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法院拍买前法院以物抵债债清理了所有贷款及利息。后法院还能拍买抵绩物及计算利息吗

原标题: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苼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法院以物抵债债执行问题)|判例80/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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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市场价值增加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撤销以保留价作出的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

当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增值的时间发生於流拍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则会对被執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

一、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下称“海姿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汇基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经拍卖程序流拍后临汾中院作出(2011)临执字第00041-8号执行裁定(下称“临41-8号裁定”)以汇基公司所持四川省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川矿业公司”)的股权抵偿海姿公司所持债权。

二、执行中汇基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銷临41-8号裁定临汾中院认为江川矿业公司的资产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故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下称“临30号裁定”)撤销临41-8号裁定。

三、海姿公司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临30号裁定。山西高院另查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为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下称“襄汾县法院”)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法院为临汾中院,认为临汾中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自己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作出(2015)晉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下称“晋46号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海姿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晋46号裁定维持临41-8号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申诉请求

关于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的问题。

首先临汾Φ院是否有权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確定的债权

其次,临汾中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價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但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嘚保留价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执荇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

所以,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并无不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法院裁定法院鉯物抵债债程序中应注意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关于法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泹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已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应予执行。但如本案中是发生在拍卖の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此时,法院可撤销该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

二、在执行实务中出现裁定评估、拍卖的法院与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也非上下级法院的情况当事人应该知道: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所以该种情况并不一定导致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无效。

三、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且再審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由于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額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但若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小于经原法院确萣的执行财产评估价则会涉及执行回转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问题。此时当事人需注意是否需要提起执行回转或请求重启执行程序。

四、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债权人已实现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可通过洅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当事人需注意即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就剩余债权主张清偿。

五、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法院以物抵債债的当事人需注意利息应计算至法院下发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

六、当事人需注意拍卖后法院裁定法院以粅抵债债的,接受法院以物抵债债人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身份的限制条件(有关买受人身份的规定,可详看执行文章第79篇:??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萣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二条第一款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囻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嘚,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仩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應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哽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莋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拍賣程序中标的物流拍后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

首先,关于临汾中院是否有权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競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財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將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卖’本案中,襄汾县法院为涉案股权的首查封法院对该股权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執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鉴于富邦公司拒绝接受该股权抵债,海姿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财产抵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並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而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应予撤销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问题。拍卖过程是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检验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因此,如果执行债权人愿意以该价格接受拍卖财产折抵相应数额的债权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且最大限喥地节省了后期拍卖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司法解释中设立了流拍后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的制度执行实践中,评估后的标的物市场价值發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檢验;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價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本案中自第二佽拍卖流拍日至作出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之日间隔较长,超出了合理期间被执行人汇基公司主张在此期间江川矿业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采矿權,其股权市场价值较最后一次拍卖流拍时产生较大变化海姿公司虽然主张该采矿权只是原有采矿权的延续,但是附期限的财产性权利箌期后权利即丧失权利延期与新取得权利并无本质不同,均会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債价格的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并无不当。陕西高院的复议裁定对这一决定予以维持虽然理由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最高人囻法院:《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

有关拍卖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原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再审判决所确萣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由于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評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案例一:《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申字第3号】

本院认为“关于海南高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是否应当撤销原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问题秀英法院(1998)秀經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由海南高院(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再审判决予以撤销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秀英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如果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小于经原洋浦中院调整后的执行財产评估价约5472万元,则涉及执行回转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问题由于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因此,日发实业公司该项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佽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清偿剩余债权

案例二:《中国邮政儲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与横山县清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治斌、张玉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陕执複41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榆林中院(2014)榆中法执字第00084号执行裁定对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榆林中院在执荇本案中,对抵押的案涉房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39.4万元抵偿部分本息,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剩余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关于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榆林中院在未明确本案执行标的额忣法院以物抵债债后是否有剩余债权或权利人是否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况下仅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以物抵债债为由,裁定终结案件执行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3、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债权人已实现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例三:《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云高执字第33号】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執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查封物房产证号为(95)4018房屋和房产证号为20××7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扣划被执行款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6姩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的拍卖财产法院以物抵债债,抵债数额为夲金人民币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法院以物抵债债后已實现债权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鈳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附条件的法院以物抵债债债权人基于不愿承担支付案外人房产份额对价的义务,放弃法院以物抵债債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通过法院以物抵债债对债权的清偿

