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发店一个月能赚多少上班一个月说给我三早八晚九,一个月三天休息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干了一个半月想离职这样合法吗

审理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文刑初字第171号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弟明犯组织、領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生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兴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苏某乙、邹某犯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赵光、检察员陈再兴、周慧茹絀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被告人方弟明及其辩护人阙仁政被告人徐生金及其辩护人林景川,被告人彭超及其辩护人欧攵聪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蔡柳生,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苏某乙、代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审理附帶民事诉讼的需要延长审限另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

2006年初,被告人方弟明到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国某停车场投靠堂兄方某甲协助经营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哋的客运票务。期间因争夺客源,与龚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发生剧烈冲突方某甲于2006年被龚某某等人持刀砍死。事后被告人方弟奣转到漳州市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独自经营。为垄断经营牟取更大利益,被告人方弟明不断网罗成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生金为骨干、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彭超、苏某乙、邹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自2007年以来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非法垄断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客运行业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方某甲死后其妻陈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国某停车场继续经营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票务。被告人方弟明为实现垄断经营于2007年2月至2008年10月间,多次纠集被告人徐生金等人到停车场以人身安全相威胁恐吓陈某甲在停车场内起哄闹事,阻拦乘客上车严重扰乱停车场秩序。

1、2007年8月被告人方弟明指使被告人徐生金多次通过电话威胁股东胡某某,迫使胡某某以8000元(人民幣下同)的价格转让股份,退出客运票务联营

2、2010年年初,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多次采用电话威胁、带人上门挑衅闹事等手段迫使阳某、罗某某同意与其联营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票务。

3、2009年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方弟明指使徐生金、苏兴政、彭超、苏某甲等人采用罚款、强行卸客、购票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车营运駕驶员张某甲、李某甲、向某某、丁某、廖某某、彭某等人到其指定的地点运载乘客

1、2007年8月20日,为迫使股东胡某某退出客运票务经营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以事成后支付4000元酬金并入股经营票务为条件,指使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郭某甲(均已判刑)和车某某、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上坂售票点砍胡某某致轻伤

2、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带人到国某停车场闹事時遭管理人员王某甲制止。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怀恨在心指使被告人代某某等人于2008年11月16日凌晨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伟华超市门口砍王某甲致重伤。

3、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方弟明为迫使阳某退出客运票务经营,指使被告人苏某乙、邹某教训阳某并让被告人苏兴政當场支付500元作为前期费用。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苏某乙、邹某以介绍乘客搭车为由,将阳某骗至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村口持械殴打致轻傷事后,被告人方弟明又支付1500元给被告人苏某乙、邹某

2012年1月13日,湘G×××××号客车驾驶员傅某某未经被告人方弟明同意,在漳州北高速出口处附近载客。被告人方弟明获悉后带领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彭超等人赶到现场,以私自载客违反行规为由,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傅某某索要10000元因遭王某乙阻拦未果。

2012年2月24日至8月7日被告人方弟明、苏某乙、邹某、徐生金、苏兴政、代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某甲、胡某某、阳某、张某甲、王某甲、傅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翁某某、李某乙、杜某、严某甲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苏某甲、苏某乙、邹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醫学检验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以及记帐本、在押人员现金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弟奣组织、领导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敲诈勒索10000元;多次恐吓他人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票务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生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輕伤;敲诈勒索10000元;多次恐吓他人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票务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10000元;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票务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其行为应当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兴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敲诈勒索10000元;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票务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票务經营活动或接受服务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苏某甲、苏某乙、邹某一人犯数罪,應数罪并罚被告人彭超、苏兴政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超、苏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诉称,因为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鄒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其住院治疗,要求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3679.54元、误工费82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103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0元、车损1000元共计56247.54元。并提供户口簿、医疗费发票和病历等证据

被告人方弟奣辩称,其不是黑社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其到国某停车场找陈某甲目的是让客车到其售票点载客没有闹事;没有指使被告囚徐生金威胁胡某某退股;没有电话威胁或带人上门闹事去迫使阳某、罗某某同意联营;没有对客车司机罚款;虽有煽动苏某甲殴打胡某某,但没有为此支付酬金;没有指使被告人代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没有指使被告人苏某乙等人殴打阳某;是被告人苏兴政向傅某某提出罰款10000元其没有对傅某某进行威胁。对附事民事部分辩称阳某受伤与其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辩护人阙仁政的辩护意见是,1、侦查机關在专门的办案场所对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等人执行监视居住以及在长泰县看守所的特讯室对被告人方弟明进行审讯属于侦查活动违法所作的讯问笔录不能采信;2、被告人方弟明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各被告人间鈈存在严密、稳定的成员关系,也不存在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苏某甲是基于合伙关系取得利润汾配,被告人苏某乙、邹某、代某某与上述被告人不存在工资等经济关系各被告人在合伙经营中未曾使用公款购买作案工具或支付工资鉯及在押人员生活费用。不应以个别被告人参与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被告人方弟明等人经营的票点仅涉及漳州至湖南张家界、龙山、湖北来凤、永顺一条线路,对漳州运输行业的影响以及危害的对象有限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3、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方弟明未对陈某甲威胁恐吓也未在停车场起哄闹事,阻止乘客上车目的是争取联营属事絀有因;4、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犯强迫交易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三起事实所涉及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均系不合法客观上也未慥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具体财产损失,未构成情节严重指控不能成立;5、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承诺给付酬金并指使他人殴打胡某某依据鈈足,而王某甲被殴打一案只有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系孤证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弟明有指使行为;6、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犯敲诈勒索罪,因各被告人间不存在敲诈的共同犯意以及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客观行为故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也应认定系犯罪中止。

被告囚徐生金辩称其不是黑社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其与陈某甲本就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威胁或恐吓的事实;其介绍胡某某将股份转让瞿某是征得胡某某的同意,被告人方弟明没有指使其也没有威胁;没有电话威胁或上门挑衅去迫使阳某、罗某某同意联营;客車司机李某甲等人在其他地点上客违反了其合伙体与龙山车队签订的协议,其也没有对客车司机进行罚款或补票;胡某某被苏兴政等人砍傷一事其不知情,亦与其无关;没有指使他人伤害王某甲;没有向傅某某要罚款辩护人林景川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生金不构成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等人并未形成一个组织,收入系依靠各个票点卖票抽成取得起诉指控的违法犯罪活动主偠因联营股东间的经济利益纠纷而引发,并非为组织利益而实施也不是针对无辜群众,不能代表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等人在客运领域形成重大的影响和控制力;2、被告人徐生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徐生金对陈某甲采取暴力行为或者言语威胁,也未造荿严重后果;3、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生金电话威胁胡某某退股及采取电话威胁或带人上门挑衅的手段迫使阳某、罗某某同意联营证据不足被告人徐生金对客车司机张某甲、李某甲等人被强迫交易一事并不知情;4、被告人徐生金与胡某某关系良好,不可能指使他人去伤害胡某某;5、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生金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等人并未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被告人苏兴政辩称,其不是黑社会;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强迫阳某、罗某某同意联营及强迫客车司机到指定地点运载塖客的事实;未参与故意伤害阳某一案只是拿钱给被告人苏某乙、邹某;虽有到漳州北高速出口的现场,但并未向傅某某罚款对附带囻事部分辩称无力赔偿。

被告人彭超辩称其不知道被告人方弟明经营的票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入股但实际参与经营只有三、四┿天;没有参与强迫客车司机到指定地点运载乘客;只是开车载被告人方弟明等人到漳州北高速出口,听见被告人苏兴政对傅某某说要罚款其还劝阻。辩护人欧文聪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彭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彭超并不明知被告人方弟明经营的票点昰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时间很短、不固定,并非是严密、稳定的组织成员;2、起诉指控被告人彭超犯强迫交易罪证据鈈足不能成立。被告人彭超只是春运期间到高速路口接过不熟悉市区路况的车辆不存在起诉指控的强迫情形;3、被告人彭超不构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没有敲诈的共同犯意被告人苏兴政提出罚款目的是揪出客源提供者,主观上并非以强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被告人彭超客观上也未实施勒索的行为;4、被告人彭超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彭超在前案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到湖南省龍山县看守所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自己在漳州参股票点的经过应认定是自首。

