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普善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熊立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主教上海教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范富强神父。
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2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間签订的《“光启文化研究中心”固网、移网通信建设合作协议》中虽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合同签订地仅写上海并无具体地点,故应视为约定管辖不明而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上载明的合同履行地在XX路XX号甲,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仩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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