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的戒侓的复活是什么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界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和规戒,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备以下条件:

(一)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冠巾两年以上,满发、大领;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经诰;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举办传戒活动,须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按丛林制度管理的道教全真派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四)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五)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丹房等设施;

  (六)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衣钵、法器和经典;

  (七)有传戒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五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证盟、监戒、登箓、保举、演礼、纠仪、提科、引请八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八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已领受三坛大戒;

  (三)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受戒三年以上传戒律师须岀家20年以上,八大师须岀家10年以上;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八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律坛接受传戒,称为受大戒;不临坛的受戒道士,称受方便戒。

  第九条 常住宫观多年,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律坛按依轨办理。

第十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级戒》、《天仙戒》为准,以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 

   第十一条 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的全真派道士,发给净戒牒作为受戒的凭据。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律坛颁发。

第十二条 每次传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传戒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

    第十三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收缴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净戒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宫观求戒,应参照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外,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住地有关道教组织或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受戒。

第十七条 居士申请受方便戒(初真戒)由律坛审核,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居士受戒人数不得超过戒子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朝阳祥云观 江圆智道人 学习摘自《中国道教》总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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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士,乃 信奉道教教义 并 修习道法 的道教徒通称。

《太霄琅书经》谓:“人行大道,号为道士。”

“道 士”之称始于汉代。当时指称的范围较广, 除“五斗米道”、“太平道”教派的信徒之外,方士、术士及一些道家也可以称为“道士”。

道士又称“道人”。《老子想尔注》有“道人所以得仙寿者,不行尸行”,《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有“道人贤者奉敬教戒”等语;南宋道士白玉蟾也自称“琼山道人”。但在佛教初入中国时,道人也用来称呼僧人:《南齐书·顾欢传》有“道士与道人战儒墨,道人与道士狱是非”的记载,此道人即僧人。直到隋唐时期, 道士及相应的称谓如道人、羽士、羽客、羽人、黄冠等,才逐渐成为道教神职人员的专称。随着女性入道的增多,也有了“女冠”等称谓。

一般情况下,敬称道士都为“道长”。在道教典籍中,男道士也称为“乾道”,女道士则相应地称为“坤道”。黄冠专指男道士时,女道士则称为女冠。此外,还有称道士为羽衣、羽客、羽人、羽士(羽,含飞升之意,指道士喜言飞升成仙)以及黄冠。女道士则称女冠或坤道。

黄冠,道士衣冠的民族性,以乾道戴黄冠,因为道士的衣冠服饰皆传承华夏人文始祖——轩辕黄帝之衣冠,故称“黄冠”。

全真道士 | 正一道士

元初全真道兴起,道教大体上分为 全真 和 正一 两大派。全真派道士为出家道士,不结婚,食素,住在道观里;拢长发于头顶挽成髻,戴冠。

正一派道士可以结婚,吃 荤。大部分为不出家的道士,也称“火居道士”,少部分为出家道士。而不出家的正一道士,一部分在宫观里活动,也有一部分没有宫观,为散居道士。正一道士多不蓄发须,平时穿俗装,住在家中,与俗无异。

道士相互之间,则称道长、道友、道兄等,称谓也是男女通用的,居士和信士亦可以如此称呼他们。在道门中,有些道士享有特殊的尊称,譬如张道陵、寇谦之以及后世龙虎山天师道的历代掌门人,都享有“天师”之称。而道士中那些出类拔萃、德高望重、学识渊博者,又常常被教内教外尊称为“真人”、“先生”等等。

在道门中,有时又按道士实际的修行水准而给予相应的尊号,如《唐六典·祠部》所记:“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日法师,其二日威仪师,其三曰律师,其德高思精谓 之炼师。”《三洞修道仪》中将道士分为洞神部道士、高玄部道士、升玄部道士等九种,将女道士分为正一盟威女官、洞神女官、高玄女官等八种,也是对道士的等级划分。

熟悉玄文经书和宗教仪范,举行宗教仪式时,在法堂上居中高座,道法高深者,称为“高功”。主持宫观事务的道士,因担任的职务而有相应的称谓,如方丈、住持、高功、监院、执事以及所谓“三都五主十八头”等。而 为了寻真问道而云游在外的道士,则称为“游方道士”。

身心顺理,唯道是从,从道为事,

这就是说,道士之所以被称名为“道士”,是因为他们的行住坐卧,举念运心,即生活中的一切思想言行,惟道是修,惟德是务,惟行道业。将信 “道”、修“道”、行“道”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这一点至关重要,道士们的生活内容及其特点即是由此而决定的。

《三洞奉道科诫》分道士为六种境界:“一、天真道士;二、神仙道士;三、山居道士;四、出家道士;五、在家道士;六、祭酒道士。”道士学识渊博、修养极高的被尊为先生、真人。

此尊号除由道士推戴外,南朝及唐、宋、元诸代,多由帝王赐于生前,或谥于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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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此文转载自: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  15:13 发文

(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冠巾两年以上,满发、大领;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经诰;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举行传戒活动,须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按丛林制度管理的道教全真派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四)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五)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丹房等设施;
(六)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衣钵、法器和经典;
(七)有传戒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证盟、监戒、登箓、保举、演礼、纠仪、提科、引请八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八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已领受三坛大戒;
(三)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受戒三年以上,传戒律师须出家20年以上,八大师须出家10年以上;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八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律坛接受传戒,称为受大戒;不临坛受戒,称受方便戒。
第九条 常住宫观多年,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律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以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
第十一条 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的全真派道士,发给净戒牒作为受戒的凭据。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律坛颁发。
第十二条 每次传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传戒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
第十三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净戒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宫观求戒,应参照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住地有关道教组织或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受戒。
第十七条 居士申请受方便戒(初真戒),由律坛审核,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居士受戒人数不得超过戒子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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