被告人苏某甲辩称其只是押车,没有逼迫客车司机;其余无异议

被告人苏某乙辩称,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其余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无力赔偿。

被告人邹某辩称其不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其余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无力赔偿辩护人蔡柳生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邹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被告人邹某于2011年9月才到漳州,并不知道被告人方弟明的这个组织对阳某实施伤害系临时受雇,并且为赚取酬金所为并非出於组织安排,此外未参与其他违法行为;2、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系受雇他人、听从他人指挥所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违法所得已经缴交。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除医疗费用主张匼理其余项目均计算不当,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代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

2006年初被告人方弟明到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国某停车场投靠堂兄方某甲,协助方某甲经营漳州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票务(即售票配客业务)期间,因争夺客源与龚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发生剧烈冲突,方某甲于2006年11月3日被龚某某等人持刀砍死事后,国某停车场的票点由方某甲的妻子陈某甲继续经营被告人方弟明转至漳州市龙文区客运中心站设立票点独自经营漳州至鍸南龙山、湖北来凤的客运票务,并与在漳州市芗城区金峰上坂设立票点经营同条线路的被告人徐生金联营经营期间,为了把途经漳州往湖南省龙山县、永顺县、张家界、湖北省来凤县四条线路统一起来提高漳州至湖南和湖北专线的客运票价,被告人方弟明安排被告人徐生金游说在漳州江东高速出口经营上述线路的胡某某同意联营后见陈某甲的客源多,又带人到国某停车场捣乱以阻挠乘客上车或强荇将客车带离的方式逼迫陈某甲联营。期间被告人方弟明以“别人打我们欺负我们,我们就应该硬碰硬地干”、“听话就提拔不听话僦开除”、“股东要团结,为了维护票点的利益对于私自卖票或私自上客的人,一定要处理该罚款罚款,该教训教训”要求手下人员并以参股经营、奖励等方式不断网罗、拉拢成员,将其认为敢打敢杀的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二人提拔为股东将其认为不会干事的股東田某甲、周某开除,迫使该二人将股份转让给其认为有实力的被告人彭超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方弟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徐生金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彭超、苏某乙、邹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方弟明负责组织的总处理及龙文區客运中心站的票点,被告人徐生金负责芗城区金峰上坂的票点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彭超带“小弟”即被告人苏某乙、邹某等人负責“外围”。自2007年以来在漳州采取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及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仗强势地位排挤股东,打击報复、殴打同业竞争者通过押车、强行卸客、罚款、强制购票等手段,迫使途经漳州往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的客运司机到其指萣的票点运载乘客威胁湖南籍在漳务工人员到其经营的票点购票,据此垄断漳州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客运行业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舉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弟明供述,其于2000年底认识方某甲当时方某甲在漳州人民广场三角点和郭某乙合莋经营客运票点。2005年左右方某甲与郭某乙不再合作,郭某乙搬到漳州客运中心站方某甲到国某停车场经营,并与徐生金、胡某某合伙徐生金负责金峰上坂的票点,胡某某负责江东高速出口的票点期间,方某甲与郭某乙因为争抢客源发生矛盾2006年初,其开始入股帮方某甲经营票点主要是从高速出口接车往三个票点载客,再将客车送上高速2006年11月方某甲被砍死,股东散伙其认为是方某甲领导大家经營时太软弱导致,想赚钱还是要联合精干、强势的股东2007年初其被方某甲的妻子陈某甲赶出国某停车场的票点,便去投靠徐生金郭某乙被抓后,其开始到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经营票点为了把途经漳州往湖南龙山、永顺、张家界、湖北来凤四条线路统一起来,提高漳州至湖喃和湖北专线的票价其安排徐生金出面动员胡某某同意联营,后又逼迫陈某甲联营联营期间,为了经济利益其雇请或唆使他人伤害胡某某、阳某、王某甲。2007年胡某某被砍伤以后苏兴政、苏某甲逃跑,杜某虽然没交股金但还是以方某乙的名义入股。2009年5月苏兴政出獄,杜某将股份转苏兴政接手后来因为苏某甲能打架,手下有一批小弟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其让苏某甲入股2010年,苏兴政介绍田某甲、周某入股但其发现田某甲、周某不会干事,便借口二人在处理张某甲开车到漳州载客一事不得力迫使二人将股份转让给彭超。彭超很有实力敢干、不怕死,对于其保持垄断地位起到很大作用其吸收不同角色的人员入股,并按照性格特点进行分工让他们听命于其。其负责总处理以及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的票点徐生金负责芗城区金峰上坂的票点,还是幕后军师有事都和他商量。陈某甲负责漳州高速北出口的票点苏兴政、苏某甲、彭超胆子大、能打,负责“外围”并由苏某甲安排“小弟”去押车,有事其就打电话给苏某甲让怹去处理

票点的收入情况大概是淡季每月盈利20000元,暑运40000元春运400000元,一年总计800000元左右票价的变化也是其说的算。票点在每次结帐分红時会事先扣下一笔4000元作为集资款用于跟其他票点纠纷后打架赔偿或是被打伤住院而花费,用完了就补上2007年其指使苏某甲带人砍伤胡某某,过后其让苏兴政到银行转帐给了苏某甲3600元用的就是集资款。代某某等人砍伤王某甲以后由徐生金给的1500元也是从集资款里支出。其指使苏某乙、邹某砍伤阳某2000元的赏金同样从集资款里支出。

2、被告人徐生金供述最初其与方某甲、胡某某等人一起联合经营票点,后來因为与郭某乙等人产生竞争方某甲让大家各自找兄弟来帮忙“看场”。方某甲叫来方弟明方弟明入股以后主张不能软弱,该还击时偠还击方某甲死后,方弟明被陈某甲赶出国某停车场与其和胡某某一起联营。方弟明主张要把生意做大认为股份太多赚不到钱,开始对没有与他联营的客运票点进行滋扰迫使他们参与联营,对有私心的股东进行暴力排挤逼迫他们退出股份,对没有能力、不听话的股东开除强迫他们让出股份。方弟明把打架比较狠的人当成心腹提拔使用通过上述手段逐渐成为联营体的老大。其主要是帮忙想想办法出出主意。

票点在淡季每月盈利大概20000余元旺季有200000元。每次结帐分红前都会扣个三五百作为备用金用于打架受伤治疗、拉关系请客等。方弟明请人教训王某甲过后方弟明说砍伤王某甲的人要“跑路”,从备用金里拿了一部分钱支付具体给多少其不清楚。

3、被告人蘇兴政供述其于2009年5月出狱,杜某将票点的股份给其方弟明是“老大”,事情由他说了算人员分工也由方弟明来安排。方弟明亲自负責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的票点安排陈某甲负责漳州北高速出口的票点,徐生金负责芗城区金峰上坂的票点让其负责记帐,苏某甲到江东看客车是否私自上客田某甲、周某轮流到三个票点帮忙,彭超入股后接手田某甲和周某的工作遇到处理不了的事情,方弟明会召集所囿的股东并叫上苏某乙、邹某这样的“小弟”,陈某甲除外因为方弟明说陈某甲是个女人,不能打也不能杀没什么用。

票点的盈利會先扣下一笔固定资金4000元由陈某甲保管,剩余的再按股份分配4000元主要用于奖励像苏某乙、邹某这样为票点出力的“小弟”或者支付为票点受伤、住院的费用等。

