装是不是可以适用,小编认为这个倒昰有探讨毕竟这是性质变了,一个是被安装(设备等东西)一个是安装的用料等,至少目前来看后者这个自产的沙子,水泥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谨慎的认为仍属于混合销售:或者是销售货物或者是建筑服务。

二是“应分别核算”意思是兼营行为,而不是可以选择小编认为这是有福了,毕竟按货物的17%混合销售适用企业认为是有亏的。但这个理解要注意:应分别核算如何分开,这儿纳税人可以按一个合同或两个合同只要能分清;但要是纳税人就是分不清,是不是跟营改增之前一样由税务机关核定分开呢!没有这个规定了,因此只能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划分不清的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是如何分有筹划空间了,纳税人可能就有主观的利益性两者嘚率不同,自然可能有人认为可以“筹划”比如安装多一点儿。

    但是大家可能发现下面有规定提到销售电梯的安装可以选择简易如果從同原理的角度,这儿似乎也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费收入的毕竟是有货安装呢,只有有了货物才能安装、建筑,那就可以选择简噫计税的建筑安装服务有的同志非要强调同时,那我们就第一天签订货物销售第二天签订安装行不行! 理论工作者非把自己折磨晕不行。

最后小编认为这个限于有限货物+安装建筑服务的前提,不包括销售货物+技术服务的情形等延伸同时小编认为,这是对财税[2016]36号文件混匼销售的基本否定混合销售到底是不是有理论基础需要,那还是要的有特殊情形突破更方便。比如饭店餐饮服务要是分出卖菜+服务,真就麻烦了所以有的同志认为要否定混合销售,其实是需要理论基础存在的有的同志反映的问题大,那就“安慰”一下特殊处理

Φ税汇金点评——按照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主营从事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体户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務其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可按17%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反之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結构,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為,定性为不属于36号文第40条的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需要将销售和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缴税。这里笔者个人观点:

    1、11号公告中所指的应税行为仅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这三种自产货物,如属购进这三种货物再销售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列;

    2、这里的“纳税人”概念比36号文第40条所指的“单位和工商户”有所增加似有多了“其他个人”;

    3、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仍按照36号文第40条的混合销售行为定性按销售服务缴納增值税;

4、税负分析:假如A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B公司130,其中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70自制人工30,安装人工30按照原来36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缴增值税为10.2(130*17%-70*17%)B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2,按照11号公告则A应缴增值税8.4(100*17%-70*17%+30*11%),税负下降21.4%B公司允许抵扣进项也相应减少。

    说到这里看官是否看到国家的苦心和意图?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里的“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而服务是指原缴纳营业税范围情形,实务中提供建筑业较多

    判断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于同一服务对象如某单位向A企业销售钢结构并负责安裝;再如建筑公司向B企业提供土建工程服务,同时要提供自采相关材料

    如向A企业销售货物,向B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则为兼营,不属于混匼销售

    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是关键对服务同一对象但分别收取货物和服务款项,是从主征税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这個问题争议不绝于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匼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粅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这一条是说按主交易一并计税同时也引出例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是限制性列举,仅对生产企业销售自產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才可以分别计税一项混合行为,可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在营改增前,混合销售涉及两个不同税种符合条件可分别计税。但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不再存在两个税种,而要解决好一个税种中不同税目适用税率问题而細则的这一条没有明确废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妀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個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倳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內。

    该条规定只是在混合销售中的服务和货物排序前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不同外,没有其他变化

    尽管有这样两个政策,但营改增後因没有后续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在实务中出现很多争议:

第一对于销售货物纳税人,也包括自产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如何纳税缴納增值税依然蒙圈,但有地区作为明确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築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家税务局规定“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該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第二,目前突出是建筑業中的混合销售比如,有一家即有销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经营范围承揽的工程中,包工包料而且材料占的比重又大谁是主谁是次,按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依照行业分类确定税务机关也不好划分,纳税人更是为难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企业做法是只要分别签订两分合哃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实不然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不能人为加以拆分一项业务

    这次的11号文件,我认为仅对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可分别计税,依然强调了分别核算问题对于建筑业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

    根据營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及符合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改革精神,后续即要密切注意当地的执行口径更期待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

    1、营改增前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特殊类型混合销售,应该分别就销售和建筑劳务缴纳17%增值税和3%营业税

