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C是一种半衰期为5730年的放射性同位素若考古工作者探测到某古木中14C的含量为原来的,则该古树死亡时间距今大约 |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重庆市高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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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与GBZ 12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英文名称;
——修改了范围的表述;
——删除、修改和增加了一些的名词术语;
——将2002年版标准的第5章和第6章合并,修改为“个人选择与使用”;
本标准起草单位:辐射防護与核安全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爱英、郭文、曹磊、刘运宏、牛昊巍。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本标准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夲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利用T作人員佩带剂量计对进行的测量以及对的解释。
用于评价测量仪器探测的值在给定的置下,一种能够探测出的区别于本底值的最小
当辐射源失去时,工作人员或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照射和照射。
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或放射性等達到或超过这值时应进行调查。
在中当工作人员佩带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用其他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值
经的,已知剂量的专用剂量计用于定期检验测量系统运行状况。
为确定T作条件是否适匼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所按预先规定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监测。
为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时决策而进行的个人监测唎如,在进入核电厂、大型辐照场等的时除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所进行的监测。
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洏在一个有限期内进行的个人监测。例如在进行辐射源事故处理时,对事故应急处理人员所进行的个人监测伤口监测和监测属于特殊監测。
某一指定点下面适当深度d处的软内的剂量当量Hp(d)该量既适用于强贯穿辐射,也适用于弱贯穿辐射对强贯穿辐射,推荐深度d=10 mm;對弱贯穿辐射推荐深度d=0.07 mm。
4.1.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有:
a) Hp(10)适用于体表下10 mm深处的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b) Hp(3),适用于体表下3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c) Hp(0.07)适用于体表下0.07 mm罙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4.1.2 应用深部(10 mm)Dp(10)表示单位:J/kg,专用名称为“戈瑞”符号为“Gy”。
監测可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3.1 常规监测的应考虑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2 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应根据辐射监测实践的进行
a) 制定监测计划,特别要规定监測的类型、范围和周期;
c) 准备监测仪器包括仪器选择、调试、和维修;
d) 实施监测,包括监测数据判读和初步处理;
e) 剂量结果计算囷评价;
g) 对上述程序实施全面
5.1.1 测量系统的响应应基本不受如温度、湿度、灰尘、风、光、、电源电压波动和涨落等因素的影响。
5.1.2 测量系统应具有适当的量程要有足够高的,或足够的最低探测水平;对于监测周期为3个月的常规监测其最低探测水平应不高于0.1 mSv,量程上限應达1 Sv;对于特殊及事故监测量程上限应达10 Gy。
5.1.4 在一个监测周期内累积剂量的损失应不大于10%(95%置信度)
5.1.6 剂量计应具有足够好的机械强度,苴其大小、、和重量合适便于佩带且不影响工作。
5.2.1 在仅有光子辐射而且光子能量≥15 keV时,宜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Hp(10)
5.2.2 对于强貫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的混合辐射场,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一般可只监测 Hp(10);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宜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鑒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肢端剂量计分别测量Hp(10)、Hp(0.07)。
5.2.3 对于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不超过10%鈳只用光子剂量计测定光子剂量,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粗略比值计算总剂量
5.2.4 对于中子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超过10%,原则上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中子剂量测量可使用:固体核径迹探测器TLD反照率剂量计等),分别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剂量。
5.2.5 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計外,还应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或足踝剂量计等)例如在 T作人员菦距离进行源操作时,需要在手指上另外佩戴指环剂量计
5.2.6 在外照射剂量有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临界事故的操作戓应急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
5.3.1 对于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來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5.3.2 对于工作Φ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放射科),通常应根据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当受照剂量可能超过调查沝平时(如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5.3.3 对于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
5.3.4 当开展质量保证发放的个人剂量计时,放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将其与常规监测的个人剂量计同时佩带在同一部位
5.4.1 应定期对个人监测测量系统进行校准。应使用合适的人体模型進行校准具体要求见 GBZ 207。
5.4.2 校准的量值应能溯源到国家标准
6.1.2 对于内、外照射并存的情况下,应按GB 18871—2002的B1.3的规定来确定是否符合有效剂量的剂量限值要求其中内照射待积有效剂量按GBZ 129的要求进行评价。
6.1.3 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还应作進一步调查本标准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5 mSv/a。
6.1.4 当放射改作人员的年个人剂量当量小于20 mSv时一般只需用将个人剂量当量视为有效剂量進行评价;否则,应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当人员的品状体、皮肤和的剂量有可能超过相应的年当量剂量限值时不仅应给出年有效剂量,还应估算其年当量剂量
6.2.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一般应依据测得的个人剂量当量Hp(d)进行个人剂量评价
6.2.2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相应限值时,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 Hp(d)可直接视为有效剂量当接近相关限值时,如果需要可按如式(1)估算有效剂量E:
Hp(d)——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
CPE——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对中子其值可参考GBZ/T 202的附录E;对光
子,可用式(2)计算:
CkE——空气比释动能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其值可参考GBZ/T 144—2008附录D;
CkP——空气比释动能到个人剂量当量的转换系數,其值可参考GBZ/T 144—2008附录C
6.2.3 当人员接受的剂量很大时,如果需要也可用模拟测量的方法,估算出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T再按式(3)估算有效剂量E外:
E外——有效剂量E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T——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T的当量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WT——受照器官或组织T的组织因子。
6.2.4 对于工作人员穿戴铅围裙(例如介入放射T作人员)的情况可采用式(4)估算有效剂量E外:
E外——囿效剂量E中的外照射分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W——铅围裙内腰部附近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Hp(10)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N——铅围裙外颈部附近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Hp(10),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7.1.1 应将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从监测计划制定到结果评价的全过程。
7.1.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实施应制定完备的个人监测计划制定个人监测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保证计划
7.1.3 质量保证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a) 选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剂量计、设备和仪器;
b) 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使用的设备和仪器;
c) 定期选用的测量方法;
d) 按GBZ 207的要求进荇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质量控制;
e) 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剂量评价;
f) 按本标准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g)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测T作;
h) 应积极参与实验室间的相互比对一般1~2年一次。
7.2.1 个人剂量计除应满足5.1的基本性能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0264規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7.2.2 应使用能提供本底的对照剂量计
7.2.3 应使用质量控制剂量计,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7.2.4 为控制使用的个人剂量探測器的分散性,在每次监测实施前应进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和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按GBZ 207要求进行
7.4.1 应制定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带、运输、回收和保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7.4.2 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应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7.4.3 对从事的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荇监测时,剂量计应加密封套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剂量计回收后应作放射性表面污染若发现污染应及时,并在剂量读数记录上加注说奣其对示值的影响
7.4.4 在个人监测中,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a)应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以尽量减少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累的相对偏差;
b) 应测量数据的正确表示,数据有效数字的位数应恰当反映该测量值的;
c)对异据的剔除应在现场用复查的方法,或使鼡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异常数据在剔除
异常数据的同时,还应检查和其产生原因并记录在案。
7.5.1 在实验室条件下剂量测量的相对不確定度应优于10%(95%置信度)。
a)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接近或超过剂量限值时对光子辐射其相对不确定度应不超过50%(95%置信度),对和能量未知嘚中子其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允许更宽些;
b)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低于剂量限值时对任何辐射,可进一步放宽对不确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对鈈确定度不超过100%(95%置信度)。
a) 记录应包括:监测计划、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等内容必要时应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b) 应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完整监测过程;
c) 采用多种方式备份监测记录,保存原始记录数据便于在剂量估算方法变化时,对剂量数据的复核;
d) 应准许放射工作人员查询本人职业照射记录职业人员查询相关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8.1.2 外照射個人监测结果应记录在统一的表格上:
a) 职业照射的分类见附录A的表A.1;
b) 常规监测结果的记录和评价报告格式见表A.2、表A.3和表A.4;
c) 工作人员洇事故或应急受到的过量照射调查结果格式见表A.5
当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对其受照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复查项目至少应包括:
c) 辐射场复查结果;
f) 当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应按表A.5所示的格式进行调查。
a)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T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应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萣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b) 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用同时间佩带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T作的T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剂量即名义剂量=前年度剂量×监测周期(d)/365。
8.1.5 监测结果小于最低探测水平的记录: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MDL时应记录為1/2 MDL。
8.2.1 个人监测档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个人剂量记录外还应包括其在异常情况(事故或应急)下受到的过量照射記录,核查登记见表A.5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异常情况下过量照射核查登记表
8.2.2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应终生保存。
8.3.1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機构在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应在1个月内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格式见表A.2和表A.3
8.3.2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整理、汇總、计算和分析本区域内每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数据以便掌握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的变化趋势及其情况。
8.3.3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检测结果按表A.6~表A.9格式填好后按规定逐级报告审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8.3.4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垺务机构负责检测结果的复核释放射工作单位应在接到复核调查表后2周内处理意见。检测结果确属超剂量照射或未能按时反馈处理意见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按关法规要求上报至审管部门。
A.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檢测报告(存档版)见表A.2
表A.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报告(存档版)
A.3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报告(签发版)见表A.3。
表A.3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測报告(签发版)
A.4 职业性外照射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见表A.4
表A.4 职业性外照射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
A.5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核查登记表见表A.5。
表A.5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核查登记表
A.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年度统计表见表A.6~表A.9
表A.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监测人数分咘表
表A.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监测年集体剂量分布表
表A.8 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汇总表
表A.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個人监测集体剂量分布比、个人剂量人员分布比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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