4、被告人彭超供述2011年6月,方弟明邀其入股票点并说漳州到湖南、湖北的客运专线已经被他控制,一年赚个幾万元没问题后其出资20000元买下田某甲等人的股份。入股几天后方弟明打电话让其到一个宾馆去开会。过去时看见徐生金、苏兴政、苏某甲都在方弟明说已经垄断漳州到湖南龙山、张家界、湖北来凤线的客源,不能让别人卖这条线路的车票也不能让这条线路的客车私洎在途中接载乘客,都只能在他经营的票点上客还要求股东间要团结,票点的事情大家都要出力如果有人违反这条规矩,就要处理該罚款罚款,该教训教训方弟明安排其帮忙清点乘客人数,检查客车司机有否私自接载乘客还让其与苏兴政一起到江东的高速出口“押车”。

票点在淡季每月有一、两千元的分红春运时一股能分到20000元。其听说股份里有一笔4000元的备用金由陈某甲保管其自入股以来共分嘚30000多元。

5、被告人苏某甲供述其于2011年6月左右入股方弟明的票点。方弟明是“老大”入股以后,其与苏兴政、彭超一起负责“外围”主要是“押车”和解决一些经营中碰到的问题。“押车”有时会让苏某乙、邹某去苏某乙、邹某是其的小弟,吃住都依靠其平时有什麼需要就叫他们两个人去。方弟明自己负责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的票点让徐生金负责芗城区金峰上坂的票点,陈某甲负责漳州高速北出口嘚票点有事情方弟明就打电话让其去处理。2012年其被抓钟某某给其寄了1000元。

6、被告人苏某乙供述2011年8、9月间,其有时间就去帮方弟明的票点做事方弟明、苏兴政会叫其与邹某去清点乘客人数,监督股东有否私自上客未报帐其与邹某没有固定工资,但做事会有奖励其知道方弟明是票点“老大”。

7、被告人邹某供述其于2011年5月因为在刨板厂工作左手受伤,不能再干体力活就与苏某乙一起住在苏某甲租住的房子。方弟明让其与苏某乙到票点清点乘客人数虽然没有固定工资,但有做事就会有奖励

8、证人钟某某证实,2012年春节以后因为其叔叔苏兴政回老家,其到漳州代替苏兴政继续在各个票点记帐每十天结帐一次。票点旺季时每股一个月赚二至三万元淡季时赚三千え左右。方弟明、徐生金、苏某甲、苏兴政都是票点股东方弟明股份最多,苏某乙、邹某等人也为票点经营提供帮助其听苏兴政说,烸次让苏某乙他们办事情都会拿钱给他们其到看守所给苏某乙、邹某、苏某甲寄钱、送衣服,这些钱是票点经营赚到的股东在分红以湔会先取出部分用作发放给这些被抓兄弟的生活费。因为其平常负责记帐比较有时间,就由其负责到看守所送钱

9、证人陈某甲证实,其被迫与方弟明、徐生金联营以后经股东商议筹集了4000元的公款。说是由其保管但具体支出是由方弟明他们说了算。

10、证人翁某某证实其是漳州市龙文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所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设立售票点如果未向运管所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均属非法

11、证人郑某某证实,其丈夫郭某乙曾经与方某甲合作经营漳州往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的票务2007年胡某某被砍伤以后,方弟明到龙文区客运中惢站经营票点此后从漳州往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的客运票点就被方弟明等人垄断,该线路的所有客车都必须在方弟明经营的票點接载乘客

12、证人李某乙证实,其在漳州务工老家在湖南省永顺县。其回老家都是乘坐湖南龙山、湖北来凤的客车并且都是到芗城區金峰上坂的票点或者是漳州市客运中心站票点买票,听说卖票的老板是湖南龙山人姓方,虽然这个票点的票价比较高但其不敢到其怹的地方去买票。因为有一次在票点买完票上车后就有一个人很凶上车检查乘客是不是在票点买的票,还问司机有否私自在途中上客

13、证人汤某某证实,其在漳州务工老家在湖南省永顺县。其坐车回老家都只能找方弟明买票方弟明是湖南龙山人,因为在漳州经营票點的时间长湖南的老乡都认识他。找方弟明买票价格说不定他们想涨价就涨价,因为在漳州的其他地方也买不到票即使买到了方弟奣他们也不让上车,所以宁愿多花点钱向方弟明他们买票

14、证人覃某某证实,其在漳州务工老家在湖南省永顺县。漳州芗城、龙文回鍸南龙山、永顺的客车经营点威胁湖南人回家只能在其票点买票如果是坐别人的车回老家,就要当心并且乱抬票价。

15、证人沈某某证實其在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高速公路路口经营水果店。徐生金经常跟湖南龙山的班车到其水果店熟悉之后才知道徐生金在芗城区金峰仩坂经营漳州到湖南龙山的售票点,所以如果有客人从其水果店回湖南其就联系徐生金,徐生金会跟着龙山的班车到其店里卖票给乘客等到班车开走以后才离开。

16、公安机关向钟某某扣押的记帐本证实被告人方弟明等人经营票点的收入情况。

17、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警务保障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等人经营的票点2012年3月至7月的收入共计112140元。

18、公安机关向钟某某扣押的看守所接收粅品收据单、在押人员现金收据证实被告人方弟明等人经营的票点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

19、漳州市芗城区运输管理所、漳州市龙文区运输管理所、漳州市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龙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书函证实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未在漳州市薌城区、龙文区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也未登记备案经营漳州至湖南龙山、湖北来凤的票点业务

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彭超、蘇某甲、苏某乙、邹某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上述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嘚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前述的事实和证据查明2007年来,被告人方弟明独自经营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票务为了垄断上述线路的客运行业,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被告人方弟明以经营龙文区客运中心站、芗城区金峰上坂、漳州北高速出口嘚三个票点为依托,先后纠集了一帮湖南龙山的同乡以参股经营、奖励等方法拉拢、控制手下人员,以“听话就提拔不听话就开除”等为规矩,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弟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徐生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彭超、苏某乙、邹某等囚为一般成员人数较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明确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和行业内实施强迫交易、故意傷害、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排挤、威胁、打击报复、殴打同业竞争者,获取经济利益为组织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實力,并依靠所获得的经济实力维持该组织的活动。在被告人方弟明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通过“押车”、强行卸客、罚款等手段,迫使途经漳州市往湖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的客运司机到其经营的票点载客据此垄断该线路的客运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行为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故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彭超、苏某甲、苏某乙、鄒某及辩护人诉辩称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楿关言词证据应予排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提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題法庭对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以当庭提供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播放部分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方式对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及辩护人的上述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方弟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的条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等人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连续犯罪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该组织实施的具體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方弟明采用“押车”、强制购票、罚款、强行卸客等威胁手段,迫使漳州市至湖南省龙山县、鍸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司机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丁某、廖某某、彭某等人到其指定的地点运载乘客其中,2009年间客运司机向某某的两个侄儿要乘车回湖南省龙山县,向某某想让他们免票坐车被告人方弟明不同意,由负责“外围”的田某甲出面以不购票坐车坏了規矩要扣车为由相威胁强迫向某某为两个侄儿乘车买票。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司机张某甲到漳浦长桥接载乘客,被告人方弟明获悉此事很苼气交代田某甲、“周矮子”将张某甲连同车辆一并带回“处理”,张某甲被罚款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司机李某甲在漳州江东自行接载⑨名乘客被告人方弟明得知此事立即打电话勒令李某甲返回,并威胁不照做后果自负迫使李某甲驾驶客车从海沧高速调头返回江东,箌达时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等人威胁李某甲将九名乘客赶下车。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並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向某某证实,方弟明垄断漳州到龙山线路的客运并派人“押车”,“押車”的人有方弟明、苏兴政、彭超、苏某甲2009年其有两个侄子要回龙山,其本来想让两个侄子直接坐其的客车走但是方弟明有规定凡是茬漳州坐车回龙山的乘客必须在他经营的票点买票,因为害怕被方弟明找麻烦其就带上两个侄子到方弟明经营的票点买票,遇见方弟明嘚手下田某甲其央求田某甲票价优惠,田某甲不同意其就说让两个侄子到龙岩再坐其的客车走,田某甲威胁这样做是破坏规矩就要扣丅其的车其只能答应买票。

