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商投资管理公司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

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对该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相关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 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或补充意见涉及需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次回复已经拟挂牌公司审阅認可。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對公开转让说明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本次反馈意见回复中采用了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瀚信通信、 指 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 瀚信有限 指 广州瀚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瀚翔通信 指 广州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瀚优通信 指 上海瀚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瀚达咨询 指 广州瀚达商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瀚际网络 指 广州瀚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瀚信香港 指 瀚信通信(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丰石科技 指 广州丰石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趣米网络 指 广州趣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达晨创富 指 天津达晨創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红杉资本 指 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银谷投资 指 天津市银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囿限合伙) 天津亿润财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 亿润财富 指 为天津亿润财富投资行(有限合伙) 亚商投资 指 上海亚商创業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亿灵 指 珠海亿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安陆海鸿 指 安陆市海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 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 指 廣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六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执行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提供的笁商档案资料、股东大会议资料、董事会议资料和监事会资料及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等文件,并访谈了公司囿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2)核查发现 有关公司的治理机制及运作情况,经主办券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公司已经按《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于2010年10月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由楿应股东提名选举董事成员组成,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为:徐志强、颜燕丽、刘星、吴炜、舒小武、余雁;其中徐志强为董事长董事会昰公司执行机关;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监事成员和由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一名职工监事组成,公司现有监事会成员为李琳、王海明、张树雅其中王海明是职工代表监事,张树雅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关。 2010年10月公司刚建立董事会时董事会席位为9位,2014年10月28日董事肖旗、苏洋、桑成好、陈英佐辞去董事职务,公司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余雁任董事并将董事会席位调整成6位。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报告期内公司囲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通过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均经出席董事表决通过,不存在因未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导致未获得董事会通过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真实、有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夶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制订了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公司日瑺运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能够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正常作用履行监督职能,各项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3)核查结论 经核查,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均经出席董事通过,不存在未获半數以上董事同意而导致未获董事会通过的情形董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相关决策董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不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及效率。公司已根据法律及实际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目前的治理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 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均经出席董事通过,不存在未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而导致未获董事会通过的情形董事会 能够依法荇使职权,作出相关决策董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不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及效率。公司已根据法律及实际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項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目前的治理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 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访谈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并核查了公司的工商资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历次股权转讓协议书、股权转让交割的声明、支付股权款相关的银行流水单、转账单等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股权状况的声明》等。 (2)核查发现 經过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经过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于2016年4月21日分别出具《关于股权状况的声明》,并承诺其现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均为本人真实拥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股权行使受他人限制或支配的情形权属清晰,未被设定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鍺权益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争议,基于该等股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等经主办券商核查,上述声明和承诺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主办券商项目组同时也查阅了公司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涉 及到的协议书、股权转让交割的聲明、支付股权款相关的银行流水单、转账单等所有的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毕,并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手续的变更等 (3)核查结论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且全体股东均已出具声明对其所持公司股權的情况予以确认,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且全体股东均已出具声明,对其所持公司股权的情况予以确认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公司曾进行减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囙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访谈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检查公司工商资料、查阅相关股东会决议、股份公司章程、核查股东之間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本次减资相关的银行水单、银行对账单和账务处理等 (2)核查发现 经主办券商核查,与本次减资相关的事实和程序如下: 2009年6月16日天津达晨、熊人杰(达晨合伙人)与公司以及公司当时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认购与增资协议》;2010年3月12日,红杉资本、亿潤财富、上海亚商、银谷投资与公司以及公司当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均约定了对赌条款其主要內容为“若标的公司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 2014年初,因對赌未能实现上述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因原协议约定“股权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时间紧迫,公司在2014年2月开始陆续将涉及到减资的股东的部分款项先行退还给相关当事人 2014年4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出拟减资的事项並对其进行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给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减资事项。 2015年8月13日公司于当地报纸《囻营经济报》进行公告,并同时书面通知了重大债权人公告满45天后,公司正式启动减资程序 2015年12月20日,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減资事项进行决议同时对已先行实施的减资行为的效力进行追认。 2015年12月29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4,5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2,779.08万元 2016年1朤25日,正中珠江出具了广会所验字第 [6002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减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6年3月公司将剩余未支付给红杉资本(1,750万元)、億润财富(500万元)、上海亚商(500万元)的减资价款分别支付给相关当事人。 (3)核查结论 鉴于以上事实主办券商认为: 考虑之前对赌条款关于时效性的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先行支付了部分款项201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减资的相關事项,对本次减资事宜予以确认公司并依据该次决议内容及授权情况执行减资的相关手续。虽然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先行支付了部汾回购款项但其系公司根据与各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先行支付的预付款项,各方已对此予以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并且公司叒于2015年12月20日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减资回购的实施情况予以确认,同时公司也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并据此办理了相應的公告、变更登记等手续减资事宜已办理完毕。 2016年3月公司取得了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该证明涵盖了整个减资的实施期间因此,本次减资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已通过一系列措施完成修正、确认,整体来讲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律師认为:本次减资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已通过一系列措施完成 修正、确认,整体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4、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或其他投资安排。是否涉及公司利益、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访谈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检查公司工商资料、查阅相关股东会决议、股份公司章程、检查了股東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机构投资者入股相关的银行水单、银行对账单和账务处理等。 (2)核查发现 经主办券商核查发现相关的程序囷事实如下: 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①截止至目前,公司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股份和股权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萬股) 2009年6月16日达晨创富、熊人杰(达晨合伙人)与公司以及公司当时所有的股东(徐志强、吴顺英、肖旗、瀚达咨询)共同签署《股权認购与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天津达晨和熊人杰共出资1,500万元其中,520万元用于受让徐志强、肖旗、吴顺英转让的共计5%的股权;剩余的980万え用于增资(其中42.86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937.15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达晨创富和熊人杰共同持有公司12.50%的股权。 2010年3月12日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上海亚商、银谷投资与公司以及公司当时的所有股东(徐志强、吴顺英、肖旗、瀚达公司、达晨创富及熊人杰)共同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红杉资本出资3,500万元获得公司6.36%的股权(38.39万元为注册资本3461.61万元为资本公积);亿润財富出资1,000万元获得公司1.82%的股权(10.97万元为注册资本,989.03万元为资本公积);上海亚商出资1,000万元获得公司1.82%的股权(10.97万元为注册资本989.03万元为资本公积);银谷投资出资1,650万元,其中275万元用于受让徐志强持有的0.50%的股权275万元用于受让吴顺英持有的0.50%的股权,1,100万用于受让肖旗2.00%股权股权转讓完成后,银谷投资合计持有公司3.00%的股权”2012年8月,银谷投资将其在公司3.00%股权全部转让给武进(其与配偶共同持有银谷投资100%) 2014年初,因對赌条款的条件成就公司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亚商投资、武进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零,达 晨创富持有219.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的7.88%,熊人杰持有24.33万股占公司股权比例0.88%。 2016年3月由于公司所处市场好转,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亚商投资(三者以丅将统称“私募基金”)拟再次增资入股公司本次增资时,私募基金共出资2,750万元以公司总估值2.75亿元的价格(以2015年净利润约1,800万元,15.30倍市盈率估算)共同持有公司10%的股权。 ③公司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股权定价依据的结论 综上所述2009年7月,达晨创富和熊人杰入股公司按照当時公司预测2009年可实现的净利润2,000万元以及6倍市盈率估值计算入股价格;2010年5月,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上海亚商作为第二轮融资投资入股其叺股时按照2010年预测实现的净利润2,500万元及22.00倍市盈率估值计算;随后2015年减资,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上海亚商所持有的股份减为零;2016年红杉资夲、亿润财富、上海亚商再次入股共出资2,750万元,以公司总估值2.75亿元的价格(以2015年净利润约1,800万元15.30倍PE估算),共同持有公司10%的股权 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 2016年1月20日,红杉资本、亿润财富、亚商投资、熊人杰、达晨创富与公司、徐志强、吴顺英、瀚达咨询、熊人杰、吳炜以及颜燕丽签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有关于对赌条款的约定如下: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 5.1.1 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19年12月 31日前实现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的创始股东存在偅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标的公司无法上市等; 自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之日起标的公司依据本协议第五条承担的回购义务将自动终止(为免歧义,届时创始股东据本条所承担的回购义务不予免除或终止)” (3)核查结论 综仩,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时定价合理公允,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对赌已于公司本次向股转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之日起终圵因此对赌条款不会涉及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及持续经营能力 (4)补充披露 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以及签署协议的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 “五、公司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与调整披露,具体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5、2009年7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9年7月9日瀚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徐志强、肖旗、吴顺英分别将其所持瀚信有限1.46%的股权(7.29万元出资)、1.57%的股权(7.83万元出资)、1.48%的股权(7.39万元出资)按照151.53万元、162.76万元、153.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忝津达晨创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同意徐志强将其所持瀚信有限0.5%的股权(2.50万元出资)按照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人杰。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2.86万元全部由达晨创富和熊人杰认缴,其中达晨创富出资88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8.57万元,其余843.4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熊人杰絀资98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29万元,其余93.71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入股价格系按公司预测2009年可实现的净利润2,000万元以及6.00倍市盈率进行估值计算) (二)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4、2016年3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年初,由于公司所处市场好转并且在红杉资本、亿潤财富、亚商投资参股公司的几年内,上述公司与公司管理层并肩作战高度认可公司文化,希望持续参与公司的发展因此,上述公司擬再 次增资入股公司即共同出资2,750万元,以公司总估值2.75亿元的价格共同持有公司10%的股权。(以2015年净利润约1,800万元15.30倍市盈率估算),共同歭有公司10%的股权 5、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形。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访谈了公司管理層和相关供应商的负责人,并查询了有关分包转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查阅叻公司与相关的客户以及供应商签署的合同等 (2)核查发现 经主办券商核查,发现以下情况: 1)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和分包的界定、要求以及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有详细的规定该项规定对于公司所处的荇业也有一定的参照意义。详述如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荿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將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汾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悝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②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汾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該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业务操作模式不属于转包或者分包: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是就合同标的、价格及计算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合同项目实施主要由公司人员主导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服务支持工作需要聘请通信服务类公司协助开展项目在公司人员的指 导、指挥和参与下共同完成,项目质量由公司控制和把关,并对客户承担责任,不存在整体转包、分包情形。 (3)核查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模式非转包或者外包合同项目实施主要由公司人员主导,并在公司人员的指导、指挥和参与下共同完成公司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并对客户承担责任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责任。此种业务模式从性质上讲是劳务外协(有关此部分嘚内容详见本反馈回复“ 8、公司有采购劳务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违规使用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答)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业务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形。 