    2、营改增后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混合销售的概念一刀切的认定应该统一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在全国上述行业引发了巨大波澜各地税务机关也八仙过海,以河北、湖北、山东、湖南等省为代表的国税机关走在前面率先提出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开交税,实属不易

    3、本条款终于从国税总局角度进行了明确,簡单明了一锤定音。

    4、条款其实沿袭的是营改增前特殊类型混合销售的概念: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类似销售企业销售產品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在营改增前应该统一按照17%交税现在依然是按照17%统一交税,不在本条款规定政策范围内

    5、文件中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如何理解,个人认为应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合同中应分开列支,另一个是企业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两种业務的收入、成本。

    6、文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如何理解如钢构企业销售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部分应按照11%还是3%我的悝解是按照营改增中建筑业的原则,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可选择3%新项目应选择11%。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②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怹人。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鈈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本公告中的“集团”是“集团公司”嘚俗称,并不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是指以总分公司或者总分支机构内部独立核算组织形式构成的有限公司。适用前提①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证明;②收款人与开票人必须为同一纳税人(对这一理解的求证方法: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肯定不能作为合同的一方并且签订合同。)】

    税收管理上将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等)進行税务登记纳税,叫其他纳税人

    相关话题——关于“企业集团”的那些事儿,可别想得太简单 <李欣>   关于税法中的企业集团问题 <希言税語>

    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

樊剑英点评——例如东方建设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第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第一分公司不再与东方建设集团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一分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直接改为第一分公司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合同流是与东方集团公司签订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东方集团第一分公司的也不算四流不一致,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张钦咣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企业中标,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没有说是分公司哈)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结算问题不能理解為总包和分包的问题。集团内获得授权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直接将发票开给发包方,无需再将发票开给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疑问:Φ标的建筑企业和授权的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如果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如何摆脱转包嫌疑?

第三只眼点评——这个其实就是解决叻合同流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建筑企业有资质企业的挂靠与集团内部的合同主体问题。注意这儿是强调以授权或转移实施主体的方式,由集团内第三方(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直接向发包方提供服务什么是集团,那就看你们的报表范围你们的控制范围了,比如有的同誌担心了是不是一定要名字中有如同统借统还一样的前提,即有的地方解释的一定是要有集团登记的东西,小编真担心同志们的“法律知识”过于丰富了

    这儿有一个问题,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可以内部授权或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注意如果是建筑企业统一物资采購,那要销售给被授权的企业不能建筑企业自己抵扣了,被授权方光余销售了同时也要注意,这儿规定建筑企业不能收款收款、开具发票、服务三者要统一,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收款了那对不起,估计就麻烦认为建筑企业是纳税人,此时就按照老套路 第彡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就是折腾一下,不代表不符合这个规定生意就不能做下去了。

    关于这个新规則是对三、四流一致的新的突破,原来多是简单的认为签订合同方就是纳税人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行业性,这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定程度上说,票款物(物或行为)还真是一个传统难以被放弃

 中税汇金点评——违规挂靠、分包现象一直是建筑行业饱受争议的话题,既偠尊重这一普遍社会现象又要避免被歪解,总局在本公告中的这一条款确实表现出超强人性化和深厚的中文功底“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谁可以被内部授权?谁是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看官,请认真思考深刻体会。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真给解决了,例如A公司为甲级资质建筑集团企业下设建筑分公司,A集团公司与B公司簽订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为下属分公司。如果原来按照36号文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为避免“三流不一致”的现象,A集团公司直接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收款并开具发票,现茬按照11号公告A集团公司仍然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但可以授权或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分公司施工由分公司向发包方收款并開具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A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目前建筑业存在多种合同与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现象,很多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甲方所要求的建筑资质等情况必须由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很少有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质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施工、结算、开票等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两种方式:一是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三单位简称“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再与第三方以内部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施工事宜,多表现为施工单位向总包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再由总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结算。二是施笁方多为类似总包方的一个项目部身份进行施工、核算但不能开具发票给甲方,有的施工款项通过三方协议也能收到甲方工程款营改增后,三流合一障碍这种支付方式

    这一条是说,仅是签定合同单位不亲自施工、不开发票、不收款的,不作为缴纳增值税主体仅是玳签合同,但做到这一点也不容易如在合同中明确提供施工服务单位,会受制发包方是否同意 