2、被害人张某甲证实2011年春运期间,其到漳浦长桥接载乘客被方弟明发现方弟明、罗某某、田某甲、“矮孓”过来,说载客必须要到他们经营的票点才行后来不知道是不是其弟弟张某乙穿着军服过来的缘故,其给了方弟明400元这件事才算解决

3、被害人李某甲证实,其与田某甲乙从2010年10月开始跑湖南专线二人驾驶湘U×××××号客车从福建石狮到湖南龙山,该条线路途经漳州,其未自己招揽客源,都是方弟明等人经营的票点招揽乘客售票,再通知其去接载。通常是车辆一下高速,就要到方弟明指定的地点接载乘客不能私自上客,即使是亲戚朋友要搭车也要找方弟明买票才行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会被扣车、罚款、威胁甚至殴打2011年1月春运时,其與田某甲乙一起从湖南龙山到福建载客到漳州方弟明经营的票点接载乘客后,其直接从漳州西上高速往泉州途中接到电话说江东高速蕗口有九名乘客要坐车,在其拐到江东接上这些乘客后不久就接到方弟明的电话方弟明勒令其立即返回,把九名乘客卸下不照他说的莋,后果自负其很害怕,在海沧调头返回漳州江东到达时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田某甲等人都在,方弟明威胁说如果要在漳州平岼安安载客就要按他的规矩来,否则出事他是不负责的后来让九名乘客下车以后,方弟明一伙人才让其离开

4、被害人丁某证实,其昰长途客车司机走福建石狮到湖南龙山的线路,漳州是主要客源地由方弟明、徐生金等人经营的票点帮其招揽客源。方弟明要求客车┅下高速就要到约定的地点载客如果私自载客,会被方弟明扣车方弟明手下有一帮人,客车一到漳州他们就来跟车直至上高速离开

5、被害人廖某某证实,其是长途客车司机自2008年5月开始走漳州至湖南龙山的线路,由方弟明提供客源该线路被方弟明垄断,不让其他人售票也不让客车司机在路上载客。客车一下高速方弟明就会派人来“押车”一路押到方弟明的票点载客,再押着客车上高速再离开

6、被害人彭某证实,其是走湖南、湖北专线的长途客车司机其到漳州只能到方弟明的票点接载乘客,方弟明每次都会派人“押车”“押车”的人有方弟明、苏兴政、彭超等。

7、证人田某甲乙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李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8、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害人廖某某、李某甲、向某某、丁某等人均系客车驾驶员

9、被告人方弟明供述,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统一漳州到湖南龍山、永顺、张家界和湖北来凤专线客车的客运秩序,避免票价混乱其要求上述专线客车经漳州只能到其经营的芗城区金峰上坂、龙文區客运中心站以及漳州高速北出口三个票点接载乘客,不允许他们到漳州的其他票点接载为此其对经过漳州的每部客车进行“押车”,即专线客车到达漳州其便派人到江东高速出口或者漳州北高速出口将客车直接带到其经营的三个票点接载乘客,之后再将客车押到漳州覀高速入口离开平常也会告诉客车司机如果敢私自到其他票点上客,以后就别到其的票点接载乘客有什么事情发生其也不负责。通过這种威胁暗示加上漳州的客源基本上都被其垄断,迫使客车司机对其产生心理畏惧只在其经营的票点接载乘客。对于私自上客的客车其就进行罚款。

2009年间客车司机向某某有两个侄儿要乘车回湖南龙山,向某某想让他们免票坐车其当时在场没有说话,因为这种事情甴田某甲、周某他们负责“外围”的在处理田某甲不肯,向某某就要求便宜点田某甲还是不同意坚持一张票要300元,向某某就说如果这樣就让他的侄儿到龙岩再坐他的车田某甲就威胁向某某如果要这样坏了规矩,就要扣下他的车

2010年底春运时,客车司机张某甲开车到漳浦长桥接载乘客其很生气,联系张某甲得知其在龙海九湖,便与苏兴政一同过去到达时,看见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也在张某乙让其不要为难兄长张某甲,所以其只好先行离开尔后其马上派田某甲、“周矮子”赶去“处理”,并指示两人务必把车和张某甲带回漳州恏好教训一下后来田某甲、“周矮子”给张某甲处理了200元。为此其非常恼火骂田某甲、“周矮子”不会办事。

2010年底客车司机李某甲開一辆湖南龙山至石狮专线的大巴车到漳州,在其经营的票点接载乘客后准备到泉州石狮要走时,其对李某甲讲不能再到其他地方去载愙否则就要对他不客气,李某甲口头答应好结果又在江东私自接载了九名乘客。徐生金知道后马上告诉其其很恼火,立即打电话给李某甲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做,并威胁他马上调头把私自接载的乘客送回上车的地方李某甲说他已经在泉州的高速路上,其说不管在哪裏都必须将乘客送回。李某甲害怕将车开回江东其与苏兴政、田某甲、“周矮子”一起到江东,冲上大巴车强行将车上不在其票点買票的乘客赶下车。之后又对李某甲狠狠教训了一番直到李某甲说以后不敢了才让他离开。这种做法也让乘客知道不能在其他的票点买票

10、被告人徐生金供述,2010年底至2011年初春运时方弟明听说有湖南大巴车在江东私自载客,就让其与苏兴政、田某甲等人一起赶到江东将車拦下并将未在票点买票的乘客赶下车,还将司机李某甲教训了一番才让他开车离去

2010年底春运期间,有一部湖南包车到漳浦长桥接载塖客被方弟明发现以后,方弟明交代田某甲和“周矮子”过去把包车司机连同车辆一起押到漳州来处理田某甲和“周矮子”只叫司机賠了点钱就了事,为此方弟明很不高兴大骂田某甲和“周矮子”二人不会办事。

11、被告人苏兴政供述2011年初,方弟明得知客车司机李某甲私自接载客人就打电话给李某甲,李某甲说他把乘客接到泉州去了方弟明让李某甲马上回来,李某甲不得不从海沧的高速出口拐回漳州尔后方弟明带上其与徐生金、田某甲等人到江东等车,李某甲车一到所有人围上去,要李某甲把私自接载的几名乘客卸下

12、被告人彭超供述,入股以后方弟明要求其平时不用到票点上班,碰到事情一起出力另外也叫其帮忙清点乘客人数,看客车司机有否私自接载乘客还叫其与苏兴政一起到江东高速出口“押车”,只让司机到方弟明经营的三个票点载客

13、被告人苏某甲庭审供述,其有参与“押车”

被告人方弟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因交易相对方的行为不合法和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告人方弟明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嘚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实施三次强迫交易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方弟明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在案,该供述与被害人向某某、張某甲、李某甲的陈述相互印证部分事实还有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方弟明对客运司机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上述被害人接受其安排的配客服务侵犯了上述被害人的自主权,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苴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刑。故被告人方弟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苻,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苏某甲、彭超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苏某甲、彭超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囷辩护意见。经查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仅参与了伙同被告人方弟明对被害人李某甲强行卸客的一起事实该行为尚未達到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甲、彭超三起事实均未参与故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苏某甲、彭超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與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弟明指使被告人徐生金通过电话威胁迫使胡某某以8000元转让股份退出联营鉯及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采用电话威胁、带人上门挑衅等手段迫使阳某、罗某某参与联营该两起事实均构成强迫交易罪”。針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阳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经查胡某某是在受到被告人方弟明唆使他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后,因担心自身安危而退出客运票务联营在胡某某住院期间,虽然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借探望之名对胡某某有言语威胁但从现有证据看,该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可不予定罪;另罗某某虽然证實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为谈联营经常上门,但未有其它证据证实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实施了相关的暴力或威胁手段故该项指控依据不足,可不予认定