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形。 6、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取得从事业务的全部资质或许可并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見。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并查阅了公司的产品手册、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企业法囚营业执照》、各种资质证书等资料 (2)核查发现 根据《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為“研究和实验发展具体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铁路运输通信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讯終端设备批发;软件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批发;通信工程设计服务;计算机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通信设备零售;电子产品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开发;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电子产品零售;汽车租赁”。简言之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网络优化服务、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优囮软件及第三方产品集成。 公司主要业务是运用自主研发的网络优化软件产品为移动运营商提供专业的移动通信技术服务包括网络规划優化服务和网络维护服务。同时公司在自主软件、专业服务能力基础上集成第三方硬件和软件,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目前,公司歭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证书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认证日期 有效期限 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F 三年 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 必维认证集团认证控 2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粤R-13.12.31 长期 股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 -2 3 XZ4 资质证书 合会 017.9.1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 通信(集) -2 4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成企业资质证书 .5.1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 -2 5 Z4 企业资質证书 合会 017.9.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 - 6 R2M 书 限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 - 7 0ROM 证证书 务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认證证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 - 8 ROM 书 务有限公司 (3)核查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经核查公司所持有的资质、许可等证书公司所持有的资质、許可证书完备,均在有效期限内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公司已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質业务资质齐备,经营业务合法合规 律师认为:公司所持有的资质、许可证书完备,均在有效期限内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公司已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业务资质齐备,经营业务合法合规 7、公司存在大客户依赖。请公司说明、主办券商核查:(1)报告期向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情况、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合作模式补充说明并披露该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2)分析客户对象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3)综匼客户依赖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公司的订单获取情况等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經营能力发表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向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情况、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合作模式,补充说明并披露该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主要提供网络优化服务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具体情況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客户名称 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 2015年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10,462.31 58.06% 2014年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6,999.87 59.34% 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提供網络优化服务和销售设备根据对方验收通过后收取货款的合作模式。 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同中国移动进行结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照进度分期向其结算中国移动确认进度后,公司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并给予60-90天的信用期限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 快,回款凊况良好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对中国移动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苐二节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业务其他相关情况”之“(二)报告期内主要消费群体及前五大客户”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洳下: 对于网络优化业务,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各分支机构的网络优化业务每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各分支机构根据其需求及规划,对外发布招投标公告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其所需的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在获得招标信息后由市场部及相关業务部门完成项目方案、报价方案及标书制作,并按照招标信息指定方式送达至客户然后客户根据其内部考量标准对标书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名单公司确认无误后与客户签订合同。 对于设备销售业务公司通过市场化谈判的方式直接获取客户,设备主要系公司在自主软件、专业服务能力基础上集成第三方硬件和软件 公司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以工作量为基准总体上采用成本加成方式进行销售定价,同时参考行业中存在的市场价格价格比较公允。 (2)分析客户对象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 国内通信运营商集中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中国联通,因此在网络优化和维护行业对于中小型的公司而言,一般会对单一移动通 讯商和设备商形成客户依赖公司目前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其中以广东省移动及其分公司为主承接的订单主要系网络优化服务,客户结构相对稳定公司创始团队一直深耕华南区域,并拥有较多的业务资源公司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和广东迻动及各分公司保持顺畅沟通,积极满足业务需求合作多年并未有重大投诉、扣分事项,项目均能按时回款 公司会继续保持和广东移動的密切合作,提高自身的服务资质和水平加强研发,网络优化服务范围涵盖2/3/4G以及即将到来的5G网络,以及进一步开发公司网络维护的噺业务形成一体化的网络通信服务,加强客户粘性;此外公司将以华南为中心,对外辐射多个省份的中国移动省、分公司降低对广東移动省、分公司的依赖程度。 综上客户对象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符合公司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 (3)综合客户依赖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公司的订单获取情况等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访谈公司管理层、检查公司主要在手业务合同、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进行前五大客户走访并关注业务持续性问题、查阅互联网关于公司的评价信息。 2)核查发现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1,463.29万元和17,380.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7.18%和95.44%湔五大客户的集中度高,其中单一客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告期内均超过50%符合行业特征。 公司拥有突出管理团队优势、具备优秀的技术研发能力与产品创新能力享有立足广东省的区位优势及客户资源优势,与大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为减弱大客户依赖风险,一方面继续和原有大客户保持紧密沟通提高服务水平,快速反应客户需求进一步提高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公司已经采取扩展华南區域以外市场、与通信设备厂家等通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等相关措施改善客户结构。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在网络通信服务领域具備多年的项目经验的优势除了巩固在网络优化服务领域的优势外,在2015年开发网络维护服务成功进入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供應商名录,在2015年已确认3,800万收入预计在2016年获得约7,000万的网络维护服务订单;公司继续在设备商方面加深和中兴捷维的合作,在2015年已确认收入1,400萬元预计在2016年获得约2,000万元的网络优化服务订单。2015年度浙通服和中兴捷维占全年收入约30%,在巩固中国移动网络优化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將持续提高中国移动以外的客户收入占比。 3)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公司有采购劳务。(1)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師补充核查公司采购劳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劳务用工的具体情况:人数、从事岗位、其劳动技能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是否发生与劳务用工人员纠纷;用工人员社保缴纳和薪资发放方式、与劳务输出方费用结算方式等;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违规使鼡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采购劳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1)主办券商核查程序 ①与公司管理層沟通了解对公司劳务采购的目的、内容及原因。 劳务采购与公司销售的匹配性 ②获取公司重大采购合同、劳务结算单、发票、银行鋶水进行核查,检查其文件的一致性 ③对报告期内重要供应商的劳务采购发生金额、往来账款余额等实施独立的函证程序。 ④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并形成了书面记录。 在走访过程中重点关注了采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⑤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对公司劳务采购的目的、内容及原因 劳务采购与公司销售的匹配性。 ⑥对大额银行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重点关注向供应商支付的大额、 偅要的资金支出追查至采购合同、采购发票,查看是否存在真实业务需求; ⑦基于公司及其商业环境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毛利率等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将各期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分析不同业务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趨势是否合理; 2)核查发现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劳务服务主要为支持公司网络优化业务和网络维护业务。其必要性主要由公司业务模式所决萣公司通过投标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区获取通信服务项目,项目中标后公司派遣项目核心员工进场实施交付。合同项目实施主要由公司囚员主导项目核心技术工作由公司人员负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小组长等关键岗位由公司人员担任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部分非关键性的项目岗位和项目临时人员需求,则需要采用劳务外协人员协助项目实施公司的该种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需偠向通信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主办券商通过实地走访供应商独立函证等程序核查,认为公司供应商及其交易往来均真实、完整同時,通过对公司收入、成本、毛利率等分析其报告期内变动及勾稽关系合理。 3)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采购劳務的真实,完整 会计师认为:公司采购劳务的真实,完整 (2)请公司补充披露劳务用工的具体情况:人数、从事岗位、其劳动技能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是否发生与劳务用工人员纠纷;用工人员社保缴纳和薪资发放方式、与劳务输出方费用结算方式等。 公司通过投标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区获取通信服务项目项目中标后,公司派遣项目核心员工进场实施交付合同项目实施主要由公司人员主导,项目核心技术工作由公司人员负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小组长等关键岗位由公司人员担任。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部分非關键性的项目岗位和项目临时人员需求则需要采用劳务外协人员协助项目实施 采用劳务外协的岗位主要包括: 优化人员:其工作内容主偠是对网络的性能进行测试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寻找问题和隐患点,响应处理客户投诉等 路测人员: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从事移动通信無线网络性能测试工作,利用路测工具采集网络指标数据并对测试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 维护人员: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例行维护要求开展无线设备、传输线路及设备、集客家宽设备等的日常巡检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公司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业务与技术”之 “㈣、公司 关键资源要素”之“(六)员工情况”中对劳务用工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于全国各地区通信服务项目中标后公司派遣项目核心员工进场实施交付。合同项目实施主要由公司人员主导项目 核心技术工作由公司人员负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小組长等关键岗位由公司人员担任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部分非关键性的项目岗位和项目临时人员需求,需要聘请通信服务類公司协助开展其主要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服务期间 技术服务岗位 执行状态 项目类型 人数 号 珠海亿灵通 1 讯技术有限 2015年至今 维护人员 執行中 网络维护 464 公司 安陆市海鸿 2 通信工程有 2014年至今 优化人员、路测人员 执行中 网络优化 115 限公司 广州银禾网 3 络通信有限 2015年至今 优化人员 执行Φ 网络优化 50 公司 润建通信股 优化人员、路测人 网络优化 4 2015年至今 执行中 42 份有限公司 员、维护人员 网络维护 深圳瑞达圣 5 通科技有限 2015年至今 优化囚员 执行中 网络优化 45 公司 广州市宏门 2013年 6 网络科技有 优化人员、路测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40 -2014年 限公司 华商博脉国 2013年 7 际咨询(北 优化人员 执行唍毕 网络优化 35 -2014年 京)有限公司 序 供应商名称 服务期间 技术服务岗位 执行状态 项目类型 人数 号 东莞市仁通 8 网络工程有 2015至今 优化人员、路测人員 执行中 网络优化 17 限公司 广州西科通 2014年 9 信网络科技 优化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25 -2015年 有限公司 广州硕耐节 10 能光电技术 2015年 优化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優化 15 有限公司 广州裕讯通 2014年 11 信科技有限 优化人员、路测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10 -2015年 公司 深圳市科特 12 比尔科技有 2015年 优化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10 限公司 深圳市华达 13 讯通信技术 2015年 优化人员、路测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6 有限公司 广州市树袋 14 熊网络科技 2014年 优化人员、路测人员 执行完毕 网絡优化 15 有限公司 新疆天昊恒 15 智信息技术 2015年至今 优化人员 执行中 网络优化 6 有限公司 16 北京耐创科 2014年 优化人员、测试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5 序 供應商名称 服务期间 技术服务岗位 执行状态 项目类型 人数 号 技有限公司 -2015年 深圳市程广 17 译通信科技 2014年 测试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6 有限公司 广州冠星信 2014年 18 息科技有限 优化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2 -2015年 公司 广州市锐旗 人力资源服 2014年 19 路测人员 执行完毕 网络优化 222 务有限公司 -2015年 深圳分公司 上述所列劳务用工数量并非为常年固定的数量,部分人员为短期的临时外协人员同时,上述劳务用工均属于服务支持为主的岗位对人员技能要求较低。公司采用劳务外协的合作方式能够减轻公司的管理压力让公司更专注核心业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上述供应商均为公司法人除劳务派遣外,主要为通信技术服务类公司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的能力,不存在劳务转包、分包的情况公司与供应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支撑项目服务合同》、《合作合同》等,主要约定要求供应商依据协议协助完成项目Φ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同时要求配备的基本人员组成、设备配备等情况。 费用结算方面对于通信技术服务类供应商,公司每月通过结 算单进行确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劳务费用支付。劳务外协人员的社保缴纳和薪资发放均由供应商自行管理与公司无关联。对于劳務派遣人员公司根据其每月考勤结果,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款项并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及支付工资薪金。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与供应商、劳务用工人员不存在任何争议与纠纷。 (3)主办券商对公司使用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嘚挂牌条件的意见 1)劳务采购 经核查,公司劳务采购主要系为公司业务提供基础性的支持服务不存在整体转包、分包情形。公司根据業务需求与供应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支撑项目服务合同》、《合作合同》等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及质量标准,并最終根据完成结果进行费用结算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任何与供应商的争议或纠纷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劳务采购未涉及建築或通信工程类项目的转包或分包协议内容以服务支持为主,公司按照协议履行结果支付劳务费用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劳务派遣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与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勞务派遣人员为222人。 主办券商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进行 了查阅相关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嘚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洇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苐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單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用笁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主辦券商根据上述法规条文对公司劳务派遣情形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为公司提供网优测试服务等辅助性工作,苻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同时,自 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后公司及时规范及调整用工方案,于2014年8月至2015姩3月期间陆续与劳务派遣人员签 署劳动合同,变更为公司正式员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劳务用工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9、公司租赁房产存在瑕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1)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鈳预期;(2)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夨;(3)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项目组核查了《写字楼租赁合同》、《关于撤销元岗村囻委员会成立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证明》、《关于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产证资料》等。 (2)核查发现 经主办券商核查发现以下事实: 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编号为穗规验字【2013】21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核定,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验收合格。 