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当然靠谱啦,人家是正规的金 融 发放了无数比贷款,很值得信赖尤其适合有突发情况手头又没有足够存款的人群,放款的速度很快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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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啊,没用过现在贷款一定要慎重啊,以免把自己赔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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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贷款虽然快,但总是有些让人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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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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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希森董事长
法定玳表人梁希森,董事长
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宁本昌、被告希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经本院傳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农业银行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希森公司在原告处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利率为7.56%,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为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希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被告希森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希森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由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
因被告公司经营问题暂时无偿还能力
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原告农业银行與被告希森公司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希森公司向原告农业银行借款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9月10日借款利率为7.56%,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
同日原告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希森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
2014年3月13日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希森马铃薯公司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对希森公司在原告处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的借款承擔最高额为3600万元的抵押担保
借款逾期,被告希森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希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560《
流动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2124《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希森公司发放借款的《借款凭证》一份、乐他项(2014)第D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一份、乐房他证乐陵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一份为证经被告希森公司质證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希森公司、希森马铃薯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嫃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希森公司逾期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希森马铃薯公司应当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对该借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欠息之日计算至實际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茭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群人民陪审员 杨胜军人民陪审员 陈吉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盖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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