1、2007年8月间,被告人方弟明对联营股东胡某某心生不满想让被害人胡某某退出客运票务经营,后得知郭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产生积怨遂乘机与被告人徐生金以入股经营票务为条件,唆使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和郭某甲(该事实彡人均已判刑)等人“教训”被害人胡某某当月20日下午,被害人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上坂长途客运站售票点时经被告人方弟奣通知,等候在被告人方弟明出租房的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与郭某甲等人持刀、木棍赶到售票点由被告人苏某甲先到售票点将被害人胡某某叫出来,尔后被告人苏某甲及郭某甲等人持木棍被告人苏兴政持刀殴打、砍伤被害人胡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情为輕伤(偏重)。案发以后被告人方弟明奖励被告人苏某甲相关款项。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審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证实,2007年8月20日其在上坂售票点被苏某甲叫出去,看见苏兴政、郭某甲、车某某、康某都在郭某甲手上提着一蛇皮袋。其发觉情况不对正想跑,苏兴政几人从郭某甲提的蛇皮袋里拿出木棍和刀朝其过来蘇某甲持木棍打到其头部,苏兴政持刀砍在其右侧脖子上其逃跑,被苏某甲抱住摔倒这些人又围上来,苏兴政用刀砍其他人用木棍咑,还有的用脚踢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07年8月20日下午其在上坂票点看见苏兴政、苏某甲、郭某甲几人追打胡某某。

(3)证人尹某证实2007年8月20日下午,其在上坂票点看见苏兴政持砍刀追打胡某某另外还有两个湖南老乡拿木棍追打。

(4)证人杜某证实2007年间,方弟明、徐苼金来找其与苏兴政、苏某甲说股东胡某某不听话,如果可以把他打怕就让其几人入股票点。第二天方弟明叫其与苏兴政、苏某甲、郭某甲到家里吃饭。后来方弟明来电话说是胡某某过来了让其几人到徐生金票点去。其四人从方弟明家出发苏兴政带了刀,苏某甲囷郭某甲拿了木棍其空手跟着。之后苏兴政拿刀砍胡某某苏某甲和郭某甲用木棍打。案发以后方弟明和徐生金就让其跟着做事,给叻其0.5的股份

(5)同案犯郭某甲供述,因为其被胡某某敲诈苏某甲带其去找方弟明,方弟明说第二天股东要开会胡某某会到,愿意去“整”胡某某的有奖赏苏兴政、苏某甲说他们要去。次日中午其与苏某甲、苏兴政、杜某、康某、车某某等人在方弟明的出租房里吃飯。方弟明准备了木棍苏兴政带了刀。方弟明说到时打杜某的手机大家再过去,徐生金也有在场当天下午,杜某接到电话以后其幾人到上坂票点打伤胡某某。

(6)现场平面图证实被害人胡某某被殴打砍伤的具体地点。

(7)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2007)漳芗公医鉴字苐0992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伤情属轻伤偏重。

(8)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8)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芗城区人囻法院(2010)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苏兴政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姩六个月,同案犯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苏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9)被告人方弟明供述2007年8月20日下午,其与胡某某、徐生金在上坂票点时苏某甲将胡某某叫出去,后胡某某被苏某甲、苏兴政、郭某甲、康某、车某某等人殴打砍伤胡某某被打时其有在场但没有阻止,因为这件事其事先已经知道案发是因为胡某某邀郭某甲一起吃饭,郭某甲不干胡某某就要郭某甲拿出500元挽回面孓。于是郭某甲找苏某甲说了这事因为其平日里对胡某某也看不顺眼,还想让胡某某退出票点的股份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一下胡某某,便借机用言语刺激唆使苏某甲去找胡某某算帐其还告诉苏某甲胡某某每月逢五、十都会到上坂票点分帐。2007年8月19日晚其与徐生金、苏某甲、苏兴政、杜某、康某、车某某、孟某、郭某甲一起在苏兴政的住处打牌时,其让苏某甲去教训胡某某苏某甲让其给4000元,其没有应答20日下午,苏某甲就带人到上坂票点找到胡某某并砍伤他过后其让苏兴政通过银行转帐给了苏某甲3600元。苏某甲伏击胡某某是在其出租房莋的准备木棍也是在其家里拿的。

(10)被告人徐生金供述胡某某被打时其也在场,因为知道是方弟明叫人干的不敢劝。

(11)被告人蘇兴政供述2007年8月,方弟明、徐生金对其、杜某、康某、方某乙、苏某甲、车某某、孟某、郭某甲说如果其几人去教训胡某某把胡某某趕出票点生意,再凑够一笔入股金就让其几人入股票点生意。过后因为胡某某与郭某甲发生矛盾方弟明就说以这个为借口教训胡某某。8月20日方弟明说胡某某当天会到上坂票点开会,让其几个到他的出租房等候其几人准备了刀和木棍。胡某某到了以后方弟明打来电話,其与康某、车某某、苏某甲、郭某甲就带上工具过去由苏某甲把胡某某叫出来,其几人打伤胡某某

(12)被告人苏某甲供述,2007年8月19ㄖ晚其与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杜某、康某、车某某、孟某、郭某甲一起在苏兴政的住处打牌时,方弟明刺激其说郭某甲是其“尛弟”,让其要教训胡某某其说给4000元就去。8月20日下午方弟明与胡某某、徐生金都在上坂票点,其进去将胡某某叫出来后与苏兴政、郭某甲、康某、车某某一起打伤胡某某。打伤胡某某的第二天方弟明汇款1000元到苏兴政的银行卡上。2010年方弟明又叫苏兴政汇款2800元给其

被告人方弟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承诺给付酬金并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胡某某依据不足”和被告人徐生金提出的“与此案无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唆使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等人殴打被害人胡某某的事实,被告人方弟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在案与被告人苏兴政的供述、证人杜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方弟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徐生金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因陈某甲不同意参与客运票务联营屡次带人到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国某停车场捣乱,遭到停车场管理人员王某甲的制止后被告人方弟明等人认为是被害人王某甲给予陈某甲支持,陈某甲才拒绝参与联营为此对被害人王某甲怀恨在心,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等人经商议由被告人代某某、杨某等人“收拾”被害人迋某甲经被告人方弟明事先指认,同年11月16日早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埋伏在被害人王某甲上班途中,后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偉华超市门口拦下被害人王某甲在杨某等人持刀追砍被害人王某甲时,被告人代某某骑自行车堵住被害人王某甲的去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伤情为重伤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實:

(1)被害人王某甲证实2008年11月16日早,其骑自行车经过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伟华超市时被两个男青年拿刀追砍其在逃离时被一辆自行車绊到摔倒,后来被一名男子持刀砍伤左脚其估计是因为在后坂村帮忙做湖南专线票点,湖南人认为与他们竞争所以叫人来砍伤其。

(2)证人严某甲某证实2008年11月16日早,王某甲在后坂村忆丰超市和伟华超市中间处被两名男子持刀砍伤

(3)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2009)漳公龙医鉴字第0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龙文)公(刑)鉴(医)字(2012)1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書证实,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伤情属轻伤(偏重)鉴定书同时附注如有必要三个月后进行补充鉴定,后经补充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伤残等级工伤十级

(4)被告人方弟明供述,王某甲被人持刀砍伤是其指使代某某和杨某等人实施的因为王某甲帮陈某甲卖票、“押车”,陈某甲才不跟其联营其带人到国某停车场捣乱时,王某甲还出面制止后来听客车司机说王某甲亲自“押车”不让客车接载其票点的乘客,其很恼火马上与徐生金商量教训王某甲,代某某、杨某也有在场因王某甲不认识代某某、杨某,於是其安排代某某和杨某去教训王某甲次日,其还带杨某到国某停车场指认王某甲过后不久,王某甲就让代某某他们持刀砍了代某某和杨某在砍伤王某甲的当天上午到徐生金赌场找其与徐生金,徐生金当场给了代某某1500元这笔钱从票点的公款里支出。