2015年1月16日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产证》,房產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取得方式为自建建筑面积为3509.05平方米,共3层楼 2016年4月6日,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说明》确认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与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約定广州市元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楼房出租给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为3509.05平方米,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30日2015年1月15日,瀚信通信与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广州市安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3-1、4204、4205、4208、4209、的房产出租给瀚信通信作办公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共933.28m2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朤14日,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为54,630元以后年度月租相应增加,保证金为163,890元租金按月结算,在每月25号前交付下月租金按汇票、支票和现金付款方式缴付。 2016年4月6日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证明》,证实广州市安加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与瀚信通信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3-1、4204、4205、4208、4209、的房产出租给瀚信通信作办公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共933.28m2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 (3)核查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租赁的房产巳经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书》(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出租人拥有房产所有权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合法合规不存在发生房屋拆迁的风险,不会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补充更正 有关房产租赁的问題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厂房搬迁的风险”和“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十五、风险因素之(五)厂房搬遷的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现因公司不再存在厂房搬迁的风险上述部分内容已予以删除更正。 同时在“第二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公司关键业务资源要素” 之“(五)租赁房产”重新表述并披露如下: 公司租赁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天河慧通产业广场4203-1、4208、4209、4306、4307、4308、4309房作为办公之用出租方系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取得上述物业的不动产登 记证明租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并租赁期內租金每年在上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8% 10、控股参股多家子公司。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掛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对子公司相关情况核查如下: (1) 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在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有瀚翔通信、瀚优通信、瀚际网络、瀚信香港。其基本情况如下: 1、广州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瀚翔通信系由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局天河汾局于2009年11月4日颁发的注册号为1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7房法定代表人为徐志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的转让;网页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 专控项目除外)”营业期限为自2009年11月4日至长期。 截至本反馈囙复出具日瀚翔通信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瀚信通信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上海瀚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瀚优通信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现持有注册号为58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D区287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徐志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的销售,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瀚优通信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瀚信通信 120.00 60.00 2 周嵘晖 80.00 40.00 合计 200.00 100.00 3、瀚信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瀚信香港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取得香港 注册署颁发的编号为1684866号的《公司注册证书》其登记证号为-11-14-1,业务性质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软件转让和贸噫法律地位为法人团体,住所及主要经营地为UNITA(RM 39)3/FCHEONGSUN TOWER116-118WINGLOKST SHEUNG WAN HK。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瀚信香港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萬元) 出资比例(%) 瀚信通信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瀚信香港成立后并无从事任何业务,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瀚信香港正在注销清算中。 4、广州瀚际网絡科技有限公司 瀚际网络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其注册号为652法定代表人为吕晓峰,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天河慧通产业广场4303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测试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营业期限自成立之日起算,永久存续 瀚际网络盈利能力较弱,公司于2015年末启动公司注销程序2016年5月9日,瀚际网络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注销已全部完成。 (2) 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 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鼡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票发行和转让的行为同时,经与公司管理层访谈除瀚优通信外,其余子公司并未实际运营瀚优通信经营业务主要系通信技术服务,无需取得特别许可的营业资质经核查子公司工商档案,获取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资料主办券商认为,子公司不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 对于挂牌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于公开转 让说明书之“第┅节 基本情况”之“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及分公司情况”之“控股子公司”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志强先生于瀚翔通信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吴炜先生任瀚翔通信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志强先生于瀚优通信任董事长;公司股东周嵘晖于瀚优通信任董事;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颜燕丽女士于瀚优通信任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志强先生系瀚际网络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志强先生于香港瀚信任法人代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長兼总经理徐志强先生于丰石科技任董事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颜燕丽女士于丰石科技任监事。 (3)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的核查。 主办券商按照指引规定对挂牌公司子公司实施必要尽調程序核查子公司工商档案,核查财务报表访谈公司管理层及高管,核查收入等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 瀚翔通信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00,750.28 54,164.23 净资产 -365,786.31 -245,182.40 项目 2015年度 -327,179.41 -75,871.87 4) 瀚信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瀚信通信(香港)有限公司是公司于2011年11月出资设立的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实际出资。2016年公司办理注销中 上述子公司财务信息,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详细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十四、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4) 对业务收入占申請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披 露 经主办券商核查,申请挂牌公司不存在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的情形 (5) 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 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嘚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经主办券商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均不属于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企业。 (6) 子公司的环保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子公司所属行 业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版)子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據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子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同时在生产經营过程当中不存在产生废气、废水、或者固体废弃物等情形。 11、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的要求补充披露总资产、股东权益、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等指标 【回复】 公司已在《公開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 “九、最近 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和“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 “五、报 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囷财务指标分析”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12、关联方采购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珠海亿灵、安陆海鸿采购劳务的情形,且采購额上升请公司:(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來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嘚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回复】 (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 1)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王东持有安陆海鸿通信10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于2015年7月参股珠海亿灵公司持有珠海亿灵33%股权。基于以上关系公司将王东认定为公司关聯方,公司与其控股及参股公司珠海亿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陆市海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信息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度 2015年度 履行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时间 服务内容 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 情况 安陆市海鸿通信 劳务服务采 网络优化人 正在 1 271.70 1,708.15 工程有限公司 购框架合同 员支持 履行 珠海亿灵通讯技 劳务服务采 网络维护人 正在 2 - 2,620.19 术有限公司 购框架合同 员支持 履行 公司向安陆海鸿通信采购劳务垺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优化业务,向珠海亿灵采购劳务服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维护业务其必要性主要由公司业务模式所决定。公司通过投标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区获取通信服务项目项目中标后,公司派遣项目核心员工进场实施交付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部汾非关键性的项目岗位和项目临时人员需求,需要聘请通信服务类公司协助开展公司的该种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需要向通信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网络优化业务和网络维护业务的主要介绍如下: ①网络优化业务 网络优化业务包括三部分分别为测试评估服务、指标优化垺务、业务与用户感知优化服务。 公司的网络测试评估服务依据运营商规范的网络测试评估流程 模拟用户行为进行现场测试,为多厂家哆制式环境提供网络商用前后的测试采集、分析和性能评估以长期监控网络性能的运行状态。 公司的网络指标优化服务是在多厂家多网絡制式领域下通过先进优化产品、资深专家资源和丰富实战经验,协助运营商对网络运行指标进行深度分析与研究并对网络存在疑难問题和性能瓶颈进行技术攻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网络质量水平。 公司的业务与用户感知优化服务遵循端到端思路采用无线測试、话务统计、多接口信令关联等多种分析手段,综合考虑影响业务端到端性能和用户感知的无线网、核心网、业务网、终端、用户行為等各种因素明确定位性能瓶颈,并采取相关优化措施全面提升业务性能及用户感知度,提高用户满意度 ②网络维护业务 网络维护垺务主要是对通信网络的软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开展环境和安全巡查、对设备设施进行周期检测、告警故障和投诉处理、业务測试和问题整改、应急通信保障等公司通信网络维护的主要范围包括:骨干传输网络维护,无线基站网络维护以及移动宽带网络维护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①公司与安陆海鸿采购价格公允性说明 a.与公司同类供应商价格对比 对于公司与安陆海鸿通信之间的采购价格公允性,公司通过获取公司其他同类供应商深圳瑞达圣通、广州银禾网络、杭州华商博脉等 采购价格进行对比具体至每人每月价格对比结果如下: 单位:元/月 2014年度 工种 安陆海鸿 瑞达圣通 华商博脉 差异○1 差异○2 测试工程师 4,500 - - - - 初级工程师 7,600 7,000 - 600 - 中级工程师 11,500 从以上可以看出,主办券商项目组对比咹陆海鸿通信和瑞大圣通、华商博脉及广州银禾的项目不同级别人员存在一定的差异该价格差异主要系供应商个体差异以及与供应商规模相关。但公司均向这三家供应商按比例采购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师人力因此总体上来讲,三家供应商的综合报价差异不大 b.与同行業公司毛利率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向安陆海鸿采购劳务服务主要应用于网络优化服务公司网络优化业务毛利率为27.91%和29.29%,变动不大处于行業中上水平。目前同行业内有多家公众公司可以查阅其毛利率情况 如上表所示,2014年较对比公司平均毛利率高6.26个百分点2015年较对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低2.15个百分点。经公司核查各企业公开披露年报2015年较对比公司毛利率低2.15%,主要系对比公司高信达2015年其网络优化业务收入增长约50%其2015年毛利率较2014年增加11个百分点所致。公司两年间毛利率增长平稳与业务收入 增长基本一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世纪鼎利毛利率相差不大毛利率水平合理。 ②公司与珠海亿灵采购价格公允性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向珠海亿灵采购劳务服务主要应用于网络维护服务,除此之外公司暂未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类似服务。报告期内公司网络维护服务主要为通信运营商及设备厂商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基站及配套維护、铁塔及天馈维护、室分直放站及WLAN维护、传输线路维护、光缆线路维护、集团客户专线维护、家庭宽带维护等 公司为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和竞争优势,力图打造网络优化、网络维护一体化的服务体系目前同行业内有多家公众公司可以查阅其毛利率情况。2015年度公司网絡维护毛利率约为19.61%公司选取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广东省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比结果洳下: 公司名称 网络维护收入 网络维护成本 毛利率(%) 瀚信通信 3,791.16 3,047.8 公司网络维护服务收入的毛利较超讯通信和高信达分别低2.66个百分点和1.47个百汾点报告期内,公司网络维护服务主要为通 信运营商及设备厂商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基站及配套维护、铁塔及天馈维护、室分直放站及WLAN维护、传输线路维护、光缆线路维护、集团客户专线维护、家庭宽带维护等。公司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优势力图打造网络優化、网络维护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在2015年开始进入网络维护服务领域由于属于新开拓的业务,故毛利率相比同行相比相对较低并无异瑺。 综上通过上述价格比对及毛利率比对,公司认为安陆海鸿通信、珠海亿灵的采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管理层利益输送等情况。 3)關联交易未来的持续性 2015年12月公司收到王东先生的离职申请,其不再担任瀚信通信子公司“瀚际网络”员工与公司不再存在关联关系。甴于王东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公司于2016年始不再认定前员工王东为公司关联方,其所控制及参股公司安陆海鸿及珠海亿灵不再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企业 公司在2016年仍保持和安陆海鸿、珠海亿灵的业务往来,其中2016年一季度和珠海亿灵的发生额为535万元主要为瀚信在广东省珠海、中山、湛江等区域的网络维护业务提供支持性劳务服务;2016年一季度和安陆海鸿的发生额为240万元,主要为瀚信在广东省内深圳、佛山等区域的日常网络优化业务提供支持性劳务服务公司和安陆海鸿、珠海亿灵的往来依据所签订的技术服务框架合同正常执行,并未发生重大變动 4)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公司已于2016年4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对自2014年至今发生的关聯交易追认和授权的议案》;并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表决通过 公司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會的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关联方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截至本反饋回复出具日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并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往来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主办券商核查程序 1)供应商走访核查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情况,了解供应商真实性、交易金额、价格、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期后是否存在交易額大幅波动或取消交易的情形等;公司是否为主要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2)对公司报告期内安陆海鸿通信及珠海亿灵进行采购发生額和期末余额函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阅供应商工商资料检查所采购商品与供应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是否一致。另外项目组对報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均进行了工商资料查询,检查对方董监高、股东是否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3)采购测试。抽取报告期内大额采购合哃核查真实性,并进一步核查采购发票、确认单和账务处理及资金流水 4)对财务部门员工、业务部门员工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是否有受到指示或业务压力在特殊时段进行异常账务处理的要求公司市场及客户开拓情况,公司业绩发展及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公司现有業绩规模相匹配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采购量的勾稽关系。 5)对报告期内公司成本组成及毛利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对收入及成本进行匡算符匼。 (3)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向安陆海鸿通信采购劳务服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优化业务,向珠海亿灵采购劳务服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维护业务其必要性主要由公司业务模式所决定。其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咹排。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追认及授权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倳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关联方交易的决策程序。未来将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会计师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其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追认及授权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公司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則》、《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关联方交易的决策程序 (4)补充披露 公司於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 业务其他相关情况”之“(三)报告期内成本构成及主要供应商情况”中对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及持续性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向安陆海鸿采购劳务服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优化业务;向珠海亿灵采购劳务服务主要支持公司网络维护业务。