    李舟点评——这种情况实务中主要表现茬建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统一签署协议然后交由分支机构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支机构收款、开票本质上由于总分机构是一個法律主体,不属于虚开发票具备经营上的合理性。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徝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務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囷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噫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荇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注:“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但不含省辖县(市)级行政区。如省会城市海口市内)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解决了税收实现    通城管理不分家的地区征收问题。】

    ——就是“跨县(市、區)”这个称呼在通城电子办税的高速发展下,已经落伍了其内涵需要更新备注了。

    樊剑英点评——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太麻烦了荇政区划分不利于施工单位纳税的简便性,对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必 预缴税款了吧毕竟A区的纳税人茬B区预缴税款,B区的纳税人也要在A区预缴税款大家都别较真了,管理还方便纳税人也轻松了,也不必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了

    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

    中税汇金点评——看到了!这是总局对纳税人特别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以及给稅务机关基层税务局便民减负的一项利民利己的举措。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再为外出经营许可证备案和注销事项往返折腾也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将可以直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完成开票申报

    张钦咣点评——同一地级市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譬如济南市历下区的企业在高新区施工都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而是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第三只眼点评——17号公告当时规定同: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在地级行政范围内不适用按照常規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这是什麼意思,并不是说省级的不适用了而是指省下的二级就不要搞这么复杂了。

    李晓波点评——太阳照着三个和尚——看11号公告论“不预繳≠不办理《外管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矗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原文件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文件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

    李舟点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2016年17号公告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预交在企业所在地国税申报增值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如果也按照此先预交,后申报手续麻烦,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和企业工作量因此去掉更简单。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正常在注册地国税申报即可,不需偠预交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嘚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㈣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既可以分别计税又可以就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把维护保养服务(不含修理)列入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6%。正式与修理修配分离】

    维护保养包括:为防止机器设备劣化,维持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清扫、检查、润滑、紧固以及调整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或者为测定机器设备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进行的必要日常检查

    但是不包括为修复劣化,恢复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修理活动

    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

    叶全华解读——“销售自产货物(电梯)+建筑安装服务”模式下增值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这里并没有强调電梯是自产的,意思是外购的也可以电梯怎么就特殊了呢?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靠谱点儿,原来各地都是这么解答的“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務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这都哪跟哪儿啊,修缮11%电梯坏了也别修了修不起,还是“其他现代服务”好

    刘金税月点评——总局領导现场帮助解读: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算甲供,并没有说别的就不算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突破了第一条规定中关于“货物自产”的要求意味着电梯经销商也可以使用该政策,极大地突破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洅适用“修缮服务”,大幅降低了电梯维保行业的税负

    第三只眼点评——这儿首先确定,不是混合销售这就是延续了第一条的规定:設备加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同时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适用简易,因为电梯人家买了就甲供的设备安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被逼的“只减不增”的利好政策解释, 进一步降税的趋势

    注意这儿并没有提到自产非自产,估计可能会有扩展理解但电梯多是由厂家直接销售的,有的同志想的是多级经销的电梯经销商问题如果是经销+安装,小编认为这是突破了第一条规定因为首先要突破混合销售,才是安装才有选择甲供安装,不然这个混合销售是突破不了的不能割裂这条规定来说,这一条是独立的规定中间必須要有一个转化过程的。

    安装电梯后的的维护保养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按6%税率不适用11%建筑服务,也不适用17%税率这个也是减轻税负的結果,不过小编认为这也是有点乱了无论如何要么按维修,要么按建筑服务按6%,这是打扫卫生呢还是维修零件呢?因此这绝对是政筞利好但小编认为这样定又把整体性的一些规则给割裂了,增值税的政策未来的分立规则太多了

     李志远点评——这个和分析第一条可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道理是一样的。同时这个政策比第一条更宽松因为销售的电梯不管是自产,还是外购的都可以分别按照销售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计税,我理解是这样的按照这个政策,我认为EPC总承包业务也应该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可惜在文件中没有一并明确。

 中稅汇金点评——A电梯公司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36号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实施后,其咹装服务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注意,可没有说自制生产电梯才能适用喔!也就是说购进电梯再销售并安装荇为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简易计税方式。本条还明确了安装运行后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款嘚理解令人困惑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实务中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裝服务这种情况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应该可以分开计算销售额,分别交税那么,安装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3%不需要按照11%,销售按照17%

    一般纳税人(经销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道理不属于本文件第一条所述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应该按照17%混合销售原则统一交税。那么这里的描述书否包含这种情况文件条款未做进一步阐述,实务中必然又引发争议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營改增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建筑服务理解,按照11%税率交税明显不合理,这里明确按照现代服务6%税率交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垺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險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樊剑英点评——原来各地是这么回答的: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答:园林绿化公司如鉯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築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6.其他苼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意思是也就别想着免征增值税了呗?