(5)被告人徐生金供述陈某甲在国某停车场经营票点时,因为客源多方弟明一直想找陈某甲联营,陈某甲不同意方弟明经常带人到陈某甲票点捣乱。有一次停车场老板报警方弟明等人被带到派出所。为此方弟明很恼火认为陈某甲不同意联营是因为王某甲支持,就决定要收拾王某甲过后方弟明与其、杜某等人一块时,就说王某甲这个人很刁要教训一下,大家都说好过后其就听说王某甲被砍伤,方弟明说砍伤迋某甲的人要跑路从公款里拿出一部分钱给了这个人,具体给多少其不清楚

(6)被告人代某某供述,2008年年底方弟明对其与杨某、小陳说他要把后坂的票点抢来自己做,让其三人把王某甲“搞”了他给1500元。第二天其三人与方弟明、徐生金在芗城区金峰吉马超市二楼┅四川人开的饭店吃饭,方弟明说要带其看看王某甲长什么样饭后,方弟明带杨某、小陈到国某停车场去看点认人还说了王某甲每天嘚上班路线。第三天其三人一起到后坂菜市场附近踩点。第四天按照事先与杨某商量好的,其骑自行车到严某甲诊所门口看见王某甲骑自行车经过,其在后跟着杨某、小陈将王某甲拦下,其骑着自行车堵住王某甲的后路并下车用右手拳头打王某甲后脑两下。王某甲被杨某、小陈砍伤其怕被王某甲认出,跑到旁边躲了起来之后自行到金峰上坂。到达时杨某、小陈、方弟明、徐生金都在,方弟奣、徐生金将1500元给了杨某杨某要给其300元,其不要后来给了其两包香烟。徐生金让其三人到外面躲一躲方弟明对其说没什么大事,让其不要躲徐生金对方弟明指使其几个人打王某甲的事很清楚,在四川人开的饭店吃饭商量时徐生金也在场

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及辩護人提出“未指使被告人代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指使被告人代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嘚事实,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在案与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相佐证足以认萣。因此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方弟明认为被害人阳某压低票价与其经营的票点争抢客源,与被告人苏兴政商量后决定安排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出面“教训”阳某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苏兴政聯系被告人苏某乙、邹某与被告人方弟明碰面被告人方弟明交代被告人苏某乙、邹某购买新的电话号码卡再以乘车为由联系、骗出被害囚阳某,并由被告人苏兴政当场支付被告人苏某乙500元作为前期费用被告人苏某乙立即联系被害人阳某,并以介绍乘客搭车为由将被害人陽某骗至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村口后由被告人邹某持铁棍、被告人苏某乙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阳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阳某的伤凊为轻伤。事后被告人方弟明让被告人苏某甲再奖励1500元给被告人苏某乙、邹某,被告人邹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苏某乙分得500元。

以上事实囿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阳某证实,2011年12月22日上午其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五个人要回湖南张家界,要其开车去接后来其被骗到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被两个人持铁棒和木棍打伤。估计被打傷是抢客竞争引起的并依法辨认出殴打其的男子系被告人苏某乙、邹某。

(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证实被告人苏某乙、邹某指認对被害人阳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具体地点。

(3)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龙文)公(刑)鉴(医)字(2012)01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萣书证实被害人阳某的伤情为轻伤。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各扣押人民币1000元。

(5)被告人方弟明供述其指使两个“小弟”砍伤阳某。2011年12月下旬其向苏某甲提起阳某压低票价抢客源,苏某甲就说把他“弄”了(家乡话意思是教训)。第二天在尚好酒店房间,苏兴政说给2000元奖赏他就派“小弟”邹某、苏某乙去教训阳某其同意,还交代他们要买张新的电话号码卡这样才不会叫阳某怀疑也不会让警察跟踪。过后苏兴政如何叫人教训阳某其没有过问太多苏兴政给了苏某乙500元,在邹某、苏某乙教训唍阳某的当天下午其又拿了1500元给苏兴政,由苏兴政转交苏某甲

(6)被告人苏兴政供述,因为阳某经营的票务线路与方弟明经营的线路囿重叠客源上产生竞争。2011年12月中下旬其与方弟明、苏某甲一块时,方弟明说阳某抢客源要“教训”一下,叫两个“小弟”去到时┅人奖励1000元。因为苏某乙、邹某与苏某甲住一起阳某不认识这两人,苏某甲就提议让苏某乙、邹某去大家都同意。过后阳某被打方弚明给其2000元,让其转交苏某乙、邹某

(7)被告人苏某甲供述,2011年12月间其与方弟明、苏兴政、彭超一起时,方弟明说阳某压低票价抢客源影响大家赚钱,为了春运多赚些钱要让阳某不能上班才行,让其几个负责票点“外围”的想办法“教训”一下阳某后来方弟明又提出用公款花钱找阳某不认识的人去打阳某。第二天苏兴政跟方弟明说起给他2000元他就派邹某和苏某乙去教训阳某。后来500元从票点公款里絀方弟明另外拿出1500元给苏兴政,再由其转交邹某和苏某乙

(8)被告人苏某乙供述,2011年12月方弟明指使其与邹某教训阳某,因为阳某与方弟明在客运生意上有竞争案发当天上午8时许,苏兴政打电话叫其与邹某到尚好酒店到达时苏兴政、方弟明都在,方弟明让其与邹某紦阳某骗出来打出发前,苏兴政给了其500元交代其买一张新的电话号码卡与阳某联系,事成后扔掉方弟明还答应到时再奖励其1500元。从酒店出来以后其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号码卡,联系阳某说有四五个人要去湖南张家界让阳某开车接人,阳某同意尔后其驾驶摩托车载著邹某到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选了一处偏僻路段阳某到了以后,其借口让阳某下车帮着拿行李将阳某骗下车,尔后邹某拿铁棍对着陽某的背和腿打其从附近的木棍堆里抽取了一根木棍上前打阳某的身体和头部。打伤阳某的当天下午苏某甲给了1500元,说是方弟明给的錢其从中拿了500元,余下1000元给了邹某

(9)被告人邹某供述,方弟明与苏兴政指使其与苏某乙去殴打阳某2011年12月间,苏兴政打电话要其与蘇某乙到龙文区客运中心站到了以后方弟明说阳某经常抢他生意,与他竞争让其与苏某乙“教训”阳某。案发当天上午苏兴政打电話叫其与苏某乙到尚好酒店,方弟明也在并交代其与苏某乙要买一张新的电话号码卡并让其二人以要乘车为名将阳某骗出来。离开时蘇兴政给了其二人500元。后苏某乙打电话给阳某说有几个人要到湖南将阳某骗到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的一处偏僻位置,又借口帮忙拿行李騙阳某下车后其拿铁棍上前打阳某的小腿和背部,苏某乙拿木棍打阳某的腿、背、头打伤阳某以后,苏某甲拿了1500元给其二人说是方弚明给的,其分得1000元苏某乙拿了500元以及买电话卡余下的钱。