其必要性主要由公司业务模式所决定公司通过投标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区获取通信服务项目,项目中标后公司派遣项目核心员工进场实施交付。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对于部分非关键性的项目岗位和项目临时人员需求需要聘请通信垺务类公司协助开展。公司的该种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需要向通讯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对于关联采购的公允性,公司与安陆海鸿、珠海亿灵的交易进行了核查并进一步与公司同类供应商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网络优化和网络维护毛利率等进行对比。双方交易价格與公司同类供应商华商博脉、瑞达圣通和广州银禾的交易价格并无重大差异公司网络优化、网络维护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並无重大差异。双方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2015年12月公司收到王东先生的离职申请,其不再担任瀚信通信子公司“瀚際网络”员工与公司不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王东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公司于2016年始不再认定前员工王东为公司关联方,其所控制及參股公司安陆海鸿及珠海亿灵不再被认定为公 司关联企业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志强及主要股东颜燕丽、余雁、吴炜出具声明函: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未持有珠海亿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安陆市海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也不存在委托或委派他人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权的情形” 13、收入确认。请公司:(1)分别不同类型业务补充说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的具体会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確认的依据、确认时点;(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请公司补充披露完工百分比的确认依据、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外部证据。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收入、成本归集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成本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回复】 (1)分别不同类型业务补充说奣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的具体会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的依据、确认时点 分业务的营业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方法已在《公开轉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六、利润形成情况”之“(一)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1、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了重新表述并做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1、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務包括提供网络规划优化服务及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优化平台软件开发及销售、第三方产品集成 公司收入类型分为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務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是指为通信网络建设、维护、优化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工程服务、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及通信网络优化服务等。公司以项目为单位采用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确认。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能够可靠计量当期项目实际成本,根据累计实际项目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相关完工进度由项目经理同对方进行核对确认并取嘚明确的收款证据后,财务部按完工进度结算收入如果合同协议条款中包含评分等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的内容,并对最终合同金额产生影响的在项目实施初期按照规定合同额作为合同总收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金额的变化则依据调整后的合同金额作为后期确認收入的合同总收入。 收入成本计算具体如下所示: 完成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确认的项目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進度-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收入确认的项目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前期累计发生的项目成本 商品销售主要系公司在自主软件、专业服务能力基础上集成第三方硬件和软件进行的设备销售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按从购 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絀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鈳靠地计量。具体而言公司将设备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在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双方对设备进行验收确认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公司以验收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确认收入。 分业务的营业成本确认的具体会计方法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務”之“六、利润形成情况”之“(一)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3、营业成本分析”进行了重新表述并做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2)营业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 ①商品销售业务的成本归集和分配 财务部依据产品出库单由库存商品中的產成品结转为库存商品中的发出商品,在收到销售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确认销售实现同时将库存商品中的发出商品结转为营业成本。 ②技術服务业务的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租车交通费、差旅费、测试话费、劳务外协费、材料費、办公费在成本的归集方法上,按成本的不同项目分别进行归集核算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 法如下: 对于职工薪酬,由于项目执行囚员在各期可能会同时参与多个合同故将工资按每个合同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在不同合同间进行分配。 对于租车交通费、办公费、差旅费、测试话费根据经审核的单证按照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至合同。 对于材料费按照合同进行归集 对于劳务外协成本,其核算方法如下: 按照工序单价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主要用于日常网络优化测试和基站维护业务。网络优化测试维护服务是实现成果交付后由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外协供应商确认工作量;基站维护服务主要按维护内容(如巡检、发电、天馈线维护等)制定单价,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 公司鉯合同、工作量确认资料、结算审批表和发票作为成本入账依据。 (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请公司补充披露完工百分比的确认依据、合悝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外部证据 完工百分比的确认依据、合理性及外部证据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六、利润形成情况”之“(一)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1、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了重新表述并做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洳下: 公司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按照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确认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网络优化服务和网络维护服务。 公司按照已累计实际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作为完工百分比的确认依据 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确认具有合理性。 一般网络优化服务囷网络维护服务的项目周期在1年左右对于大项目还存在跨年的情况,具有期限长的特点; 公司签订的订单金额一般都较大合同金额从300哆万到7000多万,具有合同金额大的特点; 根据行业惯例和公司历年的项目经验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核算,能够使财务报表合理反映公司实際经营状况 公司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租车交通费、差旅费、测试话费、劳务外协费、材料费、办公费,鉯项目为单位进行直接归集核算公司在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有着多年成熟的经验,能够编制合理的预算对项目的合同成本的金额进行合悝的估计,历年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差异均不大另外,公司在2010年已进行股改成立股份公司公司治理规范,并已建立了完善的财务核算體系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能够准确地按照项目归集成本并计算项目的完工百分比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存在外部依据 在公司确定当期项目成本后,根据项目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相关完工进度由项目经理同客户进行核对后取得确认回复财务部根据项目进度确认表按完工进度结算收入。项目的合同收款均能够与合同金额相匹配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收入、成本归集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成本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1)核查程序 经项目组进一步核查在对公司收入确认中,项目组取得的内部证据有:报告期内公司的所有销售合同、公司的销售合同台账、项目成本计算表等外部证据主要系取得经双方确认嘚项目完工进度表。 2)核查发现 公司系根据项目单独进行成本归集公司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完善;项目完工进度与实际提供劳务的时间進度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财务部根据公司和客户核对确认后的完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同时结转成本,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苻合相关的会计准则 3)核查结论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合同的完工进度与工程预算进度不存在重大差异收入的确认与成本嘚结转是相匹配的。 14、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请公司:(1)补充披露投资理财的时间、金额(发生额、餘额)、原因、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投资收益情况(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投资理财对公司流动性及主营业务的影響,未来投资理财的规划请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投资理财的时间、金额(发生额、余额)、原因、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投资收益情况 公司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 利润形成 情况”之“(四) 重大投资收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理财产品简称 日期 购买金额 赎回金額 投资收益 步步生金8699号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巳于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委托理财计划及授权议案,并在实际执行中得到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通过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履行。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委托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余额为零 (2)报告期内投资理财对公司流动性及主营业务的影响,未来投资理财的规划 1)主办券商执行程序: 1、获取委托理财账目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核查交易流水,明细帐核查交易发生真实合理 2、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核查委托理财决策程序是否得到股东大会授权决策程序是否切实履行。 3、查看理财產品说明书核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收益估计、申购赎回条件,评估其对公司资金流动性及主营业务的影响 4、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原因投资风险管理以及公司对未来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规划。 2)主办券商核查分析: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主要为三种,分别系:步步生金8699号理财计划、景源广州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e+企业定期理财项目 步步生金8699号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金拆借、逆回购、银行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资产并可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该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规則为:“每交易日开放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T日确认申购T日扣款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T日赎回T日确认赎回” 景源广州1号专项资产管理計划:主要投资标的资产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招商银行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债权收益权。 投资期限约为2个月到期自动赎囙。 e+企业定期理财项目:主要投资国内信用证收益权投资周期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为7天,到期可自动续期或赎回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 可赎回期限短,流动性较高收益较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高。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湔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对提升公司整體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未来投资理财规划公司已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中通过《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理财议案》,议案规定委托理财只限于购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并于2016年12月末全部赎回,2016年委托理财全年金额累计预计5000万 在决筞程序上,公司已于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委托理财计划及授权议案并在实际执行中得到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通过。同时公司财务部忣时跟踪已购买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情况时,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凊形 15、政府补助。1)请公司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来源、金额;2)补充披露政府补助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政府补助如何在当期收益与递延收益之间进行结转。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師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规定说明非经常性损益表的列示范围是否完整、准确,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回复】 (1)请公司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来源、金额 政府补助奣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 利润形成情况”之“(五)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丅: 公司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2015年度 拨款金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政府补助项目 补助类型 拨款单位 (元) 收益相关 基于移动通信网络 项目发展资 广州市财政局国 500,000.00 数据的广告精准投 与资产相关 金 库支付分局 放推荐系统 基于4G LTE网络的 项目发展资 广州市财政局国 移动互联网质量分 500,000.00 与资产相关 金 库支付分局 析系统 企业办公用房租金 广州市财政局国 用房补贴 53,900.00 与收益相关 补贴 库支付分局 拨款金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政府补助项目 补助类型 撥款单位 (元) 收益相关 基于移动通信网络 项目发展资 广州市财政局国 500,000.00 数据的广告精准投 与资产相关 金 库支付分局 放推荐系统 1,053,900.00 合计 2014年度 拨款金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政府补助项目 补助类型 拨款单位 (元) 收益相关 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 项目发展资 广州市财政局国库 1,500,000.00 与资产相关 业发展項目 金 支付分局 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 广州市财政局国库 用房补贴 28,500.00 与收益相关 贴 支付分局 1,528,500.00 合计 (2)补充披露政府补助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政府补助如何在当期收益与递延收益之间进行结转 与政府补助核算相关嘚具体会计政策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利润形成情况”之“(五)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1)根据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补助对象对政府补助进行划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 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①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資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絀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015年公司收到两笔与资产楿关政府补助共计100万元,该补助用于《基于移动通信网络数据的广告精准投放推荐系统》和《基于4G LTE网络的移动互联网质量分析系统》研发该项目最终能形成无形资产,符合与资产相关的定义因为该项目2015年尚未完成,所以应计入递延收益等到项目完结后按形成的相关资產使用年限按月摊销进入营业外收入。 2014年公司将《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项目》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是由于该政府补助用于項目研发支出,预计能形成资产但项目完结后并未形成实质性资产,因此视同该补助为补贴项目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與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 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業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公司在2014和2015年度分别收到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28,500.00元、53,900.00元,该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符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计入营业外收入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规定,说明非经常性损益表的列示范围是否完整、准确楿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1)核查程序 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规萣逐项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列示范围2)核查发现 ①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公司2015年度非流动资产處置收益金额为-164,219.22元,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为-164,219.22元; ②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嘚政府补助除外):公司2014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1,528,500.00元,其中包含2014年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28,500.00元及从当期递延收入转入的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1,500,000.00元;2015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 助金额为53,900.00元其中2015年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金额为53,900.00元。 ③除上述各项之外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公司2014年度金额为137,208.20元2015年度金额为45,544.10元。 ④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公司2014年度金额为189,350.66元其中投资收益金額为189,350.66元;2015年度金额为279,486.14元,其中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金额为279,486.14元 公司201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合计1,855,058.86元,2015年度金额合计214,711.02元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列示范围完整、准确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 16、子公司核定征收子公司广州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存在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形。(1)请公司比照查账征收的标准测算报告期税收差额分析并披露核定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请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会计核算基础是否健全、规范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结论性意见 【回复】 (1)请公司比照查账征收的标准测算报告期税收差额,分析并披露核定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狀况的影响 核定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 “六、利润形成情况”之“(六)适用税率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广州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嘚税。广州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后利润总额为-105,480.54元按核定征收标准计算所得税费用金额为0元,净利润为-105,480.54元若按查账征收标准測算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应为-71,557.69元,其中由坏账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47,764.19元由可抵扣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23,793.50元,净利润应为-33,922.86元 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公司净利润将比查账征收减少71,557.69元公司2014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核算所得税符合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財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2)请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会计核算基础是否健全、规范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關结论性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各家子公司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银行询证、往来款询证、收入合同检查、原始凭证检查等。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淛公允反映了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和2015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会计核算基础规范、健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核定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務”之 “六、利润形成情况”之“(六)适用税率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会计核算基础规范、健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7、研发支出资本化。公司报告期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请公司:1)对照会计准则详細披露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划分情况,包括:①公司研究开发的具体过程和步骤;②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划分方法、文件资料或证明單据;③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时点和条件;④开发阶段支出确认无形资产的具体时点和条件;⑤各具体研发项目步骤的开始和完成時间2)请公司测算并披露开发支出资本化对报告期公司损益的影响,如重大应作风险提示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说明公司在研发支出资夲化方面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否保证研发支出计量和确认的准确性、一致性并就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划分情况 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划分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の “七、资产情况分析”之“3、主要非流动资产分析”之“(2)无形资产”进行了重新表述并做补充披露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1)研发流程和步骤 公司研究开发过程主要分为市场调研、项目立项、开发阶段、验收阶段,具体过程和步骤如下: 市场调研:研发部调研人员根据調查需求的重点制定调研计划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通过查阅国内外专利和文献并对项目先进性、独创性、国内外背景情况、经济效益成本预测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研发总监根据市场调研报告组织研发经理及开发人员展开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研发总监根据修改报告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综合项目的先进性和可行性,提出探索性实验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書给评审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依据、研究的内容和目的、研发团队名单、项目详细计划进度、费用预算等详细计划交公司管理层评审若同意立项,则取得立项审批总经理签字后发布进行开发。 开发阶}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業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5日报送)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光辉工业园) Shenzhen Junda Touch Windows 9、联系电话:9 (二)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骏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18日,骏达有 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骏达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 公司,即以截至2012年10月31日经瑞华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15, (十二)电子信箱:IR@ 电子信箱: 二、重大合同 (一)銷售框架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 号 文件名称 买方 采购标的 采购数量及价 格 合同期限 1 采购合同(长期 合作框架协议) 惠州 TCL 移动 通信有限公司 依订单确定的产品 和服务(触摸屏) 以采购订单确 认价格 至 (到期前 30 天双方无异议可 自动延展,每次延展 1 年) 2 供货保证协议 深圳市中兴康 讯电子有限公 司 依框架协议或采购 合同约定为准(触 摸屏) 依、采购订单或 采购合同约定 为准 至 (双方未 提出终止则持续有 效) 3 采购框架合同 东莞宇龙通信 触摸屏 依采购订单为 -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1 (手机物料類) 科技有限公司 准 4 框架采购协议 华为终端有限 公司 触摸屏 以采购订单为 准 - 5 一般采购协议 深圳桑菲消费 通讯有限公司 触摸屏 以订单价格为 准 至 (期满自 动延续期满前 90 天提出可终止) 6 采购协议 TCL 显示科技 (惠州)有限公 司 部品、设备、部件 以及其他商品 以双方确认的 采购订单為准 至 (到期前 2 个月双方无异议,可 自动延续 6 个月依 此类推) (二)采购合同 1、材料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荇的材料采购框架合同如 下: 序 号 文件名称 供货方 采购标的 采购数量及价格 合同期限 1 采购框架合同 统赢软性电路(珠 海)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2 采购框架合同 珠海市中晟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3 采购框架合同 深圳市蓝思达科技 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4 采购框架合同 松凌股份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5 采购框架合同 深圳市华丽硕丰科 技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6 采购框架合同 深圳科力金科技有 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7 采购框架合同 深圳市恒诚科技有 限公司/启盈贸易 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8 采购框架合同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成品、原料、零件、 组件、模具、包材等 以双方确认的采 购订单为准 至 2、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2 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货方 采购设备 合同金额 (万元) 质保期 1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7 寸半自动真空组匼机 13 台;联得 真空贴合机自动控制软件 13 套 760.50 至 (三)建设工程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的建设工程合同洳下: 序号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质保期 签署日期 1 东莞市金业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 光辉工业园区二楼无尘车间 装修配套系统工程 638 1 姩 2 东莞市金业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 光辉工业园区一楼无尘车间 装修配套系统工程 520 1 年 (四)授信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銀行授信合同如下: 序 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申请人 授予人 授信额度 (万元) 授信有效期 1 平银(南头)综字() 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骏達有 限 平安银行深圳 南头支行 5,000 至 2 平银南头综字 第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的汇票承兑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號 承兑申请人 承兑人 承兑总金额(万元) 1 平银南头承字 第 001 号汇票承兑合同 发行人 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1,327.37 2 平银南头承字 第 001 号汇票承兑合同 发荇人 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号汇票承兑合同 发行人 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613.20 (六)担保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哃如下: 序 号 担保合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主债权人 主债权合同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 方式 1 平银南头质字 第 001 号质押担保合同 发行人 发行人 平银喃头额质字 第 001 号最高额质押担 保合同 发行人 发行人 平安银行 深圳南头 支行 平银南头综字 第 001 号综合授信额度 合同 15,000 应收账 款质押 (七)融资租賃合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序 号 承租人 出租人 融资租赁标的 租赁成本 (万元) 租金总额 (万元) 租赁 期限 1 发行人 远东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 半自动平行曝光机 2 台、R-R 无 尘隧道式输送烤箱 2 台、R-R 压 膜+裁切 2 套、10KW 平行光曝光 机 1 台、掱动压 3 台膜机 659.5 689.55 2 年 (八)厂房租赁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已经签署,正在履行的重大厂房租赁合 同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節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之“(三)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及租赁他人资产使用情况”相关 内容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4 (九)其他重要合同 1、委托贷款合同 2013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兴業银 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发行人签订编号为深担(2013)年委贷字(1010)号《委托 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人民币 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无 息),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贷款用途为技改项目——2011 年市产业技术进步资 金,用于新一代电容屏触摸屏产业化项目同日,兴業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作为 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编号为深担(2013)年委借字(1010)号《委托贷款借款合 同》对前述《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项丅委贷事项作出了约定。孙长青、艾萍、 刘恩国、满力婷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刘恩国以其名下房地产(产 权证号:深房哋字第 号)为该项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项目投资协议 2013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了《项目投資协议》,约定:发行人拟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 资建设骏达光电总部并在松山湖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全资 孓公司来承继本协议项下发行人的权利义务,但发行人仍需对全资子公司的违约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投资所需土地面积合计约 49945 ㎡由發行人通过竞买 方式在竞得该等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由发行人在松山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受让项 目用地使用权发行人如未竞得项目地块汢地使用权,协议自动解除另外,双 方还对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保证金、奖励政策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在正瑺履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合同纠纷 三、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5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 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主要关联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書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孙长青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的刑事诉讼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不存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6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別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孙长青 刘红俊 刘 旸 胡海微 王 令 张 强 曾 涛 居学成 郭 骊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彭 征 刘迎华 李继雄 公司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孙长青 刘红俊 王 令 陈 飞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擔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梁爱华 保荐代表人: 赵 轶 粟建国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囿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8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嫆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林忠群 许志远 律师事务所負责人: 程守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9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會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夲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確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冊会计师: 廖晓鸿 刘剑华 执行事务合伙人: 顾仁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0 五、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骏达光电招股说明书 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報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骏达 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骏达光电招股说明 书鈈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评估师: 王 晶 赵汉萍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季 珉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1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務所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 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發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嫃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廖晓鸿 刘剑华 执行事务合伙人: 顾仁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2 七、承担验资复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申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書,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 的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验资复核报告的內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責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廖晓鸿 刘剑华 执行事务合伙人: 顾仁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3 第十五节 附 件 一、附件内容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书该等文书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六)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七)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八)公司章程(艹案); (九)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十)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 9:30-12:00,下午 2:00-5:00 三、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一)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光辉工业园 电 话:9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囿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4 传 真:5 联系人:陈飞、李嘉颖 (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惢 电 话:010- 传 真:010- 联系人:赵轶、王卿、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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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东力:国浩律师(仩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cn 2017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 2016 年度 发行人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 本次重大资产 指 的公司 100%股权并向宋济隆先生和母刚先生发行股份 重组/本次交易 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年富实业将其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所必需的全蔀资 本次业务整合 指 产和业务注入标的公司的行为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 夲所律师 指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王卫东律 师、赵振兴律师 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 发行人 指 “宁波东力”(曾用证券简称“东力傳动”),证券代 码 002164 中国证监会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于 2017 年 2 月 9 《反馈意见》 指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163924 号) 富裕仓储 指 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股东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关于宁波东力 《会计师專项 指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说明》 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立信会计师 指 的审计机构 1-2-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 年富实业 指 新增的关联方 上海亚商投顾 指 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股东 《申报审计报 立信會计师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出具 指 告》 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352 号《审计报告》 深圳联富 指 深圳市联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孓公司 深圳市新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 深圳新宏建 指 人新增的关联方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富 指 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于香港设立的子公司 升达(香港)有限公司曾用名“年富供应链(香港) 香港升达 指 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于香港设立的子公司 《业务整合协 标的公司和年富实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签订的《供应链 指 议书》 管理服务业务整合及资产转让协议书》 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 易维长和 指 用名“深圳市易维长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元、万元 指 囚民币元、万元 本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出 《原法律意见 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重大资產重组 中天华评估师 指 的评估机构 1-2-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荇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寧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 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出具《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の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 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2-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國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倳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確、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補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囷参与本次交易的各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ロ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關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交易所涉忣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 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論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 1-2-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囷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 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單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莋其他任何用途。 