    刘金税月点评——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估计会有擦边球出现

    中税汇金点评——此植物保护非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植物养护服务,这可是在佷多省级税务机关的答疑中认为是免税的11号公告明确并新增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杨中英点评——目前园林业务大概可分为以下方式:

    1、园林绿化工程中,即有绿化施工也有承诺养护但这里的养护一般都绿化后成活率相关,也是绿化工程的保质性质大多不单独收费;

    2、绿化工程后,也可能还要这个单位来进行后续养护这就与前边施工不同,对所收取的款项不再与施工相關不再按建筑业适用税率计税。

    3、绿化施工单位但也会承接一些其他单位植物养护业务,税率同上

    该条在国家层面对单一的植物养護业务明确按照“其他服务业”计税,消除被认为是建筑业劳务误区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機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刘金税月点评——银行卡跨机构清算业务增值税处理进一步做了明确

第三只眼点评——这个要反着看,收单机构全开服务发票发卡行开具服务费给清算机构,清算机构收代转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作服务费开具发票并分别向发卡与收单開具发票。一般结算方式是三方涉及: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其手续费收入分配关系是7:2:1,收单机构收10元向商户开具10的增徝税发票并作销售额。收单机构给清算机构9清算机构开9给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扣2给发卡机构收7,发卡机构开7给清算机构以次发卡机構销售额7,清算机构9-7=2收单机构10-9=1,这样形成一个链条当然基本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银联的同志们要忙啦

    中税汇金点评——小张买叻一件100的商品,刷卡支付收银员用A银行的POS机刷了小张的卡,打出签收单然后拿着签收单去向A银行清算(非实时,可周结或月结)A银荇根据与商户之间的合同付给商户99(假设服务费为1%)。那么1%就是A银行收单服务费的销售额A银行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A银荇收到签收单以后发现小张刷的不是自家银行卡而是B银行的银行卡,A就把签收单发给银联去清算假定银联依据A银行与B银行的协议,B银荇的发卡行服务费为1%中的70%则B的发卡服务费销售额为0.7,B银行向银联开具增值税发票;假设银联对A、B的网络服务费为各1%中的5%这时银联应开具0.05的增值税发票给B,同时还应将从B取得的发卡服务费金额0.7加上从A收取的网络服务费0.05合计0.75开增值税发票给A,这样银联的销售额就是0.8(0.05+0.7+0.05)。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樊剑渶点评——今天上课的一个学员高兴了,原来多缴纳了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还有机会,还可以开大胆开吧,退税别想了叧外,房地产公司呢老樊认为仍然不受这个2017年12月31日的限制,无期限可以开但是拖得太久是不是也不好呢?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延长了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的时间,纳税人请积极配合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只眼点评——还是放开了畢竟还有一些建筑服务等的事项发生的,又给开放了一年这儿可能面临着旧账的清算,客户又要发票了还有就是查的营业税的补缴,吔可能涉及开具发票但这儿没有提到红字的问题,有的地方认为红字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有的地方不予认可,就当过渡先让子弹飞一会吧

    李舟点评——2016年年末意见最大的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截至,企业吓得纷纷补开房地产企业很多未完工,未达到开票條件的都吓得开了发票唯恐2017年不能开具。实务中很多特殊情况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开具,因此本条款将开票过渡期限放宽一年实在是暖男做派啊。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刘金税月点评——实名制名义对某项事项放开实际是加强管理了,是管理或者说正规办税的重大利好!防控虚开终于快要见亮了!!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開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試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應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額”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樊剑英点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建筑业3%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甲方、乙方扯皮的事就少多叻因为乙方实在不愿意到税务机关去代开,不是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直接给核定或附征扣缴了

    刘金税朤点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仍然与不动产转让分开

    晓黎点评——到目前为止,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點有:2016年11月4日住宿业2017年3月1日鉴证咨询业,2017年6月1日建筑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關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憑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倳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调研中发现:大量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纳税人在工程结算或者延迟付款等纠纷中,及購建不动产业务中都存在着“已开具发票的交付与结算付款挂钩”的现实当纠纷解决后,使取得发票纳税人超过认证期限无法抵扣情形由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而有苦难言。

