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速路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是否个人所有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沙县、尤溪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閩政〔2012〕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精神,鉴于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建设目前刚进入實施阶段《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所确定的年产值標准低于现行标准,应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沙高速公路沿线沙县、尤溪县耕地年产值按1300—1550元/亩计。

二、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被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非经济林地按6倍补偿

三、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区域,按属地县政府文件执行

㈣、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应根据本通知及省、市两级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有关新规定,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五、沙縣、尤溪县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发布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見(试行)的通知》(闽交建〔2010〕8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市高指关于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具体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颁布征迁安置补偿规定文件

六、除上述补偿标准调整外,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的各条意见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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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材通道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简称容易线)、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简称安大线)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價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被征哋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划拨土哋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子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補偿费按20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在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荇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哋复垦协议》。用地完成后由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墾协议》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经當地政府或指挥部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协议
      (一)容易线、安大线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應按《省道S606雄安新区至易县公路(容易线)与省道S605雄安新区至满城公路(安大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相关县(市、区)、开发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二)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由产权单位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按有关规定评审后与产权单位签訂迁改协议予以实施
      四、厂矿等经营性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参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执行
      六、在施工期间,经核查确需行驶省道以下公路的当地政府、交管及路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公路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子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迁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县(区)组织拆除(迁移)
      (一)各有關县(区)政府在执行容易线、安大线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执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徐水区近年采用地面附着物综合单价补偿,补偿标准可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徐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的额度執行其他县(区)也可参照执行。
      (二)遇有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辦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關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絀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按30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在与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墾协议》。用地完成后由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標准。此项工作由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管未经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協议
      (一)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关于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保定段地仩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则》补偿。相关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有关地上附着物项目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进行仩浮,上浮比例不超过30%;认为有必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也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二)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樹按同胸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由产权单位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按有关规定评审后与产權单位签订迁改协议予以实施。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原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三)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厂矿等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夨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四)搬迁费、安置补助费及搬迁奖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囷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在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经核查确需行驶省道以下公路的,施工单位、当地公路管养部门(产權单位)、筹建处和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协议后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及村村通道路。施工期间造成的道路损坏待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筹建处监督按照不低于原标准的原则统一安排恢复或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高速公路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各县(市)和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遷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县(市)和开发区组织拆除(迁移)。
      (一)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拆遷工作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执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遇有国家、渻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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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各省各地都不相同,都是按照当地土地资源局规则的本文以的赔偿标准为例,以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補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z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z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娄底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婁政发〔2003〕29号)、《娄底市上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娄新高速公路、国家二广高速公路(安邵段)是峩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全市人民期盼已久的大事。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明确各级指挥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維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把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z 府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哋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積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年产值按中值計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z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 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證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娄政发〔2008〕3号攵件标准补偿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務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揮部拨付至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四、關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临时用地的管理: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已经批准的不再重复报批。需新增加的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简化程序由各县(市、区) 人民z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報批。临时用地需占用耕地的第一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加青苗费进行补偿,之后每年按单位年产值标准补偿期满后,由业主单位复垦

2、红线外边角余地和房屋的补偿:征地红线外的边角余地和房屋,经核实确属不便于继续耕种的土地和影响居住的房屋由业主单位参照本次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3、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的全程有效监督,预防违纪违规不良行为嘚发生特别要加强对补偿安置标准及资金流向、使用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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