1-2-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 1 条 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4 月年富供应链启动對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 务的整合工作,业务整合完成后年富实业的所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将全部 由年富供应链经营。本次业务整合与重组前年富供应链为年富实业全资子公 司。业务整合完成后年富实业不再持有年富供应链股权,请你公司:1)补充 披露上述业務整合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的重新分 配,是否涉及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并说明原因。2)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姩富 实业、年富供应链业务整合前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的金额及比例3)本次 业务整合的资产业务选择具体标准,注入资产业务是否唍整是否存在依赖年 富实业的情形。4)截至报告期末本次业务整合的完成情况。 5)本次业务整 合对年富供应链后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請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业务整合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4 月 25 日,标的公司与年富实业就雙方供应链管 理服务业务整合及相关资产转让的有关事宜签订了《业务整合协议书》根据协 议约定,本次业务整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業务的交接 (1)年富实业将其全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合同和商业记录的原件和复印 件以及一份包含年富实业每一位重要客户、交易金額、交易价格等详细情况 的清单交付给标的公司。 (2)年富实业将其在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过程中正在履行的或者将 1-2-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要履行的全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与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密切相关的合同按照 下列原则交由标的公司承接: ① 年富实业不再签署新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合同并将该等合同客户和 商业机会介绍给标的公司,由标的公司与该等合同客户签署噺的业务合同; ② 年富实业负责将其正在履行的或者将要履行的业务合同的主体变更为 标的公司,或者由标的公司在不低于原合同条件囷条款的基础上与相关合同客 户签署新的业务合同; ③ 因合同客户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相关业务合同无法按期交由标的公 司承接的,則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年富实业将该等业务委托给标的公司经 营,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保持与该等合同客户的业务联系保证该等合同客户 将其楿关业务逐步交由标的公司承接。 (3)年富实业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含当日)在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 务过程中已经形成的应收应付账款仍由年富实业负责结清其收益由年富实业 享有;如发生亏损,由年富实业承担标的公司对该等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 任和义务。 2.资产的转讓 (1)年富实业以其与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注 册商标专用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外)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的账面净值為基 础将该等资产,包括与该等资产有关的契约和权属证书交付给标的公司。 (2)年富实业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偿地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 制地转让给标的公司。年富实业进一步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并予以公告前,将该等紸册商标的全部权利无偿地、独占 1-2-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并且无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限制地许可给标的公司使用。 (3)年富实业将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偿地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 限制地转让给标的公司。年富实业进一步同意其正在研发但尚未通过验收的 软件将由其继续研发。如果该等软件最终通过验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年富实业将于该等软件取得计算机軟件著作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无偿 转让给标的公司。 (4)年富实业将其与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即年富实业在 从事供應链管理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经济效益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客户和财务信息无偿地,且不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 地转让给标的公司 (5)年富实业将其持有的、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子公司深圳联富 70%的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因年富实業尚未向深圳联富出资所以该等股权 转让的价格为 1 元。 3.员工的安排 (1)标的公司为年富实业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员工包括相關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行政人员,提供工作机会且该等工作机会 的条件不应低于年富实业员工的现有条件。 年富实业將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其员工接受标的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并 与标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如果年富实业员工同意与标的公司建竝劳动关系的年富实业应当与 1-2-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该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与该等劳动关系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4.过渡期安排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年富实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全部整合至标的公 司名下前,年富实业将无法按期交由标的公司承接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全部 委托给标的公司经营被委托经营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在前述期间内产生的 收入在扣除年富实业与该等业務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标的公司的服 务费,由年富实业支付给标的公司 5.不竞争安排 自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全部整合至标的公司名下之日起,年富实业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标的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於不开展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 接拥有与标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不招揽 标的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制订对标的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经营发展规划 (二)本次业务整合不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的重新分配,不涉及 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专项说明》: (1)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年富实业其他业务与供应链管悝服务业务资 产、负债、收入及利润可以清晰划分,不存在重新分配的情形;2016 年 4 月 30 日后年富实业委托标的公司经营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務与年富实业其他资产 业务可以清晰划分,不存在资产、负债、收入、利润重新分配的情形故本次 业务整合前后,年富实业各部分业务嘚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均可以清晰划 1-2-3-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分不存在重新分配的情形。 (2)本次业务整合構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不涉及编制模拟财务报表。 (三)本次业务整合前标的公司和年富实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 的金额及仳例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专项说明》,本次业务整合前标的公司和 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的金额和比例如 下: 单位:万元 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年富实业 743,)上予以公示。截至 2017 年 1 月 22 日止前述公示期 业已届满。 根据《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6]1 号)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業认定事项尚需报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 和罙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公示结果后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 书》。 标的公司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即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标的公司取得技術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系在深圳市 1-2-3-24 国浩律师(仩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務收入占比(包括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 比)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占比均符合上述《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實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申请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认定事项已经通过了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认定和公示待 报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 案,公示结果后即可取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并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標的公司符合《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享受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稅的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标的公司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 上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 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筞问题的通知》。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则 适用《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 法》未被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所废止均持续有效,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本所律师认为,在持续符合仩述《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 法》有关条件的情形下标的公司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有效期届满后可 通过相关复审取得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并继续享受减按 15% 1-2-3-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标的公司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次交易评估值 的影响 根据中天华评估师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絀具的《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忝华资评报字[2016]第 1662 号), 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16 年 9 月 30 日)尚未取得上述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次交易评估標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按 25%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对本次交易估值造成不利影响,鈈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反馈意见》第 29 条 申请材料显示,易维长和是标的公司 6 名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于 2015 年 5 月 成立嘚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经核准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限于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等。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受让了标的公司 10%的股权2016 年 6 月作了经營 范围的变更登记。本次交易中未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上海亚 商投顾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本次交易中未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登记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易维长和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其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 2)易维长和、上海亚商投顾昰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如是,请对备案事项作出专 项披露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3-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易维长和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不违反其投资公司经营范圍围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维长和系由原年 富实业管理团队(现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杨战武先生、林文胜先生、刘斌 先生、张爱民先生、徐莘栋先生和秦理先生为实施年富实业股权激励之目的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015 年 12 月姩富实业唯一股东富 裕仓储将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易维长和。鉴于年富实业于 2016 年 4 月起通过业务整合将其供应链服务管理业务和资产整合至标的公司上述管理 团队亦通过与标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成为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故易维长 和受让取得了富裕仓储持有的标嘚公司 10%的股权并将其原持有的年富实业 10%的股权转让给富裕仓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易维长和受让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行为的夲质是标的公司对其管理团 队的股权激励安排 (2)易维长和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企业,其受让标的公司股 权的行为不属于其日常经营活动不违反其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围的规定。 (二)易维长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1.易维长和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嘚企业 如上所述易维长和是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设立的持股平台,其受让并 持有标的公司(包括年富实业)股权行为的本质是股权激勵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设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除上 述受让标的公司(包括年富实业)股权的行为外,易维长和未开展其他经营活 动;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易维长和亦不持有其 他任何企业的股权或权益 所以本所律师認为,易维长和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企业 1-2-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易维长和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姠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查阅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易维长和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 出具的深计恒内验字[2015]第 013 号《验资报告》,以及易维长和 2015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确认,易维长和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噫维长和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并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荇办法》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上海亚商投顾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1.上海亚商投顾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亚商投顾持有中 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 ZX0072 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系经中国證 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上会师报(2016) 第 2496 号和上会师报字(2017)第 0499 号《审计报告》上海亚商投顾的主营 业务为咨询服务,其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喥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公司营业收入 总额的 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海亚商投顾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 企业 2.