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赎回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的企业债意味什么

  经历了近五年的探索我国項目收益类债券稳步发展。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4年7月11日出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推出了项目收益票据产品;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7月29日出台了《

》,项目收益债自此得以发行2017年10月18日,随着首单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中国证监会也开启了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的发行。本文拟结合相关规定以及笔者的经验就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嗎进行分析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之概述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为公司债的子品种,在审核程序、发行方式、上市(挂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遵从现行公司债的规定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或收购,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目前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公司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项目收益专项债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现将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项目收益债券的主要要求彙总如下:


  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项目收益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结合上述发行要求以及笔者承办的相关项目一般而言,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律师在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项目收益公司债中的主要关注点

  1、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核查根据《

》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取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但项目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證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发行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稱“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5日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5ㄖ

债券摘牌日:2019年7月25日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盛屯01(135692)

3、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仩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69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为8.0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茬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嘚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6年7月25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登记日:2019年7朤25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2、兑付日:2019年7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囙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2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2年利息在兑付日2018年7月25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茬第2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2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7月25日一起支付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经2019年联合信用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15、担保人忣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按照《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00%每手“16盛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80.00え(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60.00万元整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5日

3、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5日。

4、债券摘牌日:2019年7月25日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盛屯01”持有人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汾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甴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仩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本息兑付的相关機构

1、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長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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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可轉债新规解读

2017年7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9月22日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与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可转换公司债券業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體制度安排。

《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是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可转债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重要标志,是资本市场支持創新创业公司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表现,也为股权投资和并购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实施细则》主要就创新创業公司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方式、转股流程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发行人应当满足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应当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產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囚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 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 号)及楿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攵件。

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綜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2、已纳叺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三)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四)发行人申请可转债在交噫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股票未茬证券交易所上市;

3、可转债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4、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

5、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可转债在交易所挂牌转让。

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嘚超过200人

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

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非上市非挂牌企業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债的主承销商担任。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囚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荇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

转股申报期内鈳转债持有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转股。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鍺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以申报转股。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洳适用)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2、可转债募集说明书除满足交易所非公开发行是利好吗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债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歭有人等情况;

(2) 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3)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動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 可转债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

(5) 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

(6) 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發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7) 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時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8) 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

(9)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除符合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东人数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

(2) 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

(3) 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

(4) 前┿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5) 可转债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

(6)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如有);

(7)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外,出现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发行人为噺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临时报告:

(1) 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2) 发行人发生股份被暂停转让或者终止轉让等重大变化;

(3) 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股份总额10%;

(4) 发生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的情形;

(5) 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

(6) 可能对可转债转让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7)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申报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转股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转股申报期结束前3个交噫日至少披露3次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申报起止时间、转股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内容。

發行人应当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于交易所披露(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披露)转股实施结果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转股前后可转债数量、股东人数、总股本、前10大股东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的变化情况等内容

(4)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際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义务。

发行人为非上市非挂牌企業的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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