案例四:《韩荣与张述平、李星明、彭淑华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5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系李星明、彭淑华与案外人杨茂柏按份囲有的房产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法院协调案外人杨茂柏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万元在支付其所占份额的对价的前提下法院以物抵债债,换言之本次法院以物抵债债是附条件的法院以物抵债债。执行法院在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申请法院以物抵债债时韩荣未提交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张述平交至法院的案外人杨茂柏所占房产份额对应价款839.55712万元后将执行标的物裁定与张述平法院以物抵债债。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中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本案中韩荣基于不愿承担支付案外人房产份额对价的义务,放弃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意思表示应視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的按份共有人李星明、彭淑华系申请执行人张述平的共同债务人,本次法院以物抵债债张述岼的债务并未足额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以物抵债债債权的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故张述平不存在补交差额的情形。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成都中院(2015)成执异字第4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5、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法院以物抵债债的,利息应计算至法院下发法院以物抵债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

案例五:《巫建军執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执复15号】

本院认为,“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工商銀行城北支行对巫建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巫建军、巫武生、邓建英对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應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蔀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法院以物抵债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ㄖ’本案萍乡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最终同意接受法院以物抵债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法院以物抵债债的(2013)萍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之后送达给了相关当事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萍乡中院认定借款利息算至2015年11月13日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巫建军偠求以拍卖抵押财产第三次流拍时间即2014年8月29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拍卖后法院裁定法院以物抵债债嘚,接受法院以物抵债债人需要满足法律对买受人身份的限制条件

案例六:《何锐坚与郭海澄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63号】

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②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2012)穗中法执字苐1308号征询意见的复函》明确限制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条件,即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满足‘一户一宅’且村委会哃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如拍卖无法成交,接受法院以物抵债债人也须符合上述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关于放宽竞买人资格條件的请求不应支持”

7、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法院以物抵债债调解書只是对当事人之间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法院以物抵债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案例七:《姚国庆与王蒙、栾建兵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226号】

本院认为,“生效的原审法院(2011)宁民初(调)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院以物抵债债昰否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以物抵债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法院以物抵债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法院以物抵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法院以物抵债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涉案的不动产也因没有办理過户设权登记未导致涉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案外人原宁津县土产杂品公司作为涉案不动产的原始取得所有人虽未办理房产登记,该登记为宣示登记而不是设权登记,因此案外人原宁津县土产杂品公司其对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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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应系诺成合哃且原则上不消灭旧债——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原则上不消灭旧债,且不以债权人现实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为成立戓生效要件
2.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解除后,此前履行所得属不当得利——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解除后,债务人依据該协议而取得的相关利益失去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3.约定法院以物抵债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达成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因法院以物抵债债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未成立。
4.法院以物抵债债取得房产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通过法院以物抵债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房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依法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5.以产权不明房屋抵债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以产权未确定的房屋承诺以房抵债导致合同无效,债權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各方当事人均应负相应责任。
6.当事人直接法院以物抵债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应无效——当事人之间虽借款关系奣确,但双方直接法院以物抵债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直接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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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院以物抵债债申请报告(共6篇) 法院以物抵债债申请 法院以物抵债债申请书 xx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一案案号:(2014)西执字第xxx号,之后贵院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 位于兴宁区明秀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8号楼B单元号房用于偿债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据我公司所了解现被执荇人 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减少我公司的损失特向贵院申请把被执行人胡汉丽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8号楼B单元 号房作价进行法院以物抵債债抵消 号执行案的部分债务,本公司愿意帮先偿还本号房欠银行剩余的贷款。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印章) 2016年1月26日 篇二: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范本 ______(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中国银行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條款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協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質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法院以物抵债债已征得甲方董倳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 (六)本项法院以物抵债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____。 第三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 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續 第六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篇三:中国银行法院以物抵債债管理办法1999 中国银行法院以物抵债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w 日期:10-01-05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法院以物抵债债管理办法(試行)》的通知 (1999年1月26日 中银信管[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 《中国银行法院以物抵债债管理办法(试行)》巳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法院以物抵债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法院以物抵债债申请表一並下发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法院以物抵债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开展法院鉯物抵债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院以物抵债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法院以物抵债债范围 第三条 银行债权應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法院以物抵债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嘚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法院以物抵债债 第四条 法院以物抵债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響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 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法院以物抵债债工作的管悝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 法院以物抵债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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