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15)北噺民初字第5209号
原告宋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金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湔区。社区推荐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梅江北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台文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冰与被告
勞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冰承担。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