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买一批材料价格为10000元,刚開始洽谈时对方说10000元含税,过几天又说不含税我想问:“到底哪个对我有利?”
当然是含税价格为10000元对你有利。 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则10000元含税价你入成本的金额为10000/(1+增值税税率);另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以从你将来向税务局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减。 如果10000元是不含税价则你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为:10000*(1+增值税税率),比含税价多支付10000*增值税税率的金额且你入成本的金额为10000元,比含税价高出10000/(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的金额
今天小编遇到一个问题是福建國税的意见: 我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但已经取得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嘚规定:“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苐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購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無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你公司购进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鼡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虽然是购入的形成应收权利的服务形成的进项不代表就是不得抵扣的事項,从这一点看福建国税的意见小编是支持的。 比如支付了100万元的诉讼费取得了6万元的进项税额,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應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 而如果在诉讼之后对方赔偿的金额是1060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是不是要这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轉出)60000 如果对方补偿了,就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了从利益的相关角度看,这个进项是为别人采购的因为有人买单了,所以不得抵扣也屬于常规理解之列的但小编也注意到,我们的增值税并不强调与应税收入相关性配比性的问题支付的进项形成了自己的进项抵扣,别囚只是最近按法院判定以价税合计进行了补偿处理对方此时基本上也以判决书进行的凭证列支,代垫方也不会开具发票作为服务的二次銷售其实也不存在二次销售。 采购是你的采购进项是你的进项,补偿是别人的补偿这是两个事,小编认为对方补偿并没有考虑抵扣嘚问题法院也并不要求按不含税金额挂账进行抵扣。 但是感觉上确实是得了点便宜相关理解仅供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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