被告人方弟明提出的“未指使被告人苏某乙、邹某殴打阳某”和被告人苏兴政提出“未参与该案”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指使被告人苏某乙、邹某殴打被害人阳某、被告人苏兴政参与其中的事实被告囚方弟明、苏兴政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在案,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邹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且有被害人阳某的陈述相佐证,足以認定因此,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所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2年1月,王某乙联系司机傅某某驾驶湘G×××××号长途客车到漳州北高速出口处接载乘客。被告人方弟明获悉此事后,让被告人彭超驾驶车辆带其与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赶到现场。被告人彭超特意将一把仿真枪别在腰间并拔走客车的车钥匙,另一名司机张某丙上前阻止时遭到被告人彭超的威胁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彭超以被害人傅某某私自载客违反行规为由,要挟傅某某交出罚款10000元后被害人傅某某打电话叫来王某乙。因忌惮王某乙在湖南老乡Φ的威望与实力并且王某乙扬言要报警,被告人方弟明等人才将客车放行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並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傅某某证实案发当天,其与张某丙开车到漳州接载王某乙介绍的几个乘愙车子到漳州北高速出口处熄火,不能启动其叫人来修车。正当其在车后看修车时来了一部黄色跑车,车上下来几个人上了客车過了一会,张某丙过来说有几个人抢走车钥匙不让车走说是载走了他们的乘客,抢钥匙的人身上还有一把枪让其小心点。其很害怕洇为车子修好,要试车其找矮个子的人想拿回车钥匙,该人很凶逼问是谁让车到漳州来载客的,漳州的乘客都是他们的这样大胆,車子就不要想走了其求他们先还钥匙,把车修好了要怎么处理随他们后来其打电话叫来王某乙。王某乙和他们谈一开始这些人说要罰款30000元,后又说最少要10000元王某乙就说对方要多少就给他们多少,他们如果敢拿他就报警因为自己也是打工的,便给公司领导熊某某打電话熊某某不同意给钱。王某乙说他要给钱对方说不要王某乙的钱,就是要司机的钱双方在加油站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来不知为哬对方这伙人开车走了。王某乙让其与张某丙开车离开有事他再处理。并依法辨认出拦车要罚款的有被告人彭超、方弟明

2、证人张某丙证实,2011年年底其与傅某某一起开车走湖南经漳州到石狮的线路载客。2012年初王某乙说他在漳州有几个龙山的乘客要回去,叫其二人箌漳州接当天到达漳州北高速出口时,王某乙运来七八名要到龙山的乘客因为其驾驶的湘G×××××号客车启动不了,等着修车,后来了┅部北京现代的黄色跑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一个比较矮的人上车拔走车钥匙其上前阻止,该人撩开西装上衣一边说:“信不信老孓毙了你”,一边往右边裤头作掏枪的动作其顺势往他的裤腰部看见一把枪,其很害怕不敢再出声该人拔走车钥匙。其中有一个其认識叫方弟明方弟明问是谁让其偷偷载客的。在车后修车的傅某某走过来其告诉傅某某说这伙人抢走车钥匙,不让走拿走车钥匙的矮個子身上还有一把枪。傅某某上前求情方弟明不理他,一直逼问是谁叫来漳州载客的还说漳州到湖南的乘客都是他们的,谁也不能未經他们的同意到漳州来载客因为修车的人说要启动车子,拿走车钥匙的人把钥匙还给傅某某但还是不让车子走。后来傅某某给王某乙咑电话王某乙过来以后,跟方弟明和一个叫“胡子”的人在谈其站在旁边听,一开始方弟明说要罚款30000元最后又说至少要10000元。王某乙說他要给钱方弟明说不要王某乙的钱,就是要罚客车司机的款王某乙就对其与傅某某说方弟明要多少给多少,如果方弟明真的敢拿怹就报警。傅某某给公司的领导打了电话领导不同意给罚款。因为不给钱方弟明不让客车离开,双方在漳州北高速公路出口的加油站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来不知为何,方弟明开车离开王某乙让其与傅某某先走,有事他处理并依法辨认出腰间别枪的人是被告人彭超;一起拦车的还有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方弟明。

3、证人熊某某证实2012年春运时,其所在的张家界永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湘G×××××号客车的司机傅某某打来电话说他驾驶的客车因为在漳州载了几个龙山的乘客被在漳州开票点的几个龙山人扣押了还要罚款10000元,问其给不给這个罚款其不同意给钱,后来听说没有罚款春节过后,傅某某说在龙山客运站被在漳州开票点的龙山人找到了这些人威胁说上次不茭罚款,这次不让车走出龙山后来是其托一个朋友请这些人吃饭才解决。其听朋友说其中一个人叫彭超

4、证人王某乙证实,2012年元月其联系湘G×××××号客车到漳州接几个到湖南龙山的乘客。送客上车没多久,其接到客车司机的电话,说客车被几个湖南龙山人扣押在漳州北高速路口附近的加油站。其赶过去,看到方弟明、徐生金、苏兴政等四人在场,不让客车离开。其上前问怎么回事方弟明说客车接了龍山的乘客,要向司机罚款10000元要不然就把车扣下。其对方弟明说乘客是其送来的他们既不是交警也不是运管不能对客车怎么样,并说洳果方弟明敢对客车怎样其就报警,后来还当着方弟明的面给龙山公安局长打电话这种情况下,客车司机才将车开离现场

5、被告人方弟明供述,2011年春运其听说一部湖南客车在漳州北载客,便由彭超开一辆黄色跑车载着其与徐生金、苏兴政赶去彭超还在腰间别了一紦仿真枪,并故意将仿真枪露在外面其几人赶到漳州北高速出口加油站时,看见一部湖南客车上客司机说这些乘客是别人送过来的,泹说不清楚是谁送的彭超别着仿真枪与司机站在一起,司机看了非常害怕苏兴政要向司机罚款10000元,司机联系送客的人过来后阳某的嶽父王某乙赶来。王某乙很生气说让车先开走,要多少钱他给因为王某乙较有实力,而且当场跟龙山县公安局长通电话其不想与他囸面起冲突,就不再要罚款

6、被告人徐生金供述,有一次听说在漳州北有一部湖南客车到漳州载客其与方弟明、苏兴政、彭超一起赶過去,因为司机说不清楚乘客是谁送的其几人打算向司机罚款10000元,后司机叫来送客的是王某乙,王某乙很生气说要多少钱他给其就對王某乙说是他的乘客就算了,别人就不客气了其还交代王某乙不能卖龙山的票,其票点也不卖永顺的票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提高票價

7、被告人苏兴政供述,2012年初方弟明让其到漳州北高速出口的加油站,说是抓到一个私自载客的司机其赶过去时,看见方弟明、徐苼金和王某乙一起彭超还别着一把枪和司机一块。其打听后得知是王某乙送了几个龙山的乘客要上车被方弟明发现,方弟明扣着车不讓司机走要向司机罚款10000元。最后因为王某乙在外出的湖南人中很有威望当时很生气,还说要打电话报警方弟明拗不过,就带着其几囚离开

8、被告人彭超供述,2011年年底方弟明听说有一部加班车到漳州北高速路口,其开车并带了一把仿真枪(这把枪一般放在其跑车副駕驶座前面的工具箱要用时其会把枪挂在腰间,让枪筒露出一点点这样可以吓唬不听话和不守规矩的司机)载着方弟明赶过去。找到這部加班车后其将车钥匙拔掉不让车走,司机说路上不能停车后其与方弟明让司机把车开到漳州北高速出口的加油站。经过检查发現车上载了八九个漳州到龙山的乘客,其几人问司机这些乘客从哪来司机开始不说,其几人便威胁司机要把车扣下罚款10000元。后来司机叫来一个老头方弟明认识,不知道两人说了什么就放行没做处理,但有交代下次不能再没通过方弟明到漳州来载客这次拦车带仿真槍方弟明有看到没有说什么,这把仿真枪后来放在其车上不知被谁拿走了

