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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请事假不批,旷工后让我离职并按旷工一天扣三天来处罚,这个是不合理的,旷工一天,最多当天没有工资的。
2、《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不合理,请事假虽然是要单位同意,但是单位也不能随意就当旷工,你这个情况还是跟单位好好说说吧。
这样的事情很明显不合情合理。
结婚是终生大事,在人情中他做的很不够。
在事实上,经他同意让你回家办事,应按事假处理。但又扣你工资,又想辞退你,这更不合理。
酒店是个体承包制,厨师长是后厨负责人,扣你工资按旷工是老板说的算。(除非他有股份才能说上话)先跟厨师长沟通,然后再跟老板或者董事协商。
切忽急躁,态度性格决定成败。
迟到一小时记作旷工,你说合理么?
这些没什么合理不合理,这是权限问题,人家的公司,人家就有权利也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后就需要成员遵守,否则就是一锅粥,
而你就看有没有处罚条例说旷工一天扣三天,如果有,处罚就是合理的,有些条例可能是重了些,但我想你进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不重视就要受罚,没什么不对的。
我相信很多时间老板是不希望处罚人的,只是没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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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没有这种规定。
如果超过请假期限,单位不同意你再继续请事假,就会按旷工处理,最后旷工的员工会被辞退。
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公司法有关事假的规定: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现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
1、这种不属于法定要规定的。
2、具体要看公司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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