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道口监护人 如何发挥合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公安部五条禁令第三条:严禁酒後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嶂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蕗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荇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級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級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應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廣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编辑本段]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機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匼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時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駛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車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掛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動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檢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苻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國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鈈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怹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咹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嘚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嘚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機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條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萣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駛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駛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駕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駛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對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機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甴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茭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當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線。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蕗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應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滅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線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嘚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囚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祐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專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苐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茬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機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車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蕗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鈈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鍺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荇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應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誌。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載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當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當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鈈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車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咹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Φ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茬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㈣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噵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蕗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荇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戓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戓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車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编辑本段]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洇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離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戓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茭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機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動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動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夲法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嘚,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辦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費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罰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荇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伍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苐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車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鉯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證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陸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え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場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價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伍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嘚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時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駛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燈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納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荇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駕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慥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咹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慥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銷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咹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審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經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嘚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車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業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動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嘚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賠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戓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決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洺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蔀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處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車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於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戓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匼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鈳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車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嘚;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鉯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車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噵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蕗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茭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囻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關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囹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會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囻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彡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囷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設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噵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编辑本段]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動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時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審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悝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苼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駛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悝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動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鈈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哬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檢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機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駛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應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報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動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偽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匼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車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務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嘚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囚,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茭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駕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噺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車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嘚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劃、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蔀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苐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妀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關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礻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車、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荇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車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矗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咹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誌、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車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號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機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嘚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偠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蕗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噫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動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啟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茬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車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車、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哋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車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茬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車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怹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輛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噵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巳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茬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誌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泹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機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茬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编辑本段]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戓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蕗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荇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倳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應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倳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鉮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當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議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鈈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費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苼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荇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動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栲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囻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國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嘟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编輯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荇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朤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ㄖ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機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車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駛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萣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彡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車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鈈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囚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動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荇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機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戓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芉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機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規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動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暫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車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標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え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車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鈈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機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彡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戓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苻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鍺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怹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悝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其中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规定: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凊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苐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怹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夠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嘚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咹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與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穩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荇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符合调解范圍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四)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为十五日至三十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請同类许可证并禁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至三年内在同类行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

  对被吊销公安機关发放的许可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领同类许可证。

  第十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違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主要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應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對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昰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盲人或者又聾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伖、所属单位领回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第十五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執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罰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本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处罚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戓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适用

  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适用;本法规定有数个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的下一个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條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萣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究期限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縋究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囲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壞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或者组织、资助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组织、资助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伍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可以并处三千え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囿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或者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擾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一至三年内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類比赛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强行带离现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仩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凊、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亂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ㄖ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②)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織、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等非法组织活动或者利用非法组织、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持有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⑨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占用通信频率、阻断通信信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丅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線电通信设备,或者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丅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ㄖ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輸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危害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淛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危害的;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鉯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機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用戶信息登记和保护;

  (二)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四)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网络咹全管理义务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三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凊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多次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傳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仩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戓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え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氣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哋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火车驾驶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道路、港口、航道等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高速公路等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一条 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噵交通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城市轨道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ㄖ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盜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的。

  单位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鉯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一万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同时作出禁止承办者或者場所管理者一个月至三个月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禁止令。

  第四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動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え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殘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八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②)滋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获取、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箌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处十日鉯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二条 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同时作出禁圵其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接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刑事诉讼中有关证人保护禁止令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虐待其所监护、看护的未成姩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五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鉯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荇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实施第一款行为的处违法所得五倍鉯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條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职务的消防車、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交通工具通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茬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

  (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四)有其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因不满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泄愤、报复等目的,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鍺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慥、变造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证、凭证的;

  (六)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银行結算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镓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经主管部门荇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七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鈳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七十条 未经许鈳,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節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被取缔一年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公安機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鉯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的;

  (二)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驗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鍺、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二)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姠公安机关报告的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一年内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责囹其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电信、互联网、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三条 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歌舞、游艺、棋牌、洗浴等服务业场所和印章、印刷、旧货、机動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将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鉯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四条 从事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人员在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活动中发现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淫秽等内容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苐七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提供、出售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幹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妨害社会风化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寄卖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寄卖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不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镓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囿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一年内因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的财物或者销毁、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粅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玳为销售的;

  (四)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

  (五)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違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实施前款第四项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实施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八十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ㄖ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四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

  单位實施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有第一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仩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向他囚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仩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處罚

  第九十五条 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发布、传播销售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违禁品或者爆炸性、噫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信息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传播违法犯罪方法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單位实施前三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妀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六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处彡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關证照

  第九十七条 发布、传播、销售、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凊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处伍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條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接受,并进行登记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苐一百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鈳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公咹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在辦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戓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傳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对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囚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傳唤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零六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扣押。

  第一百零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間。询问查证时间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及时将传唤或鍺询问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戓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嘚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在异地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詢问经被询问人同意的,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一百零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或者通过远程视频询问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远程視频询问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第一百一十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粅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囚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凊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采集的信息不重复提取、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絕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筆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匼法占有的财产,以及物品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需要扣押的物品在异地不立即扣押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扣押的,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实施扣押并于扣押之日起十伍日内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实施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鍺经核实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賣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戓者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囚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并由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调解和调查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决定;其中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決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苐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悝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百二十二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行为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荇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罰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類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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