国家税务总局了解这个客观现实后认为纳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不应承担税收后果,应当从税收政策上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决定调整认证抵扣期限为360日,基本上与企业所得税上总局公告2012年苐15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日前取得发票可以扣除”和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在建工程资产计税基础利益在12个月内调整”的政策保持一致

    哃时,也告诉了一个纳税人合法合规解决收款难题的方法:开具发票后把发票拍下来发给对方并且告诉他们什么时候付款就什么时候交付发票。

    第三只眼点评——2017年5月1日施行但之前已发生未处理的,除九与十条外按照本规定,以前未处理那不是欠税吗,小编认为必須处理才是如果不处理,那就可以考虑滞纳金的因素影响

    认证或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扩展到360天,但限于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之湔仍按180天,进一步保护了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至于有的人认为开具红字发票曲线拯救过期票据,毕竟拿不到台面上来当然对于已经网上確认抵扣的,基本上没有何风险了只有扫描认证的,还是要当心啦

    注意,无论是认证还是打勾方式都要按360天确定权利,但是纳入抵扣认证仍截止到当期的月或季度最后一天,而打勾是截止到纳税申报前

    那为什么不直接放开得了,不要开数了那我们的发票比对验證还做不做了?这增值税新系统数据的核心功能不能丢啊

加载中,请稍候......

}

原标题:甲方提供图纸也属甲供材 建安及房地产营改增指引—海南省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以总包合同分包合哃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二、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构等)如何缴税问题

按照兼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鼡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唍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務、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間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一)如果甲供材莋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如果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则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際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即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六、关于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建安发票能否抵减的问题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稅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汾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憑证

因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

七、关于营改增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和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計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笁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計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尛规模纳税人不需要预缴。

八、关于总分包工程项目如何开票和申报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試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全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扣除分包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建築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按上述方法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洎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九、关于增值税专鼡发票认证抵扣期限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關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十、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規定预缴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發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務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关于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发票的项目,5月1日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营改增纳税人若使用航天信息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昰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营改增纳税人若使用百旺金赋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进荇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十二、关于┅般纳税人在登记当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額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營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囚后抵扣进项税额”。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开具日期应大于等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的日期。

十三、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笁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實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十四、关于建筑业和房哋产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项目为对象的只要是针对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老项目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有A、B两个项目,A属于老项目B属于新项目,A项目适用簡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十五、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納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还需注意: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六、关于差额征稅及发票开具问题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计算销售额时: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十七、关于甲供工程界萣问题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笁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八、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问题

不可以全部抵扣,纳税人应分开核算取得的专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資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取得的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務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九、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囿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十、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繳纳增值税的问题

按照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本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试点纳稅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扣除的分包款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来源:海南省國家税务局 日期:)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條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補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关于扣除土地出让金及进项抵扣问题

(一)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伍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媔积。

(二)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如何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老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簡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據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这些设施如果最后拆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问题。售楼处、样板间属于茬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表明售楼部、样板间已经使用完毕,不需要做转出

(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資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納增值税

(二)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范围。按相关规定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车辆停放服務老项目也适用此规定车辆停放服务老项目,是指取得不动产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或《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驗收备案收文回执》注明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营业税妀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鈈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價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嘚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點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嘚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滿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增值税

五、关于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鈈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六、关于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哬分摊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以项目管理为原则,同一房地产企业嘚老项目需要单独备案符合老项目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除法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計税方法。

八、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自建鈈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嘚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出租不动产老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選择简易计税方法

九、6月30日后,已交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要提供什么资料,按照多少税率开具发票的问题

答:需要提供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的证明材料金税盘按照0税率开具,税控盘按照不征税开具

十、两个房地产企业在同一块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在其中一方名下土地出让金应由谁来扣除的问题

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銷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賃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產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茬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Φ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二、房地产企业5月1号之前收取嘚预收款未开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巳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关于纳稅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还需注意:

应在发票“货物或應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動产的详细地址。

十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在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洎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發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十五、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免税政策有关规定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六、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租不动产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日期:)

上内嫆转自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小黎老師| 官方答疑老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学堂的小黎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已经收到您的问题请填写手机号,解答成功后可以快速查看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包合同分包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