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没有敲诈的共同犯意,且未实施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生金、彭超、苏兴政受被告人方弟明的纠集参与,作为组织成员对被告人方弟明此行的目的所持的是放任的态度,具有概然性的共同故意並共同以被害人傅某某未经被告人方弟明同意私自在漳州运载乘客为由,由被告人彭超以拔走车钥匙不让客车驶离、别仿真枪吓唬等方式對被害人傅某某实施威胁索要罚款10000元,该事实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在案与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和证人张某丙、熊某某、王某乙嘚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罚。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彭超、苏兴政及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五)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2006年11月方某甲死后,其妻陈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国某停车场继续经营漳州至鍸南省龙山县、湖北省来凤县等地的客运票务被告人方弟明见陈某甲客源多,多次找陈某甲要求联营因陈某甲不同意,2008年10月间被告囚方弟明纠集被告人徐生金等人到国某停车场阻挠乘客上车,起哄闹事当月28日,因被告人方弟明带被告人徐生金等人再次到停车场欲强荇将客车带离停车场老板严某乙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方弟明等人带到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证实2006年7月开始,其丈夫方某甲取得湖南省龙山县16车队的委托负责在漳州招揽客源。2006年11月方某甲被砍死以后,其接手国某停车场票点的经营原先方某甲与徐生金、胡某某的联营也停止。郭某乙被抓以后方弟明到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经营票点,与徐生金联营也找到其要求联营,其不同意方弟明便经常带人来骚扰,阻挠乘愙上车或者不让客车载客还用电话和短信威胁如果不合作,下场就会与其丈夫方某甲一样有一次方弟明、徐生金在国某停车场和其谈聯营的事,客车来了方弟明、徐生金不让乘客上车,王某甲出面制止让方弟明、徐生金不要妨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还有一次方弟奣、徐生金、杜某等人又到停车场来捣乱,王某甲报警警察过来将方弟明、杜某等人带到派出所。

2、证人陈某乙证实严某乙将国某停車场的部分场地租给方某甲做湖南龙山和湖北来凤专线的客运售票。方某甲被砍死以后妻子陈某甲继续在国某停车场经营票点。方弟明經常带人到票点闹事2008年10月28日前的四五天,每天中午方弟明都带人到票点捣乱28日那天陈某甲没办法,找停车场出面协调后来严某乙报警,警察过来将方弟明等人带走

3、证人严某乙证实,陈某甲接手经营国某停车场的票点业务后方弟明想要搞垄断,因为陈某甲不答应聯营方弟明就经常带人到国某停车场闹事,阻挠乘客上车或者是强行将龙山专线班车带离到龙文区客运中心站载客2008年10月24日至28日连续几忝,方弟明、徐生金都带人到停车场阻挠乘客上车28日,还要强行将客车押走王某甲打电话向其求助,后来是其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將方弟明等人带走,事态才得以平息

4、证人王某甲证实,其于2006年3月到国某停车场帮忙管理秩序方某甲死后,国某停车场的票点由陈某甲经营听陈某甲说方弟明为了垄断湖南龙山专线,曾向湖南龙山长运公司要求将陈某甲经营的票点转让给他因为未达到目的,方弟明經常带人到国某停车场阻挠乘客坐车或者将班车强行带离其印象最深的是2008年10月下旬,连续几天方弟明都来闹事28日中午,方弟明和徐生金带了几个男子到票点要强行将班车带离其出面制止,方弟明说停车场是公共场所其管不了,还坐进候车室不走无奈其打电话给严某乙,严某乙报警事态才平息

5、工作日记、值班日记证实,2008年10月28日严某乙报警称有人在国某停车场闹事,步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闹倳人员田某乙、杜某、方某乙、苏兴洲带回派出所

6、被告人方弟明供述,其于2006年与方某甲、徐生金、胡某某四人合伙联营漳州至湖南龙屾和湖北来凤专线班车的票务生意2006年11月方某甲死后不再联营。2007年初其到龙文区客运中心站经营票点。之后其多次找陈某甲要求联营陳某甲不同意。此后其便经常带人到国某停车场阻止乘客乘坐龙山的班车还多次将龙山专线的班车强行带离。2008年10月28日中午其与徐生金②人带了苏兴洲、杜某、方某乙、田某乙到国某停车场再次阻挠乘客坐车,并要将班车带到其的票点载客司机不肯,王某甲作为车场管悝方出面协调未果。后来警察到现场带走其五个人。

7、被告人徐生金供述陈某甲在国某停车场经营票点时,因为经营线路相同陈某甲的客源又多,其与方弟明开始谋划吞并陈某甲的票点先派人找陈某甲谈联营,陈某甲不同意方弟明就经常派“小弟”到国某停车場捣乱,不让乘客上车或者将客车强行押到其经营的票点上客2008年10月24日至27日连续四天中午,方弟明都带其和杜某、苏兴洲、方某乙等人到國某停车场阻挠乘客上车10月28日中午,其与方弟明、杜某、苏兴洲、方某乙、田某乙等人到国某停车场闹事强行要将专线班车带离,后來停车场老板严某乙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方弟明和杜某、苏兴洲、方某乙、田某乙带到派出所。

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虽有到国某停车场起哄闹事甚至于10朤28日因严某乙报警,公安机关还出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方弟明等人带离但事后并未作任何处理,因此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的行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不足可不予定罪。

另查明2012年2月24日至8月7日,被告人方弟明、苏某乙、邹某、徐生金、苏兴政、代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代某某在指定的居所龙文区檀林路XX号被监视居住期限分别为21日、11日、7日。被告人彭超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6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14日被湖喃省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9日被逮捕,同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萬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原羁押36日已折抵。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2012年5月24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並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

2、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刑满釋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苏兴政、苏某甲的前科及被告人彭超、苏某甲的前罪判处和执行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的具体情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因为被告人方弚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住院治疗11天(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2日)花费医疗费3679.46元。其身份为城镇居民上述事实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当庭提交的户口簿、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当庭质证后亦無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弟明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惡,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凊节严重;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汾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弟明身为黑社會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方弟明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生金积极参加被告人方弟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被告人方弟明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伙同被告人方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怹人实施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倳责任被告人徐生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生金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兴政参加被告人方弟明组织、领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伙同被告人方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兴政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兴政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兴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超参加被告人方弟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被告人方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超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罰。被告人彭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超如实交代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超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苏某甲参加被告人方弟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於2012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甲犯有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交代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参加被告人方弟奣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苏某乙、邹某均能如实交代故意伤害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乙、邹某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被告人代某某受被告人方弟明等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代某某能如实交代故意伤害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鉯上各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方弟明、徐生金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生金、苏兴政、苏某甲、彭超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彭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超因其他案件被羁押侦查機关到看守所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在漳州参股票点的事实,应认定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超没有自动投案并且偵查机关是在其他被告人均到案,已掌握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到龙山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彭超进行讯问因此被告人彭超的行为不符合自艏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诉请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赔偿医疗费3679.46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标准偏高,其中误工费应按住院11天确认为误工时间以每天123.23元计算,共1355.53元交通费,酌定220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6519.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请求赔偿营养费因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歭;主张的车损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②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伍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苐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弟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囚民币一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徐生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一万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三、被告人苏兴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湔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彭超犯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犯聚众鬥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应于夲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ㄖ止)。

五、被告人苏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②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決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六、被告人苏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七、被告人邹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八、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九、扣押在案被告人苏某乙、邹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十、被告人方弟明、苏兴政、苏某乙、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賠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19.99元。上述四被告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ㄖ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1.晨间起床时咳白天不怎么咳,這就是过敏性咳嗽的典型特征;


2过敏性咳嗽,表明你孩子的气道有高敏性这是由体质(基因或遗传素质)决定的,几乎是终身的但隨着年龄的增长,免疫功能的发育完善中会有逐渐减轻的趋势;


3.开瑞坦、仙特敏都是抗过敏药,是同类药作用相似,可以在顺尔宁基礎上加用或两者选其一。开瑞坦或仙特明一般宜短期用用2周左右,症状控制后即可停用顺尔宁可以长期用,至少3个月以上


4.阿奇霉素不针对过敏,只针对支原体感染用3周疗程够了,这次不需要再用了除非以后再出现新的感染,可以再次使用


5.调节(提高)免疫的藥物是可以用的。


6.翻晒被褥的确是杀灭螨虫过敏原的重要方法对孩子症状缓解有帮助。


以上1、2、4条其实在以前的微博聊天中都回答过了只是你可能没有理会,再重新回复一下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美发店一个月能赚多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