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事业单位领导不给安排工作员工李某因认为单位无端不给其安排具体工作,导致其长期处于和日常工作脱离状态、在编上班却无事可做而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怎样安排工作属单位內部事宜法院无权干涉单位用人自主权”。
记者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年53岁的原告李某在起诉书中称,调入该单位后其一直未能从事《聘用合同》约定的某技术管理岗位工作使其常年处于无工作状态。李某称为此曾多次以面谈、书面等形式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始终置之不理。
李某提出单位一年前曾评定其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是想以此手段来将其解聘虽然经其申请仲裁后单位修改评价为“基本合格”,但他仍然认为这是单位在未安排其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无中生有地考核其“不合格”違反了事业单位领导不给安排工作人事管理政策和制度,剥夺了其劳动权利也造成人力资源的长期浪费。
李某表示单位曾在仲裁調解过程中为其下达了工作任务,但却没有为其配置单位信息门户及登陆用户帐号、密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提供文印室门禁卡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依然没有履行《聘用合同》,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安排其从事原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参与单位系統开发、维护、培训、交流等相关具体内容并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
李某单位在庭审时则表示他们通过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等方式已确定了李某的工作内容,同时也通过会议布置、口头布置、特别布置等多种方式细化分配了其具体任务履行了《聘用合同》义务,並且具体工作安排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并不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确实属于其内部事宜,法院无权干涉其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故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李某对该判决表示不服,目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