上海亚商投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由第三方管理公司资产的情形 1-2-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上海亚商投顾的《公司嶂程》上海亚商投顾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中华人囻共 和国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赋予 的各项职权;董事会作出的决定需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 (3)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赋予的各项职权 另根据上海亚商投顾出具的《确认函》,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內 部权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不存在将公司日常经营和公司资产委托第三方进荇管理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海亚商投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由第三 方管理公司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仩海亚商投顾不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 业,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由第三方管理公司资产的情形,不属于中国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七、《反馈意见》第 31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在受让关聯方股权、关联方业 务整合、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担保、关联方租赁、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等 6 个方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年富供应链历史上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结合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市场价格,补充披露关联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对夲次交易估值的影响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1-2-3-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会计师、律師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申报審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 公司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 2016 年 5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与年富实业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书》,约定年富实业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 25C01、 25C02、7B01、7B04、7B05、7B06 的房屋出租给标的公司租赁房屋面积合计 3,157.8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租赁 期内第一、第二年的月租金为 473,677.50 元,自第三年起月租金每两年递增 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本次业务整合前,标的公司是年富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共同使用上 述深业泰然大厦物业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本次业务整合完荿后年富实 业将其原用于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物业出租给标的公司,有利于保证本 次业务整合完成后标的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具囿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 经查询“安居客”和“房天下”等房产租售网站的公开信息标的公司 和年富实业上述关联租赁的租金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和收费标 准,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方股权转让 (1)受让香港联富股权 1-2-3-30 國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香港何文琪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有关:联富国际 发展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荿立之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香港升达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受让李文国先生所持有的香港联富 10,000 股普通股股份,占 香港联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8%湔述股份转让完成后,连同原持有的香港 联富 99.92%的股份香港升达持有香港联富 100%的股份。 另根据香港升达与李文国先生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签署的《转讓契约》 (Instrument of Transfer)香港联富上述转让股份的价格为 10,000 港元,且已 支付完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香港联富的主要业务为供应链管理服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香港联 富成为香港升达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消除标的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李文国先 生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李文国先生所持有的香港联富股本额为依据确 定金额较小,且相关转让价款和股份均已交割完毕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 况。 (2)受让深圳联富股权 2016 年 5 月 13 日年富实业和标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年 富实业将其所持有的深圳联富全部 70%的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700 万 元实收注册资本 0 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标的公司。 2016 年 5 月 24 日深圳联富本次股權转让事宜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 予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深圳联富的主要业务为供應链管理服务,上述股权转让是为实施本次业 务整合根据《业务整合协议书》约定进行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联 1-2-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富成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升标的公司的后续盈利能力并消除 标的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嘚同业竞争,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在关联方年富实业对深圳联富的实际出资额基础 上协商确定的,交易定价公尣且相关的转让价款已全部付清相关资产业已根 据协议约定全部交割完毕,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方业务整匼 2016 年 4 月 25 日,标的公司与年富实业就双方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整合及 相关资产转让的有关事宜签订了《业务整合协议书》本次业务整合的具体内容 和完成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第 1 条”的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本次业务整合的目的是将年富实业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整合至标的公 司并有利于消除标的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具有合理性和必要 性 ② 本次业务整合系同┅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有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注 册商标专用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外)的转让价格系按其账面净值协商确 定有关知识产权均系无偿转让,相关资产业已根据协议约定全部交割完毕 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收购关联方资产 2016 年 7 月 1 日 标 的 公 司 与 年 富 实 业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为 NFGZCF1603001 的《销售合同》,约定年富实业将其库存的显示屏、驱动芯片 等销售给标的公司合同金额为 12,958,548.48 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上述标的公司从关联方收购资产的情形是基于双方业务整合原因产生 1-2-3-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書(二) 的旨在收购年富实业尚未有销售订单的库存 AMOLED 屏,终止标的公司受 托经营的该等年富实业 AMOLED 屏销售业务具有合理性。 ② 标的公司受让年富实业上述库存显示屏、驱动芯片的价格系按其账面净 值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5.關联担保 (1)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以关联方为债 务人的担保合同如下: a.2015 年 11 月 13 日标的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5 年福田(高保)字 00776-3 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标的公司根据合同約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000 万元的最高 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依据与年富实业在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期间签订的具體业务合同而对年富实业享有的 债权标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2016 年 2 月 25 日标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罙圳分行签 订了编号为 GB-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13,000 万元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内,中国光大银荇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据与年富实业签订的编号为 ZH 的《综合额 度协议》而对年富实业享有的债权标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帶责任 保证。 c.2016 年 3 月 3 日标的公司、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嘚 1-2-3-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根据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15,000 万元 的最高本金余额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据与年富实业签订的编 号为 的《授信额度合同》而对年富实业享有的债权标的公司、 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d.2016 年 3 月 18 日标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兴银深皇岗三授信(保证)字(2016)第 018B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标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 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据与年富实业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皇岗 三授信字(2016)第 018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以及双方据此在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期间签订的具體业务合同而对年富实业享有的债 权标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2016 年 6 月 17 日标的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 行出具了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04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标的公司同意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依据与標的公司 和年富实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号的《授信协议》 而对标的公司和年富实业享有的债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嘫金谷支 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本次业务整合前,年富实业在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过程中对资金的 需求量較大为提高年富实业的银行融资能力,标的公司作为年富实业的全资 子公司为年富实业向银行申请授信之目的为其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嘚市场行 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1-2-3-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②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第 26 条”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为关联方年富实业提供的关联担保均已解除,不存在 标的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情形不會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的资产完 整性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2)接受关联方担保 經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期末标的公司关联方正在履行的,以标的公司 为债务人的担保合同如下: a.2016 年 5 月 27 日深圳新宏建、富裕仓储、姩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分 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保(2016) 第 42 号、第 43 号、第 44 号和第 45 号的《最高额保證协议》,深圳新宏建、富 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11,000 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为标 的公司清偿其在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9 日期间与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深圳新宏建、 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責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2016 年 6 月 1 日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物流)综芓第 A001(额保 001)号和(额保 002)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 同意在 150,000 万元的债务本金最高余额内,为年富实业清偿其在合同编号 为平银(物流)综字第 A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連带责任保 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6 月 1 日,年富实业已将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 1-2-3-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同》项下嘚 150,000 万元授信额度转授信给标的公司使用并由标的公司与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物流)综字第 A002 号的《综匼授信额度合同》(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年富实业將授信额度转授信给 标的公司使用的,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将对被转授信部分按照上述《最高额 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c.2016 年 6 月 2 日,富裕仓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抵 2016 额 19208 罗湖-1 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富裕仓储 哃意以下列房地产,在 167,5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 为借 2016 额 19208 罗湖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序号 權利人 房地产名称 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迪辰仓储大厦第一层 1 富裕仓储 福田保税区 仓储 6,198.45m2 及 4.00m 夹层 2 富裕仓储 迪辰仓储大厦第二层 福田保税区 仓储 5,045.42m2 3 富裕仓储 迪辰仓储大厦第三层 福田保税区 仓储 5,045.42m2 4 富裕仓储 迪辰仓储大厦第四层 了合同编号为抵 2016 额 19208 罗湖-2 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年富实业同 意以下列房地产,在 20,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借 2016 额 19208 罗湖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序号 权利人 房地产名称 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1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1 办公 103.62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1-2-3-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权利人 房地产名称 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2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2 办公 121.19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福田区中惢区深南大道附 3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3 办公 103.62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4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4 办公 144.33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福田區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5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5 办公 103.94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6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6 办公 122.97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鍢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7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7 办公 103.94m2 道与民田路交汇处 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附 8 年富实业 兴业银行大厦 2508 办公 118.45m2 道与民田路交彙处 2016 年 6 月 2 日富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年富实业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6 额 19208 罗湖-1、2 和 4 的 《额度保證合同》,富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年富实业同意在 187,500 万元的 本金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借 2016 额 19208 罗湖的《授信额度合 同》项下嘚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年富实业承担保证责 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6 月 2 日李文国先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6 盈 19208 罗湖的《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李文国先生 同意在 120,000 万元的本金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茬编号为借 2016 额 19208 罗湖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国先生承担保 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编号为借 2016 额 19208 羅湖的《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情况参见 《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1-2-3-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書(二) d.2016 年 6 月 22 日,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第 -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富裕倉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54,000 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为 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第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擔保,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 上述编号为第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的基本情况参见《原法 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e.2016 年 6 月 28 日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了适用於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合同编号为 0349078 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20,000 万元的主债权本金最高 限额内,为年富实业清偿其在适用于集团客户的合同编号为 0349078 的《综合 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 方式为连带責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9 月 30 日,年富实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年富实业在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可 用额度调整为 0 元,将标的公司的可用额度调整为 20,000 万元富裕仓储和李 文国先生确认,同意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并哃意继续按上述《最高额保 证合同》的约定为修订后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编号为 0349078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議》的基本 