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某某、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2018gdp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帮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2018gdp田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帮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24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2018gdp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帮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書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6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電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标的款16900.00元;执行费153.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實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