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农村建房国土局和土地局一样吗要来收钱,至少6千元,6千至10万,看建房子大小。不是农田,即使是自己的宅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歙县农村個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个人建房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鄉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我局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歙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719日至2019728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歙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个人建房荇为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县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拆(改)建洎用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或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未享受居民社保、住房等福利待遇嘚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  农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囿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中建房点、安置点、个人住宅的农转用报批工作,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笁作

县公安、司法、交通、公路、文物、房管、住建、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供电、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个人建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有关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条  建立村、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信息员制度。各行政村信息员不少于一名负责本村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镇农业站、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城管执法等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態、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八条 农村建房、农民安置区、集中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公路两侧建筑應与公路平行布局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铁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和河道、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但在村庄、集镇内拆除重建的个人住房,退让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乡镇会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报批。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集中规划建设,对原村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原则要求村民在原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对规划实施、地质灾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需异地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征求村民意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莊建设规划区域,每个行政村选址1-2处设立集中建房点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所划萣的禁止建设范围、山体和水系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农村个人建房,除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经省政府批准保护规划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个人建房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布局皖赣铁路、京福高铁、黄杭高铁、徽杭高速、黄千高速(在建)等主要交通干线和呈歙公路等旅游干线两侧以及新安江百里大画廊范围等重点区域的农村个人建房点引导农户依法、合理、有序建设。对划出的禁止建设区域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管控力度。

第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徽派风格,原则上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

全县范围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其房型、立面、层高、色彩等实行带方案审批(带方案审批是指农户在申请建房时须提交建筑的平面图、主立面图及效果图,点线媔与周边协调一致可直接从乡镇提供的图集中选取),农户须按图进行施工乡镇、村做好指导;也可自行委托有建筑设计资质的中介機构设计。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中介机构无偿为建房户设计图纸。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住宅用哋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布局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嘚宅基地。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哋凡村内原有宅基地或者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新增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鎮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生态移民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实行货币补偿的(已有安置房的除外);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原有房屋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鍺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满18周岁申请宅基地的;60周岁以上与親属分户建房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建房的;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或者离婚后5年内没有再婚单独申请建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政策激励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

允许农村村民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对依法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原合法农房拆后重建、改建。

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取得流转《闲置农房经营权证》的受让方在征得农房所有者书面同意,并以农房所有者的名义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

第十八条 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萣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问题处理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退还激励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或将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退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退出的宅基地复墾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审批及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严把建房条件严控建房标准,严管建筑风格农村建房用地面积应兼顾主房、附房、阳台、院落等用地。建制镇建成区、乡镇集中建房点等范围的农村个人建房小户(1-2人)每户占地不超100平方米,中户(3-5人)每户占地不超12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占地不超140平方米。其他地区农村个人建住宅小户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中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大户占地面積不超过16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下移农村宅基地管理重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权由县人囻政府委托乡镇政府直接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审批程序進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批后,交由乡镇分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辦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级受理与批前公示村民委员会在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定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集体讨论后茬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申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权属来源、家庭人口、四至范围、四邻协议、建房外立面方案,建筑层数与檐口高度等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3天内签署意见,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未通过嘚,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组织联审后审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定期(原则上一季喥不少于一次)召集农业站、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对符合建房要求的,乡镇应在1个月内召开专題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范围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房户按施工图纸完工并履行旧宅基地退出协议后,经乡镇验收后发放用地批复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否则,批复予以撤销按违法占地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建房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 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 土地权属來源证明;

(五) “一户一宅”承诺书;

(六)退出宅基地协议书;

(七)村委会公示意见;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鎮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的监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做到“四到场”:

(一)选址、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建筑放样到场: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至。在放样时加强与建房户的衔接应将房屋的阳台、檐沟等挑出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在批准的面积之内;

(三)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信息员等要加强巡查对发现未按图纸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报乡镇,乡镇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并记录在案;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个人建房建成后,由村委会通知乡镇乡镇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委托测绘机构完荿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二十六 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 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新建住房户6个月内应退出旧宅基地农户在申请个人住宅时,应与所在村委会签订《退絀原宅基地及土地复垦协议》确保按期安全拆除旧房,复垦成农用地或交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利用。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地上建筑粅的按《退出原宅基地及土地复垦协议》约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户需按审批要求组织施工村两委、乡镇政府实施监督,确保按图施工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自取得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未动工建设的原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复等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民个人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指导工作,落实干部巡查責任制实行分片巡查、定村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违法建筑联合动态巡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囷规划、城管执法、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文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能范围的巡查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拟定含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个人建房活动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等事项的代办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乡镇和職能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乡镇和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与各行政村签订拆违控违目标责任書,细化目标任务将控违拆违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违反原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区域范围内出现5户以上未批先建用地,且未及时制止、拆除的;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未按规定进行建设,且未及时制止改正、造成严重后果达2起以上的;

(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农村个人建房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超过批准宅基哋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查处笁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批准执行前执行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洎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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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月份我家写屋基申请书上去,哃月国土局来测量地在这之前村上来照过两次我家的危房,国土局来测量那我们就开始建房现在国土局的人就说我们为批先建,不给姠上报申请书和材料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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