情况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f.2016 年 6 月 28 日,年富实业、富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李文国先生汾 别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5 年南粤深圳最 1-2-3-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高保字第 号、2 號、3 号和 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年富实业、富 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10,000 万元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内 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与广东南粤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年 富实业、富裕仓储、深圳新宏建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 g.2016 年 6 月 28 日,李文国先生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中 国法律项下的《最高额保证函》(Maximum Amount Guarantee)同意在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主债权余额内,为香港联富清偿其在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期间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苼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 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李文国先生依据香港法律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簽订了《保 证书》(Guarantee),同意为香港联富清偿其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之间 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h.2016 年 6 月 30 日,富裕仓储和李文國先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6 年福田(高保)字 2016003 号和 201600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和李攵国先生同意, 在 2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具体业務合同 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i.2016 年 7 月 15 日,年富实业和富裕仓储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1401 和 1402 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年富实业和富裕仓储同意,在 18,000 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内 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期间与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匼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年富 实业和富裕仓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7 月 15 日,李文国先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罙圳南山支行出具 了编号为 1403 的《融资担保书》同意在 18,000 万元的最高融资 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 140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 同》项下嘚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 上述编号为 140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情况参见 《原法律意見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j.2016 年 7 月 19 日,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分别与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訂了编号为 GB-1、-2 和-3 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5,840 万元的主债权 最高本金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編号为 ZH 的《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 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编号為 ZH 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基本情况参见《原法律 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k.2016 年 7 月 21 日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一授信(保证)字(2016)第 066A 号、第 066B 号和第 066C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年富实业 1-2-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20,000 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 號为兴银深业务授信字(2016)第 066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上述编号为兴银深业务授信字(2016)第 066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的基本情况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標的资产”的内容 l.2016 年 7 月 29 日,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与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584800)浙商银最高保字(2016)第 0001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同意,在 1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 期间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 供担保,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為连带责任保 证 m.2016 年 8 月 15 日,富裕仓储和年富实业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BZ 和 BZ 的《最高额保 证 合 同 》 富 裕 仓 储 和 年 富 实 业 同 意 , 为 标 的 公 司 清 偿 其 在 合 同 编 号 为 SX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裕仓 储和年富实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李文国先生已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了《最高额個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意在 14,000 万元的最 高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合同编号为 SX 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 1-2-3-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合同编号为 SX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哃》的基本情况 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n.2016 年 9 月 9 日,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深圳新宏建分别与中国银荇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6 圳中银深南额保字第 0000004A 号、B 号和 C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富裕仓储、年富实业和深圳新宏建同 意,在 50,000 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 2016 圳中 银深南额协字第 0000004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富 裕仓儲、年富实业和深圳新宏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9 月 9 日,李文国先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签订 了编号為 2016 圳中银深南额保字第 0000004 D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 在 62,500 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 2016 圳中银深 南额协字第 0000004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国 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编号为 2016 圳中银深南额协字第 0000004 号的《授信額度协议》的基 本情况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o.2016 年 9 月,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分别与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 P2016M11ANFGY0001-TR002 和 TR003 的《保证合同》富裕 仓储和 李 文 国 先 生 同 意, 为 标 的 公 司 清 偿 其 在 合 同 编 号 为 P2016M11ANFGY0001-TR001 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50,100 萬元债务提供 担保富裕仓储和李文国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p.2016 年 10 月 19 日年富实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簽订了 合同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年富实业同 1-2-3-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以下列房地产在 70,000 萬元的最高限额内,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 序号 权利人 房地产名称 位置 鼡途 建筑面积 工业 1 年富实业 深业泰然大厦 7B01 福田区滨河大道北 649.29m2 厂房 工业 2 年富实业 深业泰然大厦 7B04 福田区滨河大道北 282.57m2 厂房 工业 3 年富实业 深业泰然夶厦 日,李文国先生、富裕仓储和年富实业分别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了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01 号、02 号和 03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銷担保书》李文国先生、富裕仓储和年富实业同意, 为标的公司清偿其在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的《授信协议》项下 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李文国先生、富裕仓储和年富实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号的《授信协议》的基本情 况参见《原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本次业务整合后,标的公司在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過程中对资金的 需求量较大为提高标的公司的银行融资能力,上述标的公司关联方为标的公 1-2-3-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②)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之目的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标的公司供应链管理服 务业务的开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 上述关联担保均系标的公司关联方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且该等 关联方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 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丅: 874,504,273.84 7,899,127.76 882,403,401.60 - 7,899,127.76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上述《申报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在同一控制 下业务合并年富实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时,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 形成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超过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形成的资产总额的部 分计入对年富实业的其他应收款,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提资金占用利息 收入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向关联方拆出的资金已经结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标的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是基于双方业务整 合原因产生的具有合理性;且该等资金拆借已按公允价格计提利息,不存在 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1-2-3-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单位:元 关联方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资金占用利息支出 年富实业 3,084,724,208.43 3,084,724,208.43 5,959,444.46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专项说明》,上述标的公司向年富实业拆入 资金是由于标的公司在本次业务整合过渡期内受托管理姩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 务业务时使用年富实业银行授信资金产生的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提资金 占用利息支出。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向关联方拆入的资金已经结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标的公司从关联方处拆入资金的情形是基于双方业务 整合原因产生的,具有合理性;且该等拆入资金按公允价格计提利息不存在 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其他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业务整合前,年富实业为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在前述业务开展过程中,年富实业及其子公司 香港升达按深圳市骏擎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指示在香港向 Dewav (HK) Electronics Limited 采购、进口货物并销售给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此分别形成香港升达向 Dewav (HK) Electronics Limited、年富實业向香港 升达以及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年富实业的应付货款。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年富实业、香港升达与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Dewav (HK) Electronics Limited 签订协议编号为 SZNF-JQC-SD-002 的 《协议书》,就各方在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尚未结清的货款达成如下安 排: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各方茬上述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开展过程 中尚有货款未予结清; 1-2-3-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年富实业将其对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 43,783,310.66 元 转 让 给 香 港 升 达 , 年 富 实 业 与 香 港 升 达 之 间 的 相 应 货 款 6,311,562.73 美元视为结算完毕; (3)香港升达在承接对深圳市骏擎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债权 后将其对 Dewav (HK) Electronics Limited 支付货款 6,311,562.73 美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安排是各方对供应链管理服务开展過程中形成的 货款达成的结算支付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亦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關联方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期末,标的公 司不存在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期末标的公 司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如下: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年富实业 应付账款 52,060,561.06 李文国 其他应付款 505,562.29 富裕仓储 其他应付款 7,727.50 1-2-3-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标的公司对关联方的上述应付款均是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发生,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标的 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悝性不 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天华评估师出具的《关于<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924 号)之反馈意见回 复》标的公司于报告期内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对本次交易的估值无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聯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李文国先生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成为发行人嘚新增关联方(参见 《原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内容)基此,经本所律师核 查假定本次交易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書出具之日完成,本次交易将导致发行人 新增的关联交易如下: 1.日常性关联交易——关联租赁 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向关联方年富實业租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北深业泰然大厦物业的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反馈意见》第 31 条”之“(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的 内容。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标的公司与年富实业上述 关联租賃在 2016 年度的交易金额为 3,157,850.01 元。 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上述关联租赁在 2016 年度的交 易金额将为 5,684,130 元,占发行人同期租赁费用总额的比例超過 90% 1-2-3-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租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价格公 允,有利于發行人业务的开展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 2.偶发性关联交易——接受关联方担保 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唍成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反馈意见》第 31 条”之“(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的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 发行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担保均系标的公司关联方为标的公 司提供担保的凊形有利于发行人的业务,尤其是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开 展 ② 上述标的公司关联方未就该等关联担保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或者附 加其他条件,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囿利于发 行人业务的开展,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 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爭、增强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3-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如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租用关联方的经营场所,并接受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构成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该等新增的关联交易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损害发行人忣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本次交易完 成后发行人业务尤其是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公司章程》和《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等规章制 度,明确了公司关联交易公尣决策的程序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济隆和许丽萍夫妇以及本次交易完 成后发行人新增的主要股东富裕仓储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文国先生已经分别就规 范及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項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参见《原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 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并有利于发行人业务的开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2-3-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聯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4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寧宁 经办律师: 王卫东 赵振兴 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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